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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潮流、守正创新——中国贸仲委2024版《仲裁规则》快评

2023.09.11 董箫 赵慧丽 苑宇衡

2023年9月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核准了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修订,修订后的仲裁规则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下简称“2024版仲裁规则”)。


纵观2024版仲裁规则,我们不难看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该版仲裁规则吸收了近年来国际仲裁领域的一些最新发展,倡导与国际实践接轨、进一步提高仲裁效率。此外该版仲裁规则也加入了若干本土化的创新,将国内领先仲裁机构管理案件的丰富经验实现规则化。另外,该版仲裁规则中对仲裁界关心的多个实务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应,这无疑将对提高仲裁效率、保障案件裁决质量、减少仲裁司法审查方面的潜在纠纷提供重要帮助。笔者从仲裁实践者的角度结合自身的工作和经验,对2024版仲裁规则中的若干亮点进行介绍和评析。


一、就仲裁员的选定和指定引入新的机制


2024版仲裁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引入仲裁员的选定和指定的新制度,且这些新制度在第二十八条“独任仲裁庭的组成”、第二十九条“多方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中也适用。这些新制度包括:


1. 规定如果当事人就仲裁庭的组成方式达成了不同于仲裁规则的约定时,贸仲委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优先适用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庭组成方式;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组庭方式存在显著的不公平或不公正,或当事人滥用权利导致仲裁程序不必要的拖延,贸仲委主任可根据公平原则确定组庭方式,或指定仲裁庭的任一人员。(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

- 实践中,确实可能存在当事人约定的组庭方式显著不公平或不公正的情况(例如,当事人约定适用三人仲裁庭,但约定两名边裁均由一方当事人选定),也有可能出现当事人滥用权利的情形(例如,一方当事人故意多次提名有利益冲突的仲裁员,导致组庭迟迟无法完成)。对此情况,2024版仲裁规则规定贸仲委主任可以根据公平原则确定新的组庭方式,或指定仲裁庭的任一人员。


2. 对于各方当事人约定由各自提名的仲裁员(边裁)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的情况,规定两名边裁应当在各自接受选定后的七天内选定首席仲裁员或委托贸仲委主任代为指定,如果逾期,则由贸仲委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 不同于“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或共同委托贸仲委主任指定”,“由两名边裁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在跨境交易合同的仲裁条款中较为常见。然而在该等仲裁协议之下,如果两名边裁迟迟未能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则组庭将难以完成。对此2024版仲裁规则加入了“超过七天时限,则贸仲委主任将指定首席仲裁员”的做法。这种做法亦非2024版仲裁规则独有,ICC2021版《仲裁规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2018版《机构仲裁规则》也有类似规定,只是相比于ICC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各自的仲裁规则之下规定的“若两名边裁未能在30日内提名首席仲裁员,则仲裁机构将代为指定首席仲裁员”的规定相比,2024版仲裁规则规定的七天时限的安排更为紧凑。


3. 对于“双方以各自提交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方式选定首席仲裁员、且双方的各自提名的候选人完全不重合”的情况,明确规定贸仲委主任应当在推荐名单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员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2015版贸仲委仲裁规则规定,此种情况下贸仲委主任应当指定首席仲裁员,但未规定是否可以将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先前已提交的推荐名单上的某一候选人担任首席仲裁员。2024版仲裁规则明确规定,此时贸仲委主任必须在推荐名单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员,这可以更好地保证首席仲裁员的中立性。


4. 新增了“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共同委托,贸仲委主任提名三名首席仲裁员人选供双方当事人选定”的做法 (第二十七条第(五)款)

- 这种机制属于较为创新的做法。在这种机制之下当事人有更多的机会参与首席仲裁员的选定,能更好满足当事人对首席仲裁员的需求。


二、 协商和调解前置条款不影响仲裁案件的受理


关于“仲裁协议约定仲裁前应进行协商、调解程序的,若未协商或未调解的,是否影响申请人提起仲裁及贸仲委受理仲裁案件”的问题,2024版仲裁规则第十二条(二)款规定,此种情况不影响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及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受理仲裁案件,除非所适用的法律或仲裁协议对此明确作出了相反规定。根据笔者在处理实际案件中的观察,该项规定将有助于当事人避免仲裁程序启动前的不确定性。实际上该条款与人民法院近年来在处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所秉持的原则是一致的,也与202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107条的规定相契合。


三、扩大可适用多个合同仲裁及合并仲裁的情形


2024版仲裁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中,将“多个合同所涉标的具有牵连关系”新增为决定是否可以适用多个合同仲裁或合并仲裁时应当考量的因素。


在之前版本的贸仲委仲裁规则(2015版本)中,适用多个合同仲裁需要满足多个条件,要求这些合同各自的仲裁协议需要内容相同或相容,争议应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且需要满足“多个合同之间属于主从合同”或“多个合同所涉当事人相同且法律关系性质相同”;对于合并仲裁,如果各个仲裁案件并非按照同一个仲裁协议提出且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合并仲裁,则案件需满足“该多份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且各案当事人相同、各争议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相同”或者“该多份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且涉及的多份合同为主从合同关系”时方可合并仲裁。


