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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梦想照进现实 —— 中国虚拟现实电影新规解读

2025.05.22 黄荣楠 祁筠

近年来,虚拟现实产业在国内飞速发展。根据艾媒咨询发布的《2024—2025年中国虚拟现实产业发展及趋势分析报告》显示,中国虚拟现实市场规模呈上升趋势,2023年达1126亿元,同比上升22.8%;预计2028年中国虚拟现实市场规模可达2125.9亿元 。文化、旅游与虚拟现实的“双向奔赴”与碰撞产生了很多优秀的虚拟现实作品。但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该领域的监管一直处于模糊地带。2025年3月21日,国家电影局发布《关于促进虚拟现实电影有序发展的通知》(下称“虚拟电影通知”)及政策问答,并于3月27日发布《虚拟现实电影备案须知(暂行)》(合称“虚拟现实电影新规”),对虚拟现实电影的摄制备案、公映许可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将虚拟现实电影纳入了国家电影局的监管。


随后,在4月17日第十五届北京国际电影节“无界沉浸单元”开幕式上,《唐宫夜宴》获得中国虚拟现实电影的首张“龙标”——电审虚字[2025]第001号公映许可证 。


虚拟现实电影新规及首张公映许可证的发放引发一系列讨论,例如,是否后续所有的虚拟现实内容都按照虚拟现实电影进行监管?对于已经制作完成的虚拟现实内容,是否需要完成补充备案/许可?如何区分虚拟现实电影与其他虚拟现实业态?本文将对虚拟现实电影新规做出一些解读。

 

1、虚拟现实电影的定义


根据“虚拟电影通知”,虚拟现实电影,是指运用虚拟现实(含增强现实、混合现实)有关技术制作、采用头戴式显示设备等虚拟现实终端观赏、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公开放映的新形态电影。


从上述定义看,虚拟现实电影满足如下两个主要特点:(1)技术特征,即运用虚拟现实(含增强现实、混合现实)有关技术制作,并需要通过特殊终端设备观赏;(2)放映场地,即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公开放映,而非单纯的网络渠道发行,或者其他目的(例如展览、剧本杀等)。但上述定义并未明确具体的技术要求,也未对虚拟现实电影与其他虚拟现实业态的分类标准作出界定,有待进一步观察。


2、并非所有的虚拟现实业态都应按照虚拟现实电影管理


根据“虚拟电影通知”政策问答,《通知》聚焦于促进和扶持内容和技术都处于较好水平、能够达到“电影”标准的优秀虚拟现实内容作品。目的是做大增量。不涉及文旅景区、文博场馆内或商业综合体内展陈的虚拟现实“沉浸体验展”等现有的各种业态(合称“其他虚拟现实业态”),仅针对想要作为“电影”、在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公开放映的虚拟现实内容产品。


从上述政策问答看,现有的其他虚拟现实业态,例如虚拟现实“沉浸体验展”、剧本杀等,以及未达到“电影”标准的虚拟现实内容都不属于虚拟现实电影新规的规制范围。


但是,虚拟现实电影新规并未对“电影”标准作出规定,亦未对虚拟现实电影和虚拟现实“沉浸体验展”等其他虚拟现实业态的区别和分类标准做出规定。目前来看,二者的划分是仅以传播场所作为依据。那么,如果将其他虚拟现实业态中的内容冠以“电影”之名,并按照虚拟现实电影报批,是否也可以进入电影院线播放,这都是有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例如,此前已经出现在影院呈现的VR内容威尼斯电影节金狮奖获奖作品《苍穹》 。


从“虚拟电影通知”政策问答的行文上看,国家电影局主要希望做大增量,似乎尚未进入严格监管时代。现阶段,我们认为有较大可能会由制作方自主选择是否按照虚拟现实电影申报。


3、虚拟现实电影与普通院线电影的监管差别


虚拟现实电影的监管体系在技术适配、内容交互性和场所管理上更为复杂,与普通电影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别,也体现了国家对新兴业态的规范与扶持并重的立场。例如,从放映场所看,国家电影局允许虚拟现实电影在电影院以外的其他建筑内放映。对于其他建筑的运营方是否需要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票房收入是否需要纳入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国家电影局目前未明确态度。虚拟现实电影新规的表述为“在其他建筑内放映虚拟现实电影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而非强制性要求必须申请《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根据我们对虚拟现实电影新规的研读及对普通院线电影监管体系的整理,我们总结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如下:

 

对比维度

虚拟现实电影

普通院线电影

剧本(梗概)备案部门

直接向国家电影局申请备案

省级广电部门申请备案

剧本(梗概)备案申请文件

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备案回执单申请书和备案信息采集。

2.不少于2500字的详细梗概

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首次申报的,备案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对账单)。

