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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试行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制度

2026.08.04 谢青 张弛 李牧之 李咏泽

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制度是《期货和衍生品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制度,对衍生品交易标的、规模、对手方等信息进行集中收集、保存、分析和管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场披露有关信息。近期,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了《关于场外衍生品交易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市协发〔2026〕115号) (以下简称“《通知》”)和《场外衍生品交易数据报送规范(试行版 2026年7月)》(以下简称“《规范》”),要求银行间市场的参与者(以下简称“银行间市场参与者”)报送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交易平台以外达成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信息。这是我国首次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建立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制度。


一、适用范围


根据《通知》,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应按要求向交易商协会和银行间市场数据报告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据报告库”)报送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交易平台以外达成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信息。


(1) 挂钩底层品种。《通知》所称的场外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与《期货和衍生品法》中衍生品交易的定义一致,但在此基础上,《通知》进一步列举了若干具体的挂钩底层品种以明确报告义务适用范围,即(a)挂钩境内外利率、汇率、债券、信用、黄金及其指数或者组合等品种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以及(b)金融机构对客户(含实体企业)开展与上述品种具有相同产品结构的场外衍生品交易。


从衍生品交易挂钩的底层品种看,上述列举的挂钩底层品种,即境内外利率、汇率、债券、信用、黄金及其指数或者组合,毫无疑问应纳入报告范围。根据我们与交易商协会的口头咨询,如《规范》所列明,交易商协会现阶段仅要求报送挂钩上述底层品种的场外衍生品交易的交易明细及持仓信息。但我们注意到,尽管对于交易明细和持仓信息的披露仅限于挂钩上述底层品种的场外衍生品交易,《规范》要求报送的场内外衍生品交易统计信息并不限于利率类、汇率类、信用类、债券类、贵金属类底层品种,还包括商品类、权益类、指数类及其他底层品种,也就是说,在统计信息方面的报告范围已经不仅仅限于银行间市场的品种,而是也涉及权益类和商品类。这似乎与《通知》中用于界定报告范围时所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表述相呼应,意味着报告所涵盖的底层品种范围并不限于明确列举的品种类别。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八条规定,衍生品市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监督管理。挂钩股票、股票指数、其他股权类证券、股指期货或商品期货、大宗商品及指数或者上述品种的组合的衍生品交易未来是否会被纳入《规范》所列的交易明细或持仓信息的报告范围,仍有待观察。


(2) 交易达成的场所。根据我们与交易商协会的口头咨询,在现阶段,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交易平台应指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黄金交易所。报告义务适用的范围不区分交易是否在交易平台或场所达成。据此,在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之外达成的场外衍生品交易,无论是否在交易平台或场所达成,均落入报告范围。


(3) 报告义务主体。报告的义务主体为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即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开展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前述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财务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对其管理的产品承担报送义务。


(4) 境外参与者。《通知》明确报告义务也适用于境外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并规定境外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可委托其结算代理人或托管行代为报送。我们理解,即使委托代为报送,报告义务主体仍然是银行间市场参与者。


目前,境外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等境外央行类机构,在中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具体地,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投模式、香港债券通(北向通)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渠道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并已完成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的境外投资者,均落入这一报送主体范围。


上述境外银行间市场参与者亦需要确保内部建立相关交易报告机制并及时完成报送。


二、报告范围


根据《规范》,需要报告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信息包括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开展的场外衍生品交易的交易明细、持仓信息以及其开展场内外衍生品交易的统计信息。


具体而言,交易明细主要涵盖交易双方信息、交易编码、交易目的(如套期保值、代客、做市、自营等)和交易方向、业务信息(包括业务类型、业务品种、基础资产)、主协议类型(如ISDA、NAFMII、SAC)、保证金信息、名义金额及价格、交易及到期时间、交割结算和清算安排等。持仓信息则针对存续交易,除上述基本信息外,还进一步包括剩余名义金额、保证金占用及合约估值等情况。


场内外衍生品交易统计信息主要按利率、债券、信用、汇率、商品、权益、指数及贵金属等产品类别,并按期权、期货、远期、互换、混合类等业务品种进行汇总,包括各类产品的名义本金、风险敞口及市场价值;按不同交易对手类别(包括境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公司客户和个人客户等)统计的保证金;以及按不同期限区间统计的剩余期限结构等。


上述交易信息已向银行间市场基础设施或交易商协会系统化、结构化报送的,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可以授权银行间市场基础设施或交易商协会代为报送。


三、报送频率


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应于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商协会和数据报告库报送上月交易信息。首次报送时,应报送自2023年1月1日以来的全部历史交易信息。按照《通知》生效的时间计算,首次交易信息报送应当在8月7日日终前通过邮件方式完成,且首次报送的内容需回溯至2023年1月1日以来的全部历史交易信息。距离首次报送只余几日,对境外银行间市场参与者而言准备时间十分紧迫。


《通知》还要求,数据报告库推出接口服务后,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应通过接口报送交易信息,并按数据报告库有关要求调整报送内容、频率等事项。据媒体报道,尽管《通知》现在规定的是按月报送数据,但待年底系统功能进一步完善之后,报送频率可能会提升至按日,基本可做到实时报送。


四、相关合规要求


《通知》要求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应建立完备的交易报告机制,确保交易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交易报告有关工作。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因故不能按时进行交易报告的,或需对已报告交易信息进行修正的,应及时与交易商协会和数据报告库联系。


五、检查和处罚


交易商协会有权对银行间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报告情况进行检查或调查。交易商协会可以针对少报、漏报、错报等违规情形视情节轻重实施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处分。


我们的建议


我们建议境内外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尽快按照《通知》的要求建立交易报告机制并及时完成报送。建议境外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尽快委托其结算代理人或托管行代为报送,以确保及时全面地履行合规义务。


在本次交易报告库机制出台之前,我国已建立的交易报告机制包括:

  • 在证券期货市场,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收集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相关信息,其对应衍生品工具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期权、互换,对应标的资产包括并不限于股票、股票指数、大宗商品等;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主要负责收集经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的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开展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信息;

  • 在银行间市场,外汇交易中心、交易商协会作为类交易报告库运行,外汇交易中心负责信用、外汇和利率的场外衍生品数据报告,交易商协会负责信用的场外衍生品数据报告。


通过数据报告库集中归集场外衍生品交易、持仓等信息,将有助于提升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穿透监测能力,并为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市场监管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持。


本次《通知》所确立的银行间场外衍生品交易报告库机制,其报告范围是否会与现有证监会监管范围内的股票、股票指数、其他股权类证券、股指期货或商品期货相重叠,以及后续如何与证监会下辖报告库制度相衔接,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此外,境外银行间市场参与者与境外机构对手方开展的衍生品交易是否需要报送以及报送的详尽程度,也有待交易商协会进一步澄清。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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