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6年3月至7月,*ST美丽(000010)、*ST英飞(002528)、ST长方(300301)、*ST美芝(002856)及*ST建艺(002789)等上市公司先后收到福田企业重组服务中心送达的通知书,庭外重组申请相继获得受理。同时,ST龙大(002726)、*ST亚士(603378)也公告启动债务重组。上市公司近期密集启动重组虽是市场关注焦点,庭外重组在非上市公司领域亦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
自2024年以来,深圳、上海、广州等多地的企业庭外重组服务平台陆续设立,庭外重组正从企业自救的“备选路径”逐步变为债务化解的“优选方案”。尤其是《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等法规及政策文件中越来越高频出现“庭外重组”这一表述,为当前各地重组服务中心主导的“中心化、平台化、规范化”的庭外重组新模式提供了增长空间。
对于陷入债务困境但具备重生价值的企业,相较于司法重整,庭外重组不仅保密性强、声誉冲击小、方案更灵活,同时还能与法院形成良性互动,例如存在协调暂缓执行程序、协助申请转重整、重组方案效力有条件延伸等特殊机制。
作为君合“庭外债务重组实务观察系列”的第一篇,本文旨在全景式解析当前以各地重组服务中心为依托的庭外重组制度,从基础概念、平台架构、启动流程到合规要点等方面,为困境企业、债权人及投资人提供一份可供参考的实务指引。
一、庭外重组的概念与基础制度
(一)庭外重组的概念与法律性质
从当前实践观察,庭外重组可分为传统型庭外重组与平台化庭外重组。传统庭外重组,是指困境企业在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自行与主要债权人、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主体协商,通过债务展期等方式化解债务风险、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平台化庭外重组则是近年来发展的“2.0形态”,即依托庭外重组服务中心等平台,由平台受理申请、确定专业协调人,并由协调人组织债务人、债权人、投资人等完成债权梳理、资产负债调查、协商谈判、方案拟定及表决等工作。
两者本质均属于合意型债务重组,不具有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中止执行、停止计息、强制批准等措施的司法强制力,但相较于传统型庭外重组,平台化庭外重组相对更具组织性、专业性和约束性,也更有利于衔接后续司法重整程序,下文将重点围绕平台化庭外重组模式展开制度解析。
(二)庭外重组与预重整、司法重整的区分
虽然同作为在第三方介入下的企业债务化解程序,但三者在法律性质、启动条件与法律效力则差异显著,具体如下:
对比维度
庭外重组
预重整
司法重整
法律性质与启动方式
市场化协商框架下的契约安排,以意思自治为基石,无司法强制力。
平台化重组一般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重组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债务人同意后平台介入、协调人统筹推进。
法院立“破申”案号后、裁定受理重整前之过渡程序。
由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开展清产核资与协助谈判。
正式的司法程序,具有破产法规定的保全解除、执行中止、停止计息等法定效力。
依破产法第70条启动,申请主体为债务人、债权人或出资额占十分之一以上之出资人;法院裁定受理后即进入重整程序。
决议/协议的约束力
重组协议仅约束签字债权人,未签署者不受约束;不具备司法强制约束力,但可通过强制执行公证、仲裁或者司法调解等程序强化协议的约束力。
参照破产法表决机制;预重整阶段的表决结果,依赖转入正式重整程序后得到法院批准以延续效力。即使预重整失败并不当然转入破产清算。
根据破产法多数决、分组表决机制;通过后对全体债权人发生强制约束力;符合《企业破产法》第87条的,法院可强裁批准。
经营与声誉风险
全程无司法介入,非上市公司债务重组一般以对外保密为原则,对公司品牌、金融授信冲击最小;适用于主要债权人配合、风险尚处前期阶段的场景。
在企业正式重整前设置“缓冲带”:通过清产核资、投资人预招募,精准识别重整价值;防止直面重整失败即转入破产清算的不可逆风险。
已通过预重整程序完成重整价值的识别;需要通过正式司法程序中止执行、避免债务规模进一步扩大,并维护经营价值。
程序成本与周期
部分重组中心无破产案件受理费,仅需支付协调人服务费,部分中心可申请补助;谈判周期需视个案债权人情况而定。
属于司法重整的预备性步骤,各地法院对期限的规定不一,通常为3个月、可延长1个月;诉讼通常不中止、查封不解除、计息不停止。预重整阶段的管理人报酬在后续重整程序中一并收取。
