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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金优惠税务制度新规解析:政策要点与展望

2026.08.05 王维巍 张至瑾 黄恺杰 余思颖 周君怡

一.引言


2026年6月12日,备受期待的《2026年税务(修订)(关于基金、家族投资控权工具及附带权益的优惠税制)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正式刊宪。如条例草案获通过,经优化的税务宽减制度将追溯至2025年4月1日(2025/26课税年度)起生效。该立法建议是政府巩固香港作为卓越国际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地位的战略举措中的关键一环,旨在提升香港相对于其他主要金融中心的竞争优势和吸引力。在此背景下,条例草案的核心目标正是通过一系列税务优化措施,进一步巩固香港的领先地位,吸引更多基金和家族办公室来港落户。本文将对条例草案的核心要点进行梳理与解读,以便香港基金业界人士及关注香港金融发展的读者清晰了解政策变化及其潜在影响。


二.核心要点拆解


本次修订涉及面广,核心是对以下三大优惠税制的全方位升级:(1)统一基金免税制度(UFE);(2)家族投资控权工具(FIHV)税务宽减制度;以及(3)附带权益(Carried Interest)税务宽减制度。以下逐一梳理各项优化内容。


(一)统一基金免税制度(UFE)


为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的地位,政府拟通过条例草案对现行的统一基金免税制度(UFE)进行全面深化改革。


优化方向

主要修订与措施

影响

基金定义显著拓宽

  • 范围扩充:纳入退休基金、慈善捐赠基金、主权/政府/央行唯一投资者基金及满足条件(合资格资产≥2.4亿港元且投资者无日常控制权)的单一投资者安排。

  • 管理放宽:上述“例外基金”无需委任持牌/注册金融机构,可由非持牌管理人管理

打破过往“单一投资者基金”无法享税收优惠的局限,为机构投资者及超高净值人士采用灵活的定制化架构提供便利。

合资格投资类别大幅扩充

新增资产类别包含:贷款、数字资产(不含标的权益类)、香港境外不动产、排放权衍生品/碳信用、保险相连证券、非法团私人实体(合伙/信托)权益、贵金属(占比不超过组合总值20%)及场外衍生品/期货相关商品。

极大拓展了基金的策略配置空间,消除此类新兴策略在港落地的税务政策不确定性。

附带交易5%门槛取消

  • 移除百分比限制:取消现行制度下基金或特定目的实体(SPE)“附带交易利润不得超过交易总收益5%”的硬性规定。

  • 只要符合其他指定基本条件,附带交易取得的收入即可享受免税。

解除对运营附带收入的严苛束缚,提升基金日常运营与商业拓展的灵活性。

特定目的实体(SPE)放宽

  • 允许参与被投资私人公司及/或中间SPE(Interposed SPE)的取得、持有、管理、处置及附带活动。

  • 无论基金在SPE中持股比例及共同投资者税务状况如何,SPE均可享税收优惠(受反迂回避税条款规限)。

大幅提升了复杂多层级架构搭建及共同投资结构的便利性与确定性。

反迂回避税条文调整

  • 豁免特定主体:将自然人香港居民或获豁免基金豁除于防止迂回避税条文之外。

  • 就基金/SPE从贷款中获得的利润引入特定的防止迂回避税条款。

放宽对合法本地投资者与基金的限制,兼顾监管效率与市场活力。

引入实质活动要求

  • 雇员人数:在港聘用平均不少于 2 名合资格本地雇员;

  • 营运开支:每年在港产生不少于 200 万港元的营运开支。

确保享惠主体在港具备实质经济活动,巩固香港合规金融枢纽地位。

新增税务申报机制

基金管理或行政人员须向税务局提交初始通知书及周年通知书。

建立标准化合规程序,要求基金保持高度的税务透明度


(二)家族投资控权工具(FIHV)税制优化


由于FIHV的税务宽减制度大体参照UFE设计,条例草案对FIHV税制作出了与UFE相呼应的优化安排。为使FIHV税务宽减制度与UFE宽减制度保持一致,条例草案第26条拟对《税务条例》第112章附表16E作出多处修订,以调整家控工具及家族特定目的实体可享有的利得税宽减安排。具体而言,相关修订包括扩大合资格投资的涵盖范围、取消现行5%的附带交易门槛限制,以及向家族特定目的实体提供全额利得税豁免等。


(三)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优化


本次条例草案对附带权益(Carried Interest)税务宽减制度进行了深度优化与全面放宽,旨在简化行政流程、降低合规门槛、扩大政策惠及面,主要修订涵盖取消金管局核证、扩充合资格收入范围、废除优先回报率门槛以及将税收优惠直接惠及核心投资团队雇员四大方向。


