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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等关税最新动态及转运条款对中资企业的影响与合规建议

2025.08.19 汤伟洋 蔡娟琦 刘路雅惠 李思伦

在特朗普政府推动实施对等关税措施的背景下,美国持续加大对贸易逆差国家的关税压力。一方面,特朗普政府通过征收高额对等关税,施压贸易伙伴展开谈判,推动其调整贸易政策以缩小贸易逆差;另一方面,通过新增转运条款,严厉打击利用第三国转运逃避对等关税的行为,防止关税漏洞被利用。截至目前,美国与相关国家的贸易谈判仍在持续,政策环境充满不确定性和复杂性。这不仅对企业的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增加了企业海外运营的法律和财务风险。因此,深入理解美国对等关税政策的最新动态,及时调整供应链布局和运营策略,对于保障企业的合规性和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一、对等关税最新进展


(一) 中美对等关税及反制关税暂停再次延期90天


北京时间2025年8月12日,中美双方发布了《中美斯德哥尔摩经贸会谈联合声明》(Joint Statement on U.S.-China Economic and Trade Meeting in Stockholm)1,宣布自2025年8月12日起,继续暂停实施24%的对等关税和反制关税90天,延期至2025年11月10日。暂停期间相关关税税率继续维持10%。同时,中国将继续根据日内瓦联合声明的约定,采取或维持必要措施,暂停或取消针对美国的非关税反制措施。


(二) 其他国家对等关税税率


2025年4月2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第14257号总统行政令,宣布对全球贸易伙伴征收“对等关税”。对等关税包括针对所有国家的统一普涨税率以及针对特定国家的国别税率。为进一步促使全球贸易伙伴与美国展开谈判、缩小贸易逆差,特朗普决定暂缓执行国别对等关税,暂缓期限至2025年8月1日。在此期间,各国商品仅适用10%的普涨对等关税。


2025年7月31日,国别对等关税暂缓期限将届满之际,特朗普签署第14326号行政令2对附件一列明的贸易伙伴(不含中国)适用的对等关税税率进行了调整,普涨10%对等关税不再适用。此次调整于美国东部时间2025年8月7日00:01分(北京时间8月7日12:01分)正式生效。附件一中部分国家调整后的对等关税税率如下:


国家

调整前税率

调整后税率

柬埔寨

49%

19%

印度

26%

25%3

印度尼西亚

32%

19%

马来西亚

24%

19%

菲律宾

17%

19%

泰国

36%

19%

越南

46%

20%


欧盟商品适用的对等关税税率取决于各商品的普通关税税率:当普通关税税率低于15%时,普通关税税率与对等关税之和为15%;当普通关税税率大于或等于15%时,对等关税为0%,普涨10%对等关税不再适用。未在附件一中列出的国家,包括中国在内,仍继续适用10%的对等关税。


与美国已达成贸易协定或正在谈判中的贸易伙伴,目前同样适用该行政令附件一所列的国别税率。待贸易协定正式签署后,如税率发生变化,将通过总统行政令另行宣布实施。


除延续此前对等关税产品清单豁免、美国成分豁免、232关税豁免等相关豁免措施外(关于上述豁免的详细分析,请参见《君合法评:企业出海,合规先行——贸易合规系列指南 特朗普全球关税战:对中国企业的影响(第一期)》以及《君合法评丨特朗普全球关税战 企业出海,合规先行——贸易合规系列指南(第二期)》),此次行政令还设立了在途豁免条款。即凡在美东时间2025年8月7日00:01前已启运,且处于最后一道运输流程中,并且在美东时间2025年10月5日00:01前进口的产品,仍适用10%的对等关税。


(三) 40%转运关税


除上述对等关税税率调整外,此次行政令值得重点关注的是针对逃避对等关税的“转运(Transshipment)”条款。根据该条款,经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认定通过转运方式逃避对等关税的商品,将适用以下措施:

  • 将适用的对等关税调整至40%(惩罚性对等关税);