破产法项下重整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表决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下可延长3个月;需承担管理人报酬、审计评估、共益债务等成本,但投资人投入风险相对更小。
(三)适合庭外重组的企业画像
目前进入债务重组的企业画像普遍是仍保有主营业务、核心资产、客户资源等,但因阶段性流动性紧张、债务集中到期、应收回款困难、诉讼执行压力或资本市场风险而陷入困境的企业。具体如下:
其一,具备重生价值的暂时性困境企业——经营基本面良好,仅因流动性危机或短期债务压力陷入困局,造血能力并未丧失。
其二,债权债务结构相对清晰、主要债权人具有谈判意愿的企业——庭外重组以自愿协商为根基,若持有债权额二分之一以上的主要债权人明确反对,重组即面临终止。
其三,希望避免破产重整冲击声誉的企业——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庭外重组通常可在非公开状态下推进,可以有效管控信息披露,对企业市场声誉和正常经营的扰动相对较小。
其四,希望在进入司法程序前先行重组的企业——庭外重组可作司法重整前的压力测试与缓冲地带,于非正式程序中先完成债权梳理、投资人接洽等工作,再视成效决定是否推进预重整或重整程序。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若企业资产负债高度复杂、主要资产已被多轮查封或核心债权人间利益冲突不可调和,应尽早评估直接推进预重整或司法重整之可行性。
(四)全国主要重组服务中心介绍及制度对比
对比维度
深圳福田企业重组服务中心
上海庭外重组中心
北外滩企业庭外重组中心
广州湾区国际重组中心
适用对象
陷入财务困境但仍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1陷入债务困境的民营经济人士。
有重组需求、具有发展前景、管理结构健全并具备自主谈判能力的困境企业。
具备基本自主谈判能力且有重组意愿的困境企业。
有重组意愿的境内外企业、债权人或相关机构;也可接受法院、仲裁机构委托。
启动申请人
债务人或其债权人。
债务人或其主要债权人。
债务人或其主要债权人。
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相关机构;中心也可接受法院、仲裁机构等的委托。
债务人申请材料
重组申请书及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资产和负债情况说明;
反映债务人具备重组价值的相关材料;
诚信承诺书;
中心认为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重组申请书及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体现债务人现状的相关材料;
债务人授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中心认为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重组申请书及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反映困境企业现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中心认为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重组申请书及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反映债务人现状的相关证明材料;
已知债权人名录、债权金额及联系方式;
中心认为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债权人申请材料
重组申请书及债权人、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
债权证明材料;
债权人知悉的债务人的相关情况;
诚信承诺书;
中心认为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债权人申请的,中心应征询债务人意见。
重组申请书以及债权人、债务人的主体资 格证明文件;
债权人的债权证明材料;
债权人掌握的能体现债务人现状的相关材料;
债务人同意庭外重组的确认函;
债权人授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中心认为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重组申请书及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反映困境企业现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中心认为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重组申请书,并附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反映债务人现状的相关证明材料;
