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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最严”数据中心节能审查规定予以修订

2023.09.13 陈伟 余利均 葛正一

2023年7月5日,北京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的若干规定》(京发改规〔2023〕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10号文于2023年8月4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的若干规定》(京发改规〔2021〕4号,以下简称“4号文”)同时废止。


4号文发布时,曾因收紧各项关键指标、征收差别电价电费、明确执行细节等特点被业内称为“最严”节能审查规定。本次10号文新规共十五条,在4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予以细化和调整,目前正式施行已逾一月,本文旨在对10号文的主要修改进行分析,并就我们对10号文施行情况的行业观察与读者分享。


一、10号文的修订依据和目标


根据北京市发改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的若干规定>解读》,10号文系根据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版节能审查办法》”),并在结合北京市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基础上进行的修订,旨在“引导数据中心项目加强再生水利用,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细化可再生能源利用及余热利用,引导数据中心从源头提高能效碳效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助力北京市碳减排和碳中和。”1


二、10号文的主要修订内容


10号文对4号文的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10号文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至第十五条(详见附表),主要涉及明确节能审查机关的范围,明确法律责任,鼓励和强调利用可再生能源、水资源、热能,明确上架率的计算公式以及细化差别电价的执行等五大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节能审查机关的范围


10号文将4号文中的“节能主管部门”、“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市级节能审查机关”等表述调整为《新版节能审查办法》使用的“节能审查机关”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并明确10号文所称“节能审查机关”的范围包括:市发展改革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和行政审批局。与4号文相比,既实现了与上位法的协调一致,又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二)明确法律责任


除了调整上位法以外,10号文多次采用概括性的引致规定以加强相关规定之间的协调与衔接。在法律责任层面,相较实际上基本重申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2号,以下简称“《旧版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的4号文,10号文第十三条则简明扼要地明确要求按照《新版节能审查办法》执行,仅在双公示层面额外要求节能审查机关将处罚结果在本单位网站公开,并汇集至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2]。因此,10号文在违法责任层面的修订实际通过国家层面《新版节能审查办法》的调整予以体现。


相较《旧版节能审查办法》,《新版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详细规定了法律责任,主要补充和修订内容如下:


  • 新增处罚措施:


a)对未按《新版节能审查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除了要“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以外,还要“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经节能审查机关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出具整改完成证明。(第二十三条)


b)节能审查机关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第二十八条)


  • 新增处罚情形:


a以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程序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按《新版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四条)


b未按《新版节能审查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 新增处罚客体:


a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b节能审查机关、节能评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评审的有关人员在节能评审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综上,《新版节能审查办法》从处罚措施、处罚情形、处罚客体三方面加强了法律责任,10号文对《新版节能审查办法》的执行力度则有待持续观察。


(三)鼓励和强调利用可再生能源、水资源、热能


本次10号文修订内容的一大亮点是鼓励和强调可再生能源、水资源、热能的利用,例如:


  • 数据中心项目应充分利用再生水。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数据中心,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机房加湿等非生活用水原则上应采用再生水。(第九条)

  • 新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水表配置规范》(DB11/T 1768)等相关标准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以及节水管理体系。(第九条)

  •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自建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设施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第五条)

  • 鼓励数据中心利用余热和周边热源。(第八条)

  • 鼓励数据中心采用高效节水系统。(第八条)


(四)明确上架率的计算公式


4号文及10号文均明确要求,项目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后,两年内上架率应达到80%,否则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根据4号文规定,上架率的计算公式为“实际上架的机柜总功率/项目机柜设计总功率”,由于实际功率和额定功率的客观差异,这一表述使得在计算上架率时可能存在歧义。就此,10号文进一步明确,上架率的计算公式为“实际上架的机柜额定总功率/项目机柜设计额定总功率”,需要考虑的均为额定功率。


(五)细化差别电价的执行


对于PUE值超过1.4的数据中心征收差别电价电费曾是4号文的一大亮点,10号文第十四条对差别电价予以进一步细化,具体包括:


  • 征收频率方面:不再要求北京市电力公司按月征收差别电价电费;

