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02 张红斌 张晓彬 周添 姚雨欣
在过去的2025年,中国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经历了从“试点探索”全面迈向“规模化应用”的关键阶段,商业化进程显著提速。与此同时,一个旨在统筹安全与发展的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正在加速构建与完善。
过去一年间,自动驾驶领域涌现出一系列“大事件”——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化体系进一步建设,诸多关键技术领域的标准空白得以填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连续发布多份行业倡议,着力引导公平、规范的竞争秩序;全国首块L3级自动驾驶专用号牌在重庆正式发放,标志着高级别自动驾驶从测试示范步入商业化探索新阶段……
这些进展清晰地表明,技术迭代、监管完善与商业探索三者之间,已形成紧密咬合、相互驱动的协同演进新格局。
一、立法概述
《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应大力发展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手机和电脑、智能机器人等新一代智能终端以及智能制造装备。报告指出,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作为汽车产业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前沿技术深度融合的产物,是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和培育未来产业的关键领域。
根据我们对2025年中国各级主管部门颁布的与自动驾驶有关的主要法规、标准、政策或者征求意见稿的不完全统计,我们制作了如下立法情况一览表:
发布日期 | 发布机构/归口部门 | 法规/政策/标准名称 |
2025年1月13日 | 金融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下称“工信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 | 《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监管促进新能源车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
2025年2月25日 | 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 | 《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 |
2025年4月28日 | 工信部 | 《2025年汽车标准化工作要点》 |
2025年6月5日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管理实施办法》 |
2025年7月23日 | 科技部 | 《驾驶自动化技术研发伦理指引》 |
2025年8月13日 | 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 | 《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与规范宣传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2025年8月23日 |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导则(试行)》 |
2025年9月17日 | 工信部 | 《智能网联汽车 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 |
2025年10月24日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安全评估办法(试行)》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道路应用试点车辆安全检测办法(试行)》 |
2025年11月28日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天津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条例》 |
二、重要立法评论
《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监管促进新能源车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5年1月13日,金融监管总局、工信部、交通运输部和商务部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监管促进新能源车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车险指导意见》”)。《车险指导意见》旨在深化新能源车险改革,优化产品服务供给,完善市场化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充分发挥新能源车险在损失补偿、风险减量、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其中,《车险指导意见》提出,应主动顺应智能驾驶趋势,统筹保险行业力量,全面系统研究智能驾驶、车型快速迭代等对车险经营的中长期影响,及早谋划转型发展。同时,《车险指导意见》鼓励保险行业积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技术,加快数字化、线上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提高对新能源汽车的风险识别和精算定价能力,通过技术创新和优化业务流程推进降本增效。
从地方层面来看,近年来发布的针对涉及高水平自动驾驶汽车的法规中,均体现出鼓励开发新型保险产品的导向。例如,2025年2月28日实施的《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指出,保险机构可以依法开发适应智能网联汽车特点的保险产品,并为智能网联汽车上下游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普及,新型保险将逐渐形成覆盖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缓释工具。然而,保费如何合理确定、事故定责材料如何准确获取,以及后续保险公司与车企之间责任划分的方式和程序等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探索。
《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
2025年2月25日,工信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下称“《OTA通知》”)。
结合各方面的反馈意见,《OTA通知》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包括对部分规定内容表述的删减和优化,以及在企业责任、申报备案等合规要求方面的更新和补充。
