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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经济法律实务100问(一)

2026.05.25 杜晓成 晋威 李茜

前言:低空经济是以低空空域为活动空间、以各类航空器飞行活动为核心牵引的新兴经济形态。近年来,随着无人机技术的广泛应用、通用航空政策的逐步松绑以及各地配套基础设施的加快布局,低空经济已从概念阶段迈入产业化发展的起步期。据相关研究机构测算,我国低空经济市场规模已突破数千亿元,并有望在未来数年内保持较快增长。然而,与产业发展热度相伴而生的,是法律规范的快速补位与监管体系的持续完善。2024年《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正式施行,《民用航空法》于2026年7月1日即将生效,各地也密集出台了低空经济促进条例或实施方案。对于大多数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而言,面对上述快速变化的法律规则,仍需从最基础的问题入手——什么是低空经济?空域如何分类?从事经营性飞行需要哪些资质?哪些行为会触碰法律红线?


本文以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政策为依据,筛选了低空经济领域最常见的100个法律问题,以问答体形式呈现,便于读者快速查找与理解,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份简明实用的法律参考,帮助厘清合规边界、识别常见风险,助力低空经济相关主体在快速演变的监管环境中稳健起步。


一、基础概念与法规体系篇


低空经济横跨航空、制造、信息、服务等多个产业门类,涉及军用、警用、民用三大航空体系,受制于《民用航空法》《飞行基本规则》《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多层级的法律规范,并由民航、空管、公安、工信、自然资源等多部门协同监管。对于初入行业的主体来说,需要建立对低空经济基本内涵、空域法定分类、法规效力层级、监管部门权责等基础问题的系统认知。本篇围绕上述基础问题设问,帮助读者快速搭建低空经济法律知识框架,为后续的准入、运营、合规等具体环节打下坚实基础。


1.“低空经济”的内涵是什么?


“低空经济”系在“通用航空”发展基础上提出,目前并无官方法定概念。通常意义上的低空经济,是指以低空空域为核心载体,以无人驾驶航空器、有人驾驶通用航空器、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等低空飞行器的合规飞行活动为核心牵引,覆盖航空器研发制造、空域运营保障、低空场景应用全链条,辐射带动多领域融合发展的综合性战略性新兴经济形态。其兼具公法强管制与私法自治双重属性,既因涉及空防安全、公共安全受民航、空管、公安等多部门严格监管,也因产业链内涉及大量经济、民事活动,成为民商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


2. 低空经济包括哪些产业类型?


国家发改委于2025年发布《低空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试行)》)(发改低空〔2025〕1676号),成为我国进行低空产业分类的主要依据。根据该文件,我国低空经济可划分为4个大类、23个中类、65个小类。4个大类包括01低空制造业、02低空运营业、03低空基建与信息服务业、04低空配套业。其中01至03大类中又有10个中类,被文件进一步界定为低空经济核心产业,即为低空飞行活动提供产品、基础设施、服务保障,以及依托低空飞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各类经济活动。具体为低空飞行器整机制造、低空飞行器核心零部件与机载系统制造、低空飞行专用装备制造、生产性低空飞行运营服务、消费性低空飞行运营服务、公共服务类低空飞行运营服务、飞行配套经营性服务、低空飞行场地设施建设与运营、低空飞行保障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低空信息与数字化服务。


3. 我国低空空域的定义是什么?有哪些类别?


低空空域是低空经济活动的核心载体,法定范围原则上为真高1000米以下的空域,根据地域特点、飞行需求和保障条件,可依规延伸至真高3000米。此处的“真高”,通常理解为航空器至正下方地面的垂直距离。


根据民航局、国家空管委联合印发的《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我国空域根据航空器飞行规则和性能要求、空域环境、空管服务内容等要素,可划分为A、B、C、D、E、G、W7类,其中低空空域活动主要涉及D、E、G、W四类空域,根据具体高度与飞行器的差异,这四类低空空域可进一步细化为:(1)D/E类空域(1000米至3000米),主要飞行器包括中小型固定翼飞机、中大型直升机;(2)D/E类空域(300至1000米),主要飞行器为中小型直升机、轻型飞机、中大型eVTOL等;(3)G类空域(120米至300米),主要飞行器为行业级无人机和部分载人飞行器;(4)W类空域(120米以下)主要飞行器为消费级小型无人机和部分行业级无人机。


4. 低空经济活动中,军用航空、警用航空、民用航空的法律边界如何划分?


