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22 乔喆沅 成晓宇 郭安琪
引言
2025年12月24日,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库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布了在《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AMLO”)下新设虚拟资产交易(VA Dealing)牌照制度的咨询总结,并就拟设的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VA Advisory)及虚拟资产管理(VA Management)服务提供者牌照制度展开进一步公众咨询。
在此基础上,财库局与证监会于2026年5月就VA Advisory及VA Management牌照制度的各项立法建议发布了咨询总结(“《咨询总结》”),总结了两项牌照的初步监管思路及要求,并计划于2026年内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供审议。
相比现有《证券及期货条例》(“SFO”)下的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资产管理)受规管业务牌照(升级后可以囊括虚拟资产相关业务),新设的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牌照及虚拟资产管理服务提供者牌照将覆盖比现有升级4号牌及9号牌更广的业务范围及业务模式。已经持有升级4号牌及9号牌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快捷程序”获得相应的新牌照。
此外,《咨询总结》提及《稳定币条例》下获金管局发牌的发行人所发行的稳定币(“相关稳定币”)的性质及风险状况有别于其他虚拟资产。因此,证监会将向持牌或注册机构提供适当豁免,使其在进行涉及相关稳定币的活动时无须另外申请牌照/注册。需要注意的是,非证监会持牌或注册的机构不符合豁免条件,因此仍须就相关稳定币的受规管活动申领相应牌照。
我们将在下文具体解读《咨询总结》针对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服务提供者牌照及虚拟资产管理服务提供者牌照的监管要求。
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
适用范围 | “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指以任何形式(不论是口头或书面)及透过任何渠道(不论是实体或电子媒介):
“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包括:
“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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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发牌 | 以下情况豁免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牌照:
若某机构向客戶同時就证券及虚拟资产提供意见,除非符合上述豁免情形,否则仍须单独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获得牌照(即不会因持有4号牌而获得豁免)。 |
监管要求 | 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牌照的主要发牌条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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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责任 | 在获发牌照后,机构须履行多项持续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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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渡期安排 | 为了保障投资人权益,避免监管状况混乱,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牌照将不设“过渡期”或“被当做发牌的安排”,牌照制度将在相关法条生效之日全面实施。 建议已经从事“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业务(包括持有升级4号牌)的机构尽早与证监会开展预沟通,了解发牌程序及要求,避免因未能及时获得牌照对业务开展产生不利影响。 |
快捷程序 | 对于现时提供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的持升级4号牌的机构,证监会将提供“加快审批”程序,并会联络相关机构说明相应的申请流程。 |
虚拟资产管理
适用范围 | “虚拟资产管理”指为客户提供管理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服务,即管理人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内的虚拟资产拥有酌情权,可代他人作出投资决定。 “虚拟资产管理”包括:
“虚拟资产管理”不包括:
现有升级9号牌体系下,若管理人将投资组合10%以下的总资产价值投资于虚拟资产,仅需要就该等活动向证监会发出通知而不需要进行牌照升级。在新设的虚拟资产管理牌照体系下,无论虚拟资产占投资组合比例多少,管理人均需要获得虚拟资产管理牌照。 |
豁免发牌 | 以下情况豁免就虚拟资产管理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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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要求 | 虚拟资产管理牌照的主要发牌条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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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责任 | 在获发牌照后,管理人须履行多项持续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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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渡期安排 | 为了保障投资人权益,避免监管状况混乱,就虚拟资产管理服务牌照将不设“过渡期”或“被当做发牌的安排”,牌照制度将在相关法条生效之日全面实施。 建议已经从事“虚拟资产管理”业务(包括持有升级9号牌)的机构尽早与证监会开展预沟通,了解发牌程序及要求,避免因未能及时获得牌照对业务开展产生不利影响。 |
快捷程序 | 对于现时提供虚拟资产管理服务的持升级9号牌的机构,证监会将提供“加快审批”程序,并会联络相关机构说明相应的申请流程。 |
结语
在AMLO框架下,新设针对(1)虚拟资产交易、(2)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3)虚拟资产管理三大类别服务的牌照制度,将进一步夯实香港在虚拟资产服务领域的监管基础,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职责分工,厘清适用边界。这三项新设牌照安排独立于SFO下针对传统“证券”和“期货合约”相关服务的监管体系,专注于将仅涉及虚拟资产的服务提供者纳入监管范畴,从而更贴合行业发展的实际需求与风险特征。