根据2024版仲裁规则,新增的“多个合同所涉标的具有牵连关系”成为与“多个合同之间属于主从合同”及“多个合同所涉当事人相同且法律关系性质相同”并列的考量因素。如果案件不满足“多个合同之间属于主从合同”或“多个合同所涉当事人相同且法律关系性质相同”,但可以满足“多个合同所涉标的具有牵连关系”,在满足其他条件后也可以适用多个合同仲裁或合并仲裁,这扩大了多个合同仲裁及合并仲裁的适用范围。


四、协助仲裁保全的新举措


2024版仲裁规则第二十三条“保全措施及临时措施”之下有两项修订:


一是将“贸仲委将当事人的保全措施申请转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制度之下“被转交保全措施申请的法院”的范围扩大。以往贸仲委只能转交当事人根据中国法律提出的保全申请,而接收贸仲委转交的保全申请的法院只包括中国内地法院。在2024版仲裁规则下,贸仲委可以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转交保全申请,笔者理解将包括港澳台法院以及外国法院。


二是明确规定了贸仲委可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先把当事人提交的保全申请转交法院,然后再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鉴于内地法院在实践中对“仲裁前保全”的审查尺度较严格、而审查“仲裁中保全”的尺度相对宽松,贸仲委这种做法可以使申请人将仲裁申请书和保全申请在立案时同时提交贸仲委,从而有机会通过“仲裁中保全”在被申清人收到仲裁通知之前实现由法院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2024版仲裁规则将该做法纳入仲裁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


五、明确仲裁庭对管辖权作出决定的权限


2024版仲裁规则第六条“对仲裁协议及/或管辖权的异议”之下第(一)款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


之前版本的贸仲委仲裁规则(2015版本)就该问题的规定是,贸仲委有权作出管辖权决定,如有必要贸仲委也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在实践中,仲裁庭组成后,即便贸仲委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虽然这是非常普遍的做法),贸仲委仍需进行“授权”的手续。况且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庭显然比贸仲委本身更加了解案情、更适合就管辖权事项作出决定。2024版本中将其修改为“仲裁庭组成之前,贸仲委负责作出管辖权决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更加清晰合理,亦符合国际通行的“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


六、仲裁庭可自行决定适用贸仲委《证据指引》


2024版仲裁规则引入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自行决定适用全部或部分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证据指引》”的规定。见2024版仲裁规则第四十一条第(四)款。


贸仲委自2015年起实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证据指引》(简称“《证据指引》”),但该《证据指引》本身规定,只有在案件全部当事人同意适用《证据指引》的情况下,仲裁庭方可适用《证据指引》。2024版仲裁规则就此作出了突破,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适用或部分适用该《证据指引》而无需当事人同意。


《证据指引》是贸仲委参考中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国际律师协会(IBA)制定的《IBA国际商事仲裁取证规则》(IBA Rules on Taking of Evidence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所制定。《证据指引》第七条规定了“特定披露请求”,类似于普通法法域诉讼和仲裁程序中的“证据开示”(document production)制度,即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披露某一特定书证或某一类“范围有限且具体”的书证。“特定披露请求”制度无疑与中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谁主张、谁举证”制度以及“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供其所控制的特定书证”制度有相当大的差别。我们不难预见到,在未来的贸仲委仲裁中越来越多的案件(包括国内仲裁案件)中将出现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某一类证据文件(例如涉及某个交易项目的特定时间段的来往电子邮件)的情况,而越来越多的仲裁庭(尤其是包含境外仲裁员的仲裁庭)在审理跨境案件时可能选择适用贸仲委的《证据指引》而不适用《IBA国际商事仲裁取证规则》。


七、引入中间裁决程序、早期驳回程序


2024版仲裁规则引入了中间裁决程序、早期驳回程序两项制度(见2024贸仲规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在这两项制度下,仲裁庭可以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仲裁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对方当事人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明显超出仲裁庭的管辖范围为由对其全部或部分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给予“早期驳回”。


2024贸仲规则下中间裁决制度指向的“仲裁庭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的做法是国际仲裁中常见且成熟的实践,比如就该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以“中间裁决”的形式作出决定。值得一提的是,早期驳回(early dismissal)制度被各大知名仲裁机构以仲裁规则的形式确立的历史并不久远,例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系在其2016版《仲裁规则》中加入了早期驳回(early dismissal)程序,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系在2018版《机构仲裁规则》中将其加入,称作“初期决定”(early determination)。这两项制度均可大大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使仲裁程序中的重要问题和纠纷在案件初期以及仲裁程序过程中被解决,帮助当事人尽早定分止争。


