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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离职情形的差异化定价——基于上市公司案例的实证分析

2026.05.31 陈翊

国有上市公司法务部是不是经常遇到这样的场景:限制性股票已经授予,锁定期刚过两年,一切正常。直到人力资源部门发来一条消息:核心骨干老张被上级单位调走了。


法总翻开171号文(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找到那句“正常调动”的表述,心里踏实了一点。再往下翻,翻到“个人原因离职”那一行,又不踏实了——调离到底算不算正常调动?调去集团其他子公司,算不算“不在公司任职”?利息怎么算、算多久?


这不是个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离职定价是法总反复纠结的点。说起来金额不大——几个点的差价、几个月的利息——但争议大。激励对象要离开公司了,心里本来就不痛快;再因为条款写得模棱两可,闹出回购价该多少、利息该怎么算的纠纷,既伤感情,又给公司惹麻烦。


171号文划了一条基本线:客观原因加利息、个人原因不加。但这条线太粗。实务中大量离职情形处于灰色地带——裁员算不算客观原因?合同到期不续归谁?绩效考核不合格但非个人过错怎么处理?调去兄弟公司算不算调离?


法规没有答案,上市公司只能各显神通。同样的情形,有的公司按客观原因处理,有的按个人原因处理;有的给利息,有的给本金。本文从8家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案例出发,梳理离职定价的差异化逻辑,分析灰色地带的归类思路,帮读者看清市场实践的全貌。


一、171号文的差异化定价规则


171号文确立了股权激励对象离职时的核心区分:

  • 客观原因离职(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已达到可行使条件的部分可在离职后半年内行使,未达到条件的不再行使

  • 个人原因离职(辞职、被解雇):尚未行使的股权不再行使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26条同步规定:非因激励对象个人原因导致股权终止的,回购价不得高于授予价+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因个人责任导致终止的,回购价不得高于授予价。


定价逻辑是:客观原因非个人选择,不应遭受经济惩罚(至少保本+利息);个人主动离职则视为放弃激励资格,仅退本金。


二、法规未明确的灰色地带


1. 裁员/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非因员工过错、而是公司经营需要裁员的情形,能否适用客观原因?实践中存在争议。


实践中一般倾向于认为,裁员属于客观原因——激励对象并非主动选择离职,不应因此承担经济后果。但需注意与“因过错被解雇”严格区分:因违纪违法被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个人原因,仅退本金;因组织决策裁员,则属客观原因,应给予保本加利息的待遇。


2. 合同到期不续约


合同期满后劳动关系终止,要不要分“谁先提出不续”?


公司提出不续、或者双方协商不续的,倾向于按客观原因处理——这种情况下激励对象并无放弃激励的主动意愿。难点在于:如果是激励对象自己提出不续约,按个人原因处理没有争议;但如果双方都沉默、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条款里没写清楚就会引发争议。


建议在激励计划中预设规则: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终止的,区分公司提出不续还是个人提出不续,分别适用不同定价。


3. 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


171号文将“被解雇”归入个人原因。但绩效考核未达标≠个人过错——考核不合格可能源于外部环境变化、岗位调整等因素,未必是激励对象的原因。


市场实践出现分化:湖南天雁将考核不合格与个人原因同等待遇(授予价与市价孰低),但逻辑上存在商榷余地。建议区分两类情形:一是单纯绩效考核未达标(建议按客观原因处理);二是因违法违规、严重失职导致考核不合格(按个人原因处理)。


4. 组织安排调离但仍在合并报表范围内


这是实务中最容易引发争议的场景之一。


关键在于激励计划如何定义“调离”:如果任职范围写的是“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那么调去集团旗下其他子公司仍在合并范围内,理论上不影响激励资格。但如果定义的是“公司及直接持股子公司”(不含孙公司),调去孙公司就可能触发回购条款。


调离的认定边界不清,会直接影响激励对象的权益,争议往往在离职时爆发。建议在条款中明确任职范围和“调离”的边界。


5. 身故/丧失劳动能力


171号文明确将其归入客观原因,没有争议。但利息计算存在实务问题:从授予日算到哪个节点——身故日?还是董事会审议回购议案之日?


不同起算点对应的利息金额差异不大,但争议不小。建议明确:按授予登记日至董事会审议回购议案之日的天数计算。


身故情形还有一个问题:回购款支付给谁?激励计划中应明确继承人收款的相关安排。


6. 免职


中色股份案例将“免职”与“调动”并列,均按客观原因处理。但这不能一概而论。


区分“组织安排免职”(因组织调整、岗位撤销等非个人原因被免职,属于客观原因)与“因违纪违法被免职”(属于个人原因)两种情形,两者的定价逻辑截然不同。


三、市场实践:差异化定价的实证分析


上市公司案例汇总


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

客观原因回购价

个人原因回购价

利息计算方式

百洋股份

002696

授予价+利息

授予价×(1+同期存款基准利率×天数÷365)

泰和新材

002254

授予价+利息

仅授予价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陕建股份

600248

授予价+利息

授予价与市价孰低

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授予日至离职日

湖北能源

000883

授予价+利息

同期存款基准利率

湖南天雁

600698

授予价+利息

授予价与市价孰低

同期存款基准利率

国电南自

600268

授予价+利息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色股份

000758

授予价+定期存款利息

仅授予价

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贵研铂业

600459

授予价+利息

授予价与市价孰低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规律总结


1. 客观原因→授予价+利息:市场高度一致,没有争议


2. 个人原因→分化两派:

