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28 魏瑛玲 丁雨杭 姜佳慧 叶紫凡
引言
本系列第四篇文章将开始探索南美地区司法辖区在纵向垄断协议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执法动态。本篇将重点关注哥伦比亚和巴西的纵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哥伦比亚的纵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哥伦比亚的竞争法体系由若干法律、法令共同构成。其中,《哥伦比亚政治宪法》第3332条规定了反垄断法律原则。在此基础上,哥伦比亚陆续颁布了《1959年第155号法律》1、《1992年第2153号法令》2、《1996年第256号法律》3和《2009年第1340号法律》4等,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竞争法体系。哥伦比亚工业和商业监管局(Superintendencia de Industriay Comercio,“SIC”)是哥伦比亚的竞争监管机构。
(1)纵向限制行为的规制框架
哥伦比亚竞争法没有对纵向限制行为进行明确定义。但是《1992年第2153号法令》规定了可能限制自由竞争的协议类型,可以适用于具有上下游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协议5。根据SIC及部分第三方观点6,可能产生竞争问题的纵向限制行为主要包括:(1)转售价格维持;(2)客户限制或地域限制;以及(3)独家交易安排。目前,SIC主要采用合理原则评估纵向限制行为。
以下请见对受到重点关注的纵向限制行为的进一步分析。
转售价格维持
以转售价格维持为例,SIC在2012年第48092号决定中确立了基于效果或类似合理原则的判断方法,用以规制转售价格维持行为。在该决定中,SIC承认纵向限制可能促进品牌间竞争,进而产生促进竞争的效果。但SIC对此行为仍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在确定转售价格维持是否合法时,通常会审查:(1)市场结构,包括进入壁垒、上下游市场集中度以及转售价格维持实践在该特定市场的广泛程度;(2)上游供应商是否拥有显着的市场力量;(3)商品和品牌的性质(例如,是否属于奢侈品;是否需要售前或售后服务;在市场上存在的时间;品牌所需的标准化水平);(4)合同关系,即哪一方拥有更大的合同权力,哪一方承担销售风险并负担与客户的关系;以及(5)长期影响,特别是该行为是否会产生有利于竞争的影响。7
地域限制及客户限制
就地域和客户限制,SIC在1997年第367号及第1187号决定中明确,应适用合理原则而非本身违法原则分析地域和客户限制行为。SIC认为,该等行为可能带来促进竞争、加强品牌间竞争的正面效果。这一立场随后在前述2012年第48092号决定以及2014年第76724号决定中得以重申。
独家交易
独家交易安排的违法性同样通过合理原则分析。法律通常关注行为是否会对市场产生封锁效应,并明确禁止可能导致限制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或分销渠道,或造成产品或服务分销垄断的独家交易行为。根据SIC过去的执法案例,并非所有独家交易都构成纵向限制行为,要对竞争产生影响,该独家安排必须达到限制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并限制现有竞争者参与竞争的程度。因此,在判断独家协议安排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SIC会综合考虑:(1)是否存在可替代供应来源;(2)市场进入壁垒;(3)独家协议的持续时间;以及(4)当事方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力。
(2)豁免机制与安全港
《1959年第155号法律》第1条确立了豁免条款,适用于包括纵向限制在内的所有限制自由竞争的协议,即政府仅在协议有助于维护基础行业(例如农业)稳定时可豁免该等限制性安排。目前,哥伦比亚并无量化的安全港标准,或其他豁免机制。
巴西的纵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巴西的现代竞争法体系以《第12,529号法》(Law No. 12,529/2011,“《巴西竞争法》”)为核心。该法自2012年5月生效,同时确立巴西经济保护行政委员会(Conselho Administrativo de Defesa Econômica,“CADE”)作为《巴西竞争法》的执法机构。8
(1)《巴西竞争法》对纵向限制的规制框架
《巴西竞争法》第36条规定,“为下列目的,或可能产生以下效果的任何形式的行为(即使尚未发生),无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均构成反竞争行为:(一)限制、扭曲或以任何方式损害自由竞争;(二)支配相关商品或服务市场;(三)任意提高利润;以及(四)滥用支配地位。”纵向垄断协议行为整体在本条下进行分析。9
第36条进一步提供了多种反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其中可能构成纵向限制的典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向分销商、零售商等施加转售价格、折扣、付款条件、数量、利润率或其他销售条件限制,影响其与第三方的交易;阻止竞争者获取投入品、原材料、设备、技术或分销渠道;阻碍采购方的成立、运营或发展。
CADE尚未形成固定的对于纵向限制的执法思路。以转售价格维持为例,在SKF案(2013)中,CADE采取了较为严格的尺度,认为该案中的转售价格维持行为构成本身违法,同时被告负有证明存在促进竞争效果的举证责任。继SKF案后,在大陆集团2018年提交的咨询中,CADE七名委员中的六名认为大陆集团施加的“最低广告价格政策”(minimum advertised price)属于合法行为。CADE认为大陆集团的该价格政策未违反竞争法的结论主要基于三个条件:(1)在受价格政策影响的相关市场中,大陆集团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该价格政策不会对零售商产生干扰或影响;(3)该价格政策应适用于所有零售商,没有任何歧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对交易相对方实施的纵向限制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巴西竞争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当企业能够单独或共同改变市场条件,或控制相关市场20%及以上的份额时,即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CADE有权在有需要时针对特定行业设立特定的推定份额。10
(2)巴西纵向限制行为执法动态
由于纵向协议存在一定的隐蔽性,CADE很难获取相关内容的信息,因此很少单独就纵向协议开展调查。实践中,CADE的执法主要关注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相关的纵向限制行为。11
合规建议
作为中国企业出海的热土,南美主要国家已经建立起了较为成熟的竞争法体系,并通过判例法建立起对于纵向限制的执法思路,转售价格维持、客户及地域限制、独家安排等典型纵向限制均可能构成违反当地竞争法的反竞争协议。经营者对于在南美的经销商管理应当更加谨慎,避免触碰竞争法的高压线。对于其他类型的纵向协议安排,也应结合具体产品和市场特点,在决策前充分考量纵向协议的合理性。此外,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纵向限制行为亦是南美国家的竞争执法重点。鉴于南美各国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份额存在差异,在南美布局的企业应关注在当地的市场份额,对于主推业务予以重点关注。
1. https://normograma.info/sic/docs/l0155_59.htm
2. https://normograma.info/sic/docs/d2153_92.htm
3. https://normograma.info/sic/docs/l0256_96.htm
4. https://normograma.info/sic/docs/l1340009.htm
5. https://centrocompetencia.com/wp-content/uploads/2025/04/Garrigues-english.pdf
6. https://dentons.cardenas-cardenas.com/es/pdf-pages/~/media/8deaa05dc3bd4176b9e06fb964e70a76.ashx
7. https://dentons.cardenas-cardenas.com/es/pdf-pages/~/media/8deaa05dc3bd4176b9e06fb964e70a76.ashx
8. https://www.planalto.gov.br/ccivil_03/_ato2011-2014/2011/lei/l12529.htm
9. m/practice-areas/vertical-agreements-and-dominant-firms-laws-and-regulations/brazil
10. https://iclg.com/practice-areas/vertical-agreements-and-dominant-firms-laws-and-regulations/brazil
11. https://centrocompetencia.com/wp-content/uploads/2025/04/Garrigues-english.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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