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发布 / 君合法评 / 君合法评详情

出口管制申报新规解读与合规应对——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40、77、78号综合解读

2026.06.15 姜迎宁 侯娅

一、引言



2026年4月至6月期间,海关总署集中发布三份公告,进一步明确强化了出口货物的管制属性申报要求。4月15日发布的第40号公告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中新增“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两个申报项目;6月5日发布的第77号公告和6月9日发布的第78号公告则细化了车床、铣床、磨床及具有类似功能的材料加工生产设备以及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出口申报要求。其中第77号、第78号公告均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三份公告接续发布传递出明确清晰的信号,即强化出口经营者就出口货物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履行如实申报的法定义务。这是《出口管制法》自2020年施行以来在通关执行层面持续精细化的最新体现。


本文拟分析三份公告的核心变化及影响,梳理机床类与无人机类物项的申报要求及实务关注点,并就企业的合规应对提出具体建议。


二、公告核心变化及影响


(一)公告核心变化


《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如实申报是境内发货人的法定义务,海关是基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的申报内容对货物实施有效监管,以依法履行海关在货物通关环节的职责。传统申报要素中最为重要的要素之一是商品编码,进出口货物的绝大部分监管条件如是否需要许可证件与商品编码存在着明确的对应关系。只要进出口企业如实申报,海关在单证审核环节就能较为准确地知道货物进出口的监管条件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企业的如实申报义务的履行也有更为清晰的指导。


虽然《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管制货物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但由于货物是否属于管制货物并不能直接从品名、规格、价格、商品编码、境外收发货人及贸易国别等传统申报要素中予以体现,因此直接申报涉管要素项目的缺失在通关实务中对涉管物项的出口管制造成了多重不利影响:其一,若出口经营者未提交出口许可证件,海关在审单环节仅能依赖商品编码、品名及规格等间接信息推断货物是否涉管,无法从申报项目和单证中直接判断出口货物的管制属性;其二,传统申报项目本身未能对出口经营者进行强制性的管制识别提示,客观上弱化了企业在通关前主动开展合规自查的内在动力。


第40号公告新增的“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两个栏目,从申报实操层面填补了上述空白。第77号、第78号公告则在此基础上,将上述栏目的填报要求具体化至机床类和无人机类物项,进一步要求出口经营者在备注栏中对货物的管制属性作出明确申报,并对该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公告影响分析


1. 具化境内发货人的如实申报义务


三份公告将管制属性确立为出口申报的必填要素,使得境内发货人的如实申报义务从原本的隐性要求转化为显性的、可核验的申报事项。对于原本已按《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合规操作的企业,公告的施行不会带来实质性负担;但对于此前未将管制识别纳入出口流程的企业,公告则意味着一次强制性的合规门槛提升。


2. 通关放行不等于不涉管


公告明确,海关对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将加快通关。这一安排在提升通关效率的同时,也隐含着一个值得企业高度警惕的风险逻辑:申报“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顺利通关,并不意味着海关认可了企业对货物不涉管的申报。海关的快速验放是基于申报信息的形式审查,不构成对货物管制属性的实质认定。若出口经营者的管制属性识别存在错误,货物顺利出境只是将风险延后。若企业持续仅依据过往的通关经验申报出口,一旦被查且发现过往的申报有误,企业面临的风险将随出口次数累积而升级。


3. 涉管属性明确申报的潜在风险


如前所述,公告施行之前,传统申报项目未能直接体现涉管要素,出口经营者即使未提交许可证件,在面临海关执法时仍有较大空间就“是否明知涉管”作出解释,执法机关的定性亦相对困难。公告施行后,管制属性成为法定申报要素,出口经营者必须就是否涉管进行明确申报,一旦事后被认定申报不实,“不知情”的抗辩空间将被大幅压缩。若有证据证明出口经营者明知涉管仍作出不实申报的,可能被认定为以伪报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进而触发走私罪的刑事追诉。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三份公告均未修改任何管制物项的认定标准。机床类及无人机类物项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判断依据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中规定的物项描述及技术参数阈值。公告细化了申报的形式要求,而非管制认定的实质标准。


三、申报要求及关键操作提示


第77号、第78号公告的申报要求覆盖三类出口渠道,要求各有差异,企业需对应参照遵守。


(一)明确三类渠道的申报要求


公告针对报关单、C类快件报关单及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三类申报渠道分别作出规定,总体要求一致:出口经营者须明确标注货物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须据实填报物项名称、特性及用途等描述性信息,境外收货人须填报名称全称。在此基础上,各渠道另有其特殊要求:报关单渠道须在备注栏列明管制编码,并逐项填报禁限管制识别码及申报要素,同时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单据;C类快件渠道可以纸质或光盘方式提交随附单据;跨境电商渠道则明确排除简化申报模式,须申报完整十位税号,且生产销售单位栏须填报商品境内实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不得以电商平台或代理企业名称替代。


