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3月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以来,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自律管理执法力度明显加强。自《管理规则》出台至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证协的公告,八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网下打新违规先后被密集警告或处罚。整体来看,监管机关对网下打新业务合规审查和自律监管日趋严格和细化。
一、监管要求及违规后果
《管理规则》明确要求,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的网下机构投资者,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管理。同时,《管理规则》对研究定价、报价申购、合规风控等环节作出了十分细节的具体要求。
此外,相关规则也列举了投资者违反上述要求可能被采取的各项自律监管措施。例如,在交易所层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规定,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未按照定价决策程序确定报价,或者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无法支持报价结果,或者存在改价理由不充分、与其他投资者报价高度一致等异常情形干扰正常询价秩序的情形的,交易所可对其单独或者合并采取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如交易所发现网下投资者存在《管理规则》所述违规行为的,可以公开通报情况,并建议中证协采取列入限制名单等自律措施。
在行业自律监管组织层面,依据《管理规则》,中证协对存在违规情形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工作人员,可采取以下行动:
工作措施:发送监管工作函、约谈、要求回应、要求作出声明、临时暂停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账户等;
自律管理措施:谈话提醒、责令改正、警示、要求提交承诺、要求参加合规教育、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责令进行合规检查、暂停新增配售对象注册、不得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一个月至十二个月、列入限制名单一个月至三十六个月、不接受注册或推荐注册一个月至三十六个月等;
纪律处分:行业内告诫、公开谴责等。
规则并没有规定中证协开展自律检查的频率。基于我们对过去自律监管实践的观察,中证协可以进行随机检查,也可以针对证券交易所不时移送的案件采取自律措施。
从近期案例来看,上交所在出具警示的同时,通常会要求违规机构于一个月内完成整改;中证协则多采取“警示+参加合规教育”的处理方式,要求相关人员在一个月内完成合规培训课程。未按期落实上述要求的,可能会面临监管机构进一步处理。值得关注的是,某私募曾被中证协列入限制名单六个月,限制期内,该公司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将不得参与各证券交易所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此外,由于上交所和中证协通常会公开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私募管理人的声誉可能会因此受损,并可能影响其后续开展类似业务。
二、近期案例
结合近期自律监管措施案例,可以总结以下典型违规情形:
1. 投资研究及定价
a) 研究不充分,未对新股研究报告进行实质审查,研究报告存在事实性错误,盈利预测、估值分析、估值结论依据不充分。
b) 研究机制、研究报告撰写和审批机制不完善,仅作出原则性规定,未对执行层面作出细化规定;未规定研究报告的具体格式、未规定主承销商投价报告的规范使用、未对新股投研等重要环节做出细节规定。
c) 定价依据不充分,仅用估值区间中间值确定报价,或仅在主承销商投价报告或研究报告估值区间上限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确定报价,缺少逻辑推导过程,无法支持最终报价结果。定价决策仅参考当日市场行情、中签趋势进行定性分析,缺少定量分析等内容。定价会议纪要未充分有力支持最终报价结果,缺少估值参数详细说明,论据观点、研究报告建议价格与拟申购价格存在不一致。
d) 定价程序不完备,仅口头对估值中枢、基本面、行业情况等进行讨论,未留存经签署的定价会议纪要,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定价决策制度缺少细化规定。
2. 合规风控
a) 风险管理制度与执行不完善,未将新股询价业务纳入整体风控管理,未在风控系统中设置相关核查模块,未对业务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监测、分析和识别,欠缺针对市场舆情、信息泄露、报价偏离等的风控措施。
b) 合规管理制度与执行不完善,未对关联关系、报价申购进行合规检查,未对新股报价客观性、审慎性进行回溯验证,未设置健全双人复核机制,且未对相关合规审查进行存档记录。
c) 通讯工具管控制度与执行不完善,未对参与新股研究、报价知悉人员在询价时间段的通信工具进行严格管控,未对因出差、请假等特定情形导致无法执行移动通讯设备管控要求的报价知悉人员作出有效防范报价信息泄露的特殊安排,通讯设备管控记录不完整。
d) 工作底稿制度、业务培训制度、内部问责机制与薪酬考核机制不完善,且未落实执行,未留存相关记录。
e) 人员、信息隔离不到位,部分新股定价小组成员同时兼任关联公司的新股定价小组成员。
三、我们的观察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第二条,中证协的自律管理对象包括会员、证券业从业人员以及依据授权规定纳入管理的其他机构和个人,而《管理规则》第四条亦将注册为网下投资者的合格境外投资者(以下简称“QFI”),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与工作人员,明确列为受中证协自律管理的主体。中证协可对包括QFI在内的境内外各类投资者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的行为开展自律监管。根据中证协公开的名单,两个QFII账户曾于2016年12月被列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期限为6个月。1近期违规私募处罚案例再次提示投资者应高度重视内控制度建设和日常执行留痕,以防范类似合规风险。
建议投资者严格对照《管理规则》,优化自身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制度及操作流程,确保各项业务环节符合相关监管要求。根据《管理规则》,以下《网下打新业务合规自查清单》,可供投资者对照自查。
附件:网下打新业务合规自查清单
环节
项目
研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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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首发证券研究机制、研究报告撰写和审批机制,对执行层面、新股投研、定价决策等作出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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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必要的估值定价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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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和分析逻辑是否严谨,是否基于合理的数据基础和事实依据对发行人投资价值等进行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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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内部制度中规定并在实践中合理、审慎、保密使用主承销商提供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研究报告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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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由内部独立撰写完成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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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内部制度中具体规定研究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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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是否包含以下内容
- 发行人基本面研究:对行业发展规律和趋势、对发行人商业模式、业务前景和管理层的运营管控能力等进行研究,分析发行人核心竞争优势
- 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对发行人未来会计期间的重要财务事项作出谨慎合理的预计和测算,并对重要假设条件和参数进行清晰详细的阐述
- 合理的估值定价模型:网下投资者应至少采用一种合理的估值定价方法。采用绝对估值法的,应包括估值定价模型、模型假设条件、主要估值参数设置的详细说明、严谨完整的逻辑推导过程。采用相对估值法的,应包括可比公司选择以及选择依据、严谨完整的逻辑推导过程
- 对有老股转让安排的首发证券发行进行敏感性分析(如有)
- 具体报价建议或者建议价格区间等
研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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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严格履行研究报告审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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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研究报告进行实质审查
定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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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决策是否充分进行定量分析及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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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合理确定首发证券价格或价格区间,不存在简单依据估值区间中间值或上浮比例确定报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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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之差是否不超过最低价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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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与定价报告的论据观点、建议价格与拟申购价格是否具有一致性,逻辑推导成立
定价报告/定价决策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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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小组是否制作根据每次报价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形成的定价报告或定价决策会议纪要,并留存相关资料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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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报告或定价决策会议纪要是否能够充分有力地支持最终报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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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报告或定价决策会议纪要是否包含估值参数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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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报告或定价决策会议纪要是否由参与首发证券项目的定价小组全体成员以书面形式签字或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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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备查的定价报告或定价决策会议纪要的系统留痕时间、保存时间或最后修改时间是否在询价结束前