优化方向

主要修订与措施

影响

金管局核证要求取消

  • 建议取消基金须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核证的现行规定。

  • 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与合规程序。

基金无需再经金融管理专员核证即可成为“合资格支付人”。

合资格收入范围扩大

附带权益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不再限于私募股权交易产生的利润,而是扩展至UFE项下所有资产类别的利润、非应税收入(如股息及离岸收入)以及基金的其他应税利润。

使多元化投资策略及多渠道收益均可纳入税收优惠框架

回报门槛要求废除

建议取消附带权益安排须包含回报门槛(即在基金的管限协议中设定的投资优先回报率)方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

即使基金协议中未指明门槛回报率,某笔款项仍可符合资格成为“合资格附带权益”

惠及投资团队雇员

  • 税收优惠适用对象拓展至依据合约有权分享附带权益或表现费的核心雇员。

  • 在港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并收取/累算合资格附带权益的雇员,均可享受税务宽减。1

使核心投资团队成员能够与管理人实体享受同等税务优惠,大幅增强了留住与吸引高端金融人才的竞争力。


三.立法背景与进程


香港政府当局早在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期间,便就本次立法建议正式征询了业界的意见,广泛收集基金、家族办公室及相关金融机构的建议。在此基础上,政府当局于2025年6月再次与金融服务业界举办专题交流会,就立法草案的具体细节作进一步沟通与探讨。2在立法进程方面,条例草案于2026年6月12日正式刊宪,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同日发布。随后,条例草案于2026年6月24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正式启动立法程序。2026年6月26日,内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就法律事务部提交的LS35/2026号报告进行审议。2026年7月8日,法案委员会就条例草案展开逐条审议。后续立法步骤还包括恢复二读及三读辩论、法案正式通过以及法例刊宪。3如获通过,经优化的税务宽减制度将追溯至2025年4月1日(2025/26课税年度)起生效。


四.深远意义:重塑香港资产与财富管理生态


上述各项修订并非零散的技术性调整,而是构成了一套具有战略眼光的制度升级方案,其深远意义可从以下两个层面来理解。首先,通过撤销附带交易5%门槛、拓宽基金定义及合资格投资范围等举措,香港在制度层面进一步消除了国际资本入场的障碍。尤其是将贷款、数字资产、碳信用等新兴资产类别纳入合资格投资范围,使香港的税制能够适应现代投资策略的多元化趋势,在与新加坡、卢森堡等竞争对手的角逐中保持制度优势。其次,取消附带交易5%门槛、撤销金融管理局核证要求、放宽特定目的实体持股比例限制等修订,直接减轻了基金管理人的行政和合规负担。对于家族办公室而言,合资格投资总值的计算方式亦更为灵活,使其能够以更精简的架构运营。这些优化措施降低了在香港设立和运营基金的门槛,有助于吸引更多中等规模基金和新兴管理机构来港落户。


五.基金经理的行动指南


面对条例草案带来的制度红利,基金经理可重点关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尽快检视现有基金架构及法律文件,评估是否符合优化后的合资格条件。特别是免税制度扩展适用于单一投资者基金(≥2.4亿港元)或可纳入“例外基金”范畴的基金,使得基金架构设计更加灵活。第二,由于SPE税务豁免不再受持股比例限制,共同投资结构可重新优化。在投资策略方面,合资格投资范围大幅扩展至贷款、数字资产、碳信用、境外不动产等类别。基金经理可考虑将更多资产类别纳入香港在岸架构,以享受税务豁免,且无需另行搭建离岸载体。第三,基金经理也应考虑调整附带权益安排。门槛回报率要求若取消,基金协议中附带权益条款可作相应修订。第四,在实质活动方面,须在香港聘用不少于2名合资格雇员,并承担不少于200万港元的年度营运开支。建议提前建立内部数据收集与申报流程,以应对初始通知及年度通知机制,确保合规。最后,税收优惠将追溯至2025/26课税年度生效,基金可就已提交的报税表评估是否需要修订,待条例通过后及时向税务局提出更正申请。


六.结语


对于从事跨境投资的机构、高净值人群及家族办公室而言,香港的税务竞争力已迈上全新台阶。条例草案的刊宪,正值香港超越瑞士、跃升为全球最大跨境财富管理中心之际,可谓恰逢其时、意义深远。此次改革通过撤销附带交易5%门槛、拓宽基金定义及合资格投资范围等务实举措,有效降低了家族办公室及私募基金的税务合规成本,为国际资本经由香港平台进行跨境配置创造了更为有利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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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s://www.legco.gov.hk/yr2026/chinese/hc/papers/hc20260626ls-35-c.pdf

2.立法会LS35/2026号文件 <https://www.legco.gov.hk/yr2026/chinese/hc/papers/hc20260626ls-35-c.pdf>

3.https://www.legco.gov.hk/tc/legco-business/council/bills.html?bill_key=10010&session=2026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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