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发布 / 君合法评 / 君合法评详情

全球纵向垄断协议合规概览 ——北非篇(下):阿尔及利亚、摩洛哥等

2026.04.03 魏瑛玲 丁雨杭 叶紫凡

引言


本系列第七篇文章将继续探索北非地区其他司法辖区在纵向垄断协议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执法动态,本篇关注阿尔及利亚、摩洛哥以及其他北非国家的纵向垄断协议制度。


一、阿尔及利亚


阿尔及利亚现行竞争法体系以2003年颁布的《关于竞争的第03-03号法令》(Ordinance No. 03-03 on Competition,下称“《2003年竞争法令》1”,并分别于2008年、2010年修订)为核心。阿尔及利亚的竞争主管机构为阿尔及利亚国家竞争委员会(Competition Council,下称“CNC”),拥有《2003年竞争法令》调查权、处罚权和监管权。CNC的主要职责包括观察市场及其竞争状况、识别市场监管工具、从自由竞争和公平定价的角度监测市场、引导和规范经营者的行为2


1.《2003年竞争法令》对纵向限制的规制框架


作为总括条款,《2003年竞争法令》第6条禁止所有“具有阻止、限制或扭曲自由市场竞争之目的或效果的协同行为、明示或默示的协议”,其中包括与交易相对方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被禁止的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市场进入;限制或控制生产、销售渠道、投资或技术进步;划分市场或供应来源;通过人为抬高或压低价格阻碍市场自由竞争定价机制;对交易相对方在同等交易条件下适用歧视性待遇,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以接受与合同标的无关的额外给付作为交易相对方订立合同的附加条件等。


此外,《2003年竞争法令》还就可能涉及纵向限制的特定行为进行了单独规制。例如:


  • 《2003年竞争法令》第10条禁止经营者在独家采购合同中,赋予合同对方在特定市场中的独家经销垄断地位。该等行为将被直接视为具有妨碍、限制和扭曲自由竞争效果的行为;


  • 《2003年竞争法令》第11条禁止经营者滥用交易相对方对其的经济依赖地位从事可能影响自由竞争的行为,包括: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搭售或歧视性销售;以购买最低数量为条件的销售;固定最低转售价格;仅因交易相对方拒绝接受无正当理由的商业条件而拒绝交易等。


就何为“交易相对方对其的经济依赖地位”,《2003年竞争法令》规定,在商事关系中,一方企业若拒绝按照另一方企业(无论是客户还是供应商)强加的交易条件后,不存在其他可比较的替代解决方案,则此时对方对该方具有经济依赖地位。除前述规定外,《2003年竞争法令》并未对认定经济依赖状态的具体方式、量化标准等加以明确规定。


  • 《2003年竞争法令》第12条则禁止以将其他经营者或产品排挤出市场或阻止其市场进入为目的或产生该等效果,进行相对于生产、加工和销售成本而言明显过低的定价。


《2003年竞争法令》明确规定,违反第6、10、11、12等条款的协议均属于无效的限制竞争行为。因此,涉及转售价格维持、独家分销、搭售等类型的纵向限制均有可能因落入前述条款而被视为无效。在此基础上,针对上述反竞争行为,CNC可处以最高可达行为人上一财年在阿尔及利亚税前销售收入的12%、或违法行为所获非法利润的2-4倍的罚款3


2.不予干预决定申请及其他豁免情形


根据《2003年竞争法令》第8条和第9条规定,经营者可以向CNC申请作出对违反第6条协议不予干预的决定,以避免协议被视为违反《2003年竞争法令》。2005年颁布的第05-209号法令4对不予干预决定的申请作出了细化规定,申请不予干涉决定的经营者需事先提交申请表、财务数据、相关市场说明、协议不具有反竞争目的或效果的说明、可能对消费者和市场竞争带来的益处等材料。


此外,为适用法律或相关法规的协议和实践,被排除在《2003年竞争法令》之外,不适用第6条的规定;对于能够证明其具有促进经济或技术进步、改善就业,或有助于中小企业巩固其市场竞争地位效果的协议和做法,CNC也可以予以许可。