定价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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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首发证券定价小组,对定价依据给出的具体报价建议或者建议价格区间进行集体研究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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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小组成员是否包括首发证券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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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不存在由投资顾问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作出投资决策或直接执行投资指令的情形
报价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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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首发证券项目主承销商的要求提供信息材料,是否履行合规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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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定价依据前,是否履行内部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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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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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申购报价和询价报价是否逻辑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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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改价的,是否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是否将改价依据及(或)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等资料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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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关联方参与同一个项目网下询价与申购业务时,是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配售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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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防止已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重复参与网上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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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价格、数量及金额是否满足相关监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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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结合询价前配售对象资产规模、当日申购赎回等因素确定拟申购数量,使其总资产及现金资产符合申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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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通过测算获配后单只产品和所有产品的持仓集中度、流动性受限资产占比等风控指标,确保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及产品合同约定
合规管理
◽
是否制定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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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情况进行合规审查;尤其是,是否对以下项目进行合规审查:
- 是否与项目发行人或主承销商不存在相关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
- 报价与申购行为等是否合规、是否不存在违反内部制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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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报价客观性、审慎性的回溯验证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合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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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每半年一次适当性自查,及时更新自身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注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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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照中证协要求报送关联方和出资方信息、财务情况、投资运作等情况
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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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并将新股询价业务纳入整体风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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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风控系统中设置相关核查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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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业务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监测、分析和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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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及时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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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完备的专项业务操作流程,并明确操作程序、岗位职责与权限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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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置报价、申购、缴款等重要操作环节的A、B角和复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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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置首发证券风险绩效考核指标,回溯验证报价的客观性、审慎性
申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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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申购资金划付审批程序
◽
是否根据申购计划安排足额的备付资金,确保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划入结算银行账户
业务培训
◽
是否建立健全业务培训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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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
通讯工具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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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完善的通讯工具管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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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禁止在询价结束前泄露估值定价方法、参数、有关报价信息,打听、收集、传播其他网下投资者的上述信息
◽
是否落实通讯工具管控制度,在询价当天交易时间,对报价知悉人员的通讯设工具等进行统一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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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因出差、请假等情形无法执行通讯工具管控的报价知悉人员作出防范报价信息泄露的特殊安排
◽
是否完整留存报价知悉人员通讯工具管控记录等相关资料备查
底稿存档
◽
是否建立完善的工作底稿存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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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落实制度,将相关工作底稿存档备查
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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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内部制度和劳动合同中规定定价小组成员不当报价行为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或者回退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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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内部制度和劳动合同中规定定价小组成员违规行为绩效薪酬退回机制
◽
是否在内部制度和劳动合同中规定交易人员操作失误内部追责机制
◽
是否建立人员、信息隔离机制(包括但不限于,新股定价小组成员不得同时兼任关联公司的新股定价小组成员)
1. 请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公告(2016年第7号)》,https://www.sac.net.cn/wxtzz/tzjgg/zlcsgk/202305/t20230517_59924.html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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