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发布 / 君合法评 / 君合法评详情

反垄断调查国别研究系列文章:澳大利亚篇

2025.08.04 许蓉蓉 董哲

引言


对于拟在境外投资设立机构、进行并购扩张或参与当地经销体系的企业而言,深入了解东道国的竞争法制度及其执法程序,不仅是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应有之义,更是防范法律风险、避免“踩雷”的基本保障。在日趋复杂的国际商业环境中,反垄断合规已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不容忽视的一道潜在关卡。


由于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不甚相同,在投资者母国合规的商业模式也可能在东道国踩到违法红线。以供应商限制经销商不得低于指定价格销售商品(以下简称“转售价格维持”)为例,不同的司法辖区存在“本身违法”“合理原则”等不同的执法原则1。如果企业未充分了解东道国规定而实施了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则可能招致反垄断执法部门的调查与处罚。更有甚者,在一些国家,违反反垄断法可能引发刑事责任,企业相关责任人员也可能因此面临牢狱之灾。


一、澳大利亚反垄断立法及执法


澳大利亚在《竞争与消费者法》(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Act 2010,以下简称“CCA”)的框架下,发展出一套程序成熟、机制透明、风格独特的反垄断执法体系。澳大利亚反垄断执法机构——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以下简称“ACCC”),不仅拥有强大的调查权,包括强制信息披露、约谈关键人员、突击搜查(黎明突袭)等手段,还积极推动合规文化建设和自首宽大处理政策,形成“刚中带柔、软硬兼施”的执法特征。


二、澳大利亚反垄断调查事项


澳大利亚反垄断调查所涵盖的事项主要依据CCA确立,由ACCC执行。ACCC的反垄断调查事项广泛,涵盖卡特尔行为、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包括转售价格维持、独家交易行为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多个方面。以下对此进行简要介绍。


1、卡特尔行为


根据CCA第45AD、45AF、45AG、45AJ及45AK的规定,企业达成或实施包含卡特尔条款的合同、安排或谅解(以下统称为“协议”),即构成违法的卡特尔行为。


构成卡特尔行为需满足两个要件:(1)竞争要件:协议各方正在竞争或可能进行竞争;2(2)目的或效果要件:协议具有限制竞争的目的或效果,如固定价格、串通投标或分配客户。3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协助、教唆、怂恿、指使或引诱他人达成或实施卡特尔行为的,同样被视为违法,比照参与达成或实施卡特尔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处罚。4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CCA第46条,在相关市场中拥有“实质性市场支配力”的企业,不得实施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或可能产生该效果的行为。


判断是否具有“实质性市场支配力”时,ACCC重点考察企业受竞争对手、供应商及客户行为约束的程度,以及通过协议安排增强的市场力量;即使企业未完全控制市场或仍受竞争对手约束,只要其单独或与关联公司共同在市场中拥有实质性影响力,也会被认定为具有实质性市场力量。


3、独家交易行为


根据CCA第47条,当供应商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附加某些条件,限制另一方与他人交易的能力或范围,即构成独家交易行为。例如,供应商向经销商供应产品时,要求其不得销售竞争对手的产品,或供应商因经销商销售了竞争对手的产品而停止供货。


独家交易行为只有在具有限制市场竞争的目的,或具有或可能具有限制市场竞争效果时才被认定违法,这通常需要经济学家的专家证据来证明其对市场竞争的限制。


4、转售价格维持


根据CCA第48条,转售价格维持是指供应商试图控制或影响经销商销售商品的价格,包括要求经销商不得低于指定价格销售,或因经销商低于指定价格销售而停止供货等行为。转售价格维持本身被严格禁止,不以产生严重限制竞争的效果为违法前提。


三、澳大利亚反垄断调查程序


根据ACCC发布的《ACCC调查阶段及时间表》,ACCC进行反垄断调查的程序包括:立案、评估、初步调查、深入调查、诉讼、案件公示等。


1、立案


ACCC处理的案件来源于多种途径,包括经营者的竞争对手或内部员工的举报、媒体曝光、议会调查或议员及其他监管机构的转交等。特别地,也存在企业主动报告违法垄断行为以申请宽大处理的案件。


2、评估


在案件评估阶段,ACCC将根据案件涉及的问题及ACCC每年发布的执法政策中的优先领域和因素,决定是否结案或升级至初步调查(需注意的是,涉及卡特尔行为的案件通常会直接进入深入调查阶段)。初步调查阶段主要以书面评估形式进行。


值得关注的是,2025年2月20日,ACCC发布了《2025-26年合规和执法的优先事项》。该文件列出了ACCC调查的重点领域、事项和因素,包括:


(1)年度优先事项


  • 超市和零售行业:重点关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及影响小企业的行为;

  • 基础设施领域:特别关注电信、电力和燃气行业的竞争问题;

  • 航空领域:关注航空领域的竞争问题;

  • 数字经济领域:关注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问题,聚焦网红营销、在线评论、应用内购买,以及不安全产品销售中存在的误导性或欺骗性广告行为。


(2)优先因素


在决定是否追究某案件时,ACCC将优先考虑以下因素:

