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发布 / 君合法评 / 君合法评详情

以典型案例树立示范,创新打破基金僵局——简评《私募投资基金典型案例》

2025.11.05 张愉庆

2025年10月28日,北京金融法院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2025金融街论坛年会共同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典型案例》。稍早之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变更备案指引》)。这两份文件实为行业自律组织与司法机关及时响应解决私募基金行业难点问题的迫切诉求、打破基金僵局的重要指引性文件和参考案例,值得仔细研读和深入研究。


在私募基金行业中,已经发生多起管理人失联、失能导致基金运作陷入僵局的情形,投资者一方面对基金运作和投资情况不了解,另一方面苦于救济手段有限,往往陷入不知所措的局面。即便针对基金管理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要求披露基金运作信息或者赔偿损失,也难以得到实际执行。因此,解决这一行业堵点、难点问题就显得极为迫切,既需要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持续调研和推动规则完善,也需要裁判机构在个案中及时响应合法合理的救济诉求。


通常而言,打破基金僵局包括投资者自行组织清算、变更管理人以及选举投资者代表等方式。上述两份文件就聚焦于此,其中的案例1更是直接涉及投资者自行组织清算和选举代表两个密不可分的方面;案例2则是在执行程序中通过“反向担保”机制突破基金尚未完成清算的障碍,颇具创意。笔者以下对两个典型案例予以简要介绍和分析。


典型案例1:依法确认基金代表法律地位,为投资者维权奠定坚实基础


案例1涉及两层契约型基金架构,两层基金的管理人为同一公司。由于管理人因失联而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基金运作和投资者权利保护遭遇重大障碍。两层基金的投资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终止基金运作、成立清算组、并授权L某等人代表基金处理后续清算及对外维权事宜。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L某代表基金要求接受基金委托实施委托贷款的B银行提供贷款相关信息资料。该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L某是否有权代表基金提起诉讼,是否为适格的诉讼主体。北京金融法院二审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契约型基金的权利组织,管理人失联后,投资者可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代表提起诉讼向基金交易关联方主张权利。


案例1的重大意义在于法院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的人员有权代表基金提起诉讼,解决了代表权和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这是契约型金投资者维权需要跨过的首要且关键门槛。契约型基金没有法律主体资格,由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外签署合同和实施交易,在管理人失联、失能的情况下,投资者自身不能直接接管基金财产和组织实施清算。这种情况下,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进行基金清算和授权特定投资者代表基金,是务实且可行的做法。但在实践中,第三方可能对此种方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存在顾虑。司法的及时确认一方面能够保障投资者和基金利益,另一方面也使得第三方合理信赖被授权人员的资格和权限,进而合理配合投资者采取措施维护基金合法利益。


在具体操作上,以下几个方面值得特别关注:


第一,无论是投资者自行组织清算、变更管理人,还是选举投资者代表,都需要首先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且作出有效决议。《变更备案指引》第四条明确要求,基金合同中应当作出相关约定,尤其是订明会议的召集主体、召开方式、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比例、生效程序等;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下,变更管理人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同意。前述规定增强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的可操作性,表决比例的要求则成为法律或者基金合同未规定情形下的缺省设置,有助于明确预期、预防纷争。无论是基金管理人,还是投资者,都应当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完善合同内容。若基金合同中有关召集、召开和表决机制等事项的约定不明确,可能在后续执行中产生纷争,增加维权的障碍和成本。


从文字表述来看,《变更备案指引》关于三分之二表决比例的要求直接针对变更管理人事项。修改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同样属于基金重大事项,在法律没有规定以及基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可以参照变更管理人的表决比例要求执行。关于授权基金代表的表决权比例,《变更备案指引》未做明确规定,实务操作中,为稳妥起见,同样可以参照该指引执行,当然这并不排除基金合同作出不同的表决比例约定。


第二,重视公证或者法律意见书的重要作用,强化决议可信度。《变更备案指引》第七条规定,对于存在特定情形的原管理人(失联、失能的常见情形,例如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宣告破产、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无法取得有效联系等),变更管理人的程序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者由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变更的除外;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应当对投资者会议的召集及决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公证和专项法律意见的引入,有助于协助投资者完善会议召集和召开、表决程序,确保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减少纠纷。


虽然《变更备案指引》未对指定和授权基金代表事宜提出公证或者专项法律意见的要求,在实务操作中,仍有必要参照执行。尤其是,基金代表未来需要以基金的名义对外行事,包括与投资所涉相关方的沟通、签署必要文件、甚至代表基金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第三方往往需要审查其授权的来源和资格,如果有公证书或者专项法律意见,对于打消第三方(包括立案审查部门)的顾虑会有很大帮助。案例1正是此方面的典型代表,具有重要的规则示范价值,有助于减少投资者维权和打破基金僵局的成本。


