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发布 / 君合法评 / 君合法评详情

全球纵向垄断协议合规概览——南美篇(下):阿根廷

2025.12.18 魏瑛玲 丁雨杭 姜佳慧 叶紫凡

本系列第五篇文章将继续探索南美地区司法辖区在纵向垄断协议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执法动态,本篇聚焦阿根廷的纵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阿根廷竞争法起源于1923年,现行竞争法律体系以2018年颁布的第27442号法案1(“《2018年竞争法》”)为核心。该法案确立了国家竞争保护委员会(Comisión Nacional de Defensa de la Competencia,“CNDC”)作为监管反垄断事务的主要机构,负责调查反竞争行为、审查并购交易等。2


1.《2018年竞争法》对纵向限制的规制框架


《2018年竞争法》并没有将纵向垄断协议作为单独的一种行为类型进行规制,而是通过总括性条款及竞争效果分析的方式进行规制。


具体而言,《2018年竞争法》第1条禁止全部具有限制、约束、歪曲或扭曲竞争或市场准入,或构成滥用支配地位之目的或效果,从而损害公共经济利益的行为,该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竞争者之间达成的横向协议、经济集中、以及任何与商品或服务的生产与交换有关的行为。《2018年竞争法》第2条则规定了会被认定为“绝对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竞争者之间达成的固定价格、限制数量、划分市场等横向协议。


在第1条的框架下,除了会被认定为“绝对限制竞争”的行为之外,《2018年竞争法》第3条规定,符合第1条规定的特定行为类型也会构成“限制竞争的行为”。该等行为类型中,属于纵向限制的行为类型3主要包括:


  • 直接或间接固定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或购买价格,或为相同目的交换信息;

  • 直接或间接限定或施加以下条件:(1)仅生产、加工、分销、购买或销售有限数量的商品;和/或(2)仅提供有限数量、频率或规模的服务;

  • 将商品/服务的销售或提供作为购买或使用其他商品/服务的前提;

  • 以不使用、购买、销售或供应第三方生产、加工、分销或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作为供应商品或服务的条件。


从以上法律框架可以看出,阿根廷根据“效果原则”规制纵向限制。此外,CNDC发布的《排他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分析指南》4(“《2019年指南》”)也指出,一般而言,纵向限制的反竞争影响小于横向协议,可以显著地提高效率。


2. 阿根廷执法机构对典型纵向限制行为的规制思路


根据《2018年竞争法》,当开展与商品或服务的生产、交换有关的行为可能“构成滥用支配地位之目的或效果,从而损害公共经济利益”时,该等行为为《2018年竞争法》所禁止。因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2018年竞争法》规制纵向限制行为的方式之一。


根据《2019年指南》,判断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步骤:1)判断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判断其是否滥用了该等市场支配地位;3)判断是否损害了公共经济利益。以下我们将对其分析框架进行分别介绍。


1)判断市场支配地位


判断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根据《2018年竞争法》第5条,当经营者是相关商品或服务所在相关市场的唯一供应商或需求方;或虽不是唯一的供应商或需求方,但并不面临实质性竞争;或由于其的纵向或横向一体化程度,能够决定竞争者的经济生存能力,从而对其造成损害,则被视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与中国法不同,《2018年竞争法》以及《2019年指南》并未规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市场份额,但是《2019年指南》指出,若被调查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40%,即便其是市场上最大的竞争者,被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也比较低。


此外,根据《2018年竞争法》第6条,分析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包括:(1)商品或服务可以被其他商品或服务替代的程度、条件以及所需时间;(2)法律法规限制产品、供应商或需求者进入相关市场的程度;(3)经营者能够单方面影响价格形成或限制市场供应与需求,以及其竞争者所能抵消或制衡这种影响的程度。


2)是否构成滥用行为


《2019年指南》列举了如下可能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纵向限制类型:


  • 转售价格维持(RPM):指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达成的约定零售商必须以固定价格转售商品的协议。《2019年指南》指出,为判断RPM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必要分析转售价格是最高价还是最低价。原则上,当供应商为零售商设定最高转售价格时,可能阻止部分零售商利用某些特定条件(如地理位置、居民收入等)牟利而对消费者以及供应商自身(因其产品销售量可能下降)造成损害。而在特定情形下,设定最低转售价格的效果则相反,因为供应商的行为可能促使下游市场价格上涨,从而导致消费者剩余减少。值得注意的是,CNDC认为,RPM可能促成零售商之间或供应商之间的共谋行为,从而限制竞争。在该等情形下,即使RPM表面上由供应商单方面设定,也可能被视为达成在同一市场内竞争者之间实现协同行为的必要手段。


