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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汽车安全本源 ——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GB 7258)

2025.12.01 徐轶聪 葛正一

2025年11月10日,公安部就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


作为机动车安全管理基础技术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GB 7258”)的修订历来牵动行业神经。《征求意见稿》紧扣新能源汽车与智能驾驶的发展趋势,针对交通安全新痛点,力图引导汽车设计和制造回归汽车安全本源,这将直接影响未来诸多车型的设计思路。


本文旨在介绍《征求意见稿》的部分修订内容,并分析其对新能源汽车行业可能产生的潜在影响。


一、GB 7258的地位和修订背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规定: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GB 7258是我国机动车安全管理的基础技术标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主要组成部分,该标准规定了整车、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涉及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并贯穿机动车全生命周期的各环节,广泛应用于机动车制造、进口、质检、维修、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运行安全管理、事故鉴定和机动车报废等诸多领域2


自1987年首次颁布以来,GB 7258于1997、2004、2012、2017年进行了4次修订,现行版本发布于2017年,已难以适配我国汽车行业(特别是新能源行业)发展的新格局和新问题。


二、GB 7258的主要修订内容


《征求意见稿》对GB 7258的结构、定义及各类车型的具体技术要求进行了大量修订,在新能源汽车、辅助驾驶、通用安全设计等方面有以下修订亮点。


(一)涉及新能源汽车安全的专项规定


(1)单踏板模式


《征求意见稿》新增7.1.9、7.1.10规定:


  • 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多用途货车在驱动挡下松开加速踏板后,在平坦、硬实、清洁、干燥且轮胎与地面间的附着系数大于或等于0.7的混凝土或沥青路面上行驶时,整车制动减速度不得超过0.8m/s²。

  • 若客车、货车(多用途货车除外)装备了不属于行车制动系统的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其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不应通过加速踏板启动。


单踏板模式是电动车的典型功能之一,其本质是将“动能回收制动”与“加速踏板操作”深度绑定(松开加速踏板即触发强动能回收,产生类似刹车的减速效果),该项设计虽能提升续航与驾驶便捷性,但也因与传统燃油车的“油门 + 刹车”之操作逻辑存在差异,导致部分用户(特别是在紧急情形)出现误操作。为此,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国家强制性标准GB 21670-2025《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以下简称“GB 21670”)已从三个维度规范单踏板制动:一是明确再生制动与机械制动的协同机制,要求松开加速踏板时的减速效果需稳定可控,避免因制动力度突变引发危险;二是强化失效保护,规定在再生制动系统故障时,机械制动需无缝衔接,确保制动效能不衰减;三是可能涉及人机交互要求,比如通过仪表提示明确单踏板模式状态,降低用户操作时的混淆概率。


值得注意的是,GB 21670已明确规定:“车辆在默认工作状态下不允许通过松开油门踏板实现减速至完全停车,驾驶员必须通过制动踏板完成最终刹停动作”,因此单踏板模式未来将无法默认开启。


《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新增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的应用场景,使“松开加速踏板”后的车辆减速感低于“刹车”体验,进而避免出现因改变驾驶习惯造成驾驶人刹车时误踩加速踏板的情形。


(2)自动切断动力电路要求


《征求意见稿》新增12.13.11规定,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在车辆纵向或横向方向 150ms时间内有不小于25km/h的车辆速度变化或不可逆约束装置展开时,应能自动切断动力电路。


此规定参照GB 39732《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中的EDR数据记录触发阈值要求,要求增加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在强烈碰撞条件下应自动切断动力电路的功能,旨在防止发生事故后驾驶人失能时持续踩踏加速踏板而造成二次事故。


(3)电池状态监测与热事件预警功能


《征求意见稿》新增12.13.12、12.13.13规定,车辆应具备电池状态监测与热事件预警功能,车长≥6 米的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报警后5分钟内电池箱不得起火爆炸,且车身需设置定向泄压和压力平衡装置。


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强制性标准GB 38031-2025《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以下简称“GB 38031”)已将“不起火、不爆炸”从行业愿景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强制性要求。


《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新增规定旨在强化动力电池安全要求、保障人员安全,并衔接GB 38031。


(4)踏板误踩加速抑制功能


《征求意见稿》新增10.5.5规定,纯电、插混载客汽车应当配备踏板误踩加速抑制功能,且在静止、蠕行时能够检测、抑制动力输出并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例如声光信号)提示驾驶人。


(5)车载娱乐系统要求


《征求意见稿》新增8.6.12增加车载娱乐系统安全应用技术要求,要求汽车行驶速度超过10km/h时,驾驶人侧显示屏应关闭和禁止开启娱乐影像播放和游戏功能。


(二)关于组合驾驶辅助系统3安全规范


《征求意见稿》新增“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章节(4.18.1-4.18.6)和其他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激活和退出条件