二、摩洛哥


摩洛哥现行竞争法体系以2014年颁布的《自由定价和竞争法》(Law No. 104-12 on Freedom of Prices and Competition,下称“《2014年竞争法》5”,并于2022年修订)为核心。摩洛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摩洛哥竞争理事会(Moroccan Competition Council,下称“MCC”),其主要职责是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监管反竞争行为及不公平商业行为。


1.《2014年竞争法》对纵向限制的规制框架


与阿尔及利亚类似,《2014年竞争法》在体例上并未明确区分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作为总括条款,《2014年竞争法》第6条禁止所有“具有妨碍、限制或扭曲市场竞争之目的或效果的协同行为、约定、协议或联盟”,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或开展竞争;通过人为抬高或压低价格阻碍市场自由竞争定价机制;限制或控制生产、销售渠道、投资或技术进步;划分市场、供应来源或公共采购市场。


与其相类似,《2014年竞争法》第7条也禁止经营者滥用客户或供应商对其的经济依赖地位,且在客户或供应商没有其他同等替代选择的情况下,从事可能限制竞争的行为。具体滥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拒绝销售;搭售;歧视性待遇;仅因交易相对方拒绝接受不合理商业条件而拒绝交易;直接或间接规定商品的最低转售价格、服务价格或最低商业利润率。


《2014年竞争法》第8条禁止以将其他经营者或产品排挤出市场或阻止其市场进入为目的或产生该等效果,进行相对于生产、加工和销售成本而言明显过低的定价。


《2014年竞争法》规定,所有违反第6、7条的协议均属当然无效。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MCC可责令实施第6条、第7条和第8条所述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停止该等行为;MCC也可以向行为人提出和解方案,以不再提起后续诉讼,和解金额不超过50万迪拉姆(约合40万元人民币)或其在摩洛哥最近已知营业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


2.豁免情形


《2014年竞争法》第9条规定了反竞争行为的豁免情形,即在下列条件达成时,可以不适用第6条或第7条的禁止性规定。豁免情形包括:


  • 为执行法律或其实施性文件而从事的行为,且对竞争的限制对实现该目标而言不可或缺;

  • 行为人能够证明该等行为有助于经济和/或技术进步,使消费者获得由此产生利润的合理份额,而不会导致相关经营者可能会被排挤出竞争,且对竞争的限制对实现该目标而言不可或缺;

  • 旨在改善中小企业管理或促进农产品销售的协议,可在MCC出具同意意见后,由行政机关认定其符合豁免条件;

  • 对竞争不产生显著限制影响的协议,尤其是中小企业之间的协议。


三、其他北非国家


除埃及、阿尔及利亚、摩洛哥以外,从地理位置的角度出发,其他北非国家主要包括利比亚、苏丹、突尼斯。其中:


  • 利比亚尚无独立单行竞争法,其《商法典》中设有竞争条款专章,规制垄断行为、经营者集中等;


  • 苏丹现行竞争法体系以2009年颁布的《竞争组织与垄断预防法》(Regulation of Competition and Prevention of Monopoly Act,下称“《RCPM法》”)。通过2020年11月15日发布的第513号法令,苏丹竞争执法机构竞争组织与垄断预防委员会(Council for Competition and Prevention of Monopolistic Practices)成立。但是,《RCPM法》并未对反竞争协议进行直接明确规定,而仅在第6条中有间接提及,禁止个人和企业达成对市场竞争产生负面影响的协议6


  • 突尼斯现行竞争法体系以2015年颁布的《关于重建竞争和价格的第2015-36号法律》(Law No. 2015-36 of September 15, 2015 on the Reorganization of Competition and Prices,下称“《2015年竞争法》”)为核心。对纵向垄断协议而言,《2015年竞争法》与阿尔及利亚、摩洛哥的上述规制思路基本类似。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突尼斯与苏丹在地理位置上均属北非国家,但其亦均为东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 for Eastern and Southern Africa,下称“COMESA”)成员国。因此,除国内法外,企业在突尼斯和苏丹的经营行为还可能受到《COMESA竞争与消费者保护条例》(COMESA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Regulation,下称“《COMESA条例》7”)的管辖。


