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11 何凌云 朱庭萱
在本系列文章之一浅议我国医药合规之"转身"与"启程"系列之一——RDPAC合并之启示中,我们探讨了RDPAC合并所标志的医药医疗合规国家集中规制转型。如果说RDPAC的淡出意味着合规参照系的变化,那么2025年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升级,则意味着信用评价机制正在全面落地,系统性地约束我国医药企业的招采行为。信用评价不再仅是道德评价,而是成为可量化且可执行的市场管理工具。本文旨在系统梳理2025年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规则升级、执法态势与实务应对要点,为医药企业在"信用治理"新时代下的生存与发展提供参考。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介绍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推出系在2020年9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2020信用评价制度》”),首次在国家层面将信用评价机制系统性地引入医药招采领域。该制度的核心逻辑,在于以信用为杠杆、以集采市场准入为支点,构建“承诺、记录、评价、处置、修复”的治理框架:医药企业在参与招采活动前须签署《信用承诺书》,自愿承诺杜绝商业贿赂、价格欺诈、围标串标等失信行为;一旦企业在招采环节中出现上述失范行为,相关信息将被归集至国家医保局统一的信用评价系统,经分级评定后,对应以书面提醒告诫、限制或中止挂网投标资格、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梯度化惩戒措施。其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将既往分散于市场监管、卫健、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合规要求,将信用转化为可直接作用于市场资源配置的约束力量,以期形成一处失信、全国受限的跨地域、跨部门协同震慑。
然而,2020年版制度在运行初期,由于当时被归集和评定的失信案件数量相对有限,制度效能尚处于逐步释放阶段。直至2025年规则升级后,随着案源信息渠道的拓展和执法力度的持续加大,这一制度才真正进入全面发力期,展现出其完整的市场规制效力。
2025年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升级简评
2025年5月2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0号),并同步发布《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5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5版)》及《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5版)》三个附件(“《2025信用评价制度》”)。此次修订在坚持原有制度逻辑基础上的精准加压与效能升级,在案源归集范围、失信评价标准、处置联动效力及信用修复方式等关键环节进行了系统性强化,具体而言:
首先, 《2025信用评价制度》将原有的“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档失信等级简化为“失信”、“严重失信”、“特别严重失信”三档,并相应收紧了阈值区间。商业贿赂导致的“特别严重失信”门槛由200万元以上降至100万元以上,"严重失信"由50万到200万元调整为50万到100万元;更为关键的是,对涉及向医疗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行贿,或在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围标串标的企业,一律按“特别严重失信”顶格处置,不设金额门槛。
其次,《2020信用评价制度》下,对“特别严重失信”企业的处置主要集中于评价省份。而《2025信用评价制度》明确,对“特别严重失信”生产企业,除中止其全部产品在评价省份的挂网和投标资格外,还须同步中止其涉案产品在所有省份的挂网和投标资格。同时,评价处置原则上延续了《2025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穿透式监管,也即经销商的行为将层层穿透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这意味着即使是经销商的小金额贿赂也可能对MAH导致实质不良影响,打破了既往通过多层经销商、CSO外包、区域代理协议等所建立的“隔离带”或“防火墙”。
最后,《2020信用评价制度》允许企业通过慈善公益捐赠等方式修复信用;而《2025信用评价制度》取消了这一路径,代之以“剔除价格虚高空间”以及“退回不合理收益”等市场化纠正措施。这意味着信用修复不再接受慈善捐赠等替代方式,企业必须实际降低虚高价格、退还违规收益,以真实的“经济代价”承担信用修复。
密集执法情况简述
2025年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升级的真正威慑力,不仅在于制度文本的密集出台,更在于执法实践的高频同步。自2025年第三季度起,全国各省级招采平台已密集启动信用评价程序,执法案件呈显著上升态势。自2025年第三季度(即2025年版操作规范正式执行之时)起,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按季度汇总发布“特别严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其发布频率之密、涉及企业之众、处置力度之重,均远超以往。
