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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全球运营的最佳法律实践系列文章:跨境技术交易

2025.05.22 赵昊 高悦 杨婧

在中国企业全球运营的实践中,除了常见的人员、资金、货物的跨境流动以外,技术的跨境流动也日益频繁。特别是随着中国企业在半导体、生物医药、高端制造等高科技领域的快速发展,技术交易在某些行业中甚至已成为企业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


传统上,技术类协议并不是中国企业日常运营中熟悉的协议类型。许多企业可能尚不清楚哪些日常业务场景涉及技术交易,在处理相关协议时,往往无法准确识别哪些属于技术类协议,或哪些协议需要特别关注和补充技术交易相关条款(如知识产权归属、许可安排、专利申请与维权等),进而在内外部流程和合规体系方面也存在不足。


由于技术资产的特殊性质及其在高科技企业业务中的核心地位,与一般的实物资产交易不同,某个技术交易处理不当,可能对企业未来运营造成重大影响,且补救措施通常更为复杂。因此,技术交易的处理应当引起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的高度重视。


本文将立足中国企业视角,从企业运营中的实际场景出发,介绍跨境技术交易的常见类型及关注要点,并从对内管理和对外合作两方面梳理企业技术交易管理体系的主要环节,以期为中国企业提供可操作的指引,帮助其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和特点,建立和发展匹配的技术交易流程与合规体系。


一、跨境技术交易的主要场景


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涉及技术跨境交易的场景形式多样。本部分将列举若干常见场景,并结合实践作出初步提示。


(一)集团内部的技术许可或转让


1. 情境


技术由一国主体研发或持有,但另一国关联公司在运营中需要使用该项技术,或另一国关联公司在与第三方的技术交易中涉及该项技术。


2. 举例


  • 中国企业拥有某专利技术用于产品生产(例如药品生产技术、芯片设计或制造技术等),其境外关联公司在本地生产中使用该项技术,或在向第三方提供产品生产、设备维护服务时使用该项技术,或在向第三方许可技术时包括该项技术,则需要该境外关联公司从该中国企业获得该项技术的所有权或获得使用许可;

  • 中国企业就某药物在中国境内进行了临床试验,其美国关联公司拟在美国进行药品上市申请,在该过程中需要使用中国企业产生的临床数据,则该美国关联公司须从该中国企业获得该等临床数据的使用许可。


3. 提示


集团内部技术许可或转让常涉及较为复杂的转移定价和税务安排,并与集团知识产权架构安排密切相关。


(二)技术服务


1. 情境


一国主体使用其持有的技术为另一国第三方主体提供服务。


2. 举例


  • 中国医药CDMO企业为境外客户提供研发和生产服务,过程中可能涉及技术的双向许可或转让;

  • 中国金融科技公司为境外客户提供研究分析服务,可能涉及中国公司对境外客户的技术许可或转让。


3. 提示


服务协议虽然是较为常见的协议类型,但就技术类服务协议而言(特别是涉及核心业务、关键产品及其部件、关键技术的服务协议),若相关条款处理不当,其潜在的风险可能极大,甚至可能直接影响企业的主要产品权益归属与后续重大交易决策。


(三)技术作价投资


1. 情境


一国主体以其技术出资,参与设立或入股另一国企业。


2. 举例


  • 欧洲某医疗器械公司将其拥有的某类器械相关的技术出资至与中方在中国共同设立的新公司,由该合资公司在中国进一步推进该器械的开发和商业化;

  • 中国创新药企将技术许可至境外新设初创企业,收取新设初创企业的股权作为部分对价。


3. 提示


在跨境运营中,基于技术的控制、对价机制、交易目的、后续安排等各方面的差异,技术作价出资可能体现为多种交易结构,企业应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慎安排。


