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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剖析美国对华海事 301 调查 —— 各方评论与中企未来应对策略分析

2025.07.02 周勇 (字智勇) 王进 李若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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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 1 本次对华海事301报告的关键词“词云”


背景介绍


2018年以来,美国多次运用《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发起对华贸易调查并加征关税。最新一轮的“对华海事301”调查聚焦于中国在船舶制造、航运物流等海事领域的竞争优势。2024年4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应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等工会请愿正式启动对此领域的301调查。调查报告于2025年1月16日发布,认定中国针对全球造船、航运和物流行业的主导战略属于“不合理且可采取行动”的不公平贸易做法。美方声称,中国通过巨额补贴、产能扩张和对数字物流的控制等手段获取行业主导地位,损害了美国相关产业的竞争力和国家安全。上述报告为美国政府在后续对华贸易救济采取强硬措施奠定了基础。2025年初,新一届美国政府将此视为亟需应对的问题,并迅速酝酿对华制裁方案。


2025年4月17日,USTR公布了对华海事301调查的行动方案。由于这一方案属301调查框架下的新关税措施,业内也简称其为“对华海事301关税及费用”。方案涵盖对中国航运服务和相关产品的多项惩罚措施,并于公告发布后进入实施程序,对中美跨境航运贸易产生直接影响。


一、核心条款与实施安排:美国对华海事301关税及费用措施解析


最新对华海事301关税及费用措施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三项附加费+一项运输限制”,并配以明确的时间表和适用范围。主要条款如下:


  • 180天宽限期:自2025年4月17日起,对华海事301关税及费用进入180天过渡期,至2025年10月14日之前,附加费税率暂定为0。这意味着相关措施在公布后给予企业半年缓冲,在此期间进入美国的航运服务不收取额外费用。宽限期结束后,未宣布进一步延长期限,届时各项收费将按计划启动。


  • 对中国航运运营方的附加费:自2025年10月14日起,凡由中国籍或受中国控制的船舶运营人运营的船舶,每次靠泊美国港口须缴纳按净吨计的服务费。起始费率为每净吨50美元,之后每年递增30美元,至2028年4月17日达到140美元/净吨。该费用按航次收取(每艘船每次入境美国付一次),且每艘船每年最多收取5次,以避免过频收费累积过重负担。这一条款实际上针对中国航运公司及其船队,旨在提高中国船舶赴美航线的运营成本。需要强调的是,USTR对于何种情形认定为“中国籍/受控”有广泛定义,包含股权≥25%由中资持有等多种判定标准1。因此,即便是非中资控股但有中方参股的航运公司,也可能落入收费范围。


  • 对中国建造船舶的附加费:2025年10月14日起,对于在中国建造、但由非中资运营人的船舶(除特定豁免情形外),每次进入美国港口亦将被征收附加费。计费标准根据船舶载重净吨或卸载的集装箱数量择高适用:按吨计费起始为18美元/净吨,逐年递增至2028年的33美元/净吨;按箱计费则从每箱120美元起,逐年增至2028年的250美元/箱。两种方式相比,集装箱船通常按箱费计征,大宗散货船则按吨计征。此项费用主要针对外国航运公司拥有的“中国造”船舶,意在削弱中国船舶在国际航运市场的吸引力。为平衡各方利益,措施纳入了一系列豁免条款,包括:美国公司75%及以上持有并控制的船舶、空载/压舱驶入美国的船只、小型及中型船舶(如集装箱船载箱量≤4000TEU等)、近海短途航线船舶(航程<2000海里)、专业化学品船,以及参与美国国防战略运输计划的船只等可免于此附加费。这些豁免旨在保护美国本土利益和特定细分行业,但总体上大部分远洋航运的中国建造船仍在征费范围内。


  • 对外国建造的汽车运输船附加费:自2025年10月14日起,所有非美国建造的汽车运输船(即滚装船/车船,无论运营方国籍)在首个180天宽限期后,将统一按船舶汽车运力单位(CEU)征收附加费,每单位容量150美元。例如,一艘载车量为5000辆的滚装船,每次进美需缴纳约75万美元附加费。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建造的车辆运输船不重复适用中国专项附加费,而是直接按本项统一征收。这一措施超出了针对中国的范围,欧洲、韩国、日本等国制造的滚装船也需缴费,引发各界对其合法性的质疑。USTR声称此举是为扶持美国本土造船业进入汽车运输船市场,但也有观点认为其与调查针对中国的不公平行为缺乏直接关联。


