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低空经济典型运营场景篇
应用场景是低空经济价值实现的最终环节,也是合规风险最为集中的领域。随着低空经济从试点示范走向规模化运营,无人机物流配送、农林植保、文旅观光、设施巡检、载人交通、航拍摄影、应急救援等典型场景的商业化落地不断提速,各场景在运营资质、飞行审批、行业准入、数据合规、责任划分等方面均存在场景专属的合规要求。本篇围绕十二类低空经济典型运营场景,系统梳理了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各场景的专项合规要点与高频法律风险,以期为相关市场主体安全、合规开展业务提供实务参考。
52.开展无人机物流配送业务,有哪些场景专属合规要求?
无人机物流配送属于经营性载货飞行活动,除实名登记、空域管理、人员资质等一般合规义务外(详见本系列第三篇),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快递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还存在以下场景专属合规要求:
货物运输规范:依据《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8号),从事载货类飞行活动的运营人应当建立覆盖货物收运、安检、装卸、运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货物品名,不得夹带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承运人发现托运人隐瞒夹带的,不得收运并应当按规定报告。
危险品管控: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组织运载危险品或者投放物品的飞行活动(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除外),即使在适飞空域内实施,也应当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还须遵守《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的专门要求。实务中,无人机物流配送原则上禁止运载爆炸品、易燃液体、腐蚀品等危险品。
快递经营许可:无人机物流配送如涉及面向社会公众提供邮件、快件寄递服务,依据《邮政法》【注:此处删除以与文中其他法律的名称一致】《快递暂行条例》(2018年公布,根据2025年4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快递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应当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技术标准参照: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团体标准《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物流配送要求》(T/CATAGS 80—2024)从资质条件、空域条件、装备条件等方面,对使用轻小型无人机在农村等人口非稠密区开展物流运输提出了运营要求(如运营时应当准备备份机、开展航线勘测并按规定完成空域或航线申报等),该标准虽不具有强制效力,但可作为企业建立内部运营规范的参照。
需注意的是,同时开展快递业务的无人机物流企业,须同时具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两类资质不可相互替代。企业还应建立证照时效管理机制,在运营合格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及时申请更新,避免资质断档。
53.开展农林植保无人机作业,有哪些核心合规要求?作业中造成第三方损害的责任如何划分?
农林植保无人机作业的合规要求贯穿运营资质、飞行审批、农药使用等多个环节,作业致害的责任划分亦有明确的法定规则,具体如下:
资质要求: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使用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林牧渔区域上方的适飞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作业飞行活动,无需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豁免规则详见本系列第二篇第11问);超出上述范围开展农用作业的,仍须依法取得运营合格证。人员方面,根据CCAR-92部相关规定,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生产企业核发的操作证书;操控其他机型开展植保作业的,须取得相应类别、级别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操控员资质要求详见本系列第三篇第31问)。
飞行要求: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无需提出飞行活动申请;但在管制空域内作业,或者存在通过基站、互联网中继飞行等法定情形的,仍应按规定提出申请。
作业规范:植保作业涉及农药使用的,应当遵守《农药管理条例》,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并应当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施药;作业前应评估风向、风力等气象条件,合理规划作业航线,防止药剂漂移污染周边环境、损害相邻作物。
另,植保作业中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仅能以受害人故意作为免责事由。此外,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无人机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产品责任。
54.开展低空文旅观光、空中游览业务,需要取得哪些专项资质?有哪些特殊合规要求?
低空文旅观光、空中游览属于载客类经营性飞行活动,在通用航空资质、旅游经营许可、航线空域、乘客安全等方面均有专项要求,具体如下:
使用有人驾驶航空器:依据《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8号),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载客类)及CCAR-135部运行合格证(法定办理条件及申请流程详见本系列第二篇第9问、第10问)。
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取得载人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载人运行因直接关系公众生命安全,依据CCAR-92部第92.7条确立的分类管理原则,被归入风险等级最高的“审定类运行”。运营合格证申请人可向局方申请载客类经营种类。
旅游经营层面:依据《旅游法》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特殊合规要求:
航线与空域:观光飞行航线涉及管制空域的,应依法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管制空域范围及审批流程详见本系列第三篇第26问、第28问);宜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协调确定相对固定的游览区域,避开人口密集区与禁飞区。
安全管理:制定乘客安全告知制度与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载客人数、飞行高度、气象条件等运行限制,严禁超员、超范围运行;除法定地面第三人责任险外,宜为乘客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场地与合作:起降场地应当符合通用机场分类管理要求(详见本系列第二篇第14问);与景区、场地权属方开展合作的,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场地使用、安全责任、收益分配、事故处理等条款,防范合同履行风险。
55.开展电力、油气管道等低空巡检业务,有哪些专属合规风险?
