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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破不立,重塑“智驾”边界 ——《驾驶自动化技术研发伦理指引》简析

2025.08.13 张岳 赵旸 张晓彬

近年来,随着L2级别组合驾驶辅助功能的广泛应用以及L3级别自动驾驶探索试点的逐步深入,汽车驾驶智能化的话题频繁占据汽车行业热点。乘用车市场上,“L2.999”、“智驾”、“城市NOA”等概念不断冲击消费者的眼球,也引发了舆论对于“智驾”宣传口径和滥用风险的热议。


今年以来,各相关主管部门同步发力,不断增强对“智驾”市场的监管力度,以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2025年2月25日,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强调了规范智能网联汽车的营销宣传行为,要求企业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智能网联汽车驾驶自动化等级、系统能力、系统边界等信息时,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夸大系统能力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在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或功能命名及营销宣传中,不得使用暗示消费者该系统可以作为自动驾驶系统使用,具备实际上并不具备的功能等用语,防止驾驶员滥用风险。


2025年4月16日,工信部组织召开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工作推进会,会议强调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充分开展组合驾驶辅助测试验证,明确系统功能边界和安全响应措施,不得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切实担负起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水平。1


2025年7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公安部提示目前中国市场上销售的汽车搭载的“智驾”系统,都不具备“自动驾驶”功能。这些“智驾”系统都还暂时停留在辅助驾驶阶段,也就是说由系统辅助驾驶人去执行一些动态驾驶的任务,车辆还是需要人来操控,驾驶人才是最终的责任主体。公安部门后续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的管理、配套法律的制定和宣传提示的规范。2


同日,科技部发布了《驾驶自动化技术研发伦理指引》(“《指引》”),对驾驶自动化技术研发和应用提出较为全面的伦理规范指引。下文我们将结合我们的相关项目经验和行业实践观察,对《指引》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评析。


一、《指引》的主要内容


《指引》从科技伦理角度出发,在提出驾驶自动化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同阶段驾驶自动化的责任边界,并根据不同阶段有针对性的设置了伦理规范要求,同时再次强调了驾驶自动化产品的宣传口径要求。


1.《指引》阐明了驾驶自动化技术的基本要求


《指引》首次明确了“以人为本、增进福祉,安全优先、尊重生命,公平公正、避免偏见,知情保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奠定了驾驶自动化技术发展的伦理基础。


《指引》还明确了驾驶自动化技术研发和应用的一般要求,包括合法合规、效益提升、控制风险、及时调整以及隐私保护方面的总体要求。


2. 《指引》划定了不同阶段驾驶自动化技术的责任边界和伦理规范


《指引》沿用了业内通用的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方式(L0-L5级别),同时明确了L2级别及以下属于先进驾驶辅助功能,L3级别及以上属于自动驾驶功能,并进一步划分了自动驾驶阶段。《指引》清晰地划定出辅助驾驶和自动驾驶阶段的“分水岭”,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不同阶段的责任边界和有梯次的伦理规范。


  • 先进驾驶辅助阶段(L2级别及以下):责任主体通常是人类驾驶员。


    这一阶段的伦理规范要求包括安全性、可用性、公平性、以及透明性要求。其中特别要求向用户明确告知核心功能、使用条件、使用方式、安全应对措施等内容。同时要求系统遵循的技术标准、编程规则和决策逻辑需保持清晰透明,在责任追溯过程中能够被监管部门按需审查。


  • 有限制阶段的自动驾驶(L3及L4级别):责任主体因具体运行场景而异。当自动驾驶系统作为自动驾驶责任主体时,应当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向相关自然人主体或法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自动驾驶系统开发者、自动驾驶系统生产商、自动驾驶汽车权利人、自动驾驶系统用户)清晰追责。


    这一阶段的伦理规范在前述阶段基础上,额外提出了可追溯性、策略变更用户告知、技术公平性等方面的规范,特别要求自动驾驶的决策行为应当可追溯、可审查,以便在发生侵权行为、碰撞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时,能够通过追溯算法内容明确相关的责任主体。


  • 无限制阶段的自动驾驶(L5级别):除非特殊情况下有用户主动介入操作,否则责任主体以自动驾驶系统为主。当自动驾驶系统作为自动驾驶责任主体时,应当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向相关自然人主体或法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自动驾驶系统开发者、自动驾驶系统生产商、自动驾驶汽车权利人、自动驾驶系统用户)清晰追责。


    这一阶段的伦理规范在前述阶段基础上,额外提出了安全性、决策稳定性、技术规范化、以及对人类驾驶员行为干预等方面的规范。


3. 《指引》强调了驾驶自动化产品的宣传口径要求


在工信部、公安部先后从准入监管、道路交通安全角度提出宣传要求后,《指引》也从科技伦理角度再次强调驾驶自动化产品的宣传口径要求。《指引》要求在研发、生产、推广等过程中,相关主体应向社会公众明确告知并清晰阐释驾驶自动化产品的功能分级、使用条件、使用方式等注意事项,及时澄清和纠正可能导致公众对驾驶自动化技术产生误解的误导性信息,引导并敦促用户合理、正确地使用不同分级的驾驶自动化产品,避免公众认知偏差和产品误用、滥用。


二、《指引》相关要点启示


1. 产品设计层面:


我们建议主机厂、驾驶自动化产品服务提供商等行业主体,考虑将伦理规范纳入产品研发和应用流程,提升产品安全性、可用性、公平性及透明性,避免引入未经验证或风险系数较高的产品或功能,遵循相关算法、模型、数据等信息的保存备查要求,明确产品运行条件和功能边界。


2. 产品宣传层面:


我们建议主机厂积极响应监管要求,强化营销推广内容审核,规范辅助驾驶功能的宣传口径,完整、准确履行对用户的告知义务,避免夸大或误导性宣传。


3. 产品使用层面:


我们建议主机厂基于驾驶自动化产品不断发展和创新的阶段特征,持续优化功能界面和操作方式,降低用户误触及滥用风险,构建完善的功能培训测试、用户驾驶状态监测、用户驾驶习惯监督和奖惩机制,建立便捷的用户反馈渠道,及时收集和处理用户对功能使用的问题,对普遍性或安全相关问题进行优化和改进,同时建立高效的事故响应与调查机制,在发生功能相关事故时,及时响应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


小结


《指引》从科技伦理的角度,重塑辅助驾驶和自动驾驶阶段的责任边界和要求,对于规范驾驶自动化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诚然,L3级别自动驾驶功能量产的监管政策和时间表尚未正式公布,在《指引》划定的边界基础之上,自动驾驶阶段的产品认证、责任承担等具体法律和合规问题也仍有待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但是,随着主管部门规范“智驾”市场的力度不断增强,我们预期配套的法律规范也将持续完善。在伦理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双重保护和指引下,“智驾”方可行稳致远。



1.《装备工业一司召开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工作推进会》,工信部官网,2025年4月16日

2.《关于汽车“智驾”系统,公安部提醒》,中国政府网,2025年7月23日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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