    此外,根据USTR于2025年6月12日发布的《拟议修改公告》2,美方拟对原有附加费用制度作出技术性修正,将原本部分船舶附加费用的计费单位从“车辆等效单位”(Car Equivalent Units,CEU)调整为“净吨位”(Net Tonnage),以增强管理便利性并防止逃避计费。此次调整主要针对“在美运营的中国籍船东或中国制造的船舶”,不再以运载车辆数量为征收基准,而统一按船舶净吨位进行征收。这一变化将改变船舶的税负结构,可能对中国及第三国船舶公司产生重大运营影响。


    需特别指出:该修改目前仍处于“征求公众意见”阶段,尚未正式通过或生效,公众可于2025年7月7日前提交反馈意见。USTR将在听取各界意见后决定是否实施该计费方式调整。


  • 美国液化天然气(LNG)出口运输限制:针对超大型LNG运输船,美国没有立即征收附加费,但采用预约式的“本土船舶承运比例”制度。根据公告,自2028年4月17日起,美国颁发的LNG出口许可将附加要求:每年一定比例的出口LNG必须由“美国建造、美国籍船东/运营”的LNG运输船承运。初始比例很低,此后分阶段逐步提高,22年内由0逐步增至15%(预计2047年达到15%)。这项长期规划旨在通过政策引导渐进式重建美国LNG运输船队。规则还设有豁免/缓冲机制,相关运营人可通过向美国船厂下达3年内可以交付的LNG运输船订单的方式,申请为期三年的临时豁免。若届时未能按期交付,美方将立即补征此前豁免的运输量比例要求。LNG运输船运输限制的特别之处在于,未来即使中国建造的LNG运输船进入美国港口本身不收费用,但从2028年起美国出口商在选择承运船舶时必须满足一定的美制船比例。此举被视为变相鼓励建造美国LNG运输船,以逐步减少对中国等国造船的依赖。


    需要重点强调的一点是,根据USTR于2025年6月12日发布的《拟议修改公告》,USTR提出了拟对LNG运输船作出的两项调整:一是删除原第(j)段条款,即暂停赋予其在中国未满足条件时暂停LNG出口许可证的权力,并声明该删除将追溯适用于2025年4月17日之后,以缓解该条款对美国能源出口行业的潜在干扰;二是征求意见是否应将数据申报义务及附加限制适用于船舶所有人或运营人,而不仅限于航次执行主体。上述变动均尚处征求公众意见阶段,未正式生效,能否最终实施将视USTR后续公告及意见反馈结果而定。


  • 激励措施:为提高上述政策的可接受性,USTR设置了费用减免激励条款:如果受影响的船东订购并实际接收一艘美国本土建造的新船,可就旗下特定船舶申请最长三年的附加费豁免。豁免在新船下单后即生效,持续至交付为止,但不超过36个月。若三年内新船未交付,则此前豁免的费用需立即补缴。该条款旨在通过经济诱因鼓励全球航运公司向美国船厂下单。不过,由于美国商船建造能力有限、成本高昂,这一激励实际效果有待观察。


状态

关税/限制项目

对象

计算基础

特殊说明

收费进度

已实施

服务费:由中国公司运营或拥有的船舶

中国运营商或船东的任何船舶

每净吨(Net Tonnage)

每条船每年最多收取5次

$0(180天宽限期)→ $50 → $80 → $110 → $140/净吨(每年上调)

已实施

服务费:中国建造的船舶(非中国公司运营)

使用中国建造船舶的非中国运营商

两者择高:每净吨或每个集装箱

豁免情况详列,如美国政府项目船、空船、小船、短程航线等;若订购美造船可获最多3年暂停征费

$0(180天宽限期)→ $18 → $23 → $28 → $33/净吨

$0(180天宽限期) → $120 → $153 → $195 →   $250/集装箱

已实施3

服务费:外国制造的汽车运输船(Vehicle Carrier)

使用非美国制造汽车运输船的运营商

每汽车当量单位(CEU)

订购并接收等容量美造船可获最多3年免征

$150/CEU

已实施

LNG出口运输限制

液化天然气出口运输服务

按比例逐年提升对美建美旗船的强制运输比例

订购美造船可获3年临时许可;仅适用于LNG运输船,不叠加其他费用

从2028年起1%,每年逐步上调至2047年15%

尚未实施

货物类额外加征关税(拟议)

STS起重机、集装箱、底盘车等中国制造货物

货物类别及编码(如8609.00.00等)

涵盖中国制造或含中国组件的全球制造设备;已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达100%加征