  • 对消费者或小企业造成重大损害;

  • 对生活成本产生重大影响;

  • 严重违法行为,包括对消费者造成身体伤害或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

  • 大型企业在全国范围内的行为,因其可能导致更大规模的消费者损失,并可能对其他经营者造成更大影响;

  • 涉及重大新兴市场,调查可能具有教育或威慑作用;

  • ACCC采取行动有助于澄清法律,特别是相关法案的新条款。


3、初步调查


初步调查通常会在启动后3个月内完成,之后案件可能被关闭或升级至深入调查。


4、深入调查


ACCC可使用多种证据收集手段,如强制信息披露、约谈关键人员、突击搜查(黎明突袭)等。其中,在突击搜查被调查企业的办公场所时,ACCC需先申请取得法院签发的搜查令,取得搜查令后方可进行现场搜查、扣留纸质资料并拷贝电子文件。


深入调查通常会在启动后12个月内完成。


5、诉讼


ACCC仅有调查权,没有处罚权。当ACCC经过深入调查认为行为违法后,会向法院起诉,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特别地,如果ACCC认定行为涉嫌犯罪(例如,故意实施卡特尔行为在澳大利亚属于犯罪),会将案件移送给联邦检察长(Commonwealth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以下简称“CDPP”)进行刑事起诉,而ACCC仅负责民事起诉。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的裁决均由法院作出。


若ACCC胜诉,法院将根据违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判决,可能要求被告实施合规计划、在其官网或向其合作方发布整改公告、缴纳罚款等。罚金数额的处罚上限为以下三者中最大值:(1)5,000 万澳元;(2)直接或间接获得的收益总额的三倍;(3)如无法确定收益总额,则为违法期间营业额的30%。参与行为的个人面临最高250万澳元的罚金。


若案件涉嫌犯罪,移送CDPP起诉后,企业高管可能面临最高66万澳元的罚金5以及最高10年的监禁。以CDPP v Alkaloids of Australia Pty Ltd6(“Alkaloids案”)为例,2020年12月1日,经ACCC调查,CDPP对一家名为Alkaloids of Australia Pty Ltd(“Alkaloids公司”)的原料药公司及其前出口经理Joyce提起了刑事指控。CDPP指控Alkaloids公司及其海外某原料供应商在近10年的时间里,达成了固定价格、限制供应、分配客户和地理市场以及操纵某原料药供应投标的安排,并且这些安排已付诸实施。2021年10月26日,Joyce被判处监禁32个月(以社区强化矫正方式服刑),罚款50,000澳元,并取消董事资格至2027年11月29日。2021年11月,Alkaloids公司被处以近200万澳元的罚款。


6、案件公示


案件的最终结果将通知相关方,并且在ACCC官网上进行公示。相关诉讼文书原则上也会在澳大利亚法院官网上公开。


四、小结


澳大利亚反垄断调查体系比较完善,且执法较为活跃。不同于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同时兼具调查权与处罚权,澳大利亚反垄断执法机构仅具有调查权,处罚需通过法院诉讼程序作出,以实现对企业的追责。我们看到,在部分澳大利亚的反垄断调查案件中,法院以证据不足等理由驳回了ACCC的起诉,这表明,澳大利亚法律体系为企业应对反垄断调查和诉讼提供了较为充分的程序保障和辩护空间。


但同时,应当警惕的是,实施或(试图)协助、教唆、怂恿、指使或引诱他人达成或实施卡特尔行为在澳大利亚可能构成犯罪,相应地可能引发刑事责任。在应对澳大利亚反垄断调查时,建议企业高度重视,积极寻求专业法律团队的支持以采取合理的应对方式。一方面,企业应妥善应对ACCC的调查,避免被认定不配合调查而引发更严重的后果;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程序及辩护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 “本身违法”是指,无论企业动机、规模、市场效果如何,只要实施了转售价格维持行为,就构成应被禁止的违法行为;“合理原则”是指,需基于市场环境进行个案分析,权衡其反竞争效果与促进竞争效果,综合评估其是否实质性限制竞争。

2. CCA第45AD条第4款。

3. CCA第45AD条第2款、第3款。

4. CCA第76条第(1)款。

5. 根据CCA的规定,对于个人的最高处罚为2,000个罚金单位的罚款。在澳大利亚,罚金单位是一个实时更新的数值,自2024年11月7日起,截至本报告发表日,1罚金单位的数值为330澳元。

6. Commonwealth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v Alkaloids of Australia Pty Ltd [2022] FCA 1424, NSD 1196 of 2021.




声 明


《君合法律评论》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君合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图片或影像。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君合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同时还与亚欧主要国家最优秀的一些律师事务所建立Best Friends协作伙伴关系。通过这些协作组织和伙伴,我们的优质服务得以延伸至几乎世界每一个角落。
北京绿化基金会与君合共同发起的“北京绿化基金会碳中和专项基金”,是中国律师行业参与发起设立的第一支碳中和专项基金。旨在充分利用公开募捐平台优势,积极联合社会力量,宣传碳中和理念,鼓励和动员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增汇减排”、“植树造林”等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