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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技术出口:《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征求意见稿解读(上篇)

2026.11.03 刘佳迪

2026年10月16日,商务部、科技部发布2026年第48号公告(下称“第48号公告”),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下称“《目录》”)公开征集意见,发布“拟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技术范围(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其中增加“人工智能”技术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的专项内容,并同步实施出口前临时登记。人工智能部分涉及大模型、智能体、算力集群和信息处理等23项技术。对于正在开展海外销售、模型部署、联合研发或境外融资的人工智能企业,此次调整值得关注。


那么,结合《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应当如何判断企业与境外合作的方式是否落入当前拟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范围?关键在于企业向境外提供了什么技术,接收方取得何种权利,以及技术用于什么场景。同一模型通过境内接口提供服务、部署于海外自营云、向客户交付完整权重,可能对应不同的管理路径。因此,企业应在确定商业模式和交付条件之前就进行审查判断。


本文中,我们将立足于《征求意见稿》释放的监管信号,结合AI产品出海的商业模式选择,重点围绕大模型企业、Agent企业以及具身智能企业的AI产品出海构想,探讨AI产品出海所涉技术出口管理的现行义务、未来可能禁止或限制的合作,以及可争取便利的安排。囿于文章篇幅所限,我们将本文分为上下篇,上篇中,我们会重点分析企业面对新规应当做好的准备,下篇中,我们将会拆解具体的商业模式对于技术出口审查的影响以及企业应当如何安排技术出口架构。


一、时间效力:现行许可、登记要求及与未来新增管理的衔接


1. 现行技术出口禁止/限制要求回顾


现行技术出口目录仍以2023年第57号公告及2025年第28号公告调整为基础。属于现行禁止出口技术的,不得出口;属于现行限制出口技术的,应履行许可程序。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并非完全脱离监管范围,根据《中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但登记并非合同的生效条件)。


对于现行禁止/限制出口的与AI相关的技术,商务部曾于2023年第57号(2023年12月21日发布)修订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进行增补。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现行目录,并没有AI技术明确被列入“禁止”目录,但部分AI相关技术被列入“限制”目录,本次《征求意见稿》的修订中,这些已经被列入“限制”目录的技术新增了限制子项(新增子项将在下文展开,本表格中仅总结):


现行目录条目

(2023版/现行有效)

《征求意见稿》对应条目

变化类型

说明

206402X 高性能检测技术(现行7项)

266402X-8 深度合成检测技术

新增子项

在现行7项基础上增加第8项,准确率/召回率≥98%

206402X 高性能检测技术(现行7项)

266402X-9 视频/图像隐写与提取技术

新增子项

在现行7项基础上增加第9项,需同时满足鲁棒性、低虚警、不可感知三组条件

206404X 信息对抗技术(现行5项)

266404X-6 AI辅助漏洞挖掘技术

新增子项

在现行5项基础上增加第6项,涵盖漏洞复现、利用链构建、效率提升等路径

086501X 信息处理技术(现行18项)

266501X-19 语音声纹识别技术

新增子项

在现行18项基础上增加第19项,涵盖识别性能、延迟吞吐、反欺诈、方言优化等

086501X 信息处理技术(现行18项)

266501X-20 汉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技术

新增子项

在现行18项基础上增加第20项,以MOS≥4.8或BLEU门槛为管控点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现行的技术出口限制并无专项针对AI大模型企业、智能体及智能芯片行业所涉技术提出特别的管理要求,而《征求意见稿》则增设了专项要求,详见我们在下文中的分析。


2. 必须进行技术出口登记的情形


根据第48号公告,对于技术出口必须开展登记的情形包括:1.向境外转让技术所有权,如知识产权转让;2.境内技术授权境外使用,如知识产权授权使用;3.境内技术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4.商务部以通知等形式明确要求登记的其他情形。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需要登记的情形仅为业务模式维度上的要求,具体还需要结合相关技术是否落入限制类的技术进行判断。