八、增加第三方资助相关规定


2024版仲裁规则新引入了关于第三方资助的规定。根据2024版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获得第三方资助的当事人必须毫不延迟地将第三方资助安排相关信息提交贸仲委,而仲裁庭在裁决仲裁费用和其他费用时可以考虑案件是否存在第三方资助以及当事人是否遵守前述的第三方资助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三方资助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境外仲裁中是常见话题。近年来,第三方资助在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的多个普通法法域被逐步放开,同时这些法域的仲裁法(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中也逐步加入第三方资助的相关规定。第三方资助在当前已成为中国内地仲裁实践者无法回避的话题。至少,第三方资助介入仲裁后,将引出仲裁员的中立性和回避、仲裁程序保密性等现实问题,这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年审结的“苏南瑞丽航空有限公司、云南景成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异议执行案”((2022)苏02执异13号、(2022)苏02执异14号)中已经得到印证。2024版仲裁规则引入第三方资助相关制度无疑对保证仲裁员的中立性、提高仲裁的透明度等涉及仲裁程序公正的方面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九、鼓励电子化、智能化仲裁


2024版仲裁规则的多项新增内容体现了贸仲委鼓励电子化和智能化仲裁、与国际实践接轨且提高仲裁效率的态度。

2024版仲裁规则第八条第(一)款将电子送达明确增加为仲裁文件的送达方式;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仲裁文件可优先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和提交;第十一条明确将“在贸仲委网上立案系统申请仲裁”增加为立案方式;第五十二条第(七)款规定仲裁员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署名具有同等效力,并规定裁决书应优先采用纸质版本送达、但当事人同意或贸仲委认为有必要时亦可电子送达;第三十七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仲裁庭在询问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可以自行决定远程视频开庭,而由贸仲委仲裁院提供远程视频开庭的设施并提供行政后勤支持。


这些新的机制可以满足仲裁用户的多种切实需求,并与国际实践接轨。采用电子方式立案、电子邮件送达和提交仲裁文件,比提交纸质版本更加便捷,收件更加可靠、成本更加低廉、可以即时送达并获得可靠的电子送达凭证。仲裁中的文件往往数量巨大,如果采用纸质版可能堆积如山,而电子文件在携带、阅读、检索文件中的信息等方面显然更加方便,方便仲裁员和代理人的工作。仲裁员签署裁决书时可以直接采用电子签名,不但更加便捷,还能避免仲裁员临时无法打印并签署纸质文件的不便。至于送达仲裁裁决方面,在办理裁决书的公证认证、执行仲裁裁决时,纸质版本可能更便于满足法院和相关机关的要求;而电子送达的优势是便于确定及证明己方和对方收到仲裁裁决的日期,方便处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执行仲裁裁决方面的工作。在远程视频开庭方面,2024版仲裁规则明确由贸仲委仲裁院提供相关开庭设施及行政后勤支持,这无疑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


十、其他新增条款


2024版仲裁规则还对若干仲裁实践者予以关注、但之前未以仲裁规则形式确认的问题予以明确,包括:


1. 关于仲裁庭组成后一方当事人变更或新增仲裁代理人、导致现有仲裁庭成员出现利益冲突的困境,2024版仲裁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贸仲委仲裁院院长对此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仲裁员因当事人代理人的变化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包括排除新的仲裁代理人参与仲裁程序。


2. 关于“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不是仲裁代理人、也不是证人,能否旁听庭审”的问题,2024版仲裁规则第三十七条第(四)款提供了明确规定,“除非经仲裁庭和当事人同意,仲裁参与人之外的人员不得出席。”


3. 关于“当事人能否在庭下出示证据原件、自行质证”的问题,虽然这是较为普遍的做法、也广受仲裁庭同意,但贸仲委之前版本的仲裁规则对此缺乏明文规定。2024版仲裁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开庭审理的案件,证据应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的例外情况,即,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协商一致”,则可以在庭下出示证据并质证。


4. 关于“贸仲委对临时仲裁可以提供哪些管理和辅助服务”的问题,2024版仲裁规则第二条第(七)款对此具体化,确定管理和辅助服务“包括并不限于适用仲裁规则咨询指引性服务、仲裁员指定/回避、提供秘书和庭审服务、核阅裁决草稿、代为管理仲裁员报酬等仲裁服务。但当事人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程序适用法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者除外。”


综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4版《仲裁规则》包含了诸多新增内容和修订,不仅体现了贸仲委与国际仲裁实践接轨、不断国际化的方向,也反映了贸仲委切实致力于在规则层面贯彻便利仲裁使用者、“用户友好”的理念。贸仲委作为中国历史最悠久的仲裁机构,在交易结构日趋复杂、用户对仲裁效率和用户体验的期望值不断抬升的新的国际商务环境下,锐意进取,贴近用户需求,进一步改进和创新仲裁规则,对于提升中国仲裁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力,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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