(四)产品权益的授权


1. 情境


一国主体将其开发的产品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权益授予另一国合作方。


2. 举例


  • 中国药企将创新药物或医疗器械的境外研发、生产和商业化权益授权给跨国药企,通常涉及专利、技术秘密和监管材料等的许可。


3. 提示


产品权益授权是企业对外合作的常见形式,交易安排围绕技术资产展开,已发展出较为专业和成熟的交易模式与安排,与非技术交易有较大的区别。


(五)联合开发


1. 情境


两个国家的主体联合开展某项技术的研发工作。


2. 举例


  • 中国企业和境外企业各自提供某个产品的不同组成部分,共同开发新产品,涉及各方所持的专利和专有技术的相互许可。


3. 提示


与成熟产品权益的授权不同,联合开发的技术一般而言相对早期、不确定性较高,交易安排需要灵活和前瞻性的设计。


二、跨境技术交易的对象和主要形式


本文所讨论的“技术跨境交易”中,“跨境”的含义与通常理解一致,即不仅包括中国大陆企业与其他国家主体开展的活动,也包括中国大陆企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主体间的活动。而“技术”和“交易”在不同的企业运营活动中可能有多种形态,具体说明如下。


(一)技术交易的对象


下表列举了常见场景下技术交易的主要对象类型,并对相应技术类型的关注要点进行初步提示,其中,专利和专有技术都是技术交易中最常见、最关键的交易对象,其他类型的技术则在特定行业有重要意义:




(二)跨境交易的法律形式


技术的“交易”在不同的商业场景下形式各异。虽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在常见的商业安排中,技术交易的本质通常可以归纳为“转让”和“许可”两种基本形式,这两种基本形式在对技术的控制、对价结构方面有一些基本的区别,总结如下:




结合前文列举的场景,举例说明如下:


1. 在技术服务的场景下,客户和服务提供方之间通常会约定对于技术的双向许可以及对于新产生的技术的归属安排;

2. 在产品权益授权的场景下,同样存在对技术的许可和对新产生的技术的归属安排,但是相关条款比技术服务类协议相关条款复杂程度更高;

3. 在技术作价出资的场景下,技术持有方可以将技术许可或转让给合资公司。此外,若为转让,视商业需求,还可能在特定情况下约定合资公司将受让的技术回转的安排。


三、对内技术管理:为技术输出和引进做好准备


技术跨境交易的前提,是企业内部建立权属清晰、保护充分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这一体系需覆盖技术研发、保护、运营的全生命周期,并兼顾中国法律的特殊要求与全球化布局的需求。为此,中国企业应在交易启动前,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为后续技术引进或输出奠定制度基础。


(一)研发环节的权属和保密管理


研发作为技术产生的源头,其制度设计将直接影响后续技术交易的方方面面。在技术研发阶段,企业需重点关注职务发明权属与保密制度建设。


1. 职务发明权属制度


根据中国《民法典》、《专利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属归于单位,但法律赋予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或发明创造人如下两项关键权利:


(1) 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法定权利


实践中,一些企业因未在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中明确约定权属与奖酬标准,导致后续纠纷或影响后续交易的节奏。例如,某食品企业在未与员工约定职务发明报酬的情况下应用专利并取得经济效益,被法院判决按营业利润的一定比例并考虑涉案专利贡献率额外支付发明人报酬(参见(2021)最高法知民终1172号)。


(2) 对拟转让的职务发明享有优先受让权


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权,虽然在实践中较少被行使,但企业在设计转让安排时仍需合规审慎,特别是在拟将职务发明技术转让至境外主体时,应留痕发明人已被告知其权利并自愿放弃。


2. 保密制度


专有技术也是跨境交易资产的重要形式,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的保密管理制度,包括签署保密协议、设立访问权限、定期信息分类等。对于核心研发人员,还应考虑通过合同约定竞业限制义务。


(二)开展自由实施(FTO)分析


FTO分析是判断一项技术或产品在目标市场是否可能会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核心方式。在技术研发、输出或引进前,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开展FTO分析,评估目标市场的专利侵权可能,以防止浪费研发资源、规避海外市场的侵权风险、提前制定应对策略。

在技术对外许可或转让交易中,一份在先完成的FTO分析报告可作为交易谈判中降低风险条款的重要依据(如豁免条款、赔偿范围限制等),往往有助于交易相对方的决策,加速谈判节奏并推动交易的最终实现。FTO分析建议引入有执业资格及相关技术背景的专利律师参与,确保分析意见具有实用性和较高的参考价值。


(三)选择知识产权保护路径


不同技术属性决定了其应选择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1. 专利保护:适用于技术结构清晰、可公开描述的创新成果,如机械结构、新材料配方、化合物结构等。

2. 商业秘密:适用于不易通过专利保护或公开后易被规避的技术,如制造工艺、算法模型、客户数据库等。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依赖内部制度的严格执行。

