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发布 / 君合法评 / 君合法评详情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进行时——从典型案例看学校的网络保护职能

2026.07.09 余苏 张美怡 潘扬璋

在不少人的认知观念里,引导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似乎主要是家长和网络平台的责任,与学校并无直接关联。然而现实情况是,网络空间早已与校园生活深度交织,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不免令人重新思考:在以学校或班级名义建立的家校沟通群组中出现不当言论时,学校是否负有管理义务?当他人通过网络传播学生的隐私视频、个人信息,并煽动网络暴力言论,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时,学校又应如何有所作为?与校园相关的“表白墙”“校园墙”等社交账号或公众号上出现了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不良信息,学校是否依然袖手旁观?这些实践难题,正在不断拷问学校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职能与定位。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法首次增设“网络保护”专章以来,在立法层面明确了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要性和要求,并系统规定了学校的职责。今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其中也明确要求“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在今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北京互联网法院2026年5月28日发布了《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2021—2026)》,过去五年间该院受理的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案件从2021年的50件激增至2025年的997件,增长近20倍;同日,广州互联网法院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10件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在通过发布多个典型案例的方式,引导和倡导学校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发挥功能。下文将对这些案例所反映的学校的职能、义务和责任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典型案例介绍


(一) 广州互联网法院2026年5月28日最新发布的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李某某与黄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家长群发表侮辱性言论侵害未成年人名誉权,法院联动校方阻断扩散


16岁的李某某与同班同学赵某某产生冲突,赵某某的母亲黄某在家长群中针对李某某发表侮辱性言论,指认李某某偷窃。随后,李某某的校园生活受到重大影响,因难以承受同学们的议论纷纷而被诊断出现中度抑郁、躁狂等。李某某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某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在未经学校、公安等部门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在家长群对未成年人发布侮辱、诽谤言论,侵害了李某某的名誉权。据此,判令黄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开支10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同时,法院通过书面发函等形式积极主动与学校沟通对接,全面了解李某某及其同学赵某某的心理状态、学习情况,协同校方采取有效措施,严控家长群内辱骂言论在学校传播,最大限度降低不良言论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避免引发校园内的连锁负面影响。


(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履职典型案例2:冯某隐私权保护案——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帮助学校建立相应工作制度,降减低事件影响


2020年10月至11月,未成年人邹某偷拍同学冯某的隐私视频,后发送他人,冯某因此遭受精神困扰。同学项某向邹某索要该视频,并通过网络聊天软件对冯某进行言语骚扰。该视频及相关言论传播至冯某所在学校,使冯某学习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冯某及其监护人提起隐私侵权诉讼,并协助提供关键证据。法院支持全部诉讼请求,判决邹某立即停止侵害、书面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事后,检察院多次走访当事人所在学校,制发检察建议帮助学校建立欺凌防控等工作制度。学校对实施校园欺凌、隐私侵权的学生依规进行了教育处理,通过控制传播和保护隐私等措施,最大程度降低事件对冯某的不良影响。


(三)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3:督促加强校园“表白墙”监管 携手维护未成年人信息安全案


2023年3月,龙泉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季某利用“龙泉市某中学表白墙”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添加多名在校学生为好友,继而邀约线下见面,并对其中一名女生实施了性侵害。该检察院经调查发现,城区7所中学均存在未经校方授权的以学校名称命名的“表白墙”微信账号,发布内容含有恋爱交友相关的个人信息,以及辱骂他人、电子烟及文身广告等不良信息。


同年5月,该检察院向龙泉市网信办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表白墙”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市网信办收到检察建议后,对以学校名称命名的7家校园“表白墙”账号运营者进行约谈惩戒,注销相关账号,要求各学校团委重新开设官方账号供学生交流使用,并建立账号管理制度,规范内容发布和日常运营。


二、学校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职能


综合《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学校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职能可归纳为三个核心维度:


(一) 开展网络素养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网络使用能力


学校是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的主阵地,承担着培养学生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能力的首要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4条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16条进一步细化了学校的责任,要求学校应当将提高学生网络素养等内容纳入教育教学活动,并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上网习惯,培养学生网络安全和网络法治意识,增强学生对网络信息的获取和分析判断能力。以前述案例(三)为例,学校有义务引导校内相关网络渠道合理、合规发声,严禁未经授权的个人以学校之名发布不良信息,合理引导学生养成良好上网习惯。


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0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法律规定学校有义务对于未成年人校内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行统一管理,恰恰体现了法律要求学校培养学生健康用网习惯、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的倾向。