根据《COMESA条例》第33条,企业之间达成的任何协议、协会作出的任何决定以及协同行为,若其以实质性削弱共同市场内的竞争,或可能产生该等效果,均属于应被禁止的反竞争商业协议。具体而言,《COMESA条例》将纵向限制分为两种类型:


(1)本身违法的纵向限制


《COMESA条例》第34条列举了本身违法的纵向限制,包括:绝对地域保护(absolute territorial protection);限制被动销售;最低转售价格维持。针对本身违法的纵向限制,《COMESA条例》的执法机构,COMESA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COMESA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Commission),可对企业处以不超过其共同市场内年度营业额10%的罚款。


(2)其他纵向限制


《COMESA条例》禁止经营者滥用经济依赖地位的行为。根据《COMESA条例》,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也可能被认定为具有经济依赖地位。“经济依赖地位”指当交易一方相对于另一方处于优越的谈判地位,以致不存在充分且合理的转向第三方的可能性,且该企业与交易相对方之间的权力存在重大失衡的情况。判断是否具有经济依赖地位的考量因素包括:企业在共同市场中的市场份额;企业的相对实力;是否存在替代方案;导致经济依赖的因素等该行业竞争者之间的竞争情况和历史;数字经济领域的数据数量、控制、网络效应等。


企业具有经济依赖地位时,不得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限制企业进入相关市场;阻止或威慑,企业在相关市场内参与竞争;将任何企业排除出或可能排除出相关市场;(直接或间接)施加不公平的购买或销售价格或其他限制性做法;限制产品生产;将协议的订立以交易相对方接受与协议性质、商业管理或标的无关的义务为条件;从事任何导致剥削其客户或供应商的行为;歧视性待遇等。


合规建议


中国与北非国家贸易呈现强劲增长态势,中国连续多年为阿尔及利亚第一大进口来源国,且近年来中国企业在摩洛哥、阿尔及利亚等国也多有汽车、电子、建材等布局,以持续推动本地化生产。目前,主要北非国家均已建立其竞争法体系,特别是企业在作为COMESA成员国的突尼斯和苏丹开展业务时,还可能受到COMESA相关竞争法条例的管辖。总体而言,除被明确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之外,北非国家竞争执法机构还通过禁止滥用“经济依赖地位”的方式规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相关行为,但对于何为“经济依赖地位”,则普遍没有提供明确的路径指导或量化标准。企业在与北非客户、经销商的业务往来中,应格外注意合规行为边界。



1 参见:https://www.conseil-concurrence.dz/?page_id=2581

2 参见:https://www.gide.com/en/news-insights/focus-on-some-recent-developments-in-competition-law-in-africa/

3 参见:https://www.gide.com/en/news-insights/algeria-competition-law-february-2013/

4 参见:https://unctad.org/es/system/files/official-document/c2clpd64_sp.pdf,第24-28页

5 参见:https://amdie.gov.ma/wp-content/uploads/2024/02/loi-104-12-liberte-prix-concurrence.pdf

6 参见:https://documents.un.org/doc/undoc/gen/i23/020/68/pdf/i2302068.pdf?fe=true

7 参见:https://comesacompetition.org/resources/regulations/comesa-competition-and-consumer-protection-regulations-2025/



声 明


《君合法律评论》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君合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图片或影像。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君合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同时还与亚欧主要国家最优秀的一些律师事务所建立Best Friends协作伙伴关系。通过这些协作组织和伙伴,我们的优质服务得以延伸至几乎世界每一个角落。
北京绿化基金会与君合共同发起的“北京绿化基金会碳中和专项基金”,是中国律师行业参与发起设立的第一支碳中和专项基金。旨在充分利用公开募捐平台优势,积极联合社会力量,宣传碳中和理念,鼓励和动员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增汇减排”、“植树造林”等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