3. 著作权:软件代码、接口文档、技术方案说明书等自动获得著作权保护。


(四)制定专业的专利布局和撰写策略


企业在制定全球专利策略时,应根据技术类型的不同采取差异化布局。权利要求撰写不仅要覆盖核心创新点,也应考虑未来交易路径的灵活性。权利要求书需覆盖技术核心和可预见的改进路径。适当拆分技术模块,可为后续分区域、分领域的许可或转让留出空间。例如,将通用和专用技术分别在不同专利家族中保护,有利于在不同交易场景中灵活运用。


为确保专利文件具备交易价值与法律稳定性,建议在布局和撰写阶段及时咨询具备跨境技术交易经验的专利律师,提升整体效率。


(五)前瞻性技术持有主体架构设计


在对外技术许可或转让时,许可或转让方必须具备相关权利或取得合法授权。建议企业结合集团业务发展方向、税务结构安排、跨境收支便利性、融资与合作需求等因素提前进行整体规划,避免临时调整带来交易延误和额外税务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各类集团内调整动作也应结合转让定价、技术交易备案和跨境支付合规要求同步规划,防止因安排不当影响后续交易进程。


四、对外交易合作:实现技术有效流动


跨境技术交易不仅是商业安排,更涉及复杂的法律、合规及监管问题。中国企业在制定技术许可、转让、联合开发等交易文件时,建议重点关注如下方面:


(一)关键合同条款方面的考量


1. 上游协议排查


在对外许可或转让过程中,部分技术可能源自第三方协议或项目(如政府科研项目、委托研发、并购整合所得技术)。许可或转让方需系统排查是否存在区域、行为或再许可等上游协议的限制以及其它上游协议与目前安排相冲突的条款,避免因缺少必要权利或者合同冲突而无法履行新协议。


2. 条款无效风险


在交易文件中可能会包括限制技术再开发、限制销售区域、强制回授成果等条款,需重点关注这些条款本身的合法和可执行性。涉及中国的交易,需要重点考虑《民法典》、《反垄断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


值得一提的是,2025年3月1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谈及商务主管部门对“非法垄断技术”条款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需要关注中国执法趋势是否会相应有所变化。


3. 交易对方破产可能与处理


若交易对方破产,可能导致许可或转让费用无法支付、已转让技术被清算、合作无法继续履行等风险。建议在交易文件中预设应对机制,如提前终止权、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及退回安排,并视交易重要性考虑获取担保或设立备用履行主体,提升整体抗风险能力。此外,许可方设立地是否在破产法下有对知识产权的破产保护,也是会影响许可交易稳定性的重要考虑因素。


4. 争议解决机制


跨境协议中建议优先约定仲裁条款(如选择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等地的国际仲裁机构),并明确适用法律。仲裁裁决具有较强的可执行力,在多数国家均可通过《纽约公约》实现执行。


此外,交易文件的具体条款设计需根据交易性质、标的和商业诉求个案确定,本文不就其他具体条款展开讨论。


(二)监管合规方面的考量


1. 财政性资金形成知识产权的对外许可限制


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第34条,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知识产权,在向境外组织或个人转让、或授予独占许可前,需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建议企业在技术交易启动前主动确认项目背景、履行必要的审批流程,防止后续交易受阻。


2. 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目录及登记义务


技术出口需遵守国内外双重监管。对于中国企业而言,部分敏感技术(例如,无人机技术、激光雷达系统、用于人的细胞克隆和基因编辑技术、DNA高效合成与组装、定向进化、细胞工厂创建等)可能落入《禁止出口技术目录》或《限制进口技术目录》,被严格管制。即使是自由技术,也需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


3. 交易后备案义务


中国专利的转让须完成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变更登记,涉及外方时还需提供技术进出口登记证明。部分因不合规、或涉及“非正常申请”情形的交易,可能面临被驳回或搁置处理的风险。建议企业提前规划备案流程,避免交易生效后无法进一步跟进权属变更。


五、结语


技术跨境交易管理是系统性工程,需要法律、技术与商业团队的协同配合。中国企业应结合自身商业模式和需求,建立贯穿技术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体系,在研发阶段夯实权属基础,在交易阶段平衡商业需求与法律风险,在监管环节实现动态合规。随着国际技术竞争加剧和政策环境不断变化,将技术交易管理提升至战略高度,有助于企业进一步实现技术价值,在全球化运营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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