第三、关注基金自身的内部治理机制,灵活采取措施维护基金和投资者权益。案例1系针对契约型基金,而且涉及两层基金,两层基金的管理人相同,相应地需要在两层基金层面采取措施。如果是一层基金,那么处理起来更为简单。如果是合伙型、公司型基金,则需要结合其自身的内部治理机制和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灵活采取措施。比如,就合伙型基金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可以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就公司型基金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也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机制。据此,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拥有提起代表诉讼的法定救济途径。但是,前述规定仅是针对代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在此之外的活动则需要结合合伙企业、公司的治理机制来实施,例如及时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代表合伙企业或者公司从事相关活动,维护基金和投资者利益。


最后,无论是什么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包括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契约型基金合同等)都是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的重要组织文件和具体权利义务约定的载体。无论是诉讼、仲裁还是调解等争议解决途径,基金合同都是识别和判断各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因此,合同各方务必要重视合同内容的完备性和针对性。对于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没有规定的事项,如果基金合同有较为明确的约定,将特别有助于减少分歧、节约维权成本。


典型案例2:巧用“反向担保”机制,创新打破基金清算僵局


案例2也涉及两层基金,聚焦于在底层基金未经清算的情况下如何执行其财产,具体案情为:上层A基金的投资者取得胜诉裁决,要求A基金管理人以A基金财产向其支付赎回款。A基金无可供执行财产,仅持有下层B基金的全部基金份额,但B基金的管理人失联,无法进行清算,导致B基金无法向A基金支付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此种情况下,法院可否直接执行B基金的财产用于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若B基金的债权人提出异议如何处理?在该案中,投资者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申请执行B基金财产,如B基金潜在债权人出现并主张权利,投资者愿意在本案执行B基金财产范围内以其担保财产赔偿。法院对此申请予以准许,引入担保机制平衡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与基金潜在债权人救济之间的关系,打破B基金层面的清算僵局,创新了执行工作机制。


案例2极具创新性,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投资者有权执行的是A基金所持有的B基金份额(属于A基金的财产),而非B基金的具体财产,而本案执行的是B基金的财产,突破了法律关系的界限;第二,从清偿顺序的角度看,基金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基金债务,然后才能向投资者分配,这就要求先进行基金清算,而本案相当于B基金未经清算而直接向其投资者(A基金)分配了基金财产,突破了清偿顺序要求。


上述两个方面的创新突破,可能会影响B基金潜在债权人的利益。为了平衡B基金潜在债权人的利益和投资者的债权实现,本案引入了投资者提供担保的机制。该担保由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投资者提供,与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担保系由被执行人或者第三方提供所有不同,类似于“反向担保”,颇具创意。


我们也注意到,本案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许也是法院愿意接受“反向担保”机制、打破B基金清算僵局的重要考虑因素。比如,作为债务人的A基金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持有B基金的“全部”基金份额;又如,B基金“可能存在”潜在债权人。如果A基金持有的是部分基金份额,或者能够确定B基金存在债权人,甚至债权人提出了异议,那么是否能够如本案一般推动执行,或许需要更多的考量和平衡。另外,案例2未提及担保的细节,司法实践中的担保方式通常包括现金、实物或者第三方(如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保函或保证等,司法机关对于不同担保方式的接受程度和审查要求往往不同,在具体操作时需要特别关注。


无论如何,案例2都为私募基金行业提供了一种打破基金清算僵局的新思路和新视角,值得借鉴。尤其是,法院在面对执行难题时的创新勇气,令人赞叹。较之于快速发展、求新求异的商业活动,司法往往比较谨慎,然而及时响应行业合理诉求,也是司法裁判活动有效定分止争和引导确立行为规则的应有之义。我们特别期待司法机关能够加强与行业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沟通,及时了解、掌握和研究行业疑难法律问题,通过司法裁判建立示范,共同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君合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同时还与亚欧主要国家最优秀的一些律师事务所建立Best Friends协作伙伴关系。通过这些协作组织和伙伴,我们的优质服务得以延伸至几乎世界每一个角落。
北京绿化基金会与君合共同发起的“北京绿化基金会碳中和专项基金”,是中国律师行业参与发起设立的第一支碳中和专项基金。旨在充分利用公开募捐平台优势,积极联合社会力量,宣传碳中和理念,鼓励和动员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增汇减排”、“植树造林”等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