3. 《征求意见稿》通过前的临时登记要求


《征求意见稿》新增条目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反馈期限至2026年11月15日。“拟禁止”和“拟限制”尚未成为正式实施的新增目录,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第48号公告:自《征求意见稿》发布之日起至目录正式修订实施前,出口《征求意见稿》附件所列技术,应在发生规定出口情形前办理临时登记,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出口亦在登记范围内。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实践中企业较为关注的,无偿提供、集团内部授权或技术作为投资出资,并不因没有单独收取许可费而脱离审查。


二、新增管理范围及明确排除的管理范围


1.新增管理范围 


《征求意见稿》附件人工智能部分有23个子控制事项:拟禁止出口部分6项控制事项;拟限制出口部分17项控制事项。


(1)禁止出口


从技术名称的分类来看,本次禁止出口的技术重点在高性能、高敏感技术(可被用于攻击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防军工、核心政务等,或用于绕过国家安全防御体系),并同时针对利用核心数据训练后的大模型,以及专门或者主要用于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防军工、核心政务等高敏感场景应用、达到高性能水平的智能体提出禁止出口要求。


我们通过下表总结如下:


类别

目录编号/子项

技术事项及关键控制点(摘要)

可能关联的产品形态 / 白话解析

拟禁止

266401J

跨境传输安全鉴伪技术:专门或主要用于我国网络数据跨境传输安全风险防范和处置;检测准确率、召回率均≥95%。

深度伪造鉴别系统、鉴伪模型,面向的是具备高精度鉴伪能力且专门用于跨境安全风险处置的系统。

拟禁止

266402J—1

AI恶意代码生成与变异:具备下述高敏感攻击用途;多引擎、单一防病毒软件或机器学习模型的攻击成功率分别达到≥60%、≥85%或≥90%中的任一路径。

AI自动生成“能骗过杀毒软件”的恶意代码或模型:用人工智能自动写恶意软件,并且自动改来改去,让杀毒软件查不出来。

拟禁止

266402J—2

对抗环境适应及运行时改写:具备下述高敏感攻击用途;达到环境探测/沙箱逃逸路径,或保留恶意功能且每次执行自动重写≥50%代码结构或控制流。

恶意软件会“装死”“变形”“越狱”:恶意软件在运行时会自适应环境,发现自己在被分析就装死或逃跑,还会不停改自己的代码结构。

拟禁止

266402J—3

自动化免杀变种批量生成与部署:具备下述高敏感攻击用途;达到变种数量、自动化率、结构差异或行为一致性中的原文路径。

自动化批量造“免杀变种”,还能大规模撒出去:全自动批量生产功能一样、长相不同的病毒变种,并且能分布式大规模部署。

拟禁止

266501J

核心数据训练大模型:利用我国核心数据训练后提供服务。

使用该类数据训练的模型及模型服务。核心数据: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的数据。

拟禁止

266502J

高敏感场景高性能智能体:专门或主要用于关基、国防军工、核心政务等高敏感场景,且达到266505X相应高性能指标。

高敏感用途的规划、协同或决策智能体(须达到266505X指标)。


(2)限制出口


从限制出口的内容来看,相较于2023年的修订,本次修订在高性能检测技术、信息对抗技术、信息处理技术均增加了限制出口技术的范围,并特别增加了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人工智能体技术、人工智能芯片技术以及人工智能算力集群技术四个技术类别。


高性能检测技术


类别

目录编号/子项

技术事项及关键控制点(总结)

可能关联的产品形态 / 白话解析

拟限制

266402X—8

在现行7类限制类别基础上增加第8类深度合成检测技术:深度合成视频、音频、图像或多模态检测准确率、召回率均≥98%的技术。

专门识别“AI伪造内容”的软件,几乎不漏、几乎不错(准确率与召回率均≥98%)

