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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募基金如何妥善实现受托人变更

2026.03.14 王维巍 黄恺杰 李咏茵 周肇筠 刘宁宇

近期动态


我们最近留意到以单位信托(Unit Trust)为结构的香港获认可基金对于变更受托人(Trustee)的需求呈现上升趋势。


随着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第V部获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证监会”)第13 类受规管活动(为相关集体投资计划提供存管服务)牌照的专业机构数量不断增加,市场上陆续涌现更多获认可提供基金受托人服务的市场参与者,使基金经理的选择更加丰富多元。


变更程序


1. 向香港证监会提交申请并取得批准


根根据《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 (2024年10月2日生效版本)(“《守则》”),受托人变更必须事先提交香港证监会批准。因此,作为变更程序的第一步,基金经理需向香港证监会递交有关计划更改的申请表格,该申请将涉及受托人变更以及作为组织文件的信托契据(Trust Deed)的变更。


2. 向单位持有人发出通知


在获得香港证监会的批准后,基金经理需要向单位持有人(Unitholder)发出通知。根据《守则》,从通知发出日期至受托人变更生效日期之间应当至少有一个月的通知期。


就通知的内容而言,一般需要包括变更的生效日期、新受托人的资料、相关服务提供商(如过户登记处及托管人等)的变更安排、费用变更、交易安排变更、信托契据修订,以及供单位持有人咨询的联络方式等。此外,基金经理需要确认这些变更是否可能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风险状况、投资目标、营运方式等是否有任何变化。


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导致的成本及开支可以由基金经理或原受托人承担。


值得留意的是,由于有关变更必须事先提交香港证监会并获批,在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前,基金经理不得把有关受托人变更的通知分发给单位持有人。


3. 生效日期


基金经理、原受托人与新受托人之间将签署退任及委任契据(Deed of Retirement and Appointment)(“退任及委任契据”),以修订原信托契据,并列明有关退任及委任的安排。自生效日期当天起,基金将委任新受托人以替代原受托人。原受托人的退任将与新受托人的接替及就任同时生效。根据《守则》要求,除非已委任新受托人,并且有关人选事先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否则原受托人不可退任。


此外,一般来说,新受托人可能会希望对原信托契据作出一定的修改。在此情况下,信托契据会通过补充契据的方式修订,以反映若干杂项修订。有关修订一般会在生效日期同一天生效。


4. 发售文件更新


因受托人变更而需要完成的发售文件更新,包括基金说明书(Explanatory Memorandum)或章程(Prospectus)和产品资料概要(Product Key Facts),也需要事先取得香港证监会批准,在生效日期当天向单位持有人发布,以及在发布一周内向香港证监会存档。


注意事项


受托人在以单位信托为结构的公募基金中有着重要的角色。在计划受托人变更时,建议基金经理提前考虑并安排,以确保变更能够根据时间表有序进行。以下是基金经理在考虑受托人变更时需要重视的注意事项:


1. 信托契据安排及单位持有人批准


首先,基金经理需要留意信托契据中有关受托人退任的安排。一般而言,受托人可以在给予一定通知期后自愿退任,或由基金经理以书面通知方式移除而无需单位持有人批准。有关安排以信托契据订明的内容为准。除了需要符合《守则》以外,基金经理也需确保有关退任及委任符合信托契据的规定。


2. 新受托人资历要求


根据《守则》的要求:


  • 受托人必须是根据该条例第V 部获发牌或注册进行第13 类受规管活动的存管人;或在香港以外地方注册成立而持续地受到审慎规管的从事银行业务的机构,或获认可作为计划的受托人及受香港证监会接纳的海外监管机构审慎规管的实体; 

  • 受托人的账目必须经独立审计,确保其符合有关财政资源的适用法律以及相关监管规定; 及

  • 除非符合特定条件,受托人的缴足股本及非分派资本储备最少须为1千万港元或等值外币。


3. 基金过户登记处、托管人及副托管人变更


如果原托管人或其关连实体同时担任过户登记处、托管人及副托管人等其他职位,有关职位的变更一般也会随着托管人的变更进行。新托管人会代表基金与新的服务供应商签署服务协议,并需要提前在通告中告知单位持有人,并在生效日期当天同时进行。


如果变更前后服务供应商从基金收取的费用有任何变化,基金经理也需要提前向单位持有人说明,前提是不得超过原基金文件中列明的上限


4. 过渡实务安排


基于单位信托结构的特性,受托人一般会代表基金及子基金与服务提供商签署服务协议,主要涉及过户登记处、托管人及副托管人(如QFI 托管人)等。一般来说,在新托管人就任之际,不论有关职位是否如前文所述由原托管人或其关连实体同时担任,新托管人需要从原托管人取得所有协议,并将有关协议转让或更替至新受托人。由于有关转让或更替的条款需要符合基金经理、新托管人及原托管人三方的要求,建议新托管人在托管人变更工作展开之后尽快取得有关协议,提前审阅,并就文件条款取得共识。


此外,在生效日期当天或之前,原托管人也需要确保在生效日期当天完成将信托资产转移至新托管人的一切工作,以及在生效日期当天将所有持有的基金名册、记录及文件等材料转交给新托管人。


5. 更新交易安排


由于不同托管人会有不同的内部合规等要求,受托人变更之后,在基金经理的同意下,基金可能需要更新单位认购、转换及赎回等程序。例如可通过电邮、传真或基金经理与受托人不时协商的其他电子方式发送,无需就后续单位申请提交申请表格正本,就赎回及转换单位无需提交赎回申请或转换申请表格的正本,以及不再接纳以支票形式支付的认购单位款项等。


建议基金经理与新受托人尽早就有关安排及细节达成共识,以确保有关变更能即时反映在单位持有人通知中。


结语


为保障投资人利益,香港证监会对于受托人的资历、受托人的变更程序,以及发售文件的修改,都有较为严格的监管。由于变更需要新旧受托人的配合,基金经理应尽早了解有关变更的合规要求与所需程序,以及在变更过程中需要提前考虑的重点,提前进行适当的规划,以确保受托人变更得以有序推进。


君合香港基金团队为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各类型基金设立及合规的法律服务。如果基金经理就受托人变更事宜有任何疑问或希望进一步咨询,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近日,君合香港为嘉实中美科技50 ETF(股份代号:3169)担任基金经理法律顾问在香港联交所于2026年3月6日挂牌上市,详情请参阅我们早前发布的「君合助力嘉实国际发行中美科技ETF(3169)于港交所上市」一文。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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