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8 汪樯
一、引言:背景与案件价值
2025年5月2日,美国特拉华州衡平法院(Delaware Court of Chancery)对 In re CES 2007 Trust 一案作出了一项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判决。该案围绕一项设立于2007年的特拉华州资产保护信托(Domestic Asset Protection Trust, DAPT)展开,委托人因一笔近1400万美元的债务遭到债权人追索。债权人请求法院击穿信托中的“防挥霍条款”(spendthrift provision)或直接认定信托无效,以执行信托项下资产。
法院最终驳回了债权人的诉求,认定该信托完全符合特拉华州《合格处置信托法》(Qualified Dispositions in Trust Act)的法定要求,具备资产保护效力。这一判决不仅进一步巩固了特拉华州在美国信托法领域的领先地位,也为DAPT的设立与运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本文将从案件事实与背景、法律适用及法院裁判思路、实践启示三个方面,对这一重要资产保护信托案例进行解析。
二、案件事实与背景:一场围绕资产归属的“守御”与“进攻”
在商业实践中,巨额财富往往伴随显著风险。成功的企业家既需不断开拓进取,也需思考如何守护已有财富,以抵御未来可能发生的债务风险。
(一)被告方的“守”:构筑法律风险隔离机制
案件核心人物克雷格·舒宾纳(Craig Schubiner)先生是一位拥有多处房地产资产的商人。早在2007年——即争议发生十多年前,他便实施了一项极具前瞻性的法律安排,核心目的在于:将部分重要资产与个人商业风险进行有效隔离。
具体操作上,他并未采取简单将房产过户至亲属名下的方式,而是搭建了一个三层法律结构:
1.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LLC)持有房产:他在法律环境友好的特拉华州注册成立了多家有限责任公司(LLC),分别持有其名下的一处或多处商业地产。此举构成第一层隔离,即相关房产在法律上属于公司财产,而非个人财产。
2. 设立信托持有公司股权:他进一步设立了CES 2007信托,并将上述LLC 90%的股权转入该信托。这构成了更关键的第二层隔离。至此,从法律所有权角度看,房产属于LLC,LLC又属于信托,舒宾纳个人不再直接持有这些资产。
3. 引入专业机构并设定规则:为增强该隔离结构的可信度与稳健性,他做出了两项关键安排:
委任专业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选择特拉华州美国信托公司(U.S. Trust Company of Delaware)作为信托受托人。该“职业管家”拥有独立决策权,决定是否向受益人(包括舒宾纳本人及其家人)分配信托的净收益和本金,从而在委托人与资产之间嵌入一个独立的决策层级。
保留项目运营管理角色:尽管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信托,但作为地产项目的原始运营者,舒宾纳仍担任各家LLC的经理(Manager),负责日常运营事务,如租赁、维护、贷款再融资等。这在事实上允许其继续管理资产,但在法律上,他是以LLC经理人身份履职,而非处理个人财产。
通过上述安排,舒宾纳试图建立一道抵御未来潜在债权人的“法律防火墙”。其核心意图在于:即便本人日后陷入债务纠纷,债权人也难以追索已纳入该结构的资产,因从法律上讲,这些资产已不再属于其个人财产。
(二)原告方的“攻”:主张“揭开信托面纱”,触及实质归属
2018年,舒宾纳先生某一地产项目发生纠纷,债权人(Can IV Packard Square, LLC)最终于2019年取得针对其个人的巨额胜诉判决。
债权人在申请执行判决时,发现舒宾纳个人名下几无可供执行的显性资产,随即注意到早已设立的信托结构。债权人于是发起攻势,其策略并非质疑信托文件本身的效力,而是直指核心:该信托结构是否实质上仅为欺骗债权人的“虚假安排”?