综上,对华海事301关税及费用政策将在2025年下半年逐步生效,并于2028年达成既定费率和初始承运比例要求。值得关注的是,2025年4月公布的措施还包括提议对部分中国制造的港口装卸设备加征货物关税,例如:对中国产的岸桥起重机额外征收最高100%的关税,特定集装箱、底盘及零部件额外加征20%至100%关税。这意味着美国不仅针对海运服务环节收取附加费,也试图通过提高相关货物关税来打击中国在港口设备等领域的出口竞争力。总体而言,该系列措施体现了美国以非常规手段干预市场竞争的意图,一方面直接提高中国船舶和航运服务进入美国的成本,另一方面施加压力促使航运业者购买美国制造的替代产品和船舶,从而实现“复兴本土造船和航运业”的战略目标。


二、各方评论与业内观点:数据透视下的支持与担忧


美国对华海事301关税及费用措施一经推出,立即在业内和公众中引发热议。在2025年3月的听证会和随后的公开评论征集中,USTR共收到将近600条书面意见。我们对这些评论的文本进行了情感与内容分析,结果显示,中立态度的意见占据绝大多数,而明确表达支持或反对的观点则相对较少。其中,中性意见约514条,占比超过80%;明确表示正面支持措施的约110条,占17%左右;而直接反对的评论仅有区区4条,不到总数的1%。这一情感分布表明,绝大多数评论者以分析和观望的理性态度看待本次政策,只有少数明确站队赞成或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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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的词频分析也印证了上述判断。在中性评论中,高频出现的词汇主要是功能性词语,其次是与政策内容直接相关的关键词,例如“proposed”(拟议)和“USTR”(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分别出现了64次和58次。进一步的词频分析也印证了上述判断。在评论文本中,高频出现的形容词多为中性或功能性的形容词,用于描述政策本身的性质或影响,而非表达个人立场或情绪倾向。例如,英文中“reasonable”(合理的)和“significant”(显著的)分别多次出现,这表明评论者在描述政策时倾向于使用描述性语言,强调其技术特点、适用条件或潜在后果,而非简单作出价值判断。总体来看,评论文本展现出一种审慎评估、理性分析的语气,显示出业内对该政策普遍持有的是一种关注细节、衡量利弊的务实态度,而非激进支持或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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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2 所有公众评论中形容词汇总,以出现频率统计绘制的“词云”


从具体观点看,支持措施的一方主要集中在美国本土相关利益群体。他们认为中国政府长期通过补贴等手段壮大航运和造船业,削弱了美国的产业基础,因此USTR的行动是“朝着正确方向迈出的一步”,有助于维护美国海事领域的公平和国家安全。一些支持意见强调,美国必须“竭尽所能保护本土海事产业”,认为对中国航运征费、限制有其正当性。这类观点将对华海事301关税及费用措施视作美国振兴自身航运造船业的必要手段,带有明显的产业保护和爱国情绪。


相比之下,持审慎和质疑态度的意见占多数。这些观点大多并未情绪激烈地反对政策,而是提出了诸多现实层面的担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 美国造船产能与成本问题:很多业内人士指出,美国商船建造能力长期萎缩,目前每年实际交付的商船不足五艘,难以承担替代进口的重任。与之相比,中国船厂年造船上千艘且成本远低于美国。正如USTR官方在其新闻稿中所述:“中国每年交付约1700艘商船,而美国不到5艘。即使政策刺激需求,美国船厂也无法在短期内迅速扩产满足市场需要4”。此外,美国新造船成本普遍比亚洲高出30-50%,即便强制要求使用美制船,船东也可能因经济因素却步。综上,不少意见质疑短期内美国造船业难以因这项政策受益,反而可能因赶造能力不足而错失航运市场机遇。


2. 成本转嫁与供应链影响:相当多的评论关注到,征收附加费和高关税的直接后果将是成本上升。航运公司为弥补费用势必提高运价,而最终埋单的将是依赖进口的美国消费者和下游行业。例如,有港口和物流企业提交意见称,附加费将迫使部分远洋航线改道邻国港口(如墨西哥),然后再通过陆路将货物运入美国。这不仅削弱了美国港口业务,还可能造成美国海关和边境的负担激增,产生新的物流瓶颈。更有评论列举了消费电子、零售、汽车制造、农产品等多个行业可能面临的连锁反应—海运成本上升将推高商品价格、延长交货时间,甚至导致供应短缺,使美国经济承受通胀压力和效率损失。总体而言,持谨慎观点者普遍认为短期内此举弊大于利,即美国消费者将首先感受到涨价和等待,而所谓重振造船业的长期好处则非常不确定5


3. 国际应对与政策有效性:一些评论把这项措施置于更广阔的国际博弈视角下考量,认为中国及他国可能采取反制行动。如果中国对美国出口商品实施报复性关税,将打击美国出口商(尤其农产品、能源等领域)。同时,有观点直言这些举措更像地缘政治姿态,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效果——“美国政府与其说真能借此复兴船舶工业,不如说是在向中国展示强硬立场”。他们担心贸易冲突升级,最终扰乱全球航运贸易秩序,而美国未必能从中获得预期利益。


