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06 周显峰 吴鹏 杜照康
前 言
随着 “一带一路” 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工程企业在境外承揽的工程项目数量持续攀升,项目规模与复杂程度也不断突破。在这些跨越国界的工程实践中,如何合法合规地开展项目执行、有效规避各类风险、提升本地化运营效率,通常是中国承包商需要首先直面的核心课题。其中,在项目所在国设立当地实体,作为衔接中国特色管理模式与境外法律环境及商业规则的重要纽带,其战略价值与实操细节始终是行业关注重点。从亚洲的基础设施建设到非洲的能源项目,从美洲的工业园区建设到欧洲的高端商业项目开发,越来越多的中国承包商通过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或合资企业等形式,将当地实体打造为项目落地的“桥头堡”,这一经营活动的背后,既蕴含着对境外市场深耕的长远考量,也折射出跨境工程管理的现实需求。
本文将结合我们过往的相关项目经验,选取分别来自亚洲、非洲、美洲、欧洲的四个国别,简要探讨中国承包商在各个国别设立当地实体的具体形式与实操建议,旨在为中国承包商在海外市场的稳健与合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非洲:卡拉哈迪盆地的钻石王国——博茨瓦纳
“作为南部非洲关税联盟成员(SACU),与非洲大陆经济联系紧密,可辐射周边市场,当地政府欢迎具备高精尖技术和项目管理能力的大型外国承包商。”
为了在博茨瓦纳开展具体业务,根据当地法的相关规定,外国承包商必须在博茨瓦纳设立一个在当地注册的子公司,或者注册为一家外部公司(an external company)。但是,对于这些外国承包商必须采取何种选择,并无强制性要求。因此,作为中国承包商,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在博茨瓦纳设立一个子公司,或者其本身可以注册为一个外部公司(通过分支机构的形式)。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主要区别在于,子公司是独立于母公司的法律实体,而分公司不是(以外部公司的形式),这意味着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人格和财务属性,而分公司则是母公司的延伸,承担与母公司相关的全部责任。根据当地律师的建议,为承接工程承包业务(如EPC),可优先选择在博茨瓦纳注册为子公司,而非外部公司,主要原因在于:1.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资产与债务与外国母公司隔离;2.作为本地公司,可更充分地享受本地企业的待遇,且从税务角度而言,根据《博茨瓦纳所得税法》,外部公司适用较高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0%,而本地子公司则适用更优惠的22%;3.从监管角度来看,子公司也更易满足本地监管的要求;4. 注册外部公司的程序往往更为繁琐,尤其当外国公司本身结构复杂或系上市公司时更是如此。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承包商可以在当地设立全资子公司,博茨瓦纳法并不要求外国承包商必须与当地企业成立合资企业(JV)。
二、拉丁美洲:毗邻美利坚的神秘国度——墨西哥
“世界上最开放的经济体之一,制造业、电力与油气EPC项目需求旺盛,产业生态完整,汽车、电子、能源等产业集群成熟,本地供应链发达。”
根据墨西哥法律——尤其是CFE的制度规定(the CFE General Provisions),外国承包商可以通过分支机构(sucursal)或墨西哥法人实体开展商业活动。其中,最常见的两类墨西哥实体类型分别是股份公司(sociedad anónima,“ S.A .”)和有限责任公司(sociedad de responsabilidad limitada,“S. de R.L .”),两者均受《商业公司法》(the General Law of Commercial Corporations)的管辖。对此,为执行当地EPC工程项目,根据墨西哥法律专家的建议,中国承包商可优先考虑设立子公司,主要理由如下:
(一)分公司仅仅是国外母公司的延伸,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国外母公司需要与分公司共同承担EPC合同的履约风险。相反,有限责任公司能够将海外母公司的责任限制在其对墨西哥当地实体的出资额之内。
(二)从税务角度来看,尽管原则上只有分公司在当地开展的活动才应受墨西哥税收法律管辖,但当地税务机关可能会认定分公司的经营活动为其国外母公司创造了价值,进而将国外母公司也认定为征税对象。而通过设立子公司,将在适用的税务制度方面具有更大的法律确定性,确保墨西哥当地实体与国外母公司之间在税务责任上形成较为明确的隔离。
(三)从合规运营角度看,拥有一个当地子公司可以进行税务和社会保障机构注册,开具合规发票,管理工资流水,以及进口各种类型的设备——所有这些都很难直接通过分公司进行。
三、欧洲:巴尔干半岛上的鹰隼——罗马尼亚
“欧盟‘桥头堡’,可享关税优惠进入欧盟 4.5亿消费者市场,物流、供应链效率持续提升。中东欧地区最大的市场之一,石油和天然气储量居欧洲前列。”
根据罗马尼亚法律,外国EPC承包商并非必须要设立当地实体(如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来执行EPC项目。因此,外国EPC承包商可以与罗马尼亚公共或私人客户签订合同,并可以在罗马尼亚境内开展服务,而无需设立当地法律实体或其他当地机构。
与此同时,罗马尼亚公司法确实也提供了多种形式的当地实体供外国承包商选择,最受欢迎的是有限责任公司(LLC)、股份公司(JSC)和分公司(branch)。