6.《虚拟现实电影制作主要设备使用清单》

7.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并要出具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授权。描写英模、先进人物、荣誉称号获得者的,需出具本人或亲属的书面授权,以及相应级别宣传部门或荣誉授予单位的同意文件。

8.凡影片主要内容涉及历史、文化、自然科学等专业领域,需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家审读意见。

9.如已基本确定主创人员(导演、编剧、主要演员)的,同时报送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1.拟拍摄影片的备案报告;

2.不少于1000字的电影剧情梗概

3.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并要征求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注:尽管《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仅要求提供主管部门意见,但各地电影主管部门也会要求提供本人或亲属的书面授权,以及相应级别宣传部门或荣誉授予单位的同意文件等】

4.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

5.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发行许可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龙标):电审虚字[XX年份]第[XX]号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龙标):电审故字[XX年份]第[XX]号

放映场所审批

电影院,可以向批准其设立的电影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其他建筑,可以申请《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电影院(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已持有或申请《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放映场所应当接入。

应当接入


4、如何选择是否纳入虚拟现实电影监管


考虑到并非所有的虚拟现实内容都需要纳入虚拟现实电影的监管流程,作为虚拟现实内容的权利人,如何选择将主要取决于经营者对虚拟现实内容的定位、目的及营收预期等因素。根据我们对现有虚拟现实内容的了解与对虚拟现实电影新规的研读,我们总结二者之间的如下区别:


对比维度

虚拟现实电影

其他虚拟现实业态(例如虚拟现实“沉浸体验展”)

内容层面(该项区别较为模糊)

叙事性更强

有限互动(如视角切换、预设剧情触发)

侧重场景重现与观众自由探索

完全交互(如自由行走、体感操作)

目的

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公开放映

展陈、体验互通互动等

审批要求

提交剧本备案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龙标)

内容审查更为严格。无电影审查要求,视具体业态,可能涉及文旅/文化部门审批或备案,例如,剧本杀业态需报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内容审查相对宽松。

放映场所

电影院、固定放映厅等(可以申请《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商业综合体、博物馆、临时展厅(除消防、公安要求外,根据具体业态确定场所所需资质。例如,以文化展示、互动体验为核心的VR场馆,需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或相关备案手续。)

 

除上述所列以外,虚拟现实内容权利方还可进一步关注国家与各地关于虚拟现实电影的政策扶持,以作为是否按照虚拟现实电影申报的考量因素之一。


5、未来展望


国家电影局将虚拟现实电影从众多的虚拟现实内容和业态中分离出来,希望纳入有序监管。由于虚拟现实电影目前仍处于初期阶段,国家从鼓励创新的角度,采取了较为宽松的管理态度。但从长远而言,我们认为会逐步加强监管。从虚拟现实电影新规看,还存在如下问题需要进一步观察:


(1) 沉浸体验展等其他业态处于监管空白


虚拟现实电影新规未将沉浸体验展纳入电影管理体系,但其与虚拟现实电影的技术同源性可能导致监管套利。目前已经出现较多高质量的虚拟现实作品,虽以展览名义运营,却具备电影级叙事内核,未来需明确其分类标准。


(2) 未对境外虚拟现实电影的引进、中外合作制作虚拟现实电影做出规定


虚拟现实电影新规主要对虚拟现实电影的剧本备案和公映许可证的取得,以及放映场所申请《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等内容作出规定,但对于境外虚拟现实电影的引进以及中外合作制作虚拟现实电影是否参照普通院线电影的审批流程执行并未作出规定。对于此类虚拟现实电影,是不予监管还是参照普通院线电影的审批流程执行,仍有待国家电影局的进一步明确。


(3) 虚拟现实网络电影的监管有待明确


我国网络电影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监管,与院线电影属于不同的审批管理体系,从虚拟现实电影新规定义的虚拟现实电影看,用于网络而非电影院等固定场所放映的电影并未纳入虚拟现实电影新规的监管范围,其管理有待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进一步规定。


6、结语


虚拟现实电影新规的出台标志着中国虚拟现实电影从梦想已逐步照进现实。然而,作为数字技术与电影艺术深度融合的新业态,虚拟现实电影仍面临创新需求与监管边界模糊的挑战。当前监管的“包容审慎”,通过划定底线规则(如剧本备案、龙标准入)的方式,为行业发展留足探索空间。我们也将持续关注行业标准细化、分类管理规则等立法动向,为这一新兴领域提供我们的观察与思考。

 


1. https://www.iimedia.cn/c400/1024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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