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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投资人权益保护:律师实战操作手册与风险拆解之第一篇:入场准备篇——投资人的尽职调查与风险预判

2025.11.11 刘辉环 徐明娟 徐念祖 陈等讷 董明 何廷财

引言:


破产重整制度是企业纾困与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法律路径。对于投资人而言,参与破产重整不仅是获取优质资产、实现战略布局的市场机遇,更是通过法定程序介入企业治理、实现资产价值重塑的法律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投资人的角色至关重要,其权益的充分保障是重整方案得以顺利推进并最终成功的关键。


然而,破产重整程序因涉及多方利益平衡与博弈,其复杂性与特殊性使得投资人从尽职调查、方案设计到计划执行的各环节均面临与一般并购不同的多重法律与商业安排,具体体现在参与方众多、谈判对象多、招募投资人程序具有较强的公开性、投资人身份锁定具有不确定性、债务风险大、司法程序介入强等诸多方面,任何环节的疏漏,均可能导致投资权益受损,甚至影响重整程序的整体走向。正因如此,具备公司治理、破产重整与争议解决多维专业能力的律师团队介入至关重要。


有鉴于此,本系列文章将以法律实务为视角,聚焦从入场尽调、重整投资方案设计、重整投资协议协商定稿到重整计划草案的博弈策略及后续执行保障等核心环节,系统拆解破产重整投资全流程。本系列文章旨在为投资人及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关键风险识别与权益保障的实操指引,以期在错综复杂的重整案件中,精准识别谈判主体、有效防范法律和商业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安全高效的价值投资。


第一部分 破产重整投资人律师尽职调查的特殊


在破产重整中,尽职调查的核心意义不仅是查清企业资产负债,更在于帮助投资人评估重整程序各方诉求,以及为后续设计投资方案避免投资后可能面临的风险。投资人不仅关心“破产企业现在怎样”,基于此,更为关心怎样解决破产企业的现状,进一步思考“怎么投进去”、“投进去之后怎样提升”、通过投资人的投资,破产企业怎样能获得涅槃重生。因此,投资人律师的调查逻辑不仅要关注交易、破产企业本身,也需要重视司法程序,同时不仅关注静态事实,也需要调查主要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动态诉求


与普通投资尽调相比,重整投资的调查对象是“被法律程序重塑的企业”,信息来源高度中介化,披露标准以法院、管理人和主要债权人为导向,时间窗口有限,且法律后果具有司法强制性、切割性。在这种背景下,投资人律师的核查内容与方法亦需作出相应调整,尽职调查结果应对与投资策略设计也必须实现精准对接与闭环应用,具体将在后续部分一一展开论述。


第二部分:破产重整尽职调查查什么、怎么查


为提高破产重整尽职调查的系统性和逻辑性,本篇将核查事项按照功能和关注重点整合为三大模块:


(1)企业基础合规与资产清单,涵盖企业主体资格与历史沿革、公司治理结构与股东出资、资产权属与价值评估等;


(2)债务与潜在义务,包括债务结构(已知、隐形、或有)及担保责任、税务/补贴及财政往来、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


(3)经营与治理结构,聚焦重大合同与经营风险、职工安置及人力安排、内部控制与合规机制等。


之所以采用这种分类,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将企业基础合规(涵盖主体资格、治理结构等)和资产清单放在同一模块,有助于快速掌握企业的真实资产状况,可用于清偿债权人的资产情况,重整需要保留以及在破产程序中需要处置的资产情况;第二,将债务与潜在义务(包括债务、税务、诉讼等) 单独成模块,可系统识别各种已知或潜在经济责任,特别是隐性债务和或有负债,有利于投资人精确把握破产企业的债务情况并测算投资成本;第三,将经营与治理结构(聚焦合同、人员、内控) 单独成模块,便于评估企业未来可持续经营能力、核心人员稳定性及投资实施的可行性。


下面将针对上述三大模块,分别说明具体核查内容以及实务中可采取的核查方法,以便投资人在尽职调查中高效、精准地获取必要信息,为重整投资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一、企业基础合规与资产清单


在企业基础合规与资产清单模块,投资人需重点核查企业主体资格、注册资本、股东及治理结构、资质证照,以及主要资产状况。具体而言,应确认企业是否合法设立,注册资本是否实缴到位,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或其他可能影响资本充实的行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且重大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同时,应核实企业特许经营资质、行业许可及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的权属及有效期;对主要固定资产及核心财产(房产、土地、机器设备等)进行权属核查,确认是否存在抵押、查封或权属不明的情况。另外也提请投资人判断资产,尤其是抵押资产是否系重整所必需,并据此判断与抵押权人的谈判策略和重整程序中财产变价策略。


在“怎么查”方面:


首先,投资人律师可先审查直接能公开获取的企业资料,包括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章程及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以及出资证明、验资报告等,以核实企业主体资格、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情况。随后,结合评估报告(若有),进行实地资产核查,结合不动产登记及动产登记公示系统核对抵押、查封及质押状态,确保资产权属和现状清晰。对于此类基础信息,若尽调时间有限,投资人通常也可以结合管理人的调查结果来判断。