债权形成相关文件,如存在连带个人债务人的一并提出;
中心认为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协调人/顾问/重组官选任
债务人或一定比例债权人可推荐名录内协调人;债务人与高比例债权人可共同推荐名录外机构;均未推荐的,由中心摇珠确定。
债务人或主要债权人可提名独立重组顾问;未提名的,由中心在名册中指定。
申请人或困境企业可自主选择企业重组官;中心也可推荐。
申请人可推荐重组协调人;未推荐的,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在名册中推荐,中心确定;重大疑难案件可设多名协调人。
平台是否收费
不收费。协调人费用由相关方自行协商并报中心备案。
收费。案件登记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5万元;基础服务费按重组协议标的额分段收取,最高区间为5亿元以上部分按0.1%计算;支持部分费用抵扣。
收费。申请费2万元;基础服务费按标的额分段收取,封顶50万元;10亿元以上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封顶金额5倍以内收取;困难主体可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收费。案件重组费办法将另行规定并公示,困难主体可申请缓交或减免。
债权人通知
可通知已知债权人并核对债权;也允许不通知全部债权人,但不得调整或损害未参与重组的债权人的实质性利益。
可通知已知债权人并核对债权;可以不通知全部债权人,但不得损害未参与债权人的实质利益。
企业重组官协助通知已知债权人并编制债权清单。
协调人协助通知已知债权人并编制债权清单;必要时可通过湾区特资平台发布债权申报公告。
重组方案执行保障
重组协调人可以协助债务人、债权人通过强制执行公证、仲裁或者司法调解等程序,保障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的约束力。
独立重组顾问通过中心协助相关主体通过公证、仲裁和调解等,保障债权人会议 表决通过的重组方案等协议的约束力。
未明确规定。
重组协议达成后,重组协调人在各方支持下,可按需向法院申请制作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公证等方式,提升重组协议的法律执行效力。
表决效力延伸至司法程序
重整计划草案与重组方案无实质差别的,债权人同意或承诺效力延伸至重整程序;存在实质修改或虚假披露等情形的,可重新表决。
重组期间债权人已同意的事项及承诺,效力可延伸至司法程序中;重整与重组期间的表决内容有实质性差异且对权利人产生了不利影响的,受影响的债权人可以重新表决。
债权人承诺庭外重组表决事项效力延伸至后续司法程序的,应在后续程序中遵守。
债权人承诺表决事项在后续司法程序继续有效的,中心可向法院作专项说明,推动效力延伸。
衔接破产/推荐续任管理人
中心可协助提出重整申请并出具情况说明、协调人工作报告;协调人符合条件的,可推荐续任管理人;重组程序中,协调人可以先行协助债务人制定破产保护预案,并辅助启动破产保护程序。
中心可协助提交预重整或重整申请材料并说明已完成事项;独立重组顾问符合条件的,可建议续任临时管理人或管理人。
中心可协助申请预重整或重整,并出具庭外重组情况说明;企业重组官符合条件的,可推荐续任临时管理人或管理人。
协调人可协助提出破产申请并报送重组情况说明;中心可推荐协调人或其所在机构担任临时管理人或管理人。
暂停期
经表决或者单独约定,在重组开展或重组方案、相关协议履行期间,债权人同意暂停针对债务人行使债权。
经表决或者单独约定,相关债权人同意在约定期间内应暂停追索措施。
重组协议可约定暂停期。
重组协议可约定暂停期;明确规定了暂停期终止的四种情形2。
特殊创新机制
(1)组建线上服务平台,提供线上申请、咨询、资料上传、债权人会议召开、信息公示等服务。
(2)中心协助完成有关事项的变更登记,积极帮助企业实现信用修复。
(3)民营经济人士因担保、连带责任等陷入债务困境的,可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单独或与困境企业协同实施债务重组、信用修复。
(1)服务范围更广:包含协助经营转型、财务优化等。
(2)债权人可以通过上海东方国际商事调解院对个别债权进行调解及一站式纠纷解决。
(1)搭建企业与政府机关、司法机关、金融机构、产投机构、仲裁/调解机构、科研院校及行业协会等的沟通交流平台,为企业提供各方面的指导和支持服务。
(2)中心协助完成有关事项的变更登记,积极帮助企业实现信用修复。
