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就《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本次《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实施规定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是在2023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23《征求意见稿》”)基础上的进一步完善,旨在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以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整体来看,本次《征求意见稿》不仅是对既有监管规则的技术性更新,也预示着期货行业将迎来系统性的重构。以下为我们对本次《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的解读。
一、重新建立业务分类管理体系
本次《征求意见稿》按照业务分类对期货公司的注册资本提出了明确的层级要求。不同类型业务对应差异化的注册资本及净资本门槛,且随着业务复杂程度的提高,资本要求呈阶梯式上升。相关要求总结如下:
业务类型 | 业务内容 | 注册资本要求 |
基础类业务 | 境内期货经纪业务 | 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
境内期货经纪和期货交易咨询业务 | 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 |
交易类业务 | 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 | 从事一种交易类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从事二种以上交易类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
期货资产管理业务 |
在申请新增业务方面,本次《征求意见稿》要求期货公司在最近六个月净资本持续符合相应标准,即增加基础类业务、增加一种交易类业务、增加二种及以上交易类业务,净资本相应持续不低于2亿元、5亿元、10亿元。期货公司每次仅可申请新增一种业务,且两次申请之间应间隔不少于六个月,同时对人员配备、持续经营时长等方面增设了相应条件。
与2023年《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征求意见稿》删除了期货保证金融资业务及期货自营业务的相关表述,并规定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交易的股票、股权以及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强化了自有资金使用的合规边界。
二、子公司金融业务收归母公司
与2023年《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本次《征求意见稿》的核心调整之一在于业务范围的重新划分,即将原由风险管理子公司开展、由期货行业协会实施自律管理的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统一纳入期货公司主体经营,并实施行政许可及持续监管。
在业务开展方面,本次《征求意见稿》要求期货公司设立专门部门从事期货做市交易业务,且该业务应与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期货资产管理等业务在人员、资金、交易席位和会计核算等方面严格分离。虽然本次《征求意见稿》未对衍生品交易业务监管设立单独章节,我们预期监管部门有可能要求期货公司参照上述要求对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管理,期待监管部门进一步澄清。
针对过渡安排,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其施行前已开展相关业务的期货公司或其境内子公司,可自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请相应业务资格,并不受上述提到“每次仅能申请一种业务,且间隔不少于6个月”的限制。同时,对于此前已开展相关业务的子公司,设置了18个月过渡期,要求逐步退出相关业务。
三、强化股权穿透监管,提升公司治理要求
在公司治理方面,本次《征求意见稿》显著强化了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穿透监管要求。期货公司需全面披露股权结构,包括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以及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安排等信息,从而提高透明度。
在财务要求方面,本次《征求意见稿》提高了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准入门槛,将主要股东的净资产要求从2023《征求意见稿》的“不低于1亿元”增加至“不低于2亿元”,并明确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10亿元。
此外,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交叉持股和循环持股安排,并延续“一参一控”的监管原则,即同一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期货公司数量受到限制。同时,通过设定股东行为“负面清单”,禁止股东干预公司经营、挪用资产或通过非正式方式行使管理权力,从而防范公司治理风险,保障客户资产安全及公司运作的独立性。
四、进一步规范资产管理业务
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本次《征求意见稿》通过比例约束及投资范围限制,引导期货公司回归衍生品业务本源,抑制资管业务“通道化”倾向。具体而言,期货公司设立的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净规模,不得超过其设立的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净规模的五倍。同时,期货资管计划不得投资于未上市股票、股权以及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此外,本次《征求意见稿》要求其他类型的资管计划应合理运用期货或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以强化期货公司在风险对冲与价格发现方面的专业功能。上述规定体现出监管层通过制度安排,引导期货公司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避免单纯依赖通道类业务获取收益的监管意图。
五、完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监管
针对行业中期货公司子公司层级复杂、业务边界不清等问题,本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化对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监管要求。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子公司需满足最近六个月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要求,设立境外子公司则需满足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净资本标准。在组织架构方面,境内子公司不得再设立下级子公司,境外子公司原则上仅可设立一级子公司,以防止层级过度嵌套。
对于分支机构,本次《征求意见稿》从人员配置、营业场所、信息系统及内控制度等方面提出持续合规要求,并强调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开展业务,以确保其在统一监管框架下规范运营。
六、影响与展望
总体而言,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一方面为期货公司拓展做市、衍生品及资产管理等业务提供了制度基础,有助于推动期货公司业务实现多元化发展;另一方面,更高的资本门槛及持续监管要求,将显著增加合规成本和运营压力。在行业层面,从传统经纪业务向综合金融服务转型的过程中,期货公司需要在投研能力、产品设计及技术系统等方面进行持续投入,以适应更加复杂的市场环境及监管要求。
证监会已在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修订列为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项目。鉴于本次《征求意见稿》已基本体现监管层对期货行业制度重构的总体思路,我们预计在本轮征求意见后将很快正式落地。
我们将持续关注相关进展并与客户分享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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