拟限制

266402X—9

在现行7类限制类别基础上增加第9类视频/图像隐写与提取技术:同时满足高鲁棒性、低虚警率、高不可感知性三组条件数据的技术。

能把秘密信息藏进图片或视频里,表面看不出、提取还能还原。模块(高隐蔽信息隐藏技术)。


信息对抗技术


类别

目录编号/子项

技术事项及关键控制点(总结)

可能关联的产品形态 / 白话解析

拟限制

266404X—6

在现行5类限制类别基础上增加第6类AI辅助漏洞挖掘技术:漏洞复现、利用链构建、效率提升、自主漏洞串联、发现数量或能力评级,达到原文任一路径。

用AI自动找软件漏洞、甚至自动写出攻击利用代码的软件模块。


信息处理技术


类别

目录编号/子项

技术事项及关键控制点(总结)

可能关联的产品形态 / 白话解析

拟限制

266501X—19

在现行18类限制类别基础上增加第19类包含以下特征的语音声纹识别技术:识别性能、低延迟高吞吐、反欺诈性能或民族语言/地域方言专项优化,达到原文任一路径。

靠声音认出“你是谁”的软件,还能识破录音回放和AI合成假声。涵盖声纹核心算法、防攻击反伪造、识别系统、数据处理保护等。

拟限制

266501X—20

在现行18类限制类别基础上增加第20类包含以下特征的汉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专门或主要用于该类语言;MOS≥4.8,或语义忠实度≥95%并达到相应BLEU门槛。

专门或主要用于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之间(或与外语之间)翻译的软件。


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


类别

目录编号/子项

技术事项及关键控制点(总结)

可能关联的产品形态 / 白话解析

拟限制

266504X—1

重要数据训练大模型:利用我国重要数据训练后提供服务。(但仅使用微量(≤0.1%)重要数据训练除外)

用“重要数据”训练出来的行业模型,还拿它向境外提供服务。(例如通过API方式对外提供服务)

拟限制

266402X—9

大模型核心技术(包括权重参数、关键检查点、底层源代码、架构设计,以及训练优化、推理加速等技术):计算量≥10²⁶次浮点运算1,或参数量≥2万亿,或“能力达到全球领先水平”(出口时达到原文所述公开评价全球前10)。

算力超大、参数超大、或能力全球前十的大模型。(目前已经有一些中国AI大模型的参数量已经超过2万亿,达到这一标准)2


人工智能体技术


类别

目录编号/子项

技术事项及关键控制点(总结)

可能关联的产品形态 / 白话解析

拟限制

266505X—1

自主规划与任务分解:≥20步子任务链、分解精度≥80%、子任务平均成功率≥90%,三项同时满足。

会“拆活”的AI(能够将人话拆解为20步以上的小任务,且拆的准-80%以上拆对,且每一步成功率很高(高于90%)。

拟限制

266505X—2

多智能体协同架构:≥60个并发协作智能体;同效果下完成时间≤单智能体最低时间2倍;答案一致率≥85%。

会“组队”的AI(能同时组织60个以上的AI智能体一起干活,且总耗时不超过单个最快AI的2倍,最终结论,和标准答案对得上85%以上)

拟限制

266505X—3

工具调用与系统操作:≥200个第三方工具、选择准确率≥90%,且在≥3种工具协同场景中任务平均成功率≥90%。

会“用工具”的AI(能接入200个以上的外部工具(比如各种软件、API),面对任务时选对工具的概率90%以上;在需要同时用3个以上工具配合的复杂场景里,从头到尾干成的概率还有90%以上。)

拟限制

266505X—4

AI博弈决策:决策规划≥20步/并发规模≥10个、复杂动态博弈决策延迟≤200毫秒且控制单元≥10个、标准博弈成绩超过90%人类。

会“博弈”的AI(要么能往前想20步以上,要么能同时跟10个以上对手博弈;反应极快,200毫秒内做出决策,同时能控制10个以上的单元(能多线操作);在动态对抗中反应快、会应变、能多线操作,水平超过九成人类)