(1)设置专家委员会,经中心主任同意,审查重组申请并协助出具处理意见,识别债务人重组价值。
(2)明确规定了重组地的确定规则。
二、庭外重组的申请、受理与推进
本部分内容系从各地庭外重组中心规程中提炼的共性程序与通行要求,旨在全景式展示庭外重组的一般流程。具体如下:
(一)启动程序
1.申请主体
庭外重组之启动,主要包括债务人申请、债权人申请。上市公司债务人申请通常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后提出,若涉及引入战投、债转股等股东权益调整及其他重大事项,通常还需取得股东大会同意;非上市公司债务人申请则通常直接由公司股东会决议后提出。提交材料包括重组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资产负债说明、经营与现金流等反映重组价值之材料以及诚信承诺书。若债权人申请则一般由单家或合计持大额债权(例如,上海庭外重组中心要求债权占比50%以上)的债权人提出,重组中心一般要求债务人明确表示同意重组后方受理审查。
2.受理条件
重组中心并非自动核准申请,而是以“适宜重组”为前提的初步审查,例如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自主谈判能力、是否具有重组价值等。重组中心对逾二分之一债权人书面反对、企业存在隐匿转移资产、虚假债务等重大失信行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无挽救可能等情形一般不予受理。对上市公司而言,除满足中心受理条件外,还须履行董事会审议等内部决策程序,涉及资产处置、股权变更等重大事项的,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受理后环节
1.协调人的选任
协调人(部分中心称之为重组顾问或重组官,以下均以“协调人”统一指代)选任包含两个维度:选任方式上,各地规程普遍允许两种路径——由债务人或主要债权人从名录中推荐,或由重组中心在名录中指定(部分中心辅以摇珠方式);组织形式上,可由一家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单独担任,亦可由多家机构联合组成。
2.协调人的职责
协调人核心职责主要包含组织债权申报与核查并制作债权表;开展资产、负债、或有负债、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尽调,并同步审查合规风险(违规担保、资金占用、内控缺陷)与经营前景(现金流测算、投资回报评估);组织债权人会议与分组谈判;起草重组框架协议;对接法院完成转司法程序之材料衔接等。
(三)谈判环节
庭外谈判的核心目标,是与主要债权人就债务化解方案达成合意。围绕这一目标,谈判工作可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1.谈判焦点——谈什么
谈判焦点一般集中于四项:(1)债务条件:如展期期限、利率调整、豁免比例;(2)清偿方式:如现金清偿、债转股、资产抵债的适用条件与转换定价;(3)担保安排:如担保物释放、替换担保、担保顺位调整;(4)投资人安排:如投资金额、入股价格、退出机制。其中,债权额二分之一以上主要债权人的态度决定重组成败,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亦极为关键,其是否愿意让步直接影响担保结构的可调整空间。
2.谈判工具——怎么谈
围绕上述焦点,协调人可灵活运用展期、减免、债转股、资产处置、投资人引入、担保调整、重组信托等工具,针对不同债权人组合配置。实务中,债务人通常先与核心债权人达成框架性条款,再将协议向中小债权人扩展。若遇少数债权人坚持全额清偿拒绝让步,债务人应同步准备司法路径作为备选,在谈判陷入僵局时推动程序前进。
(四)衔接环节
庭外重组与司法重整的衔接是当前庭外重组制度设计的核心命题之一。从实践来看,存在三条可能的路径:
1.路径一:重组成功,自行脱困。重组协议达成并顺利执行,企业直接恢复持续经营能力,无须启动任何司法程序。需注意,庭外重组协议不具有司法强制执行力,债务人仍面临未来违约的或有风险,因此协议执行阶段的监督机制与违约救济条款须事先约定明确。
2.路径二:重组成功,转轨重整。庭外重组方案形成后,当事人为获取中止执行、停止计息等司法保护,主动申请转入司法重整程序。此时可援引表决效力延伸机制——若重整计划草案与庭外重组方案无实质变化,前期表决效力可直接延伸至司法程序,无须重复表决,极大压缩转轨成本。事实上,部分上市公司如*ST美丽在公告中明确表示:公司将先行推进庭外债务重组,待条件成熟后再进入司法破产程序。
3.路径三:重组失败,司法兜底。谈判陷入僵局或主要债权人明确反对时,直接向法院申请预重整或司法重整。庭外阶段完成的尽调报告、债权核查结果及协商记录均可作为推进司法程序的基础材料,最大化前期工作成果的价值。
(五)中心式庭外重组流程示意图(以某重组中心为例)

三、中心式庭外重组的价值与局限
(一)价值所在