  • 独家交易:指供应商与客户之间达成的要求一方(或双方)不得与对方的竞争者进行交易的协议,供应商或客户均有可能施加该等限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签订的独家交易协议可能产生的反竞争效果包括,例如,排除竞争者(若独家交易条款阻碍竞争者进入市场);提高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交易方的竞争者的成本,使竞争者无法向其供应商或客户进行采购或销售,因而不得不承担更高的采购或销售成本。独家交易协议是否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因素还包括,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竞争者为寻找不受独家交易条款限制的供应商或客户所需承担的成本;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竞争者因无法与该经营者的供应商或客户进行交易被排挤出市场,或其竞争地位被显著削弱的可能性;若不存在独家交易协议,竞争者(包括潜在竞争者)施加竞争约束的能力。


  • 附条件折扣:指卖方为奖励买方实施(或不实施)特定行为设置的折扣。例如,当客户在一定期间内的采购量超过某一门槛时给予的折扣。CNDC分析附条件折扣是否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重点考虑因素为,效率相当的竞争者能否在平等条件下争取每一位客户的全部需求。


3)效果分析


根据《2019年指南》,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能产生剥削性或排他性竞争损害时,会被认定为损害了公共经济利益。其中,《2019年指南》表示,排他性竞争损害是更容易出现的损害类型。判断是否会产生排他性竞争损害的分析因素包括:


  • 供应商或客户所在市场的进入壁垒;

  •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竞争者的市场地位,及其从事相同行为或抵消滥用行为的能力;

  • 客户或供应商的地位,包括滥用行为是否针对对竞争者市场进入或扩张具有特殊意义的客户/供应商进行选择性实施;

  • 滥用行为的实施范围,包括受该行为影响的销售额在相关市场中的占比、行为持续的时间;

  • 排他性效果,例如竞争者退出市场或市场份额萎缩,同时伴随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市场份额上升或降幅趋缓;

  • 排他性策略,包括载明排除现存竞争者、阻碍潜在竞争者市场进入或其他排他性行为的计划或内部文件。


谨请注意,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外,无法排除阿根廷竞争法是否会根据《2018年竞争法》第1条总括性条款,对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限制、约束、歪曲或扭曲竞争或市场准入,从而损害公共经济利益”的纵向限制进行规制。


3. 阿根廷竞争法立法动态


2024年,阿根廷新政府提议进行一系列法律改革,包括通过了一部新的反垄断法。同年3月,反垄断机构提交了一份关于实施《反垄断法》及其实施条例第480/2018号中规定的宽大处理计划的法规草案,并于2024年5月最终获得批准。5目前,新反垄断法尚未生效,我们将持续关注阿根廷对于纵向限制行为的进一步立场。


合规建议


阿根廷竞争法历史悠久,已具备较为成熟的竞争法理论及配套法律规定。包括RPM、独家交易、附条件折扣在内的典型纵向限制行为均有可能构成违反阿根廷竞争法的反竞争行为。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其所实施的纵向限制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者,亦不排除其所实施的纵向限制被认定为构成违反总括性条款的反竞争行为的可能性。此外,阿根廷对纵向限制采取“效果原则”进行分析,企业在阿根廷本地经营过程中,应对与供应商、客户达成的纵向协议进行审慎的个案分析。




1. https://www.wipo.int/wipolex/en/legislation/details/19192

2. http://lawgratis.com/blog-detail/competition-law-at-argentina

3. At a glance: the legal framework for vertical agreements in Argentina - Lexology

4. https://www.argentina.gob.ar/sites/default/files/guias_abuso_posicion_dominante_ev.pdf

5. https://www.argentina.gob.ar/noticias/aprobacion-del-reglamento-para-la-ejecucion-del-programa-de-clemencia



声 明


《君合法律评论》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君合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图片或影像。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君合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同时还与亚欧主要国家最优秀的一些律师事务所建立Best Friends协作伙伴关系。通过这些协作组织和伙伴,我们的优质服务得以延伸至几乎世界每一个角落。
北京绿化基金会与君合共同发起的“北京绿化基金会碳中和专项基金”,是中国律师行业参与发起设立的第一支碳中和专项基金。旨在充分利用公开募捐平台优势,积极联合社会力量,宣传碳中和理念,鼓励和动员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增汇减排”、“植树造林”等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