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22 邹唯宁 何治遥 绽逸茹 杜卓蔓
2026年7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41号)(下称“《管理规定》”或“新规”),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
一、《管理规定》对2013年《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补充与扩展
新规在《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框架下,对现有制度进行了补充和扩展:
1. 新规细化了原有的出境入境管理的制度
现行《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规定了中国公民不准出境的六种情形,其中第六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新规第4条增加了对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细化了前述法律规定。
2. 新规与《出境入境管理法》与《出口管制法》《反外国制裁法》法律规定完成衔接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第五项规定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限制出境情形,但该条款属于概括性规定。此次新规立法结合当前出入境管理工作需要,与《出口管制法》《反外国制裁法》进行了衔接,进一步明确了适用对象与范围:
(1)《出口管制法》明确了对于管制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对于技术进出口管理作出了具体规范。
新规第4条第3款据此将“非法技术外流”、“向境外转移关键产业技术”等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法规,且可能有损国家产业安全、技术安全的行为列为不准出境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境外违法犯罪等限制出境情形相比,出口管制条款却未设诸如“6个月至3年”等期限上限。换言之,因新规对于此种情形并未明确限制限制出境期限的上限,出口管制程序的约束强度由此成为整部规定中最高的一类。
(2)《反外国制裁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对本法第4条、第5条规定的个人、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措施:(一)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
新规结合前述规定,进一步将“外国人被列入反制清单、不可靠实体清单、恶意实体清单或者被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的情形明确为限制出境的情形,并在新规第五条第三款作出规定。
3. 新规明确出境入境人员需配合查验,提供出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信息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条第3款规定,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对此,《管理规定》第3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在核实出境入境人员的身份、申请事由时,可以询问相关情况,要求其出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信息,出境入境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4. 新规建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制度
《管理规定》明确,对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从事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实行备案管理。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并具备与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场地和资金保障等条件。在市场准入方面,境外企业、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出境入境中介服务。
二、新规框架中限制出境措施的触发流程与救济途径
(一)触发机制
限制出境在中国法下并不是一类特定性质的法律措施,其因决定机关、所处法律程序及适用法律依据的不同,存在不同的触发机制。比如,在刑事案件中,对涉案犯罪嫌疑人决定适用限制出境措施,需要有负责案件侦查的公安机关决定。涉及国家安全类违法或犯罪的案件,则由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对于新规中“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规定,可能危害国家产业安全、技术安全”的情形,由承担进出口管理行政职责的商务部门决定。
(二)告知程序
根据新规第6条之规定,决定机关“原则上”应将限制出境的决定及对应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救济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移民管理机关在执行出入境查验时也应按决定机关的通知内容告知当事人。
例外情形是,如决定机关认为告知可能妨碍国家安全或刑事案件的办理,则可以不进行告知。实践中,存在被限制出境的人员在机场办理出境手续时方才被移民局口头告知的案例。
(三)申诉与救济途径
对限制出境措施的救济,需根据决定机关及对应作出该决定的法律程序判断“限制出境”的法律本质。若限制出境决定是行政机关作出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则被限制出境的人员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针对监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在非行政案件中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通常需要通过申诉程序进行救济。
就新规第四条第三款的情形,由于对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规定,可能危害国家产业安全、技术安全的中国公民决定限制出境的主体为国务院主管商务的行政机关,我们倾向认为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被限制出境的人员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撤销。但具体实践,仍待进一步观察。
三、《管理规定》出台后的实务影响与合规建议
新规实施后,不排除商务部等相关监管部门会就出口管制或技术进出口相关风险问题进专项排查。我们建议相关企业应重点关注与敏感技术、尖端科技和跨境数据传输等相关风险,将员工出境纳入出口管制合规体系,根据员工职责范围与技术敏感程度进行出境人员的分类分级评估,同时留存该评估过程中的审查记录。另外,建议企业密切关注中国出口管制目录、技术进出口禁限目录、不可靠实体清单等的更新,以指导企业精准落实各项合规管理措施。
对于引起较多关注的警方有权查验旅客个人电子产品的规定,我们认为,中国各个口岸日常处理的出入境查验数量巨大,除非事先被有关机关确定为重点人员或在查验时发现明显异常,否则,警方既没有足够的警力,也不会漫无目的地抽查出境、入境人员的电子产品。根据我们观察,新规自9月15日正式实施以来,相关出入境管理工作相较之前未出现明显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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