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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的实施及其意义

2023.11.21 邹唯宁 刘臻 仓海天

一、 导读


2023年11月1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宪报刊登《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条例》”)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规则》”),正式确认《条例》及《规则》将于2024年1月29日实施。


早在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律政司即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安排》”),确定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区法院将相互认可与执行符合条件的民商事案件生效判决。


根据《安排》第29条“本安排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双方公布生效日期”。为推进《安排》的正式落地实施,香港特区政府出台了《条例》草案,并已于2022年10月在香港立法会完成了三读程序。而为了配合《条例》下所确立的机制的运作,香港特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也根据《条例》内容订立了前述《规则》。


2023年11月10日,香港特区政府正式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同意《安排》于2024年1月29日生效,香港特区律政司也通过宪报刊登方式确认《条例》以及《规则》将于2024年1月29日开始实施。特区政府还介绍,预计最高人民法院也将会就《安排》的实施颁布相应的司法解释。


我们目前尚未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就该《安排》出具的司法解释,但目前《条例》及《规则》实施日期的确定无疑对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区两地司法实践意义重大,预计也会对当下涉及两地的民商事纠纷的争议策略设计和纠纷处置规划产生关键性影响。


二、《安排》与《条例》的核心规定


《安排》和《条例》实施后,中国内地及香港特区法院将互相认可和执行符合如下条件的民商事判决:


1.  判决已经生效1; 

2.  判决所涉争议不属于排除适用的争议类型案件,包括特定类型的婚姻家庭案件、继承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案件、破产案件、选举资格和自然人行为能力案件、仲裁协议效力案件、认可和执行境外判决、仲裁裁决案件2; 

3.  申请人认可和执行判决应当履行相应的申请程序(在香港应履行内地判决登记程序),包括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生效判决、判决生效证明等材料3。 


需要注意的是,相关判决并非经登记即自动生效,两地法院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内地/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和执行申请后,有权基于对下列事项的审查确定是否不予认可和执行判决4: 


  • 案件是否由法院主管、原审法院是否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 生效判决是否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

  • 同一争议是否存在其他判决或仲裁裁决、存在“一事不再理”情形;

  • 认可和执行判决是否会违反法院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公共政策;

  • 判决是否被上诉、再审等程序所推翻失效。


关于从香港法角度对《安排》及《条例》规定内容的详细分析,详见君合香港分所团队曾发布的“君合法评丨浅析香港《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的新增亮点5 ”。


三、《安排》与《条例》的现实意义


《安排》的《条例》的生效实施,将为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区两地的民商事司法活动提供更加可靠的法律保障,两地当事人可以更加便利地在两地之间进行法律诉讼,并且可以更有信心地依靠两地的民商事判决和认可机制维护自身权益。我们认为,具体的现实意义包括但不限于:


1. 有效扩大互相认可和执行判决的民商事争议范围


具体到诉讼当事人的司法权利层面,《安排》的《条例》极大扩展了双方法院互相认可和执行的民商事判决的范围。现阶段两地之间互相认可和执行法院判决的依据为2008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年《安排》”)。根据此规定下的“协议管辖”限制要求,当事人只能就法院基于“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作出的判决在两地法院申请互相认可和执行。而且,2008年《安排》还限制了能够认可和执行的民商事判决范围,仅允许认可和执行金钱判项。


实践中,由于仅仅明确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书面协议并不普遍,故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适用2008年《安排》的机会并不多。《安排》和《条例》则取消了“协议管辖”的限制,也扩大了能够认可和执行的民商事判决的类别范围,除部分特定争议类型外,两地法院能够互相认可和执行商事活动中常见的大部分民商事判决。


2. 有力遏制被告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法院执行判决的行径


在中国法院当前的诉讼和执行实践中,不乏案件被告为了规避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故意将名下财产转移至香港的情形。许多被告此前会恶意利用内地和香港特区之间司法协助水平尚不成熟的情况,逃避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导致权利人空有书面胜诉判决而无法实现权利救济。

我们理解,《安排》和《条例》的生效实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填补这一制度漏洞,有效阻却诉讼当事人在内地和香港之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行径。“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被告通过转移财产规避履行法院判决的难度将进一步提高。


3. 充分扩展关于跨境诉讼的战略维度和方案路径


当《安排》和《条例》出台后,遭遇相关民商事纠纷的当事人在选择内地或者香港特区的管辖法院时将不必受制于财产所在地的限制,而可以选择先在一地进行诉讼再在另一地申请认可和执行。《安排》和《条例》赋予了当事人选择内地或者香港特区法院进行民商事诉讼的充分选择空间和诉讼便利。如果被告财产在中国内地,习惯于英美法系而对内地司法较为陌生的境外当事人完全可以先在香港特区法院进行诉讼,然后在取得胜诉判决后再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反之亦然。


对于内地和香港特区两地的律师,《安排》和《条例》的实施也将提供更多争议解决的思考维度和诉讼工具。我们作为律师可以协助涉及两地纠纷的当事人充分对比在内地和香港特区两地分别起诉的优势和不足,为当事人提供更贴合商业诉求、更有针对性的跨境诉讼服务方案,而这受被告财产分布情况的约束会大幅减轻。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两地法院尚不支持诉前或者诉中的相互财产保全。能否利用现有的司法框架,有效利用平行诉讼或者不同诉讼的组合拳既保障当事人在某地进行诉讼的诉求,又保障当事人在另一地财产保全的需要和与将来执行程序的衔接,预计将会是争议解决律师在不同个案中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4. 综合提升两地法院的国际商事司法吸引力和公信力


我们相信,《安排》和《条例》的实施会为两地司法带来“1+1>2”的综合提升效果。


事实上,《安排》和《条例》的有效实施不仅会给两地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民商事纠纷的选择,也会对更广泛范围的跨境当事人提供丰富多元的诉讼方式选项。两地对各自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某种意义上也是对各自民商事裁判内容和审判理念的背书,随着越来越多此类案件的出现,我们理解也必然会综合持续完善两地对相关跨境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这不仅有利于持续提升两地商事司法的互助互信,也将会综合提升两地法院在国际商事审判领域的声誉和公信力。


“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随着《安排》和《条例》的实施时间越来越近,我们期待着两地互相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机制将会给相关当事人带来越来越多的程序福利和权利保障,作为跨境争议律师的我们也将妥善利用这一制度平台为当事人提供更有针对性的诉讼方案和更优质的跨境诉讼服务。


君合争议解决团队身经百战、积攒了丰富的跨境争议解决业务经验,通过我们布局于内地各大城市和香港的办公网络和专业律师团队,并凭借与各大顶尖国际性律所的常年良好合作,我们相信会在这一最新制度基础上为各大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跨国企业提供更加全面、专业、高效和便捷的争议解决服务。



1. 关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区的“生效判决”的界定,详见《安排》第4条,《条例》第8、9条。

2. 关于被排除适用的具体争议类型和范围,详见《安排》第3条,《条例》第5-7条。

3. 关于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区互相认可和执行法院判决的申请程序及所需申请材料,详见《安排》第7、8条,《条例》第2部。

4. 关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区法院不予互相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具体情形要求,详见《安排》第12-13条,《条例》第22条。

5.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700401001&ver=4906&signature=82mrF*iJ2UNQTDudzfTfn*bM2ek6KODB6d-esF0lxrA2FRdmBcx1fzm2obKIduagwV7dem*-WLeykQ4Md1fvYL8gHOilG61RSAum4YuoKohjOQiQKhD2pOCrNOF9NqXH&ne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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