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08 安洋
一、序言
2025年4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简称“《助贷新规》”),拟于202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助贷新规》直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互联网贷款助贷业务(简称“助贷业务”)中普遍存在的“总行管理不到位”、“权责收益不匹配”、“定价机制不合理”、“业务发展不审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完善”等问题,意在完善互联网贷款的助贷模式和管理制度,建立起助贷业务统一的监管体系,推动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规范发展。
二、新规出台背景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目前开展的互联网贷款主要包括三种类型:金融机构自营的互联网贷款、金融机构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的互联网联合贷以及金融机构出资+合作机构助贷的互联网贷款。
《助贷新规》针对的主要目标是前述第三种——金融机构出资+合作机构助贷的互联网贷款,这也是在金融监管总局的监管文件中首次对助贷业务作出明确的规范。所谓“助贷”,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借助第三方机构的数据、技术或平台,提升客户获取、信贷决策、风险管控、贷后管理等各环节的效率,以加快和加大互联网贷款的投放。
助贷业务有益于实现多方共赢。商业银行通过与第三方助贷机构(多为大型互联网平台)合作,扩展了数据维度和客户来源,降低了信息和客户的获取成本;助贷机构也借助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实现了更高的业务规模,创造出更多的利润。此外,通过助贷机构的介入和衔接,有利于降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消费者的信贷门槛,使其获得更好的金融消费体验与服务,实现普惠金融的发展目标。
但是,随着金融机构对第三方助贷机构依赖的加深以及助贷业务规模的持续攀升,两者之间的谈判地位注定不会平等,达成的合作条件也愈发有利于助贷机构(特别是头部的助贷机构)。面对助贷业务的无序发展以及经济下行期个贷不良的持续上升,金融监管部门觉察到助贷业务潜在的系统性风险。为引导商业银行规范业务,强化信息披露与市场透明度,间接遏制头部助贷机构利用自身优势哄抬合作价格,便有了《助贷新规》的出台。
三、新规的主要内容
《助贷新规》共十条,针对助贷业务“总行管理不到位”、“权责收益不匹配”、“定价机制不合理”、“业务发展不审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金融监管总局提出了开展助贷业务应坚守的四项原则,包括“总行集中管理”、“权责收益匹配”、“风险定价合理”和“业务规模适度”,内容覆盖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前、中、后各个环节。
1、总行集中管理
“总行集中管理”原则,体现在《助贷新规》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中。
《助贷新规》第三条相关内容
对于助贷业务管理体系的建设,《助贷新规》要求: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明确互联网助贷业务主责部门,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稳健合理的业务发展规划,建立科学审慎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对银行整体助贷业务加强管理,并针对不同平台、不同产品的规模、增速、集中度、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形成率、代偿赔付率等指标实施严格管理”。
《助贷新规》第四条相关内容
对于助贷业务涉及的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的管理,《助贷新规》要求:
(1)“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准入管理,审慎制定准入标准并从严审批”;
(2)“总行应当与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签订要素完整、分工清晰、权责对等、公平合理的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含《助贷新规》相关规定”;
(3)“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通过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披露名单,及时对名单进行更新调整,且不得与名单外的机构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
《助贷新规》第三条规定的落实将建立起商业银行对助贷业务从总行到分支机构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体系,促使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商业银行)对内部相关部门的设置和功能安排作出调整和完善。在《助贷新规》第四条的规范下,商业银行与助贷机构将建立起“总对总”的合作模式,助贷业务的合作协议也将由总行直接与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签订,改变以往银行分支机构助贷业务各自为政,流程和风控标准不统一,资源重复配置、责任追溯困难等弊端。
“总行集中管理”将提升商业银行助贷业务的运营效率,实现资源整合,有助于增强商业银行在助贷业务合作中的话语权,为银行选用助贷机构设置一定的门槛。虽然不足以改变头部助贷机构凭借获客能力、信息数据储备、风险管理能力与合规水平建立起的优势地位,但名单制管理意味着合作机构和业务资源的有限性,将加大助贷机构之间的竞争。在“总行集中管理”的模式下,商业银行需要更加注意助贷业务操作的合规性,避免因分支机构或助贷机构业务违规而导致总行受到处罚,不良影响进一步放大的情形发生。
2、权责收益匹配
“权责收益匹配”原则,体现在《助贷新规》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中。
《助贷新规》第五条相关内容
为实现商业银行与助贷机构之间“权责收益匹配”,《助贷新规》要求:
(1)“商业银行应当与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建立平等互利、风险分担、立足长远的合作关系”;
(2)“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成本费用和经营效益管理,全面考虑资金成本、风险成本、管理成本、合理收益等因素,审慎核定合作费用上限并严格执行”;
(3)“商业银行按照贷款实收利息的一定比例支付合作费用的,支付进度应当与贷款本金收回进度相匹配”。
《助贷新规》第七条相关内容
“权责收益匹配”意味着作为资金提供方的商业银行应享有独立的贷款审批权,《助贷新规》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获取借款人的必要信息,自主开展风险评价与审批”;同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设定审批通过率下限等方式,对商业银行自主评审贷款实施不当干预”。
以上规定意在改变头部助贷机构在权责和收益方面的强势地位。由于头部助贷机构享有信息资源和流量入口等天然优势,部分中小商业银行严重依赖对方的数据和信息,在合作中自然处于弱势。其不仅要接受头部助贷机构设置的最低审批通过率,导致自主风控的监管要求形同虚设,其承担的风险与获取的收益同样不相匹配。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商业银行审慎核定合作费用上限,不得片面为追求业务规模和短期利益而放松对助贷业务的管理或者接受助贷机构的不合理条件。合作费用按照贷款实收利息的比例支付的,其支付进度也要与贷款本金的回收进度相匹配。
与此同时,《助贷新规》强调了商业银行在信息收集以及自主风控和审批方面的责任。银行不能仅仅扮演“资金提供方”和“甩手掌柜”的角色,在自主风控和独立审批的要求下,商业银行有望减少对助贷机构的依赖,建立起相对平等的合作关系,逐步改变助贷业务中“权责收益不匹配”的现状。
3、风险定价合理
“风险定价合理”原则,体现在《助贷新规》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中。
《助贷新规》第五条相关内容
为实现商业银行与助贷机构“风险定价合理”,《助贷新规》要求:
“商业银行加强监测评估不同产品的成本费用控制指标和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强化成本费用和经营效益管理”。
《助贷新规》第六条相关内容
“风险定价合理”意味着商业银行对助贷业务应建立起差异化的风险定价,费用与业务风险相匹配,并确保定价合法合规,《助贷新规》要求:
(1)“商业银行应当开展差异化的风险定价,推动贷款利率、增信服务费率与业务风险情况相匹配,不得笼统以合作协议约定的综合融资成本区间上限进行定价”;
(2)“单笔贷款支付的综合融资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简称“《金融审判工作意见》”)等有关规定”;
(3)“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
商业银行对助贷业务定价形成监测和强化管理机制,有助于实现合理的风险定价。在实务中,助贷机构往往会在借款合同之外增加咨询费、顾问费等名目繁多的收费科目,以此变相推高融资成本,加重借款人的负担。《金融审判工作意见》以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为目的,将年利率24%作为人民法院支持的金融借款融资成本上限1。以上规定意味着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成本费用和收益的监管,将借款人的综合融资成本控制在年利率24%以内,并且商业银行与助贷机构应就发放的每一笔互联网贷款进行差异化风险定价,不得一律按照约定的综合融资成本区间上限向借款人计收息费。
随着《助贷新规》对综合融资成本进行穿透式监管,24%的年利率限制将直接冲击助贷业务的模式、规模和盈利水平。以往助贷机构为了扩大收益而引入担保公司,将贷款利率拆分为年利率24%基础利率+不超过12%担保费的做法将违反《助贷新规》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不仅需要完整、准确地掌握每笔贷款的真实融资成本,还需要避免助贷机构对借款人设置额外收费。出于合规考虑,商业银行将更加谨慎地对待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贷款资金需求,规范助贷机构的收费种类、模式和上限。
以上规定落实后,助贷业务以往的定价模式将从根本上改变。在金融借款设置成本上限的情况下,不管是商业银行,还是助贷机构,在成本上限之外拓展收益均成为一个难题。对于所谓的年利率24%+权益的交易模式,只要权益部分的费用与借贷本身相关,就很难避免潜在的合规风险。
4、业务规模适度
“业务规模适度”原则,体现在《助贷新规》第三条、第五条及第八条的规定中。
《助贷新规》第三条相关内容
《助贷新规》要求:
“商业银行制定稳健合理的互联网助贷业务发展规划”。
《助贷新规》第五条相关内容
《助贷新规》要求:
“商业银行不得为追求业务规模而放松对助贷业务的管理”。
《助贷新规》第八条相关内容
《助贷新规》第八条通过“将增信服务机构增信余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按季度评估其代偿赔付能力”以及“由商业银行确认融资担保公司在注册资本、放大倍数、财务状况、经营规则等方面的合规性,防范过度增信风险”等要求间接对助贷业务的规模进行控制。
根据六大国有银行发布的2024年业绩公告,虽然六大国有银行的整体经营状况呈现稳健态势,整体不良贷款率有所下降,但个贷不良率却在悄然上升,个贷不良金额增量明显2。而其他上市中小银行的个贷业务也不容乐观,渤海银行个人消费类贷款的不良率高达12.37%,较2023年年末的4.4%增长了近3倍3。
在经济增长面临压力,企业经营存在困难,居民收入出现下降的背景下,金融监管部门希望商业银行适度发展互联网助贷业务,避免产生更多的个贷不良贷款。由于经济下行,导致贷款客群质量分化明显。助贷机构通常优先自营优质客群,次优客群再通过助贷业务分流给商业银行,由此导致银行助贷业务风险上升。特别是对于中小银行,因其资金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个贷不良率上升后更加难以承受损失,需要以更为谨慎的态度控制助贷业务的无序增长。
5、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
除建立前述四项业务原则外,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是《助贷新规》的核心要求之一。
该项要求主要体现在《助贷新规》第九条的规定中。
《助贷新规》第九条的相关内容
《助贷新规》要求:
(1)“商业银行及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机构应当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营销宣传行为,向借款人充分披露相关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主体、年化贷款利率、增信服务机构、增信服务费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贷款违约后可能产生的各项息费等;除已披露的息费项目外,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费用”;
(2)“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互联网助贷业务贷后催收管理,及时纠正催收机构的违规催收行为;对于违规情节严重的,要求商业银行采取终止合作等措施”。
除以上规定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在《助贷新规》的多处规定中均有体现,包括“对助贷机构的名单制管理和公开披露要求”、“限定年化综合融资成本,禁止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额外收取息费和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以及“要求商业银行进行差异化风险定价,避免一律适用综合融资成本区间上限”等。前述规定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息息相关,金融消费者可以清楚地了解实际的融资成本和风险分担情况,其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获得全面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落实也有利于防范因过度增信、风险兜底不清等问题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四、新规之下商业银行助贷业务的发展方向
距离《助贷新规》正式实施(2025年10月1日)只剩下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在10月前完成助贷业务的合规整改与过渡。面对信用卡业务规模的持续缩减,不论是国有大行,还是中小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已经成为当前大多数银行信贷业务发展的重点领域。为实现业务的规范发展,商业银行亟待在以下四个方面对助贷业务进行合规化改造。
1、建设从总行到分支机构的助贷业务管理体系
《助贷新规》强化了商业银行总行对互联网助贷业务的管理责任,包括建立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对助贷机构的准入管理、对助贷业务成本费用的规范以及严格自主风控要求等。为此,落实对口主管部门、构建助贷管理制度体系以及建立合格助贷机构名单成为商业银行亟待完成的任务。
其中,建立合格助贷机构名单是助贷业务得以延续的基础。商业银行需要建立起一套针对合格助贷机构的筛选标准,综合考虑助贷机构的经营情况、行业经验、服务质量、业务合规、机构声誉等诸多方面,将不合格的助贷机构及时清理出合作名单,将合格名单在自有渠道对社会公众予以披露并动态更新。头部助贷机构凭借自身优势,能够为商业银行的业务和风控体系提供强大支持,更容易进入各大银行的合格助贷机构名单。
2、由“规模”导向到“合规”导向的发展思路转变
从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7月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到2023年6月30日银行互联网贷款存量业务过渡期届满,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历了三年整改期限。为满足监管部门的合规要求以及银行信贷业务的可持续发展,部分商业银行对互联网贷款业务进行了压降。进入2024年后,面对营收和利润增长放缓的局面,商业银行普遍在互联网贷款领域重新布局并加大投入。助贷模式下相对较低的获客成本和高速扩张的贷款规模,是商业银行加大互联网贷款业务投入的主要原因。
但是,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高风险客群不断扩大且还款能力显著下降,以规模换效益的发展模式难以长期有效。无序扩张的结果很可能是贷款规模膨胀的同时,风险直线上升,不良贷款剧增。特别是对于资金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的中小银行,在不良率上升后往往难以承受随之而来的巨额坏账损失。
伴随着《助贷新规》的实施,商业银行迫切需要将合规和风控放在助贷业务发展的首位,实现审慎发展,避免贷款的盲目投放。
3、商业银行自身平台建设需加速
不论是考虑到金融监管部门对助贷业务的态度,还是从商业银行自身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发展考量,“自营为主、助贷为辅”都将是大中型商业银行未来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发展方向。
自营业务可直接触达客户,拿到更为准确和完整的客户数据和信息,可以针对不同客户群体的实际需求设计有针对性的互联网贷款产品,更可以实现自主风控,避免单纯作为助贷机构的“资金方”。与此同时,自营业务的加强也有利于实现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当然,建设自营业务体系需要先进的技术支持,通过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实现精准的营销与风险防控,需要长期和高额的投入,以保持自营平台技术的先进性、稳定性与安全性,需要引进大量精通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需要长期与不懈的创新与维护。受限于种种条件,这一切的实现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对于中小商业银行,则可以在保持与助贷机构进行合作的同时,逐步加大自营业务建设并扩大自营业务的占比。
4、向头部助贷机构学习“科技赋能”,提高自主风控能力
依托科技金融和自身数据资源,头部助贷机构形成了强大的风控能力。商业银行需要放下身段,在风控方面向助贷机构学习。通过“科技赋能”,商业银行可以打造以人工智能为核心驱动力的风控模式,满足助贷业务的合规要求。
1.《金融审判工作意见》第二部分第2条规定,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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