人工智能芯片技术


类别

目录编号/子项

技术事项及关键控制点(总结)

可能关联的产品形态 / 白话解析

拟限制

266506X—1

AI处理芯片设计:14nm及以下工艺、浮点/整型运算能力、先进封装、高速互联、新型架构或特定AI场景,以上任一特性符合即落入管理范围。

芯片架构、自研指令集、智能计算知识产权核、配套基础软件栈等满足任意一条要求就算高敏感技术。

拟限制

266506X—2

存储芯片设计:3D闪存达到密度≥8 Gb/mm2/I/O指标≥1.5 Gbps或采用键合;内存采用18nm及以下工艺、垂直沟道、键合或多层堆叠。

3D闪存-存得密、传得快、或用键合技术——满足任一条即落入范围;内存-先进制程、垂直沟道、键合技术、多层堆叠——满足任一条即落入范围。

拟限制

266507X—1

高速互连:用于大规模智能算力集群,片间或节点间双向带宽≥800GB/s。

模块的芯片和芯片之间、服务器和服务器之间传数据极快,双向加起来每秒能传800GB以上。

拟限制

266507X—2

分布式训练容错:大规模集群中,恢复≤120秒、无缝迁移下可见中断≤30秒,或网络故障GPU算力浪费率≤5%中的任一路径。

出故障后从存档点恢复,平均2分钟内就能恢复继续训练;系统能自动发现哪坏了,把任务无缝搬到别处,训练看起来最多卡顿30秒;就算网络出毛病,浪费的算力也不超过5%,95%以上的算力还在有效干活。

拟限制

266507X—3

高效通信调度:大规模集群中,扩展度≥98%、特定路由/负载均衡且延迟≤1微秒,或通算重叠且通信隐藏率≥90%中的任一路径。

卡加得越多,算力基本能按比例涨上去,扩展效率98%以上; 能自动感知网络结构、智能选路、把流量分摊到多条通道,端到端通信延迟不超过1微秒(极快);让“传数据”和“算东西”同时进行、深度重叠,把通信时间藏掉90%以上(传数据几乎不占额外时间)。

拟限制

266507X—4

异构集群推理与调度:大规模集群、≥2家芯片厂商统一调度协同推理,并满足通信适配、异构性能或跨地域调度的原文任一路径。

虽然不同芯片用的通信协议不一样,但它能统一适配、混合调度,跨芯片传数据的带宽用上90%以上,或者跨节点通信延迟不超过5微秒;能把两种以上不同架构的机器统一管起来,而且至少做到一项:吞吐高30%、卡利用率高65%、成本低20%、或故障10分钟内恢复且可用性99.9%以上;能把分布在不同地方的至少2个智算中心统一调度,跨地域调度的训练效率达到单集群的80%以上;或者能跨地域实时均衡负载、迁移任务。


2.明确排除的管理范围


根据第48号公告,相关限制类AI技术已通过开源、发表论文等实际进入公共领域的,不纳入本次所述管理范围。正如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所作出的说明,本次修订秉持的原则之一,仍是开源开放、合作共享,为人工智能技术国际交流合作创造良好环境。因此,在本次修订生效之前已经开源、公开的技术,以及根据原有具有传染性的开源协议需要继续保持开源的更新技术,企业不必担心技术出口管理的问题。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开源技术,“限制类技术”(而非禁止类技术)且“已实际进入公共领域”是关键,企业千万不能把受控技术“包装成开源”往外送。同时,根据原有传染性开源协议需要保持开源的更新技术,才在豁免范围内,对于尚未通过开源方式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企业是否通过开源方式进行公开亦应当慎重。避免读者误读为“只要开源就没事”。


3.出海方式对于技术出口管理影响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对于“出海”形式的解释:


(1)对于纳入限制类的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海外本地化部署,仍属于技术出口管理范围,应当办理技术出口许可手续;