《征求意见稿》新增4.18.1规定,建立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激活机制:需驾驶人主动操作并满足安全带系好、脱离检测功能可用、未检测到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失效、未探测到超出系统设计运行范围边界、组合驾驶辅助数据记录系统处于可记录状态、自动紧急制动系统开启等多重条件方可激活驾驶辅助系统。


(2)培训要求、驾驶人手部/视线脱离检测


《征求意见稿》新增4.18.2、4.18.3规定,要求通过生物识别或账号登录确认驾驶人完成系统使用培训,车速超10km/h时持续监测驾驶人手部与视线状态,防范“脱手驾驶”风险。


(3)对设计运行范围边界的探测和预警


《征求意见稿》新增4.18.4规定,增加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对其设计运行范围边界的探测和超出边界时的预警功能,要求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在激活状态下持续探测其所适用的设计运行范围边界。


该规定旨在要求系统能实时感知车辆外部环境条件,当发现不适用于系统运行时,能及时告知驾驶人控制干预,以防发生交通事故。


(4)人机交互信息要求


《征求意见稿》新增4.18.5规定,要求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应向驾驶人提示明确、充分的系统状态信息及运动控制信息,在激活状态下应能够检测并响应影响系统或功能安全运行的失效,并及时向驾驶人发出提示。


该规定明确系统人机交互信息要求,旨在保障驾驶人能够及时了解系统的工作状态、运动控制意图和失效风险。


(5)退出系统操作要求


《征求意见稿》新增4.18.6规定,要求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应在任何时候响应驾驶人执行车辆制造商规定的、使系统由激活状态进入待机状态或关闭状态的单一操作。


该规定明确退出系统操作要求,旨在保障驾驶人可方便地关闭系统。


(6)组合驾驶辅助数据记录系统


《征求意见稿》新增8.6.7规定,要求车载电子数据记录设备或系统(如汽车行驶记录仪、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组合驾驶辅助数据记录系统(DSSCDA)等,应具有防篡改设计,具备符合规定的数据读取接口和协议,能被市场上可获取的工具读取)。


该规定旨在强化车辆运行安全管理支撑,便利车载数据读取,加强防篡改要求。


(7)产品说明书特别要求


《征求意见稿》新增4.16.13规定,要求装备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汽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对下列事项加以说明:


  • 系统类别;

  • 驾驶人责任;

  • 驾驶人正确使用系统的方式;

  • 系统及其功能辅助驾驶人控制车辆的方式;

  • 系统的能力与局限性,包括具备的行车辅助功能、可识别的目标物类型和限制使用的场景条件;

  • 系统的设计运行条件;

  • 系统状态及状态转换;

  • 系统与其他驾驶自动化系统的转换(如有) ;

  • 跟车时距挡位含义;

  • 系统允许驾驶人设置的最高运行车速和最低运行车速;

  • 驾驶人脱离检测,包括脱离检测方式、脱离提示信号和警告信号;

  • 驾驶人与系统的人机交互:


1) 激活和退出操作方式;


2) 运动控制干预方式;


3) 系统及其功能相关的状态提示, 包括各类光学、 声学和触觉信号;


4) 系统探测到已超出、 即将超出或正在接近系统设计运行范围边界或功能边界时的提示;


5) 系统或功能发生失效后的提示;


  • 使用系统时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法;

  • 对于支持多用户管理的车辆, 对组合驾驶辅助系统使用相关风险的说明(例如, 车辆移交其他用户前提示登出当前账号);

  • 系统的摄像头、 毫米波雷达、 激光雷达、 超声波雷达等传感器的数量和安装位置图;

  • 组合驾驶辅助数据记录系统的数据提取方式。


(三)通用安全设计优化


(1)门把手规定


《征求意见稿》新增11.5.3、11.5.4规定,要求汽车每个车门(不包括尾门)应配置具备机械释放功能的车门内把手和车门外把手;电动门把手应配套机械应急装置,并设置醒目标志;事故时非碰撞侧车门应自动解锁,且能在不借助工具的情况下,通过车门外把手开启车门。


(2)百公里加速限制


《征求意见稿》新增10.5.4规定,要求乘用车默认百公里加速时间不小于5秒。此规定旨在避免驾驶人因对高加速模式准备不足而引发失控。


(3)自动驻车规定


《征求意见稿》新增7.4.7规定,要求装备有自动驻车系统(如AUTOHOLD)的汽车,在静止状态下,当自动驻车系统激活且驾驶人处安全带释放、驾驶人侧车门打开时,应能将挡位自动换为驻车挡,或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例如声光信号)提示驾驶人。此规定旨在避免车辆驾驶人下车后返回未注意车辆状态导致的事故。