相比于征求意见稿,《OTA通知》在强调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验证材料要求、补充报送技术参数的时间要求、OTA升级备案要求等方面做出了相对实质的变化。
此外,《OTA通知》附件1《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与技术指南》在企业实施OTA升级活动所需履行的安全义务方面进行了较多补充。附件2《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新增)》的参数项目相比于征求意见稿的19项增加至44项,主要包括对感知定位系统部件的细化、以及对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相关技术参数的重新分类梳理等。
关于《OTA通知》的更多评述请参见我们撰写的文章(“君合法评丨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召回及OTA新规正式稿发布”,《君合法律评论》,2025年3月19日)
《2025年汽车标准化工作要点》
2025年4月28日,工信部发布《2025年汽车标准化工作要点》,提出要“以标准助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2025年以来,各部门已连续发布多项颇具亮点的汽车行业重要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修订文件,汽车安全领域的国家标准体系建设正经历快速的构建和变革。
动力电池安全:2025年3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发布,并将于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的核心创新在于将“不起火、不爆炸”从行业愿景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强制要求。
主动安全:2025年5月,《轻型汽车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完成起草并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拟于2028年1月1日实施。这一标准将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从推荐性国标(GB/T)升级为强制性国标,适用范围从原有的M1类乘用车(轿车、SUV等)扩展至N1类轻型载货汽车。
碰撞安全:2025年4月,国家强制性标准《汽车侧面碰撞的乘员保护》发布,并将于2026年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对碰撞测试的核心参数进行了优化和调整,全面提升汽车对驾乘人员的安全保护水平。
应急安全:2025年5月,国家强制性标准《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进行立项公示,拟规范电动式、隐藏式车门把手的布置、标志、安全功能、结构强度的技术要求。该法规发布后,将成为国内外首个针对汽车车门把手安全要求的立法。
系统安全:2025年9月17日,工信部正式就强制性国家标准《智能网联汽车 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公开征求意见。该标准主要针对L2级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系统性地构建了涵盖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与网络安全在内的“三重安全保障”框架。此项标准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在组合驾驶辅助系统领域首次划定了系统安全基线。
《关于促进大功率充电设施科学规划建设的通知》
2025年6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信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大功率充电设施科学规划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5〕632号)(下称“《储能通知》”)。
在一系列鼓励政策的推动下,中国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行业蓬勃发展。虽然国家早已开始推行快充桩,但仍无法解决短时间、大规模、相对集中的充电需求,新能源汽车用户尤其是长途出行者,仍面临充电等待时间长、体验不佳的困境。在此背景下,《储能通知》的出台和发布,标志着大功率充电时代迈向加速落地的新阶段。
《储能通知》明确了“大功率”充电设施的定义,即单枪充电功率达到250千瓦以上的设施。在此基础上,《储能通知》从推动大功率充电设施的改造和建设、优化和提升大功率充电设施的利用、加强和完善大功率充电设施的政策及市场保障和支持、加强大功率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推动大功率充电设施的国产化创新等多个角度,对大功率充电设施的发展建设提出了要求。
《储能通知》在既往相关鼓励政策基础上,关注于大功率充电设施的协同、优化发展,并加强了对大功率充电设施的体系化监管。《储能通知》的出台首次将“节假日>40%利用率站点优先改造、车企自建网络无差别开放、全量接入政府平台”等规定纳入硬性要求,推动充电行业进入大功率时代,进一步促进了大功率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行业的发展。
关于《储能通知》的更多评述请参见我们撰写的文章(“君合法评丨大功率充电设施路线图正式出台,新能源汽车补能产业迈入新阶段 ——《关于促进大功率充电设施科学规划建设的通知》简析”,《君合法律评论》,2025年7月26日)
《驾驶自动化技术研发伦理指引》
2025年7月23日,科技部发布了《驾驶自动化技术研发伦理指引》(下称“《伦理指引》”),对驾驶自动化技术研发和应用提出较为全面的伦理规范指引。
《伦理指引》从科技伦理角度出发,在提出驾驶自动化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同阶段驾驶自动化的责任边界,并根据不同阶段有针对性的设置了伦理规范要求,同时再次强调了驾驶自动化产品的宣传口径要求。
在驾驶自动化技术方面,《伦理指引》首次明确了“以人为本、增进福祉,安全优先、尊重生命,公平公正、避免偏见,知情保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奠定了驾驶自动化技术发展的伦理基础。此外,《伦理指引》还明确了驾驶自动化技术研发和应用的一般要求。
在驾驶自动化的责任边界方面,《伦理指引》沿用了业内通用的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方式(L0-L5级别),同时明确了L2级别及以下属于先进驾驶辅助功能,L3级别及以上属于自动驾驶功能,并进一步划分了自动驾驶阶段。根据《伦理指引》,先进驾驶辅助阶段(L2级别及以下)的责任主体通常是人类驾驶员;有限制阶段的自动驾驶(L3及L4级别)的责任主体因具体运行场景而异,当自动驾驶系统作为自动驾驶责任主体时,应当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向相关自然人主体或法人主体清晰追责;对于无限制阶段的自动驾驶(L5级别),除非特殊情况下有用户主动介入操作,否则责任主体以自动驾驶系统为主。