债权人提出以下几项有力主张:
1. “实质控制”论:债权人主张,尽管舒宾纳法律上为LLC经理、信托公司法律上为资产所有人,但实际上舒宾纳从未放弃对资产的实际控制。证据显示,其可随意将房产在个人与公司名下之间转移,甚至以这些房产为个人贷款提供抵押。他们认为,受托人“形同虚设”,既不干预也无法控制这些操作,因此该转让不具备真实效力。
2. “漠视规则”论:债权人进一步指出,舒宾纳甚至未维持该结构表面上的独立性。例如,其长达五年几乎未与受托信托公司沟通,也拒绝支付信托管理费,导致信托公司一度向法院提出辞职申请。此类行为表明其并未真正尊重信托的独立法律地位。
3.“言行矛盾”论:债权人还发现,在其他贷款或商业文件中,舒宾纳曾声称自己是相关LLC的“100%所有者”,与其已将90%股权转让给信托的说法相矛盾。债权人认为,这揭示其真实心态:始终视自己为资产的最终所有者。
基于以上理由,债权人请求法院“揭开信托及公司的面纱”,否定其法律上的独立性,裁定相关资产实质仍属舒宾纳个人财产,应用于清偿债务。
三、法律适用及法院裁判思路
(一)特拉华州允许设立“合格处置信托”(Qualified Disposition Trust),即通常所称DAPT。此类信托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合格处置(Qualified Disposition):资产须转移至一名或多名受托人,且其中至少一名为“合格受托人”;
2. 合格受托人(Qualified Trustee):须为特拉华州居民或在该州注册的信托公司,并需在州内保管资产、维护记录、准备税务文件或“实质性参与信托管理”;
3. 适用特拉华州法律;
4. 包含防挥霍条款;
5. 信托为不可撤销。
若符合上述条件,则除非债权人可证明资产转移构成“实际欺诈”(actual intent to defraud),否则不得撤销信托或执行信托资产。
(二)法院裁判与法律分析
1. 法院认定CES 2007 Trust完全符合DAPT的法定条件:
合格受托人:初始及现任受托人均为在特拉华州注册的信托公司,符合“合格受托人”资格;
合格处置:信托持有的是LLC股权,而非不动产本身,属于“合格处置”的适格标的;
法律适用与条款:信托明确适用特拉华州法律,包含防挥霍条款,且属不可撤销。
2. 法院拒绝“穿透”信托与LLC
债权人主张委托人通过对LLC的控制实现对该信托资产的实质控制,应将其视为“事实受托人”(de facto trustee)。法院未采纳该观点,理由如下:
资产层级隔离:信托持有的是LLC股权,而非房地产本身。根据特拉华州LLC法,成员对LLC资产并无直接权益;
经营权不等于所有权:委托人作为LLC经理的行为,不影响信托结构的法律独立性;
受托人职能未被架空:受托人仍独立行使收益分配等核心职权,委托人仅作为投资顾问行事。
3. 不利事实未影响法院判决结果
委托人存在多项“不良事实”行为,例如:
长期不与受托人沟通;
在法院禁制令后仍进行资产转移;
在财务文件中错误宣称100%持有LLC股权。
尽管如此,法院仍认为这些行为不足以击穿信托结构,显示出DAPT在事实不利情形下仍可能具备相当韧性。
四、实践启示与建议:构筑稳健的资产保护架构
In re CES 2007 Trust 一案不仅是一场诉讼的胜利,更为如何正确设立与运营资产保护信托提供了范本。法院判决清晰勾勒出DAPT有效性的边界,据此可提炼出一套系统、可操作的实践指南,以助力高净值客户提升资产保护安排的安全性、稳定性与有效性。
1. 时机把握:资产保护贵在“未雨绸缪”
判决要旨:法院特别指出,债权人试图“击穿一个在判决和禁制令之前很久就已设立的信托”。此言凸显信托设立及注资与潜在债权形成的时间差,是抵御“信托无效“的关键屏障。
实践建议:
- 常态化规划:资产保护应作为财富综合管理的常规组成部分,与税务规划、继承安排并行推进,并于财务健康、无潜在纠纷时尽早启动。
- 书面记录正当理由:在信托设立文件中载明多重正当目的,如税务优化、隐私保护、专业管理、避免姻亲风险等,而不仅限于资产保护,可为后 续抗辩提供更多依据。