展望未来,随着证监会持续细化立法内容、积极吸纳业界建议、不断优化审批流程,香港有望建成一套兼具透明度与稳健性的虚拟资产服务监管体系。这不仅有助于巩固香港在全球虚拟资产市场中的竞争优势,也将为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市场长期有序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制度支撑。
君合虚拟资产与金融科技团队
我们持续密切关注世界各地对区块链、虚拟资产监管的发展动向,在相关法律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我们已经为众多机构客户及金融科技企业在香港及其他国家地区发展虚拟资产及相关业务提供法律意见。
我们曾就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合规要求发布以下文章,欢迎关注:
(1) 有关香港支付公司相关牌照简介, 可参阅我们早前发布的「香港支付公司相关牌照简介」一文。
(2) 有关香港人工智能监管情况,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香港人工智能(AI)相关监管要求概览」一文。
(3) 有关美国数字资产立法最新进展,可参阅我们早前发布的「美国数字资产立法最新进展:参议院银行委员会正式通过 《CLARITY法案》」一文。
(4) 有关证监会开放代币化产品二级市场交易,可参阅我们早前发布的「香港RWA代币化新时代:证监会开放代币化产品二级市场交易」一文。
(5) 有关黄金RWA代币化,可参阅我们早前发布的「2026香港Web3新机遇 - 黄金RWA代币化」一文。
(6) 有关中国大陆监管部门针对虚拟货币及境内资产境外代币化项目的最新监管动向,可参阅我们早前发布的「虚拟货币及RWA新规出台 - 为境内优质资产境外代币化打开大门」一文。
(7) 有关香港财库局及证监会发布的虚拟资产交易服务咨询总结的解读,可参阅我们早前发布的「香港将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虚拟资产管理设立新的牌照制度」一文。
(8) 有关香港财库局及证监会发布的虚拟资产托管服务咨询文件的解读,可参阅我们早前发布的「香港将针对虚拟资产托管服务建立监管制度」一文。
(9) 有关香港证监会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供质押服务的通函解读,可参阅我们早前发布的「香港开放虚拟资产质押(Staking)(上篇):深度解析香港证监会《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供质押服务的通函》」及「香港开放虚拟资产质押(Staking)(下篇):一文读懂香港证监会《有关中介人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补充联合通函》」。
(10) 有关金管局为稳定币发行人提供监管指引而推出的《有关受规管稳定币活动的建议反洗钱及反恐怖分子资金筹集(AML/CFT) 要求的咨询文件》及《监管持牌稳定币发行人的指引草案》咨询文件,可分别参阅我们早前发布的「香港稳定币时代正式启航 —— 上篇:《稳定币条例草案》通过开启新篇章」及「香港稳定币时代正式启航 —— 下篇: 金管局指引咨询解密 - 发行人及分销商需知要点」。
(11) 有关香港金管局就在香港实施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于银行持有加密资产的风险敞口相关的监管标准发布咨询文件,可参阅我们早前发布的「香港将实施有关银行持有RWA, 稳定币及比特币等加密资产的监管标准」一文。
(12) 有关美国推行《指导与建立美国稳定币国家创新法案》的法案重点,可参阅我们早前发布的「美国《GENIUS法案》 揭幕: 美元稳定币引领全球金融新篇章」一文。
(13) 有关香港政府刊登的《稳定币条例草案》的核心内容及申牌要点,可参阅我们早前发布的「香港稳定币时代加速到来 —— 香港 《稳定币条例草案》立法全速推进」一文。
(14) 有关香港金融管理局推出的数码债券资助计划,可参阅我们早前发布的「香港金融管理局推出“数码债券资助计划”」一文。
(15) 有关《在香港实施稳定币发行人监管制度的立法建议 - 咨询总结》的具体内容以及金管局推出的沙盒安排,可参阅我们早前发布的「一文读懂香港稳定币发行人牌照制度」一文。
(16) 有关《在香港实施稳定币发行人监管制度的立法建议 - 咨询文件》的具体内容以及金管局推出的沙盒安排,可参阅我们早前发布的「稳定币发行人可以开始申请加入香港金管局沙盒(Sandbox)安排」一文。
(17) 有关金管局对稳定币业务监管进行公众咨询得出的结论,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香港金管局拟就经营稳定币业务设立强制性发牌制度」一文。
(18) 有关香港政府于2024年2月8日发布的《有关规管虚拟资产场外交易的立法建议》的公众咨询文件的详情,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香港OTC立法咨询 - 为虚拟资产交易监管填补空白」一文。
(19) 有关证监会于2023年11月2日发布的两份与代币化证券相关的通函,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代币化证券(Tokenised Securities):香港金融市场新趋势」一文。
(20) 有关证监会与香港金融管理局于2023年10月20日发出的《有关中介人的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联合通函》之内容,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金融机构在香港提供虚拟资产相关活动(包括代币化证券业务)的最新监管导向」一文。
(21) 有关香港金融科技及Web3领域相关牌照简介,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香港金融科技及Web3领域相关牌照简介 - 一文读懂香港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TCSP)、储值支付工具(SVF)及金钱服务经营者(MSO)牌照」一文。
(22) 有关美国、新加坡、香港对于稳定币的最新监管情况,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浅谈全球稳定币监管(二):美国、新加坡、香港稳定币立法趋势比较」一文。
(23) 有关证监会于2023年2月20日发布的《有关适用于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监管规定的咨询文件》的详情,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香港证监会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牌照(1、7号牌照及VASP牌照)申请要求展开咨询」一文。
(24) 有关香港特区政府于2022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在香港发展虚拟资产的政策宣言》的详情,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确保Web3创新发生在香港 – 香港就推动建设虚拟资产中心发布政策宣言」一文。
(25) 有关证监会对VASP的监管体系,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香港将针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建立发牌制度」一文。
(26) 有关美国加密资产法案的讨论,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美国Lummis-Gillibrand 加密资产法案要点解析」一文。
(27) 有关全球各主要国家及地区对于稳定币的监管情况,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浅谈全球稳定币监管」一文。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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