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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新增自动驾驶相关规定

2023.08.23 张红斌 周添 姚雨欣

2023年8月7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发布了新修改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条例》”),并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


自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及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颁布以来,其作为道路交通管理的上位法规,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驾驶安全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


彼时,自动驾驶领域技术的研发尚处于萌芽阶段,并未付诸实际应用。但是,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升级和迭代,以有人驾驶为前提的现行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自动驾驶发展与应用的需要,业界对出台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呼声愈发强烈。


2021年3月24日,公安部发布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以下简称“《修订建议稿》”)。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新增的第一百五十五条,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进行道路测试和通行的相关要求,以及违法和事故责任分担规定。(请参见我们的评论文章“《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的亮点——自动驾驶条款”)尽管如此,与自动驾驶相关的条款在后续正式颁布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订)中未能体现。


2022年6月23日,《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深圳条例》”)颁布并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深圳条例》针对有驾驶人和无驾驶人两种情况,对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时的责任划分进行了规定,为后续其他地区的立法提供参考和示范。(请参见我们的评论文章“自动驾驶驶入新阶段——简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截至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尚未明确智能网联汽车(即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划分方式,这需要妥善平衡各个交通参与方的利益,并在公平、效率以及行业发展等方面进行充分权衡和考虑。在2023年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中提及,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


本次《江苏条例》的修订,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回应,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和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责任,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和上路等事项作出了规范。


二、主要内容


对于本文所聚焦的自动驾驶相关条款方面,《江苏条例》主要包括如下规定:


(一) 安全保障措施


《江苏条例》将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进行了分类管理。


  • 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及高度自动驾驶汽车


《江苏条例》要求,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配备驾驶人。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通行规定和汽车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规范使用自动驾驶功能;自动驾驶功能开启时,驾驶人应当处于汽车驾驶座位上,监控汽车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汽车发出接管请求或者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时,驾驶人应当立即接管汽车。


尽管国家标准《GB/T 40429-2021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中规定“对于4级驾驶自动化,系统发出介入请求时,用户可不作响应”,但《江苏条例》中了赋予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即对应前述国家标准中的4级驾驶自动化)驾驶员更高的注意义务。我们理解在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和应用的初期,该等规定主要基于安全至上的考虑。


同时,结合该规定,我们建议车企将自动驾驶功能、适用条件等内容均在使用说明书中进行如实和详尽的介绍,并对重点内容进行重点标注,以保障驾驶人充分知悉操作条件,尽可能完成企业应尽的告知义务。


  • 完全自动驾驶汽车


《江苏条例》要求,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应当具备在发生故障、不适合自动驾驶或者有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时,开启危险警示灯、行驶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采取降低速度、远程接管等有效降低运行风险措施的功能。


对于上述提及的完全自动驾驶汽车的具体技术要求、危险警示灯的警示方式、远程接管条件等适用条件,实践中,仍需要配套的标准或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二)应急措施和数据管理


根据《江苏条例》,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记录和存储汽车发生事故或者故障前至少九十秒的位置、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监控视频等行驶数据,并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数据存储期不得少于三十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设备提供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此前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草案》”)和《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实施细则》(“《浦东应用细则》”)中对应急处置机制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范。《指南草案》要求在车辆发生事故或自动驾驶功能失效时,自动记录和存储事发前至少90秒至事发后至少30秒的运行状态信息。运行状态信息至少包括:车辆基本信息、控制模式变化情况、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情况、运行状态、人机交互及车内外影像情况等。而《浦东应用细则》要求将事故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信息上传至浦东新区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平台。上传的数据、信息应当包括事故涉及车辆全部车载摄像头所摄录的车内、车外以及交通环境视频,车辆加减速、制动情况、行驶方向、控制数据等信息(采集频率不低于10次/秒)。


在国家层面未进行统一规范的情况下,车企应密切关注立法趋势和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要求,以便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充分参照,遵守合规义务。


(三)责任承担主体


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处罚;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汽车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


尽管如此,该等规定仍为比较宽泛的原则性规定,在具体实践中可能会涉及到潜在争议。举例而言,《江苏条例》中未进一步提及对完全自动驾驶汽车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处罚是否适用一般驾驶人记分的规定;也未提及因车辆缺陷造成损害,车辆所有人、驾驶人、管理人如何进行追偿等具体规定。


三、评论及展望


官方解读 提及,《江苏条例》的其中一项立法背景是原条例所构建的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体系已不适应道路交通发展及其安全管理的实际,传统管理手段方式与新形势新任务、群众新期盼新要求也不相匹配,需要进一步完善治理体制、提升治理效能。


我们认为,从全国层面来看,这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体系建设的关键所在。道路交通领域的业态新发展伴生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需要统一而具有可操作性的立法予以引导、规范和保障。但是,在作为上位法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完成修订、没有对自动驾驶领域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制定依据的地方性法规也仅能在有限的空间内作出少量调整,无法进行突破性规定。因此,为了适应和促进自动驾驶的应用和发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更新和完善迫在眉睫,我们也将持续密切关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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