1. 从私下协商转向平台化处置。将传统庭外重组中分散、非正式的私下谈判,转化为由重组中心统一受理、统一协调、统一留痕的程序化安排。申请受理、协调人选任、债权梳理、会议表决、协议履行等环节均纳入流程管理,组织性与可核验性显著增强。
2. 从债务人对谈转向专业第三方协调。重组协调人(或独立重组顾问、企业重组官)成为程序推进的核心角色,负责识别重组价值、核查资产负债、梳理债权关系、组织审计评估、引入投资人并推动谈判,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提高方案形成效率。
3. 从单一债务谈判转向综合资源整合。重组中心通常连接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产业资源及专业中介,能够提供债务清理之外的综合支持,同步推进资产盘活、投资人引介、产业修复与信用修复等事项。
4. 从纯庭外安排转向司法程序衔接。各地规则普遍允许中心或协调人就已完成事项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协助申请预重整或重整,并推动债权确认、表决结果在后续司法程序中延续适用,为必要时转入司法程序预留制度接口。
(二)局限所在
1. 受理重组不等于司法保护。中心受理不强制产生中止诉讼、停止执行、停止计息等法定效果。企业应在启动重组的同时,主动与主要债权人就暂停追索达成临时安排,并积极争取管辖法院的理解与支持,为谈判争取喘息空间。并在协议达成后,尝试通过强制执行公证、仲裁或者司法调解等程序强化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的约束力。
2. 协议不约束全体债权人。未签署协议的债权人仍可单独起诉或申请执行。实务中宜采取“分层谈判、逐个击破”策略——先锁定持债比例最高的核心债权人,形成示范效应后再向中小债权人扩展。公司可在相关协议中针对性地设置例如债务处置的“最惠待遇”条款,以协议形式保障非对称谈判的公正性,促使债权人减少观望,最大限度地参与达成相关协议。
3. 庭外成果不当然延伸至司法程序。若庭外阶段存在重大信息隐瞒、表决规则不清或方案后续发生实质修改,法院仍可能要求重新表决。因此,庭外阶段即应按司法重整标准完成债权核查、信息披露与表决程序留痕,确保转轨时重组成果经得起司法审查。
4. 缺乏信息披露强制约束。庭外重组程序中不设置管理人监督下的强制信息披露规则,债权人可能因信息不透明而拒绝在谈判中让步,投资人也可能因尽调不充分而中途退出。公司应主动引入独立审计评估、定期向主要债权人通报进展,以透明度换取各方信任与配合。尤其是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还需额外注意应对重组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主动公开。
结语
庭外重组正在从边缘走向主流,并在实践中逐步发挥重要作用,一批规范化、专业化的庭外重组服务平台正在全国范围内加速布局。对于陷入债务困境但仍有重生价值的企业而言,庭外重组提供了一条保密性更强、对经营影响更小的纾困路径。
同时,庭外重组亦非万能灵药,其依赖各方自愿协商,无司法强制力保障;需要专业团队的全流程介入,而非简单的“走程序”;需要在早期介入,而非等到债务危机积重难返。对于困境企业而言,尽早识别危机信号、及时启动庭外重组程序、借助专业力量制定系统化解方案,方能在债务化解的窗口期内把握主动。对于债权人、投资人和专业服务机构而言,庭外重组的兴起也意味着全新的参与机遇与角色身份。
后续系列文章中,我们将分别从以下维度展开:第二篇以典型案例为线索,逐一复盘庭外重组的实践过程与操作细节;第三篇则聚焦上市公司的特殊问题,专题讨论信息披露、退市风险、监管沟通等规则适用与实务应对,以期有的放矢地总结新形势下庭外债务重组的现有实务经验和制度发展趋势。
1.《福田企业重组服务中心工作规程》第四条 民营经济人士因为困境企业经营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等原因而陷入债务困境,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中心可以为民营经济人士提供帮助与指导,协助其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单独或者与困境企业协同实施债务重组、信用修复等。
2. 《广州市湾区国际重组中心重组中心规程》第二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暂停期应终止:(一)债务人做出明显使债权人地位恶化的行为;(二)债务人没有任何重组的价值和希望;(三)部分关键债权人拒绝参加重组;(四)部分债权人违反约定获得更优的待遇。
*感谢实习生赵宜农对本文的贡献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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