(二) 防控与处置网络欺凌


网络是谣言的温床,网络谣言在线上线下多层次蔓延,极易伤害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21条明确规定了学校对于网络霸凌行为的及时制止义务:教职工发现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对于类似前文案例(一)中所载针对未成年人的不实信息、侮辱性信息,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该等言论及信息进一步传播,遏制谣言同时需要避免该等信息对于未成年人造成心理伤害。


同时,通过网络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霸凌的行为在网络飞速发展的时代越来越容易发生,网络霸凌必须被扼杀在温床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基于该等规定,前述案例(二)中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帮助学校建立欺凌防控等工作制度,正是学校应当履行防范网络霸凌制度建立义务的体现。


(三) 防治网络沉迷


网络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具有相当程度的成瘾性,而学校作为最易发现未成年人因网瘾导致注意力涣散等问题的首要主体,在未成年人网络防沉迷方面负有提醒、教育的法定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1条规定,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为了及时发现学生网络沉迷问题,《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40条明确要求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教师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为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做好充分准备。


三、总结与建议


如果学校未尽到网络保护的职责,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51条,学校不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的,由教育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除行政责任后果之外,按照《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如其他学生)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在涉及未成年人在校期间遭受网络霸凌、网络名誉权侵权等情形,若学校未能尽到管理职责,也面临民事责任后果。因此,综合前述规定和典型案例,我们建议学校积极主动承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责任,以应对日益复杂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现实环境。学校可采取的措施包括:


1. 加强网络教育、网络安全普法工作。一方面,学校应当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日常教育教学活动,将网络素养教育课程内容列入教学清单,开设网络安全、AI内容辨别等课程,组织主题活动。同时,学校应对教职工安排网络沉迷相关内容的专题培训,尽早发现、处理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问题。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学校在开展了上述工作后,应做好工作记录; 


2. 深化“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培养学生法治意识。学校可以利用“法治副校长”的机制优势,主动联合属地法院少年法庭、检察院未检部门、律师事务所,组织模拟法庭进校园、律师/法官进课堂等活动,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同时,学校可以借鉴《广州互联网法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的五年规划(2026-2030)》的相关经验,为法治副校长配备心理咨询师、网络技术专员、家校联络员等支持人员,形成专业互补的团队,深入参与学校网络保护机制构建;


3. 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明确“发现—制止—报告—处置”全流程。学校应制定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欺凌行为的发现到处置全流程进行制度化规制。当学校发生涉未成年人网络侵权、网络欺凌等争议事件时,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发酵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二次损害,并注意过程全程留痕,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相关纠纷;


4. 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合规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均明确了学校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安全保护软件安装、网络防沉迷机制、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学校应切实履行中央及地方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各项合规义务,避免因未能落实相关要求而被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2024年11月21日中央共青团在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论坛上发布的《第六次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调查报告》指出,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已达1.96亿人,互联网普及率高达97.3%。未成年人已成为名副其实的“数字原住民”。网络深度嵌入未成年人学习、社交和娱乐的各个环节,带来了知识获取与视野拓展的广阔机遇,但是人工智能技术快速迭代带来的新型不良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欺凌以及隐私侵害等问题也将对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造成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学校作为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场域,理应成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主阵地”。君合教育团队愿助力学校完善各项制度,以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要求,在网络保护事件预警和发生时积极处理应对,以制度化建设为基石,做到事件处理的全流程合规,积极迎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各项挑战,共同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更加清朗、安全、温暖的网络蓝天。




[1] 详见广州互联网法院.2026年6月2日发布的公众文章《广州互联网法院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二)》,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_YRiCiMNkpHHCrJgMt8H-w

[2] 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5月31日发布的公众文章《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履职典型案例》,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Z1K_8o-purkNvm425guy2Q

[3] 详见浙江检察.2024年5月29日发布的公众文章《浙江检察发布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N-kH1mJlMbRIHTF9wPM9uQ




声 明


《君合法律评论》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君合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图片或影像。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君合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同时还与亚欧主要国家最优秀的一些律师事务所建立Best Friends协作伙伴关系。通过这些协作组织和伙伴,我们的优质服务得以延伸至几乎世界每一个角落。
北京绿化基金会与君合共同发起的“北京绿化基金会碳中和专项基金”,是中国律师行业参与发起设立的第一支碳中和专项基金。旨在充分利用公开募捐平台优势,积极联合社会力量,宣传碳中和理念,鼓励和动员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增汇减排”、“植树造林”等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