其次,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通常管理人是信息披露的法定主导方,建议投资人律师与其建立系统化的沟通机制,以确保获取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这一机制既包括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尽调清单并收集相关的资料,也涵盖在债权人会议或投资人协调会上与管理人面对面沟通及其他线上线下的沟通。需要说明的是,建议投资人律师优先调取管理人制作的财产状况报告、债权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分析报告(若有)等,并通过比对企业提供资料或公开检索信息,核实信息完整性和潜在风险。如发现关键资料缺失,可在投资安排中设置条件性条款,将潜在信息缺口风险制度化防控。


此外,投资人律师还可从其他渠道补充信息。比如与企业实控人、财务负责人、运营管理人员等进行访谈,了解资产入账和支付对价情况;必要时走访政府审批机关或知识产权登记部门,核实资质证照和无形资产权属;结合公开信息、新闻报道、行业监管信息等,对企业经营及资产情况进行交叉验证,从而形成完整、可操作的资产和合规认知。


通过上述多渠道核查,投资人可以对企业核心资产和合规状况形成全面认知,明确资产价值及可操作性,判断资本实缴真实性,及时发现潜在瑕疵(如抵押权未披露、资质失效),并据此调整投资估值或投资结构,为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提供具体依据,确保资金投入后可安全落地并发挥最大价值。


二、债务与潜在义务


在债务与潜在义务模块,投资人需全面梳理企业的已知债务、隐性债务、或有负债、税务及财政补贴情况,以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具体而言,建议核查企业已申报的债权及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情况,破产衍生诉讼情况,识别表外债务、关联交易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潜在的担保责任、工程垫资、合同履约风险等。隐性债务包括未在账面披露的关联方担保链、未申报的或有负债、潜在诉讼赔付责任等,需要通过穿透分析识别。此外,还应审查企业是否存在拖欠税款、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享受不合规的情况,以及重整期间依法合规缴税情况,确保投资后不承担额外税务或合规风险。重大诉讼、仲裁及执行案件也需重点关注,尤其是企业作为被告的未决案件及劳动仲裁案件。


在尽调过程中,也建议重点关注主要债权人的诉求,为后续投资方案设计和投资成本预测做好准备。


在“怎么查”方面:


投资人律师可首先查阅债权表、法院裁定书等,对于存疑的重大债务,可通过企业内部财务及合同资料,利用银行流水、合同履约记录及关联方往来明细,乃至审计专项报告等方式进行穿透核查,以验证债务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可参照管理人制作的财产状况报告、债权审核情况及审计资料进行交叉比对,确保信息全面、准确。对于潜在担保责任和隐性债务,可结合企业合同、抵押登记信息及第三方核查(如银行、交易对手访谈)进行分析,对于不确定的债权,在投资协议中做特别说明或者特殊的安排。


税务及财政补贴情况核查,可通过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财政补贴凭证及企业财务报表交叉验证,并在投资协议中约定条件性支付、补偿机制或信息披露前置条款,以防历史税务或补贴风险影响投资收益。


重大诉讼、仲裁及执行案件则需收集起诉书、裁判文书、仲裁裁决及执行信息,必要时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查询案卷材料,并在重整计划中明确债务清偿顺序及投资人权益保护条款,实现潜在义务风险可操作化管理。


通过上述多渠道核查,投资人可全面识别企业潜在负债和法律义务,量化表内外债务及关联方风险,提前识别隐性责任对投资回报率及投资结构的影响,结合投资协议设计、条件性条款安排等,能够将潜在风险制度化控制,确保投资方案覆盖各类潜在责任,避免承担不可预见债务,同时为投资金额、权益安排及担保条款设计提供可靠数据和可执行依据。


三、经营与治理结构


在经营与治理结构模块,投资人需重点关注企业的核心业务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关系、合同履约及待履行合同情况、管理层及核心员工安排、内部治理机制、重大经营决策程序,以及潜在运营风险。具体而言,应评估企业主营业务的持续性与盈利能力,重点客户和供应商是否稳定,重大合同是否存在解除或违约风险;管理层是否稳定、核心团队是否具备继续经营能力,以及人事结构、薪酬体系和激励机制是否合理且符合法规要求;同时,还需关注企业内部治理流程是否健全,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以避免投资后运营出现制度性漏洞或管理风险。


在“怎么查”方面:


投资人律师可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查阅企业内部文件,包括业务合同、供应商和客户协议、内部管理制度、员工劳动合同及薪酬档案、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等,以了解经营业务及治理结构的合法性和稳健性。其次,通过向管理人尽调,并同步与管理层、核心员工及财务负责人访谈,获取对企业运营、合同履行及人事管理的第一手信息,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事项进行沟通确认。必要时,可通过列席债权人会议、参阅管理人报告等,了解企业经营方案、管理人对业务风险的评估及计划执行情况。尤其对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与管理人确认哪些合同已经继续履行,对于继续履行的合同,判断在重整期间可能产生的共益债务。此外,结合公开信息、行业数据及第三方报告,对企业业务模式和市场前景进行交叉验证,形成更全面的判断。