  • 明确停止执行差别电价的复核部门:超限数据中心整改后,可申请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进行复核,对于达到整改要求并通过复核的,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通知北京市电力公司停止执行差别电价。


三、关键指标的延续要求


10号文对此前4号文规定的PUE值、上架率、差别电价、机柜功率比例、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等关键指标要求予以延续,具体包括:


  • 适用范围:市范围内新建或改扩建的年能源消费量达到1000吨标准煤(含,电力按当量值计算)或者年电力消费量达到500万千瓦时(含)以上的数据中心项目;

  • PUE值:针对新建、扩建数据中心项目,根据年能源消费量的不同,提出如下不同PUE值要求:


年能源消费量

PUE值

年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电力按等价值计算,后同)

PUE值≤1.3

1万吨≤年能源消费量<2万吨

PUE值≤1.25

2万吨≤年能源消费量<3万吨

PUE值≤1.2

年能源消费量>3万吨

PUE值≤1.15



  • 上架率:项目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后,两年内上架率未达到80%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 差别电价:市发改委组织对数据中心实际运行PUE值进行节能监察,确定执行差别电价单位的名单,并通知北京市电力公司征收差别电价电费。对于PUE>1.4且≤1.8的项目(单位电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度电加价0.2元;对于PUE>1.8的项目(单位电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每度电加价0.5元。

  • 用于数据存储功能的机柜功率比例:不高于机柜总功率的20%;

  • 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鼓励2021年及以后建成的项目,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占年能源消费量的比例按照每年10%递增,到2030年实现100%(不含电网既有可再生能源占比)。


四、10号文的实际影响


根据10号文的主要修订内容,其实际影响将主要体现在节能审查意见和违法责任两方面。截至本文撰写之日,在公开渠道尚无涉及这两方面实施情况的信息,以下将就我们的行业观察与读者分享。


就节能审查意见而言,自4号文施行以来,北京市数据中心节能审查日渐趋严,在10号文发布前,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中水利用方案在实践中几乎已经成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报告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以北京市发改委2023年8月2日最新公示的《关于中联数据房山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二期)的节能审查意见》(京发改(能评)〔2023〕29号)[3]和《关于平谷区兴谷智慧产业赋能中心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京发改(能评)〔2023〕28号)[4]为例,除了PUE值和年综合能耗、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严加控制以外,北京市节能审查机关也格外关注在数据中心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包括项目余热回收、利用方案)和中水利用方案的落实、主要用能设备的选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等方面的措施。


此外,在10号文发布前,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经信局也在其他数据中心监管文件中对WUE值在线检测、鼓励开展节能降碳节水改造、推动数据中心余热利用试点示范、推动数据中心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完善能耗水耗和碳排放控制等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和计划。10号文对可再生能源、水资源、热能利用提出明确和相对具体的要求,呼应了前述实践和文件要求。在此前实践的基础上,可以预见,北京市节能审查机关未来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也会要求严格执行《建筑水表配置规范》(DB11/T 1768)、建立健全节水管理体系。


就法律责任而言,如前文所述,《新版节能审查办法》就逃避节能审查、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等情形以及节能验收、节能评审相关违法情形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新设了通报批评和罚款措施。当前实践中,节能审查的行政处罚以责令整改为主,10号文施行后北京市节能审查机关的执法口径是否会有所收紧也有待持续观察。


结 语


10号文结合《新版节能审查办法》和北京市节能审查工作实践做出的修订再次反映监管部门对数据中心行业日渐提高的节能和可再生资源利用要求。北京市的数据中心政策和标准一向走在全国前列,对其他地区起到了重要的引领作用,值得我们持续关注。

 


[1] 参考链接:http://fgw.beijing.gov.cn/fgwzwgk/zcjd/202307/t20230705_3155697.htm

[2] 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s://open.beijing.gov.cn/

[3] 参考链接:http://fgw.beijing.gov.cn/fzggzl/yfxz/xzxk_sgs/202308/t20230802_3213142.htm  

[4] 参考链接:http://fgw.beijing.gov.cn/fzggzl/yfxz/xzxk_sgs/202308/t20230802_3213125.htm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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