2. 受托人选任:独立与专业缺一不可
判决要旨:法院认可机构受托人的合格身份,并明确委托人的控制行为未架空受托人角色。独立受托人的存在是反驳“虚假信托”指控的核心要素。
委托家族个人受托人风险:
- 独立性欠缺:任命配偶、子女或商业伙伴为受托人,易被指为委托人“傀儡”(alter ego),信托形式难以受尊重。
- 专业能力不足:DAPT管理涉及法律合规、税务申报、资产报告及受益人沟通等复杂事宜,家族成员通常缺乏相关经验,易生操作疏漏。
实践建议:
- 优先选任机构受托人:除特殊情形外,应建议客户选用在DAPT州注册的专业机构受托人,其熟悉本州法律,具备规范运营流程。
- 清晰界定职责:在信托协议中明确受托人、投资顾问、信托保护人的权限边界。例如,受托人保留分配决定权,投资顾问(或可为委托人)仅负责投资建议。
- 接受受托人费用:将专业受托人费用视作必要的“风险保费”,与潜在资产损失相比,这类成本非常低廉。本案中委托人曾因拒付费用导致与受托人失联,该行为极具风险。
3. 结构设计:构建多层次资产防护体系
判决要旨:法院拒绝“穿透”信托追究底层LLC所持房地产,强调了“资产层级隔离”原则的有效性。信托与LLC的双重结构创造了更牢固的防护层。
LLC的优势:
- 债务隔离:LLC自身债务通常不波及信托其他资产。
实践建议:
- 以LLC/LP等实体持有资产:避免将经营性资产或房地产直接置于信托名下,应通过LLC或有限合伙(LP)持有,由信托担任其成员或合伙人。
- 考虑多信托结构:可设立两个不同DAPT(如分设于特拉华州与内华达州),分别持有同一LLC的不同份额,进一步分散所有权,增加债权人追索难度。
4. 运营管理与合规要求:尊重结构以换取保护
判决要旨:尽管存在个别瑕疵,信托与受托人的整体运作仍获法院认可。信托独立法律人格须通过持续、规范的行为予以体现。
形式即实质:衡平法虽重实质,但若形式要件缺失,实质更难成立。长期忽视公司程式(corporate formalities)或者信托程式是债权人主张“揭开面纱”时最常用理由之一。
实践建议:
- 制作并保存关键文档:详细记录会议纪要、重大决策、资产估值报告、与受托人通信等内容,这些是证明信托与LLC被独立、认真对待的有力证据。
- 保障受托人知情权:确保受托人及时获取LLC财务报表、税表及运营信息,以便履行监督与报告义务。委托人不得阻挠或忽视受托人的合理信息请求。
- 保持独立交易:委托人与信托或LLC间任何交易(如租赁、贷款、服务提供)须严格按市场公允条件进行,订立书面合同并留存公平付款记录,避免任何可能被视为“自我交易”的行为。
5. 委托人角色与权限约束:在控制与保护间寻求平衡
判决要旨:法院认可委托人担任“投资顾问”及LLC“经理”的角色,认为该安排未超出特拉华州法律允许范围,不构成“事实受托人”。
权限的边界:委托人权限是一把双刃剑,过度的控制权(尤其对受益权的控制)将直接威胁信托的保护功能。
实践建议:
- 谨慎保留修改权:信托协议可保留修改条款,但须严格限定其用途。最佳实践是明确规定:任何修改不得改变受益人实质性权益,且须由独立受托人或信托保护人执行。
- 明确“投资权”范围:将委托人“投资顾问”权限明确限定于投资组合的建议或管理,不涉及资产分配,分配权须由独立受托人独立行使。
- 避免控制受益权:委托人不应拥有指定新受益人、变更分配比例或提前终止信托取回资产的权利,此类权限将破坏资产保护效果。
- 引入信托保护人制衡:任命独立可靠的信托保护人(如可信赖的家庭友人或专业顾问),赋予其监督受托人的权力,可增强整体结构的稳健性。
综上,DAPT是一种强大但需审慎运用的资产保护工具。其有效性立于早期规划、结构严谨、专业执行三大支柱。本案提供了宝贵的司法确认,同时也提醒高净值客户及从业者们:最好的资产保护,始于债务来临之前。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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