  • 施加包括美国法典第1592条在内的任何适当罚款和处罚,且CBP不得对上述处罚减轻或豁免;

  • 征收任何其他适用于原产国货物的美国关税或相关费用。


该40%的转运关税自美东时间2025年8月7日00:01起与最新对等关税同步生效。CBP于8月4日发布的最新对等关税清关指引中说明,被认定通过转运逃避对等关税的商品,CBP将要求修改进口申报单(entry)和/或报关单摘要(entry summary),将对应的对等关税税号替换为转运关税税号9903.02.01,或在清关时直接征收40%的适用关税。该40%的附加关税将在原产国商品应缴纳的所有罚款、税费及其他适用费用基础上叠加,包括但不限于常规关税、行政规费、税款及其他法定征收款项4


以印度为例,目前原产于印度的货物进口到美国适用25%的对等关税,以及因印度政府进口俄罗斯石油额外加征的25%次级关税,合计50%。如果原产于印度的货物通过泰国转运,申报原产地为泰国,一旦被CBP认定为转运逃避对等关税,将被征收40%转运关税+25%石油关税,合计65%。此外,如果存在故意欺诈、重大过失或疏忽等(如果被认定为规避,很可能被认为存在故意欺诈),还可能被处以最高相当于货物价值100%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特殊关税与罚金合计最高可达货物价值的165%5


二、转运关税背后的执法趋势与不确定性


(一)打击逃避关税措施的执法趋势


在此次行政令发布前,特朗普政府已多次表态将对转运商品施加惩罚性关税:1)美越贸易协议中,明确对通过越南转运的商品征收40%关税;2)美印尼贸易协议拟对来自高关税国家经印尼转运的商品叠加征收印尼及原产国关税;3)向贸易伙伴发出的关税通知函均提及转运商品将被征收更高关税。


此次对等关税增加转运条款的同时,加拿大芬太尼关税行政令也加入了类似条款6,预计转运条款将成为美国政府征收额外关税的常规配套措施。


近期,美国司法部宣布重组部门、调配人力,强化刑事打击海关和贸易欺诈犯罪。2025年5月12日司法部刑事司内部备忘录7将贸易和海关欺诈列为高优先级执法领域。


这一系列动作表明,严厉打击逃避关税行为将成为美国贸易执法重点。打击范围不仅限于对等关税,还涵盖其他类型关税的逃避转运行为,且刑事处罚比例将提高。预计CBP将加强对越南、泰国、印尼等高风险转运国商品的查验和处罚。


(二)转运定义尚不明确


目前转运(Transshipment)的法律定义及逃避对等关税的认定标准尚未明确。国际贸易中,转运通常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经过第三国中转,属于常见的物流安排。但在贸易执法中,转运可能被视为逃避关税、配额等贸易壁垒的非法手段。


对等关税出台前,逃避反倾销/反补贴(双反)税和301关税是第三国非法转运的常见目的,通常采取贴标、包装、换柜、伪造出口文件、制作虚假文件申请或贿赂取得第三国原产地证明等“洗产地”手段,隐瞒真实原产地,在目的国进口申报时将原产地虚报为第三国。此类行为属于申报不实,视情节还可能构成海关欺诈。


狭义的转运通常不包括在转运国对原材料或半成品进行组装或加工后,再出口至目的国的情况。然而,从政策角度来看,不排除美国政府未来将对转运进行扩大解释,将转运的范围扩大到包括第三国加工的情形。近日,美国商务部长Howard Lutnick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于第三国成分含量超过30%的转运货物,可能会征收40%的转运惩罚性关税8。按照这一说法,如果从越南进口的货物中含有30%以上的中国成分,存在被认定为转运的可能性。但目前,美国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并不依据第三国成分价值占比,在新规则出台前仍应依据实质性改变标准。