三类渠道中,跨境电商渠道的变化对两类物项均有影响,但程度有所不同。机床作为大型工业设备,通过跨境电商渠道出口的场景本身较为有限,主要集中于小型桌面级机床(如小型车床、雕刻机等)经平台销售给境外个人或小型工坊的情形。无人机则不同,消费级和商用级无人机经跨境电商平台出口的体量相当可观,公告对跨境电商渠道的规范对无人机出口企业的实际影响更为显著。对于上述两类出口场景,简化申报模式的取消和生产销售单位信息的强制实名化,实质上是将信息透明度要求向一般贸易标准看齐,相关平台型卖家须提前完成申报流程的针对性调整。


(二)审慎判断不涉管物项


公告在界定“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适用情形时,提及了两类:一是“特性等指标接近的”(即参数接近但不达标);二是“用途不符合管制要求,但特性等指标符合的”。后一类表述在实务中需要特别审慎对待。如前所述,三份公告均未新增管制物项,也未调整任何参数阈值。管制清单中部分物项的描述同时包含用途要求与特性指标要求,对于此类物项,仅满足特性指标而用途不符合管制要求的,依法可认定为不涉管;但若相关条目仅以技术参数作为认定标准,不设用途限定,出口经营者不得以实际用途为民用为由,径行得出物项不涉管的结论。


(三)信息一致性与海关质疑权


两份公告均明确要求,所有填报信息须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随附单据以及物流信息保持一致。海关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反之,对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将加快通关。这一安排实质上构建了“合规换效率”的正向激励机制,也意味着信息不一致可能直接导致物流阻断的商业风险。


四、合规建议


公告将于2026年6月30日施行,留给企业的窗口期已不足一个月。以下着眼于企业在通关实务中最易忽视的合规要点予以建议。


(一)尽早确认管制类申报要素


公告要求企业按规范填报禁限管制识别码及申报要素,具体参数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参数查询”页面可以查询确认。建议企业在施行日前完成上述查询,明确自身产品所对应的禁限管制识别码及申报要素字段,并将查询结果留存备查。


(二)建立技术参数的内部核验机制


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要求据实填报的内容,本质上是产品的核心技术参数。对于机床类产品,相关参数包括定位精度、联动轴数等;对于无人机类产品,相关参数涉及飞行高度、速度、有效载荷、图像分辨率等,因此需要企业技术部门协助关务部门确认。建议企业在施行日前完成技术部门与关务部门之间的内部分工安排,明确参数核验的责任主体,建立参数传递标准流程,并对相应核验记录予以留存,以备海关核查时使用。


(三)审慎对待备注栏填报的法律意义


公告施行后,备注栏的管制属性填报是出口经营者向海关作出的书面承诺。对于参数明确不达管制标准的产品,应依法填报为“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但对于技术参数处于边缘区域的产品,应当基于充分的合规评估后准确填报,否则将面临擅自出口管制物项及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企业应当建立评估机制,确保填报内容有充分的技术依据支撑,而非基于对产品用途的主观判断作出推断性结论。


(四)及时处理施行日前的在途订单


公告施行时,对于已签署合同但货物尚未完成申报的在途订单,出口经营者不得以合同签订时规则尚未施行为由延迟履行合规义务。建议企业对施行日后方能完成申报的在途订单逐一排查,提前完成参数核查与单证准备工作。


(五)与报关代理明确职责边界


公告施行后,备注栏及禁限管制申报要素的填报责任由出口经营者承担,报关代理依据企业提供的信息代为录入,不承担对技术参数真实性的独立核验义务。若企业未向报关代理充分告知产品的管制属性,导致申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相应法律责任仍由出口经营者自行承担。建议企业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在管制属性判断与申报录入环节各自的职责范围,以避免事后责任争议。 

 



声 明


《君合法律评论》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君合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图片或影像。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君合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同时还与亚欧主要国家最优秀的一些律师事务所建立Best Friends协作伙伴关系。通过这些协作组织和伙伴,我们的优质服务得以延伸至几乎世界每一个角落。
北京绿化基金会与君合共同发起的“北京绿化基金会碳中和专项基金”,是中国律师行业参与发起设立的第一支碳中和专项基金。旨在充分利用公开募捐平台优势,积极联合社会力量,宣传碳中和理念,鼓励和动员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增汇减排”、“植树造林”等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