  • “仅授予价”派(泰和新材、中色股份):激励对象承担市价下跌风险

  • “授予价与市价孰低”派(陕建股份、湖南天雁、贵研铂业):回购价更低,对激励对象更不利


举例:10万股、授予价10元、市价6元,“仅授予价”退100万,“孰低”退60万,差40万。这个选择对激励对象的利益影响很大。


四、离职情形的分类框架与定价思路


分类逻辑


离职情形可以按“谁的选择”来归类:

  • “非激励对象主动选择”的离职→客观原因→授予价+利息

  • “激励对象主动选择”的离职→个人原因→仅授予价(或与市价孰低)

  • “介于两者之间”的灰色情形→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离职情形分类与定价规则表


序号

离职情形

归类思路

未解锁部分回购价

已解锁部分

关键考量

1

组织安排调动

非个人主动选择

授予价+利息

半年内可行权

需明确“组织安排”的认定标准

2

退休

非个人主动选择

授予价+利息

半年内可行权

正常退休与提前退休是否同等待遇

3

身故

非个人主动选择

授予价+利息

半年内可行权,由继承人行使

回购款支付对象、继承安排

4

丧失劳动能力

非个人主动选择

授予价+利息

半年内可行权

医疗鉴定等证明要求

5

裁员/公司提出解除

非个人主动选择

授予价+利息

半年内可行权

与“因过错被解雇”严格区分

6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

非个人主动选择

授予价+利息

半年内可行权

举证责任在公司

7

合同到期,个人不续

个人主动选择

授予价(或与市价孰低)

可保留

8

主动辞职

个人主动选择

授予价(或与市价孰低)

可保留

需明确“主动”的认定标准

9

因过错被解雇

个人主动选择

授予价(或与市价孰低)

可保留

需明确“过错”的范围和认定程序

10

绩效考核未达标

灰色地带

建议按客观原因处理

与“违法违规/严重失职”区分

11

不能胜任工作

灰色地带

建议按客观原因处理

需有调岗培训记录佐证


关键条款设计要点


制定激励计划时,以下几个定价细节需要提前明确,否则真发生离职时容易引发争议:


1. 利率标准与计算方式


171号文和多数上市公司激励计划使用"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表述,但这一利率已逐步退出定价实践。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已成为市场公认的参考利率,更适用于回购定价中的利息计算。


  • LPR的选择:1年期LPR与5年期以上LPR差异显著。以2026年4月为例,1年期LPR为3.10%,5年期以上LPR为3.60%。同样是10万股、授予价10元、持有两年,两者计算的利息差额约1万元。选哪个,条款里要写清楚。

  • 分段计算:LPR每月20日发布,持有期间利率可能多次调整。如果只用离职时的LPR算整段持有期的利息,在利率下行周期会高估利息,上行周期会低估。更公允的做法是分段计算——每一段期间适用当时的LPR,加总得出利息总额。


举例:激励对象2023年6月获授,2025年12月离职,持有期间LPR调整了三次。如果统一按离职时3.10%算两年,利息为0.62元/股;如果分段计算(2023年6月至2024年7月适用3.55%、2024年7月至2025年10月适用3.10%、2025年10月至2025年12月适用2.90%),利息约为0.66元/股。10万股差4000元——金额不算惊人,但算法不同引发争议才是真正的成本。


条款建议:明确利率标准(1年期或5年期LPR)和计算方式(分段或固定),避免"同期存款利率"这类已不合时宜的表述留下解释空间。


2. 利息计算期间


从授予日算到哪天——离职日、回购议案审议日、还是回购款支付日?起算点不同,利息金额不同。建议在条款中明确期间起止。


3. 权益分派后的价格调整


授予后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回购价要不要扣减?实施资本公积转增,回购数量怎么调?这些调整规则不预设,实际发生时就会产生争议。


举例而言,授予价10元/股、授予后每股分红1元,如果不扣减回购价,公司相当于多付1元/股,10万股就是10万。该不该扣、怎么扣,条款里要有说法。


4. “市价”的认定时点


如果个人原因采用“授予价与市价孰低”,以哪个时点的股价为准?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日?公告日?回购实施日?股价波动较大时,不同时点可能相差悬殊。


5. 行权窗口的边界


171号文规定客观原因离职后“半年内行使”,但如果激励对象逾期未行权怎么处理?建议条款中补充“逾期视为放弃”的规则,避免无限期拖延。


6. 客观原因的举证责任


谁负责证明“客观原因”?激励对象提交组织任命文件?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建议条款中明确举证方式和证明文件清单。


7. 结语


171号文划了一条线,但没画一张地图。


离职定价的复杂之处,不在于规则本身,而在于规则没说的那些缝隙——每一个缝隙,都是争议的温床。裁员算不算客观原因?考核不合格怎么定性?调去兄弟公司算不算调离?这些问题法规没有回答,上市公司只能各显神通,市场实践因此出现明显分化。


条款设计是前置投资。现在多花一点时间把规则写清楚,以后少花十倍时间处理纠纷。


不同企业的组织架构、人事制度、激励规模不同,离职情形的归类和定价需要量身定制。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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