2025年9月,第14期评定结果(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布,此为2020版标准下的最后一次评定公布。紧接着,2025年12月第15期、2026年2月第16期、2026年5月第17期公布结果相继发布,其中第17期公布结果汇总了各省份评级为“特别严重失信”和“严重失信”的200余家医药企业情况。
从公布情况看,2025年三季度以来新增案件数量显著增长,商业贿赂仍是主要触发事由。根据2025年版裁量基准,累计行贿金额1万元以上即构成"失信",50万元以上为"严重失信",100万元以上为"特别严重失信"。这意味着,即便单笔金额不大的“带金销售”行为,亦足以可能触发全国范围内的信用惩戒。例如,重庆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因向医院院长行贿800万元,被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并暂停配送资格5年,足见当前执法尺度之严格。
实务经验与核心要点分享
自2025年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升级以来,我们已陆续处理多起相关案件,涉及预评价应对、降价比例协商、信用修复等全流程实务。基于上述一线经验,现将实物处理的经验与核心要点简要总结如下,供相应企业参考:
(一)穿透式信用归集:全链条管理需全面升级
2025年版操作规范了"穿透式信用归集"原则,即医药企业(含MAH、生产企业)对其委托的经销商、代理商、推广服务商等第三方机构在招采环节中的失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无论药企自身是否直接参与不当行为,只要其授权的经销商在任一省级招采平台被认定存在失信情形,该记录将直接穿透归集至委托药企的信用档案,并影响其全国范围内的信用评级。
这一机制的法律实质,是将"谁委托、谁负责"从商业道德上升为信用法则。药企过往依赖的多层经销商架构、CSO外包、区域代理协议等“隔离带”或“防火墙”,在穿透式归集面前已丧失隔离效力。合规管理的重心,必须从企业自身推及下游全链条的招采行为;包括从合同条款设计、经销商评估选择、经销商合规承诺、经销商审计调查、合规风险控制等各个环节;并通过谈判、协议、审计、争议解决等多种途径实施实质监控与留痕管理。
(二)20%+10%降价的信用修复:谈判空间与策略选择
信用评级的经济后果在2025年版规则中被量化得极为清晰。根据配套惩戒细则,涉事产品申请调整信用评价或重新申报挂网时,需按不低于20%的比例剔除价格虚高空间;如因客观原因无法退回或无法全额退回不当获利,企业须以全国省级集采挂网价格为基数,额外下调价格不低于10%,作为不能退缴部分的替代性惩戒。该降价为永久性价格调整,不随信用修复而回调。
以一款年销售收入10亿元左右的集采产品测算,若因经销商贿赂行为而穿透失信导致首次降级,仅所涉企业降价30%这一项即意味着3亿元左右的年度收入折损,且该损失将因集采价格的联动效应传导至全国市场。若叠加暂停集采资格,市场替代效应将使所涉企业的“经济代价”呈指数级放大。
然而,值得企业高度关注的是,上述30%的降价幅度并非全无调整空间。根据相关部门的实操经验,在正式评价处置前或评价后的纠正阶段,企业可通过主动剔除价格虚高空间、有效指证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主体、提交合规整改报告等方式,争取适用“视情节减免处置措施”的宽缓条款。降价比例的谈判、退缴金额的认定、以及“不能退缴”情形的解释,均存在专业应对空间。这要求企业必须在预评价阶段即介入专业力量,通过精准的事实陈述与法律论证,将“经济代价“”控制在最低限度范围内。
(三)“预评价告知”机制:20个工作日的黄金窗口期
2025年版操作规范在程序上完善了“预评价告知”机制。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在正式评价处置前20个工作日,须书面预通知相关医药企业,告知信用评价的结果和依据。这一程序设计为企业提供了宝贵的窗口期:在预评价通知送达之时,企业若立即采取措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可视情况不予正式评价。
预评价阶段的应对,本质上是一场与时间赛跑的专业博弈。企业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事实基础、评估合规风险、制定并实施价格纠正方案、提出申辩意见、准备合规报告等一系列工作。一旦错过这一窗口期,正式评价生效后,企业虽仍可采取纠正措施,但已丧失“不予正式评价”的豁免机会,且处置措施的执行将关联全国市场准入。既往那种"等正式通知下来再应对"的被动思维已不合时宜,新规下企业需争分夺秒,充分利用该等黄金窗口期全力争取最佳结果。
结 语
RDPAC的转身标志着医药行业自律时代的落幕;而信用评价制度的升级则宣告了"信用治理"时代的全面开启。在这一新秩序下,信用不再是虚无缥缈的道德标签,而是可量化、可定价、可执行的市场准入资本。穿透式归集消解了主体隔离的幻觉,刚性降价修复放大了单次失信的代价,而预评价机制则为企业保留了正式评价前的主动应对空间。
医药企业唯有将合法合规的力度、合同条款的锐度、纠纷处置的速度,嵌入组织运营的日常肌理中,方能在"鼎革之年"自证清白并建立可持续的竞争优势。信用之治,已然成型;应对之道,在于转身与启程。
声 明
《君合法律评论》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君合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图片或影像。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