三、转运条款对中国出海企业的影响


近年来,由于美国对中国产品加征双反税和301关税,越来越多中国企业将生产线转移至东南亚、墨西哥、中东等地,以规避高额关税。此前,中国企业在第三国进行加工和组装时,通常较容易获得第三国的原产地证明(本轮贸易谈判后,第三国也收紧了开具原产地证明的政策),许多中国企业误以为只要取得第三国的产地证,就能满足美国海关的申报要求。但实践中,CBP通常不认可第三国的原产地证明,而是依据美国的原产地规则另行认定。在当前严厉打击转运的执法环境下,经第三国加工、组装的产品面临更加频繁的审查。一旦被认定不符合美国的原产地规则,除了需加征301关税外,还可能面临高达40%的惩罚性对等关税。


美国的原产地规则分为“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non-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及“优惠性原产地规则(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前者是指在没有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情况下适用的通用规则,后者则是根据各类贸易协定或特别立法所享有的特殊待遇。对等关税、301关税等惩罚性关税适用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根据美国海关条例(Customs Duties)§134.1条,“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包括:1) 对于完全在同一特定国家生长、生产及制造的商品,适用“完全获得(wholly obtained)”原则;2) 对于商品中全部或部分原材料来源于多个国家的,适用“实质性改变(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原则。然而,CBP对实质性改变的认定非常主观,缺乏具体量化标准,通常采取“个案审查”的方式。如果商品经过加工后其名称、特性或用途(a change in name/character/use method)发生变化,则可认定为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反之,轻微加工或组装通常不构成实质性改变。


目前,中美仍处于和谈阶段,中国适用的对等关税税率相对较低,为10%,但叠加芬太尼税和301税后,实际税率可能高于其他国家的对等关税。例如,企业从中国进口原材料,在印尼加工成成品并取得印尼产地证后,按19%的税率申报对等关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并未规避对等关税,但如果按照美国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认定产品为中国原产,除调整芬太尼税和301税外,CBP是否会按照40%的惩罚性税率征收对等关税,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四、合规建议


(一)合理规划第三国产线布局


首先,企业在第三国投资建厂前,应充分了解美国原产地规则,结合具体产品评估第三国产线是否满足“实质性改变”要求;其次,应合理规划供应链和生产安排,包括原材料采购来源、生产工序的性质与复杂度等;最后,要妥善保存生产、交易和运输相关文件,如发票、合同、提单、箱单、出入库记录和生产记录,确保供应链可追溯,以应对可能的执法调查。


(二)申请美国原产地预裁定


鉴于当前CBP尚无明确的转运行为定义和认定标准,如果第三国生产加工不符合“实质性改变”标准,存在被认定为逃避关税转运的风险。企业应积极利用CBP的原产地预裁定制度,辅助第三国投资决策。美国海关的预裁定对联邦各级海关具有约束力。建议企业在规划第三国产线时,提前申请预裁定,降低后续海关执法风险。预裁定在应对美国贸易调查时,也可作为证明主观善意、减轻责任的重要依据。




1.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8/content_7036093.htm

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s-statements/2025/08/joint-statement-on-u-s-china-economic-and-trade-meeting-in-stockholm/

2. 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5/07/further-modifying-the-reciprocal-tariff-rates/#_ftn1

3. 根据8月6日总统行政令,因印度政府从进口俄罗斯石油,印度商品将从美东时间8月27日00:01起被征收额外25%的关税,与对等关税叠加适用,合计50%。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5/08/addressing-threats-to-the-united-states-by-the-government-of-the-russian-federation/

4. https://content.govdelivery.com/bulletins/gd/USDHSCBP-3ec7b5e?wgt_ref=USDHSCBP_WIDGET_2

5. 不考虑具体商品是否适用232关税等其他特殊关税的情况下。

6. 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5/07/amendment-to-duties-to-address-the-flow-of-illicit-drugs-across-our-northern-border-9350/

7. https://www.justice.gov/criminal/media/1400046/dl?inline

8. https://internationaltradetoday.com/news/2025/08/07/lutnick-floats-30-foreign-content-threshold-for-transshipment-tariffs-2508070028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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