电力、油气管道等设施的低空巡检,兼具航空飞行、测绘、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多重监管属性,主要存在以下专属合规风险:
空域合规风险: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港口、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上方空域属于管制空域,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实施飞行。电力、油气巡检对象可能涉及管制空域,巡检单位须提前完成飞行活动申请;巡检线路跨区域的,还应向沿线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申请统一审批,并关注属地备案要求。
测绘合规风险:巡检作业如涉及对地理信息的采集、处理,可能构成测绘活动。依据《测绘法》第二十七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涉及“测绘航空摄影”专业类别的,应取得相应测绘资质。
数据与保密合规风险:电力、油气设施多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巡检采集的设施数据、地理信息数据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或重要数据。巡检单位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要求,严禁泄露、违规对外提供或向境外传输。
作业安全风险:应制定高压带电环境、复杂地形条件下的专项飞行安全规范,与带电线路、设施保持安全距离,避免无人机触碰电力、油气设施引发次生安全事故;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的,还应遵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56.开展城市空中交通(UAM)、eVTOL载人商业运营,目前的法律监管现状与合规要点是什么?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针对城市空中交通(UAM)的专项法规,监管框架由《民用航空法》(2026年7月1日施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CCAR-92部及民航局专项文件共同构成。2026年2月,民航局发布我国首部专门针对载人eVTOL(Electric Vertical Take-Off and Landing,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的系统性适航标准《动力提升航空器适航标准》(AC-21-AA-2026-45),补齐了适航审定环节的制度空白。目前已有eVTOL机型完成“适航三证”取证并进入载人试运营阶段。总体上看,载人eVTOL商业运营已由试点验证阶段迈入商业化运营起步阶段,但规模化、常态化的城市通勤仍在探索之中。
核心合规要点:
适航审定:机型投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完成“适航三证”取证(适航三证的法律作用及办理周期详见本系列第四篇第41问)。
运营资质:无人驾驶载人运营应当取得载人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及相应运营规范;使用有人驾驶航空器从事载客经营的,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载客类)及CCAR-135部运行合格证。
起降设施:垂直起降场的建设、使用应当符合通用机场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属于A类通用机场的应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属于B类通用机场的应完成备案。
空域与飞行审批:城市载人飞行航线多位于管制空域,应当完成专项空域划设与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安全与保险:建立载人运营专项安全管理体系与应急救援预案,依法投保责任保险,完善乘客安全保障与权益救济机制。
实务提示:建议拟进入该领域的企业密切跟踪民航局及试点城市的政策动态,优先通过参与试点示范积累运行数据与合规记录,为后续规模化运营奠定合规基础。
57.开展无人机航拍摄影、影视制作业务,需要注意哪些法律合规问题?
无人机航拍、影视制作业务在飞行合规之外,还叠加了测绘、著作权、人格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保密等多重法律要求,具体如下:
飞行合规:应当依法完成实名登记、空域查询与飞行活动申请,严禁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军事管理区等管制空域未经批准飞行;飞越集会人群上空等法定情形,即使在适飞空域内实施也应提出申请。
测绘合规:以测绘为目的的航摄活动,属于“测绘航空摄影”专业类别,依据《测绘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详见本系列第二篇第22问);影视拍摄中附带形成的地理信息数据,亦应妥善管理,不得违规对外提供。
著作权合规: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航拍业务中应在合同中明确航拍成果的著作权归属、使用范围与署名方式,避免成果归属争议。
人格权与个人信息合规:航拍过程中可能采集自然人肖像、行踪等信息的,应当遵守《民法典》有关肖像权、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不得非法拍摄、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不得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
保密合规:航拍内容涉及军事设施、涉密场所或者敏感地理信息的,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规定,不得非法拍摄、传播,不得违规向境外提供。
公共秩序:不得在机场、大型活动现场等区域违规航拍扰乱公共秩序,否则可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承担治安处罚责任。
58.开展应急救援、消防灭火低空飞行业务,有哪些特殊合规要求与政策支持?
应急救援、消防灭火低空飞行兼具公益属性与专业飞行属性,在审批程序、资质设备、部门协同、政策支持等方面均有特殊规则,具体如下:
飞行审批: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紧急任务的,适用简化审批程序而非豁免事前审批;日常训练飞行仍应遵守一般审批、报备规则。
资质与设备:从事经营性应急救援飞行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航空器应配备与应急救援、消防灭火相适应的任务载荷并符合相应安全标准;操控人员应具备相应操控员资质与专项训练记录。
协同机制: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从事应急救援飞行的单位应与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按要求纳入地方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任务执行过程中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责任与免责:作业过程中造成第三方损害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由航空器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因紧急避险等法定事由的,可依法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执行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的应急救援任务,因调用、征用单位财产产生费用或损失的,可依法获得补偿。
政策支持:各地低空经济促进政策普遍将应急救援纳入重点应用场景,在空域保障、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企业可关注属地低空经济专项政策,申报相关试点示范项目。
59.开展无人机驾驶员培训业务,有哪些核心合规义务?学员操作失误造成事故的责任如何划分?