根据《民用航空法》相关规定,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务、消防救援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军用航空:用于国防、军事训练等任务,适用军队飞行管制规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为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军事飞行任务优先划设空域。军用无人机不适用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运营合格证等要求。


  • 警用航空:用于警务执法、安全防控等公共安全任务,适用《人民警察法》及专门规定。空域使用与军用同样优先保障。警用无人机无需取得民用运营合格证,但需遵守空域禁飞区等基本管控规则。


  • 民用航空:用于经营性通用航空、无人机作业等社会经济活动。从事经营性飞行需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及运行合格证(有人机),或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无人机)。空域使用需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或仅限适飞空域,不得擅自进入管制空域。


例外情形:国家应急救援时,可临时调用三类航空器执行任务,被调用的航空器此时享有优先空域使用权,属于临时公共职能,不改变其原有法律属性。


5. 低空经济领域的核心监管部门有哪些?各自的法定权责是什么?


低空经济横跨航空制造、空域运营、公共安全、场景应用等多个领域,我国已形成权责清晰、全链条覆盖的多部门协同监管体系,核心监管主体及权责分工如下:


部门主体

核心权责

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

负责制定民用低空飞行运行规则与安全标准,统筹飞行器适航管理、运营主体准入与从业人员资质管控。具体工作包括负责无人机、通用航空器等飞行器的型号认可与适航认证,审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统筹民用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协同开展飞行计划审批与民用低空飞行活动合规监管。

国家空域管理委员会

统筹全国空域资源分配,协调军民航空域使用衔接;具体工作包括划定低空空域分类范围与使用权限,制定空域使用顶层政策,保障低空飞行与军航、民航运输航班的运行秩序互不干扰。

工业和信息化部(MIIT)

具体工作包括规范无人机、eVTOL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全流程,制定行业技术规范,统筹低空飞行器无线电频率规划与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推动低空通信导航、智能管控等技术的创新升级。

公安部

维护低空领域公共安全,打击非法飞行活动;具体工作包括划定并管控低空飞行禁飞、限飞区域,牵头查处“黑飞”、闯入禁飞区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违规行为,打击利用低空飞行器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置低空飞行引发的治安事件,配合开展航空器实名溯源管理。

交通运输部

核心职责为制定低空交通管理政策,推动低空运输场景规范化发展;具体工作包括协调低空飞行与地面综合交通体系的衔接,制定无人机物流、城市空中通勤等运输业态的运营规范,保障低空运输服务的安全与效率。


6. 我国低空经济领域的核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哪些?


截至目前,我国已形成以《民用航空法》为核心,以飞行管制、无人机管理、通用航空专项行政法规为主体,以民航、工信等部门专项规章为执行配套,初步构建了覆盖低空经济全链条的法律规范框架。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低空经济促进法”,相关法规体系仍在持续完善中。其中,部分核心有效文件按效力层级分类如下:


级别

名称

核心内容

法律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6.07.01实施)

我国民用航空领域的基本法,也是低空经济领域最高层级的法律依据,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写入“低空经济”,专门规定了空域权属与管理、民用航空器适航、飞行保障、通用航空发展等核心制度,划定了低空飞行活动的基本法律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2026.01.01实施)

将“黑飞”行为纳入治安处罚范畴,明确无证驾驶航空器、非法穿越空域等的处罚标准,为低空飞行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288号)