根据罗马尼亚律师的建议,为承接工程承包业务(如EPC项目),可优先考虑的当地实体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LLC),本地实体将包括有限数量的集团内股东。此外,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的股东大会和管理层有相对简单和宽松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罗马尼亚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外国承包商为执行当地EPC项目必须设立本地实体,但我们注意到,公共采购框架对设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体存在特定不利条款(包括被排除在公共采购程序之外的风险)。此外,鉴于非欧盟签发的文件可能不被罗马尼亚国家能源监管局(ANRE)及其他主管机关认可,外国承包商在资质认证程序中可能会遇到困难。 此外,还需进一步考虑税务问题,特别是常设机构及纳税义务。就此而言,诸如在罗马尼亚雇佣人员、进口设备,或连续开展施工及其他商业活动超过6个月等实际因素,均可能从税务角度被视为在罗马尼亚构成常设机构。
四、亚洲:世界上唯一双重内陆国——乌兹别克斯坦
“地处中亚十字路口,便于辐射欧亚市场;绿色转型示范,中亚地区最大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增量市场之一。”
总的来说,中国承包商在乌兹别克斯坦(下称“乌兹”)境内开展业务有以下选择:(一)PE的注册;(二)RO的认证;(三)设立法律实体。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外国商业公司(银行除外)不得在乌兹境内开设分支机构(branch),这种规定还是较为少见的。
(一)关于PE(Permanent Establishment):即外国公司在乌兹境内设立的固定场所,非居民法人实体通过该场所在乌兹境内开展有限业务活动并缴纳税款(主要是用于税务需要)。根据当地律师的观察,就外国公司在乌兹参与公开招标或采购程序,签订某些一次性商业合同(包括建筑或供应合同)需注册合法机构并没有严格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外国实体可以根据外国法律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并与乌兹合作伙伴直接订立合同义务。然而,在乌兹签订合同和提供服务或根据此类合同执行工程项目通常会产生注册PE的义务。根据当地法律,PE并不具备独立法人的地位,没有自己的章程或基础文件,章程(或法定)资本的概念亦不适用。相反,PE具有特殊的税收地位,属于代表非居民在乌兹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税收存在。PE不能独立拥有产权,但可以在乌兹法律和母公司允许的范围内,代表非居民开展业务、签订合同和承担相应义务。
(二)关于RO(Representative Office):根据乌兹法律,外国商业实体的RO不被视为法律实体,而是乌兹投资、工业和贸易部认可的境外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目的是代表和保护外国实体的利益,而不是代表自身从事商业或企业活动。
根据乌兹法律,禁止RO开展商业活动。一般来说,商业活动被理解为由商业实体开展的旨在创造收入/利润的活动,该等活动风险自担,盈亏自负。对此,RO不得签订商业合同和接受此类合同下的付款、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在实践中,RO通常会履行辅助性或准备性职能,包括进行市场和特定领域的研究,收集和推广与业务有关的信息,随后传递给境外总部,为后续项目及市场开发提供支持。
(三)关于法律实体(Legal Entity):根据乌兹法律,外国公司可以建立和参与下列法律实体:1.有限责任公司(LLC);2.股份有限公司(JSC);3.普通和特殊合伙企业。其中,最受欢迎的公司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它可以在取得国家注册证书和开设银行账户后立即开始业务,且在公司治理方面也会简易许多。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报告和监管要求也没有那么严格。考虑到上述情况,如果实体是由一方主体设立,最为便利的形式是选择设立有限责任公司(LLC)。
结 语
基于我们过往为同类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来看,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在众多国别中都已成为最受欢迎的实体形式,该实体责任原则上不会影响到海外的母公司,但需要注意的是,子公司往往无法使用母公司的业绩或资质。而分公司和代表处也有各自的优势,但受限于非独立法人资格,在很多权限或职能方面都会有所限制。对此,建议中国承包商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如侧重具体的项目执行还是重在前期市场开发),在咨询法律与税务专家的专业意见后,做出对自身最科学、最有效、最合理的选择。
综上所述,中国承包商在境外工程项目中设立当地实体,既是适应全球化工程管理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项目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举措。它不仅关乎法律合规与风险防控,更涉及资源整合、品牌建设与市场深耕的长远布局。在实践中,需结合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框架、经济环境、行业规则以及企业自身战略,制订精准科学的实体设立方案,审慎处理公司治理、用工管理、资质审批、本土化要求、税务筹划等核心问题。未来,随着国际工程市场竞争的加剧与规则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本地化实体的运营能力将成为中国承包商参与全球工程竞争的一项重要软实力。期待中国承包商以更敏锐的合规视角、更灵活的商业智慧,运用好当地实体这一载体,在跨越山海的境外工程项目中择木而栖,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为 “一带一路”的建设注入更持久的动力。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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