开展无人机驾驶员培训业务,除机构与教员的准入资质外(详见本系列第二篇第17问),在教学规范、训练安全等方面还负有持续合规义务,学员操作失误致害的责任划分亦有明确规则,具体如下:
单位与人员资质:从事经营性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取得核准“培训”经营项目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从事教学并推荐学员参加执照考试的教员,应当持有对应类别、级别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
教学规范:应当按照民航局相关规章与训练要求开展培训,如实记录并妥善保存学员培训记录、飞行经历记录,不得超出运营规范核准的范围开展培训活动。
训练安全:应当制定训练飞行专项安全规范,明确训练空域与训练科目,依法完成训练飞行的申请、报备;为学员、教员投保相应保险。
责任划分:培训期间学员操作失误造成第三方损害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由培训机构作为航空器经营者对外承担侵权责任;教员在教学活动中存在过错的,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由培训机构承担责任,培训机构承担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教员追偿。学员脱离教学安排擅自飞行造成损害的,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建议培训机构在培训协议中对内部责任分担与追偿机制作出明确约定。
60.开展低空气象监测、环境监测业务,有哪些专属合规要求?
低空气象监测、环境监测业务兼具飞行活动与专业检测双重属性,在行业资质、飞行审批、数据管理、设备检定等方面均有专属要求,具体如下:
行业资质:开展气象探测活动,应当遵守《气象法》及气象探测相关技术标准;涉及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气象探测资料的,应当遵守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的专门规定。从事环境监测业务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机构,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相关规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并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飞行合规:监测区域涉及管制空域的,应依法提出飞行活动申请;跨区域监测的,应完成沿线统一审批与地方报备(详见本系列第三篇第33问);在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域飞行的,还应遵守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进入许可手续。
数据合规:监测数据的采集、存储、使用应当符合《数据安全法》等规定,涉及地理信息的还应遵守测绘管理相关规定;监测成果应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设备合规:监测设备属于计量器具的,应当依法完成检定、校准,确保监测数据合法有效。
61.在小区、商业综合体楼顶建设无人机垂直起降点,需要完成哪些法定审批手续?
在小区、商业综合体楼顶建设无人机垂直起降点,涉及民航管理、规划建设、消防、业主共同决定等多重审批与民事程序,具体手续如下:
民航管理手续:楼顶起降设施如构成通用机场,依据《通用机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1号),A类通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制度,B类通用机场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单纯的无人机起降点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专门审批制度,但应当符合民航相关技术标准及属地低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引的要求。
规划建设手续:依据《城乡规划法》《建筑法》,新建、改建起降点涉及建设工程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并完成竣工验收;在既有建筑楼顶增设设施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建筑结构荷载进行核算,确保结构安全。
消防手续:涉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的,应当遵守《消防法》及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的相关规定。
业主共同决定:利用小区楼顶等业主共有部分建设经营性起降设施的,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属于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经法定比例业主表决同意后方可实施;利用商业综合体楼顶的,应取得产权人或者合法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
其他手续:设置通信、导航等无线电台(站)的,应当依法办理台(站)址技术审查与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详见本系列第二篇第13问);还应按属地要求完成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的备案手续。
62.开展无人机商业广告、空中表演业务,需要注意哪些法律合规问题?
无人机商业广告、空中表演业务同时受空域管理、大型活动安全、广告内容、知识产权等多重规则约束,具体如下:
飞行审批:无人机编队表演属于“实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即使在适飞空域内实施,也应当提出飞行活动申请;飞越集会人群上空的,同样须申请批准(申请情形详见本系列第三篇第27问)。
大型活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航空表演活动,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承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广告内容合规:空中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广告法》,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利用无人机发布广告涉及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知识产权合规:广告内容、表演图案素材使用他人作品、注册商标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商标权人的授权许可,避免侵权纠纷。
安全管控:应当制定专项安全保障方案与应急预案,避开人员密集区域,设置地面安全警戒措施;活动期间公安机关可能依法实施临时空域管控,承办者应当服从现场管理。
63.开展跨境低空飞行、无人机跨境物流业务,有哪些核心合规要求?
跨境低空飞行、无人机跨境物流业务涉及国境管控、海关监管、出口管制、数据跨境及境外合规等多个环节,核心合规要求如下:
空域与国境管控: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上方空域属于管制空域,未经批准不得飞行。跨境飞行涉及飞出国境的,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批准,并遵守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
海关监管:跨境物流涉及货物进出境的,应当遵守《海关法》,依法办理申报、查验、征税等通关手续;进出境快件还应遵守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专门监管规定。
出口管制:国家对部分无人驾驶航空器及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出口经营者应当遵守《出口管制法》及出口管制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出口许可,不得规避管制要求。
数据跨境:跨境业务中采集的地理信息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严禁违规对外提供;涉及个人信息出境的,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涉及重要数据出境的,应当遵守《数据安全法》及数据出境安全管理的专门规定。
境外合规:应当取得目标国家(地区)要求的运营资质、适航认可,遵守当地航空器监管与空域管理规定;涉外合同中应明确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条款,防范跨境履约风险。
实务提示:跨境低空飞行目前仍处于个案审批、试点探索阶段,建议企业在业务落地前,就空域使用、通关模式、数据路径等事项与属地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海关等部门进行预沟通,并建立覆盖出口管制与制裁筛查的合规审查机制。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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