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主动披露制度作为一项鼓励市场主体自我纠正的容错执法机制,自推行以来广受关注。9月28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新版主动披露公告,一方面进一步放宽涉关类 违规行为适用免罚的政策力度,另一方面对涉检类违规行为免罚条件做了明确并对使用范围做了调整。本文结合主动披露制度的政策演变情况,对本次新规调整的事项进行分析,期待能帮助读者进一步理解和运用好海关的主动披露制度。
一、涉税(含出口退税)违规行为免罚的主动披露时限从6个月放宽至1年
放宽至1年是在征求意见期间做的重大调整,也是本次政策调整的最大亮点之一。这一调整一方面顾及了企业向海关主动披露前自查和准备工作所需耗费的大量时间 ,另一方面更是将原先只有AEO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的优惠政策 惠及全部进出口企业,力度不可谓不大。
涉税违规行为是最早正式适用主动披露免罚政策的违规行为,自2019年10月实施以来已经历6年时间。免罚的披露时限经历了最初3个月延长至6个月,以及目前进一步放宽至1年的多轮调整。这不由不让人期待,今后是否有可能会进一步放宽2年,甚至彻底取消披露时限的限制(因为通常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时限是2年)?
笔者建议披露时限的限制可以考虑取消。一方面,如认为主动披露的法律基础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轻微免罚” ,那么披露时限和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并无直接关联。另一方面,既然3个月可以放宽至目前的1年,那放宽至2年也不应该存在技术障碍。笔者认为,既然是一种容错机制,惩罚企业没有尽早向海关主动披露并无太大必要性。此外,如不取消时限限制,放宽至1年后 AEO高级认证企业比一般企业可享有更高层次的守法便利优惠政策该如何体现?
二、取消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行为主动披露免罚的限制条件
按照官方解读 ,该调整主要是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公告〔2023〕182 号)保持立法一致。理论上违规行为分为“程序性违规行为” 和“实质性违规行为”。笔者认为,本次的调整实际上回到了主动披露制度成形阶段(最初为“主动报明”制度)对该类违规行为的处理思路,进一步展现了主动披露“程序性违规行为”可以免罚的深层逻辑。
三、关于涉检违规行为主动披露免罚规则的调整
本次调整的内容有两点:一是参照《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 的标准,将前提条件统一设定为“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货值在50万元以下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3万元以下”,官方解读认为这一条件设置较为科学合理,适合作为主动披露免罚条件,也与《行政处罚法》轻微免罚规定契合 。二是删除了原先进出口食品安全类违规行为和报检代理人未尽合理义务或工作疏忽导致骗取证单的行为,新增加3类 可主动披露免罚违规行为。
长期以来涉检处罚体系较为庞杂,而且目前哪些涉检行为可以适用主动披露免罚仍处于探索阶段。笔者建议,在本次调整已经设定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增设“兜底”条款,避免产生其它情节确实轻微但因未被列入列举涉检违规行为范围而导致主动披露后难以享受免罚政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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