通过上述多渠道核查,通过该模块核查,投资人可以掌握企业真实运营能力、核心管理团队状况及治理机制健全性,识别合同违约、核心员工流失、管理漏洞等可能影响重整成功的风险,为投资方案中业务承接、人员安排、薪酬激励及运营改进提供具体依据,确保投资资金能够有效支持企业顺利恢复运营,实现预期回报,并为投资条款设计提供可量化决策依据。同时,可以结合破产程序,积极与管理人沟通,将后续经营所不需要的资产在破产程序中予以处置;对于非核心人员,也可考虑在破产程序中予以安置。


第三部分:尽职调查结果应对与投资策略设计


完成尽职调查后,投资人的核心任务是将获取的企业资产、债务及经营治理信息转化为可操作的投资方案,并结合破产重整程序特点,制定应对策略和投资条款设计,确保投资可落地、风险可控。针对前述三大模块,具体应对策略如下:


一、企业基础合规与资产清单模块的应对


调查发现企业主体资格、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资质证照或核心资产存在瑕疵时,投资人应结合管理人相关报告制定风险缓释方案。实务中可采取的策略包括:对发现的资产权属不清、查封抵押或资质失效问题,与管理人沟通,争取在破产程序中予以解决(例如完成解封),或者在重整计划中明确处置方式或清理步骤;在投资协议中设计条件性投资款支付、资产权属确认条款或追索权条款,确保投资资金用于清偿债权人和实际可控资产。对于核心资产价值存在不确定性,可结合第三方评估报告或实地核查数据调整投资估值和投资结构,并在重整计划中提出优先认定资产权属的条款,以降低后续争议风险。


二 、债务与潜在义务模块的应对


针对已知债务、隐性债务、或有负债、税务及财政补贴问题,以及重大诉讼、仲裁风险,投资人应结合重整程序设计应对策略。首先,对于可能影响投资权益的隐性债务或未申报债权,可在投资协议中进行预留、或者通过对未债权申报的失权制度安排等处理,以减少投资风险或降低债务规模。或者,投资人亦可考虑通过“出售式”方式规避或有债务风险。具体而言,破产企业将资产出资到新设公司,投资人获得新设公司股权,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用于清偿破产债权,投资人不直接持有债务人股权,以此隔离破产企业或有债务对投资人的影响。其次,对于税务风险,应就破产受理日前的历史税务,与管理人沟通,请税务局就此进行债权申报。对于破产重整期间发生的应缴纳税款,请管理人依法予以缴纳。对于未决诉讼、仲裁或执行案件,可结合法院或仲裁机构材料评估潜在赔付责任,并在投资方案中明确债务优先顺序、预留偿债资金。整体目标是在投资协议和重整计划框架下,将潜在义务的风险量化或者降低并设计可执行的风险缓释措施。


三、经营与治理结构模块的应对


针对企业核心业务、合同履约、管理层及职工安排、内部治理流程等发现的问题,投资人应以投资方案和重整计划调整为结合点进行应对。投资人可利用破产程序,保留核心业务,砍掉亏损业务;解除无需再履行的合同;保留核心人员,解除安置非核心人员;同时对公司治理机构进行调整。


在此基础上,投资人律师应结合调查发现,将关键经营风险的应对措施进一步纳入重整计划与投资协议中,形成制度化保障。例如,在重整计划中明确核心合同的履约保障机制、设计管理层留任激励方案、清晰划分关键岗位职责,并设置由管理人或董事会监督的运营风险监控与报告机制;同时,在投资协议中设计条件性付款或履约保证条款,确保投资资金精准用于可控的业务运营。


通过这些措施,投资人既可控制投资风险,降低投资额度,又能确保资金投放后企业顺利恢复运营,实现投资价值。


四、综合策略与投资决策指引


在重整程序框架下,投资人律师尽职调查结果不仅用于评估风险,还直接指导投资条款设计、资金安排、股权结构、治理安排及核心人员激励方案。投资人律师需将调查发现与投资协议内容、重整计划草案紧密结合,设计可操作、可执行、可落地的投资策略。同时,通过与管理人和主要债权人的沟通,在成本可控情形下,设计有利于主要债权人表决通过的方案。最终,尽职调查成果转化为投资决策依据、合同条款设计及投资执行指南,实现信息采集—风险识别—投资策略闭环,保障重整投资的合法性、可行性和收益可预期性。


第四部:结语


破产重整投资人律师尽职调查不仅是信息收集的过程,更是投资决策、风险管理和投资方案设计的核心环节。通过系统化、可操作的核查与应对,投资人能够在复杂的重整环境中识别风险、量化义务,并将调查成果转化为可落地的投资策略,为重整投资的成功提供坚实保障。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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