规范境内所有飞行活动的基础性规则,确立了国家对飞行实行统一飞行管制的原则,明确空域管理应当兼顾军用、民用航空的需要,是全国飞行管制工作的基本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

我国通用航空飞行管制的专项行政法规,核心明确通用航空飞行的空域使用、飞行计划审批、飞行保障等全流程规则,是有人驾驶低空通用航空活动的核心监管依据。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61号,2024.01.01实施)

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按最大起飞重量分类管理,明确实名登记、适航许可、操控员资质要求及禁飞区、飞行计划申报等制度。

部门规章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9号,2025.01.20实施)

规范不属于定期航班的民用航空运输飞行。从事不定期飞行须事先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必须遵守运输规则,不得影响定期航班正常经营;违反者给予警告、罚款、勒令中止飞行或吊销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责。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5年第6号,CCAR-398-R1)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民用航空法》制定,要求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SMS),从安全管理角度保障低空飞行活动的安全。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部)(2024.01.03实施)

规定无人机适航、注册登记、空域申请、飞行运营许可等全流程安全管理规则,分面向运营商(B类)和运营人(C类)。


7. 地方出台的低空经济专项法规、政策文件情况如何?


截至目前,各地已陆续出台专项法规及政策文件,形成了以产业促进条例、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若干政策措施为主要形式的地方政策体系。在空域协同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场景拓展、财政资金支持等方面进行了差异化、制度化的探索。其中,代表性地方专项法规及政策文件按地区分类如下:


地方

名称

核心内容

深圳

《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8号,2024.02.01实施)

为全国首部地方性法规,共7章,涵盖基础设施、飞行服务、产业应用、安全管理等;明确深圳市对低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措施;设立低空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推动城市低空无人机物流、空中出行商业化运营。

湖南

《关于支持全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4〕20号,2024.07.01实施)

以“鼓励飞、促制造、适度建”为原则,通过飞行补贴降低通航运营成本;通过航线补贴发展无人机物流配送;发放低空消费券、补贴执照培训拓展消费场景;支持eVTOL等新型航空器运营。

安徽

《安徽省加快培育发展低空经济实施方案(2024—2027年)及若干措施》(皖发改高技〔2024〕160号,2024.01.01实施)

明确低空经济涵盖基础设施建设、飞行器制造、运营服务、飞行保障四个环节。到2027年打造合肥、芜湖两个核心城市,布局约20个通用机场和500个起降点。重点拓展短途运输、低空物流、公共服务、低空消费等应用场景。

四川

《支持低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川发改基础〔2025〕177号,2025.04.29实施)

到2026年低空经济规模超3000亿元,通用飞机飞行达15万小时。建立“军地民”三方协同管理机制,支持广州、深圳、珠海开通低空客运航线,形成广深珠三核联动产业格局。


8. 即将于2026年7月1日实施的《民用航空法》,针对低空经济作出了哪些核心修订?


本次《民用航空法》修订,是自1995年颁布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系统性修订,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低空经济的法定地位。涉及低空经济的主要条文如下,一是修订后的第七十四条规定:“划分空域,应当兼顾民用航空和国防安全、低空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公众利益,使空域得到合理、安全、充分、有效利用。”二是本次修订新增的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推动建设民用低空飞行和应用相关监管服务平台,建立健全适应低空经济发展要求的适航审定、飞行管理等制度和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制定低空经济相关发展规划,完善支持政策措施,鼓励低空经济领域技术创新和应用拓展,促进低空经济发展。”


上述条文集中体现了本次修订围绕低空经济的核心调整方向,一是首次将“兼顾低空经济发展需要”纳入空域划分的法定考量因素,从空域资源配置的核心环节为低空经济发展筑牢了法律基础;二是专门增设低空经济专项发展条款,从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优化空域配置、健全适航与飞行管理制度、完善地方支持政策的法定要求,搭建起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顶层制度框架;同时,还完善了通用机场分类分级管理、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的上位法依据,补齐了低空经济全链条监管的顶层法律短板。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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