(2)对于纳入限制类的人工智能技术,如果部署在海外自有云等风险相对可控的情形下,可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根据第48号公告以及《征求意见稿》,对于限制类技术开源,以及中国企业在境外自建自营算力中心、赴境外开展芯片流片制造、利用境外资源开展联合研发、参与国际标准指定等技术出口情形,均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基本实现“即报即出”。但需要注意,尽管征求意见稿释放了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的导向,但具体适用条件和程序以商务部后续配套指引为准,自动许可不等于免申报手续,需要企业予以关注。


(3)对于企业利用限制类大模型对外提供API调用、APP/网页交互、SaaS应用、本地端侧轻量化部署等情形,不属于大模型技术出口管理范围,显然无需办理技术出口许可手续。


以上澄清进一步解答了以往实践中企业往往遇到的疑惑,对于使用限制类技术的AI产品,如果仅是通过提供API调用、SaaS应用等方式出海,而并未向境外方直接交付AI技术,一般并不会涉及技术出口管理,对此,拟通过这些方式出海的AI企业大可不必考虑技术出口许可的问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禁止类技术不因出海方式(API/SaaS)而豁免,企业若使用禁止类技术,即便只提供API服务,也可能面临无法出海的结果。对于不同的商业模式是否落入技术出口管理的范围,详见我们于下篇中的具体解读。


三、如何判断是否落入技术出口管理范围


对于技术出口的方式,《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涵盖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及其他技术转移。同时,结合国务院此前公布的已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技术人员的跨境流动极可能落入技术出口管理的范围。因此,技术出口并不限于货物出关或签署一份“技术转让合同”,而应当重点核查向境外交付的“技术”,境外可使用的源码、模型文件、部署资料及技术支持,均应结合实际交付内容具体判断。


我们建议,企业可以按照“技术对象→交付行为→接收方权利→最终用途”的顺序审查。首先,确认具体版本及技术单元是否符合《征求意见稿》所列禁止或限制出口技术的特征;其次,查明交付的是业务结果、运行权限,还是可独立复制的权重、源代码及/或技术秘密;再次,进一步确认境外主体能否修改、训练、转许可或迁移;最后,结合用途和技术指标判断适用路径。


这也意味着,企业向境外交付的产品成品交易与技术交付应分开。AI企业利用某项技术制造的产品整机交付给境外,并不当然等于企业向境外交付的是该项技术本身,但是,如果整机销售同时附带控制源代码、制造资料和改进能力时,也不能只按产品销售判断而忽略技术出口审查的要求。此外,企业向境外交付的产品或技术是否涉及两用物项或军品管理,仍应另行核验。显然,技术目录、货物出口管理与数据出境,需要企业一并纳入技术出口管理的考量范围。


四、AI企业的行动指南


结合第48号公告以及《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对于正在或者即将实施跨境合作的AI企业而言,需要立即做好判断:


(1)技术出口判断


对于一个具体涉及AI产品出口的项目,应分别回答三个问题:是否已经命中现行目录;是否涉及《征求意见稿》新增的管理范围及临时登记要求;若《征求意见稿》正式实施,原定交付能否继续。


(2)办理临时登记


对于第48号公告发布之日起,拟通过境外转让技术所有权、境内技术授权境外使用、境内技术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变为境外主体的方式开展AI技术出海的企业,应当立即实施临时登记要求,填写《技术出口信息登记表》,列明技术出口经营者及技术接收方的基本信息、出口国别或地区,拟出口技术及用途,技术预计出口金额等,并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https://ecomp.mofcom.gov.cn)上传登记。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临时登记不能替代现行许可,也不代表已经取得未来限制类技术出口的批准。对于可能转为禁止的项目,企业还应提前安排监管变化后的交付调整和合同退出机制。