综合来看,各方评论呈现出“少数支持、普遍担忧”的格局。支持者着眼于产业保护和国家安全,反对者则强调经济现实和全球影响。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这些观点提供了重要参照—美国国内舆论虽然不乏强硬声音,但也有大量专业意见质疑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这意味着对华海事301关税及费用措施未来的走向和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中国企业在制定应对策略时需要全面衡量各种可能情景。


三、中资企业的挑战与未来应对策略


面对美国对华海事301关税及费用政策的落地,中国航运、物流及广泛出口企业将不可避免地遭受冲击。根据前述分析,我们总结出中资企业面临的主要挑战如下:


风险类型

简要说明

1.航运成本大幅增加

随着每吨附加费逐年上调,中国航运公司赴美航线的成本显著增加。运价提升将压缩出口企业的利润空间,削弱其在美国市场的价格竞争力。

2.造船与配套产业受挫

美国对中国建造船舶及配套零部件叠加高关税,直接推高造船成本。国际船东基于经济考虑可能转向非中资船厂下单,影响国内船厂接单能力。

3.贸易合同履约风险

高额附加费及政策不确定性加剧了贸易合同履约难度,尤其在费用承担条款上的争议频发。进出口双方违约、毁单或拒收的风险随之上升。

4.物流异常与额外损失

新政施行前后可能出现客户弃单、港口货物积压等物流异常情况。相关仓储、滞港、空舱费用最终由中方企业承担,直接带来经济损失。

5.航线调整与合规负担

为规避征费,中资企业需调整航线安排并强化申报义务履行。美方对“中资控制”的定义广泛,企业需加强合规识别与内部控制,确保风险可控。


尽管挑战严峻,中国企业并非无计可施。基于政策趋势和行业特点,我们提出以下应对策略建议,帮助企业降低冲击、化解风险:


应对策略要点

简要说明

1.密切关注政策动向,优化航运安排

紧盯对华海事301关税及费用政策进展,合理安排出货节奏。利用宽限期抢运,提前出货规避附加费;同时评估航线重组与非中资合作运营等路径,降低费用冲击。

2.调整合同条款,明确费用分担机制

优化国际贸易与物流合同,优先选用FOB等有利术语。引入关税调价或税费承担条款,将不确定政策成本合理转嫁或共享,防范合同履约纠纷。

3.梳理供应链与市场布局,增强抗风险能力

拓展多元市场,避免对美出口集中度过高。评估第三国中转模式可行性,调整销售与制造策略,以增强整体供应链的弹性与灵活性。

4.加强行业协作与合规筹划

依托行业组织传递政策诉求,发挥政府对话平台作用。内部设立合规响应机制,识别“中资”风险点与豁免机会,配合美方规范操作降低违规风险。

5.强化成本控制与长期战略部署

通过管理提升与技术优化抵消成本上升压力。灵活调整出口报价、提升作业效率,同时布局海外仓、码头或合资产能,增强全球应对能力。


结 语


美国发起的对华海事301关税及费用调查是中美经贸摩擦在海事领域的延伸和升级。对于中国出口企业和航运物流业者而言,这既是一次重大挑战,也是倒逼企业提升抗风险能力的契机。我们在本文中梳理了政策背景、核心条款及各方反应,希望有助于企业全面认清形势。在不确定性尚存的情况下,中国企业应坚持冷静应对、积极筹划的原则,一方面依法保障自身权益,减轻眼前损失;另一方面苦练内功,提升竞争实力,布局多元市场。



1. 所谓中资控制的标准,概括而言包括在中国大陆、香港或澳门注册的企业,或由中国国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例如实际控制人具有中国国籍、持有25%以上表决权股份,或企业受中国法人或政府背景单位主导。此外,即使船舶注册地非中国,只要其营运、调度由中国公司执行,或通过光船租赁等形式由中方运营,也将被视为适用对象。

2. 见网址: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25-06-12/pdf/2025-10660.pdf

3. 在最新的拟议修改中,修改了对车船的计费规则,详情请参照上文中加粗部分。

4. 见网址:january/ustr-finds-chinas-targeting-maritime-logistics-and-shipbuilding-sectors-dominance-actionable-under?utm_source=chatgpt.com

5. 见USTR公布的3月26日举办的公共听证会发言脚本,文件名《116734 Public Hearing 03-26-2025 - USTR》,网址: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files/Issue_Areas/Enforcement/Public%20Hearing%2003-26-2025_full.pdf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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