(4)实体操纵件


《征求意见稿》新增11.10.8规定,要求车辆行驶过程中保障运行安全相关的操纵件(例如:挡位、灯光、喇叭、前风窗玻璃除霜除雾、前风窗玻璃刮水器、车窗升降、辅助制动装置和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激活等),应装备实体操纵件。若汽车上电/点火后,近光灯、前位灯和后位灯均默认处于自动控制模式,则近光灯、前位灯和后位灯准许仅装备虚拟操纵件,且虚拟操纵件应始终位于显示屏首层。

此规定旨在减少操作车机屏幕虚拟操纵件引发的分心驾驶风险和车机屏幕故障等情况下虚拟按键无法使用的安全隐患。


(5)遮阳膜规定


《征求意见稿》新增11.5.8规定,要求击碎式应急窗不得张贴遮阳膜,保障逃生通道畅通。


三、新能源汽车行业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从市面车型功能情况看,新能源汽车行业应关注以下监管要求:


  • 依赖单踏板模式的新能源车需重构制动逻辑:恢复传统制动踏板的主导制动功能,调整能量回收策略,降低松开加速踏板时的减速力度,并将单踏板模式设置为非默认开启状态。

  • 现有车型中“驾驶座显示歌词”、“驾驶过程中的中屏娱乐”等功能需适当调整:行驶时自动屏蔽驾驶员侧屏幕的娱乐属性(如歌词仅在乘客侧屏幕显示、视频功能驻车后才可启用)。座舱系统软件应准确区分驾驶员与乘客的功能权限,避免行驶过程中中因娱乐内容干扰驾驶操控。

  • 挡位、转向灯、喇叭、除霜除雾雨刮、车窗、智驾激活等核心功能,必须配备实体操纵件(按键、拨杆均可):禁用部分车型的“屏幕换挡”或“屏幕按键”设计,倒逼车企回归实体换挡和按键设置。

  • 现有智驾激活方式(如车钥匙关联、刷卡授权)需进一步升级:车企需加装生物识别模块(如方向盘人脸扫描、指纹按键),或优化车机账号登录逻辑,确保每次上电时均进行驾驶员身份验证。DMS系统仅监测单一维度(如仅视线或仅手部)的车型(如部分自主车型)需升级硬件(加装红外摄像头、方向盘压力传感器)和算法,以实现双手 + 视线的双重监测。

  • 隐藏式电动门把手车型需保留机械应急结构,例如在门把手内侧增设机械拉索或按钮,避免电动系统故障时无法开门。


四、过渡期


《征求意见稿》第15章明确,该标准拟在发布6个月后正式实施,并将采用过渡期,为行业预留合理适配周期。

根据《征求意见稿》,该标准的部分具体要求拟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第25个月、第37个月分三阶段对新生产车实施,例如:


  • 以下规定拟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后对新生产车实施:


-    7.1.9和7.1.10关于单踏板模式的规定;

-    10.5.4关于百公里加速的规定;

-    11.5.3关于事故时非碰撞测车门自动解锁的规定;

-    12.13.11关于自动切断动力电路的规定;

-    12.13.12关于动力电池监测和预警的规定;

-    12.13.13关于动力电池以及车辆泄压装置的规定等。


  • 以下规定拟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后对新生产车实施;


-    4.18关于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规定;

-    7.4.7关于自动驻车的规定;

-    10.5.5关于踏板误踩加速抑制功能的规定;

-    11.10.8关于实体操纵件的规定等。


  • 以下规定拟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37个月后对新生产车实施;


-    8.6.7关于组合驾驶辅助数据记录系统的要求;

-    11.5.4关于门把手的要求等。


该标准落地实施后,相关主管部门可能会针对特殊场景出台补充说明,确保标准落地的灵活性,避免对产业造成过度冲击。


结语


此次修订的核心价值不仅在于补齐技术短板,更在于重塑行业发展导向——推动车企从比拼极限性能转向聚焦安全实用技术的研发,汽车整体设计应回归安全本源,减少花哨或不符合传统驾驶习惯的汽车设计,从而在标准上保障道路交易安全。标准的生命力在于落地执行,《征求意见稿》的进一步优化和落地情况值得持续关注。


 


1.《关于征求<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网址:https://std.samr.gov.cn/gb/search/gbqSuggestionDetail?id=8AF27963D7308B92D3490544CFD53A55

2.《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网址:https://std.samr.gov.cn/gb/search/gbqSuggestionDetail?id=8AF27963D7308B92D3490544CFD53A55

3.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4.16.13条,该文件所称的“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包括基础单车道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基础多车道组合驾驶辅助系统、领航组合驾驶辅助系统3个系统类别。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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