(3)大模型企业需要特别关注训练数据来源


《征求意见稿》禁止出口及限制出口的目录中,均将“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列入,但值得注意的是,从训练数据来源看,技术进出口管理要求对大模型企业划出了一条非常清晰的“数据红线”:用“核心数据”训练的大模型被禁止出口;用“重要数据”训练的大模型被限制出口,但留了一个很小的“安全港”:


  • 第一档:用“核心数据”训练 → 禁止出口。如果一个大模型是利用我国法律定义的“核心数据”训练后提供服务的,该模型本身(及其核心技术)属于禁止出口类别。根据《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核心数据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等最高层级利益,这类模型的技术转移原则上不被允许。


  • 第二档:用“重要数据”训练 → 限制出口(但有豁免条件)如果大模型使用的是“重要数据”训练,则属于限制出口类别。企业若要出口相关技术(包括权重参数、检查点、源代码、架构设计、训练优化技术等),需要事先取得许可。关于何为“重要数据”,《数据安全法》中并未予以一一列举,实践中,重要数据应当结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重要数据目录、行业重要数据目录等相应确定。目前,工业、电信、自然资源、统计、汽车、金融信息服务等领域已发布识别规则或分类分级指南。例如,国家网信办等五部门联合发布《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了汽车领域重要数据的范围(如重要敏感区域地理信息、车辆流量数据、充电网运行数据、车外人脸/车牌视频图像、超10万人个人信息等)。因此,对于何为“重要数据”,企业应当仔细甄别,以判断自行研发的大模型是否因使用了重要数据而落入限制出口的范围。针对未发布规则的行业,需要按网信办口径,未被主管部门告知的不构成违规。


  • “重要数据”的豁免:什么情况下不算、条文给了一个很窄的“安全港”。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用重要数据训练的模型不纳入限制管理:(1)重要数据使用比例≤0.1%;(2)所用重要数据无法实质性提升模型在该数据领域的核心技术研发能力;(3)采取了脱敏清洗等安全措施;(4)重要数据不会在输出环节复现;(5)或者,该重要数据可合法公开获取。


  • 从第48号公告和《征求意见稿》释放的信号来看,此次修订并非对所有AI出海业务“一刀切”,而是沿着“技术敏感度—数据来源—交付方式—最终用途”四个维度分层管理:拟禁止的是高敏感攻击性技术、核心数据训练的大模型和高敏感场景高性能智能体;拟限制的是重要数据训练的大模型、超大参数/算力/全球领先的大模型核心技术,以及智能体、芯片、算力集群等特定高性能技术;而通过API调用、SaaS应用、端侧轻量化部署等方式向境外提供服务,且未向境外直接交付技术的,一般不落入技术出口管理范围。


  • 但“不落入管理范围”的前提,是企业能够清晰说明自己交付的到底是什么、外方接受的是什么、技术最终用于什么场景。下篇中,我们将拆解大模型企业、Agent企业、具身智能企业和芯片企业不同出海商业模式(海外本地化部署、境外自营云、API/SaaS服务、整机交付、联合研发等)分别对应怎样的技术出口审查路径,并给出可操作的技术出口架构安排建议。


结语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对于AI行业的出海必然而产生重要的影响。AI行业未来的出海是否可能会面临技术出口管理,则取决于具体的商业模式。对于商业模式的考量及设计,详见我们将于近期发布的下篇内容。


注:本文基于公开征求意见稿分析,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合规判断请结合正式目录及主管部门指引。




1. 10²⁶浮点运算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用作“前沿模型”的监管门槛,美国、欧盟以及中国在考虑 AI 安全监管时都曾把 10²⁶ 或相近量级作为分界线,这意味着烧掉大约数亿美元级别的专用硬件和数月训练时间,才可能达到这个量级。

2. 例如,根据公开报道,Kimi K3参数规模已达2.8万亿,来源:科技日报(转载于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官网)、央视网,2026年7月发布,https://www.ncsti.gov.cn/kjdt/kjrd/202607/t20260721_251607.html。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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