在宣传口径方面,《伦理指引》要求在研发、生产、推广等过程中,相关主体应向社会公众明确告知并清晰阐释驾驶自动化产品的功能分级、使用条件、使用方式等注意事项,及时澄清和纠正可能导致公众对驾驶自动化技术产生误解的误导性信息,引导并敦促用户合理、正确地使用不同分级的驾驶自动化产品,避免公众认知偏差和产品误用、滥用。
关于《伦理指引》的更多评述请参见我们撰写的文章(“君合法评丨不破不立,重塑“智驾”边界 ——《驾驶自动化技术研发伦理指引》简析”,《君合法律评论》,2025年8月13日)
《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与规范宣传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5年8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与规范宣传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一致性监管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致性监管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企业广告活动和商业宣传行为, 进一步做好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 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与规范宣传有关工作,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1. 驾驶员监测、警示和处置功能将可能被纳入缺陷调查范围。企业应当开发、使用安全优先的驾驶员监测、警示和处置功能,市场监管总局将对该等功能不足的问题开展专项调查,必要时纳入缺陷分析与调查工作。驾驶员监测等功能应包含对驾驶员出现脱手、睡眠等状态时提供警示,及时采取语音警告、方向盘震动、限速、靠边停车、禁用组合驾驶辅助功能等措施,以便驾驶员及时接管车辆。
2. 强化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企业应当严格遵照执行《OTA通知》及OTA升级相关法律法规等的管理要求,不得通过OTA方式隐瞒缺陷,确保生产的搭载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品与准入产品一致,并承担安全责任。
3. 禁止引人误解的广告和营销活动。该《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企业应当真实、全面的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自动化等级、系统能力、系统边界等信息,不得做虚假、夸大系统能力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暗示消费者可将组合驾驶辅助功能视为自动驾驶系统。
4. 强化事件事故报告与深度调查。该《征求意见稿》强调,企业应当按照《OTA通知》的要求,及时报告组合驾驶辅助系统使用期间发生的安全事件和碰撞等事故。未按要求进行报告的,将可能被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通报并要求整改。
总体而言,《一致性监管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系对2025年以来不断加强的智能网联汽车行业监管措施,特别是围绕组合驾驶辅助功能的安全要求等方面进一步形成的新的制度成果,有助于规范并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一致性监管征求意见稿》的更多评述请参见我们撰写的文章(“君合法评丨“智驾”产品自我定义时代终结——召回、一致性管理及规范宣传新规征求意见”,《君合法律评论》,2025年8月20日)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导则(试行)》
2025年8月23日,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了《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导则(试行)》(下称“《测绘导则》”)。《测绘导则》结合上海市作为高精度地图应用试点和“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的工作经验,围绕智能网联汽车地理信息应用的市场需求,为车企和图商等多方合作落地智能网联汽车地理信息应用提出了更为清晰完善的合规路径。
《测绘导则》出台前,在现行法规框架下,对于车辆地理信息的合规处理仅设定了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图商负责处理的原则性要求,而对于多方合作中如何落实该等原则性要求,现行法规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如何在商业架构落地时平衡合规要求和各方商业利益,特别是如何在后台服务器实现有效的图商管控和主机厂应用,通常需高度依赖图商对政策的解读以及与主管部门的内部沟通,主机厂缺少清晰透明的政策指引。
《测绘导则》提出的后台云服务器区域隔离架构和权责划分,为主机厂落地商业架构提供了更为清晰的合规路径指引,能够贴近当前市场主机厂与图商合作的主流模式,兼顾数据安全和企业应用需求,可以有效解决主机厂在后台架构设计上的核心痛点。
关于《测绘导则》的更多评述请参见我们撰写的文章(“君合法评丨测绘地理信息“图商主导”合规路径重磅指引——简评《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导则(试行)》”,《君合法律评论》,2025年9月25日)
三、结束语
2025 年,自动驾驶监管立法迈入“安全与创新并重”的精细化治理新阶段。从 L3 级自动驾驶附条件准入的落地,到 OTA 升级备案与分类管理的强化,从驾驶自动化技术研发伦理规范要求,再到对辅助驾驶宣传“乱象”的严格规制,监管层面始终坚守“安全底线”,通过事前准入、事中监督、事后追溯的全链条机制,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厘清人机协同场景下的责任边界。地方试点与国家层面政策形成呼应,在场景限定、事故报告、数据治理等方面积累了宝贵实践经验,为行业发展提供了具有可预期性的制度环境。
展望未来,自动驾驶监管将持续沿着“法治化、标准化、国际化”方向深化:上位法与部门规章、技术标准的衔接将进一步加强,分级责任体系将不断细化;全球法规协同的重要性以及国内标准与国际规则的兼容互认始终是重要课题。随着技术迭代与场景拓展,如何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为更高等级自动驾驶预留创新空间,推动技术进步、产业发展与公共安全的动态平衡,均有赖于基础法规和标准体系的保驾护航。随着2025年底,我国首批L3级自动驾驶车型在重庆和北京先后获得准入许可,智能网联汽车的准入管理和标准法规体系将会不断健全、加速完善。未来我们仍会持续紧密关注相关行业信息和立法动态。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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