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美伊战争以来,石油、天然气等供应受限,国际市场上尿素等化肥存在很大供应缺口。为保障国内农业生产,规范此前硫酸铵出口秩序混乱、恶性竞争(甚至将需检验的化肥伪报为免检的硫酸铵出口)等乱象,国家再次收紧出口政策。对于化肥,海关总署2021年就已将涉及化肥的29个商品编码列入必须实施出口检验(“法检”)范围1,“硫酸铵(3102.2100.00)”和“硫酸铵和硝酸铵的复盐及混合物(3102.2900.00)”成了《税则》第三十一章(肥料)中唯二没有适用出口商品检验的化学肥料。本轮政策调整后,海关已将《税则》肥料章节全部化肥商品编码纳入了法检范围实施“强监管”。在这种监管态势下,本文将重点分析违规出口化肥会产生何种海关法律风险以供读者参考。
一、化肥出口监管要求
化肥历史上曾使用过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等措施,目前除个别危化品、爆炸物之外(不在本文分析之内),国家对化肥出口监管手段基本都转换为实施法检,本轮政策调整也是这一动向的一个体系。法检性质上属于技术性贸易管理措施,而非关税、许可证等贸易壁垒或限制举措,反映了国家在化肥出口监管上的灵活性,也有助于避免国际贸易对立。
此外,容易被忽略的是部分化肥(原料),例如氯化铵属于列入《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的化学品,如向缅甸、老挝、阿富汗出口,需凭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向海关申报。
二、违规出口化肥的法律后果
(一) 违反法检要求
1.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第三十二条,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在商检法第三十二条的基础上,设置了针对“出口货物应检未检”的两种情形:
《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法条内容
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上述两个条款在部分场景下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例如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同时也符合擅自出口未报检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不同地区的海关针对同一类行为(如海关编码申报不实未报检)分别援引第四十三条2或第四十五条3。
2. 刑事处罚
行为人逃避商品检验,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4“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3)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
(4)多次逃避商检的;
(5)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 违反特定国家(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管理
如前所述,部分化肥如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将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凭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申报出口。
1. 行政处罚
非因故意不如实申报无许可证向特定国家出口此类化肥的,构成申报不实影响许可证件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5规定,由海关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不属于申报不实但出口时未能提交许可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6规定,海关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使用伪、瞒报,从未设立海关地点运输等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向特定国家(地区)违法出口此类化肥的,构成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7规定,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2. 刑事处罚
向特定国家(地区)走私出口此类化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四款8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9、第十一条第一款10的规定,数量二十吨以上或者数额在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一百吨以上或者数额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关于法检商品刑事风险的特别提醒
当前,国家已把《税则》肥料章节全部化肥商品编码纳入了法检范围。出口商需特别关注逃避商品检验的刑事风险。逃避商品检验罪的刑事风险门槛很低,不能大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货值人民币300万元以上或逃避商品检验三次以上11即可能面临刑事风险。
1.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1号:http://beijing.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957218/index.html。
2. 京淀关检罚字〔2026〕1号,网址请参见:https://law.wkinfo.com.cn/administrative-punishment/detail/MkUxMzA5NjU0NjA%3D?searchId=aca76c9e20a947ecb3d5e510de368bc6&index=1&q=&module=&childModule=all。
3. 甬北关检罚决字〔2026〕390号,网址请参见:https://law.wkinfo.com.cn/administrative-punishment/detail/MkUxMzA0MDk4Mjg%3D?searchId=ffb43091efc74ced8cac89ffe0e55cd1&index=12&q=&module=&childModule=all。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自动许可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 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三)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四)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五)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六)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11.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条 本规定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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