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发布 / 君合法评 / 君合法评详情

金融机构在香港提供虚拟资产相关活动(包括代币化证券业务)的最新监管导向

2023.10.30 乔喆沅 成晓宇 陈瑜诗 申璐雯

2023年10月20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发出《有关中介人的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联合通函》(“新通函”),取代双方于2022年1月28日的旧版通函(“旧通函”)。新通函对1号牌中介人分销虚拟资产相关产品,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4号牌中介人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及9号牌中介人提供虚拟资产管理服务四个方面,就各类中介人需要遵守的条款条件提供了最新指引。新通函附录6及附录7也列明了证监会对于提供虚拟资产相关服务的中介人(相对提供传统证券期货相关服务)需要遵守的额外条款及条件的更新版(“新条款条件”)。

 

 

新通函的亮点包括(1)放宽了过去仅限于专业投资者的限制,开始允许中介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向零售投资者提供服务;及(2)允许1号牌中介人接受投资者提存虚拟资产,而不仅限于法定货币。

 

鉴于提供虚拟资产相关服务的中介人在业务上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密不可分的联系,我们注意到新条款条件的内容与证监会早前发布的《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者的指引》有众多一致之处。

 

另外,我们也注意到新通函中多处针对“代币化证券”提出中介人需要遵守的要求,包括“由证监会不时发出有关中介人在代币化证券方面应达到的操守标准和指引”(具体见下文)。我们颇为期待证监会在不久的将来针对代币化证券相关业务颁布具体的监管准则,从而推动并规范香港的代币化证券(STO)、现实资产代币化(RWA)市场。

 

本文将以分析新通函对旧通函的主要修订为切入点,向读者介绍香港中介人提供虚拟资产相关服务的最新监管要求。


I. 分销虚拟资产相关产品

 

与旧通函相同,新通函下证监会认为虚拟资产相关产品很可能构成复杂产品,而分销这些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中介人需要遵守《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及《网上分销及投资谘询平台指引》下有关销售复杂产品方面的规定。

 

新通函中,证监会进一步对构成复杂产品的不同类型虚拟资产相关产品进行分类,并明确了其各自的相关要求:

 

(1)构成复杂产品的非衍生品产品

分销这类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中介人需要遵守以下要求:


  • 有关销售复杂产品方面的规定,包括(i)遵守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无论是否涉及招揽或建议行为),(ii)向客户提供产品资料,及(iii)向客户提供警告声明(“复杂产品销售要求”);及

  • 这类产品只能够向专业投资者进行销售。

 

(2)衍生品产品(除下述第(3) 项提到的少数在证监会指明的(传统)受规管交易所上买卖的虚拟资产相关衍生产品)


分销这类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中介人需要遵守以下要求:


  • 有关销售衍生品产品方面的规定,包括(i)根据投资者对衍生产品的知识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及(ii)确保投资者理解产品的性质及风险,并有足够的净资产以承担投资产品带来的风险及可能遭受的损失(“衍生品产品销售要求”);

  • 复杂产品销售要求;及

  • 这类产品只能够向专业投资者进行销售。

 

(3)少数在证监会指明的(传统)受规管交易所上买卖的虚拟资产相关衍生产品(指在《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附件3所列的一系列商品/期货/证券交易所上交易的虚拟资产相关衍生产品,及在香港交易所及其他12个国家/地区获相关监管机构认可或核准售予零售投资者的虚拟资产衍生产品基金)

分销这类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中介人需要遵守以下要求:


  • 衍生品产品销售要求;

  • 如果涉及招揽或建议行为,则还需遵守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以及

  • 这类产品可以向零售投资者进行销售。

 

(4)额外要求


除非分销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客户是机构专业投资者及合资格的法团专业投资者,中介人在上述(1)(2)(3)项之外,还应遵守以下额外要求:


  • 在代表客户执行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交易前,应先对客户进行虚拟资产知识评估。如果评估结论是客户不具备有关知识,那么只能在已向客户提供足够关于虚拟资产的性质及风险的培训的前提下,才可以为客户执行交易。新通函附录1列出了一些评估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标准,即使客户在过去三年内曾就任何虚拟资产或虚拟资产相关产品进行五次或以上的交易,也不会被自动视为具备足够知识;

  • 确保客户拥有足够的净资产,能够承担交易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风险和潜在损失。

  • 对有关产品进行妥善的尽职调查。新通函附录4还列明了对未经证监会认可的虚拟资产基金的额外尽职调查规定;

  • 以清晰及易于理解的方式向客户提供有关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资料和警告声明及其所投资的虚拟资产的资料;及

  • 特别就虚拟资产向客户提供风险披露声明(见新通函附录5)。新通函要求的风险披露声明增加了(i)虚拟资产是否能够被认定为“财产”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及(ii)虚拟资产所有权的难以核实性。

 

II.  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


与旧通函要求一致,证监会仅允许1号牌中介人向现有客户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且只可与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持有1、7号牌照及VASP牌照的平台)(“证监会持牌平台”)合作,通过(i)介绍客户直接在相关平台进行交易或(ii)在相关平台开设综合账户的方式向客户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

 

与过去只能提供给专业投资者不同,新通函下证监会允许中介人向零售投资者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但必须符合下列先決条件:


  • 评估零售投资者对虚拟资产的认识和风险承受能力(也适用于个人专业投资者及非合资格法团专业投资者);

  • 在参照零售投资者的财务状况及个人情况后,为每名零售投资者设定上限,以确保其就虚拟资产所承担的风险是合理的(也适用于个人专业投资者及非合资格法团专业投资者);

  • 充分披露交易虚拟资产的性质及风险(也适用于个人专业投资者及非合资格法团专业投资者);

  • 确保虚拟资产交易活动仅通过在证监会持牌平台(前提是该证监会持牌平台的发牌条件不限制其为专业投资者之外的客户提供服务)上开立及维持的综合账户进行;及

  • 实施充分的监控措施,确保零售投资者交易的虚拟资产只可以是(1)具有高流通性, 供散户买卖的虚拟资产应为合资格的大型虚拟资产,即该虚拟资产至少已被至少两个不同指数提供者推出的两个获接纳的指数所纳入 (例如比特币及以太币);以及(2)由证监会持牌平台提供予零售投资者买卖的虚拟资产。


除此之外,无论向何种类型的投资者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中介人还需遵守以下规定:


  • 不可向客户提供财政资助;

  • 如果涉及招揽或建议行为,则还需遵守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若向零售投资者就虚拟资产进行招揽或建议行为,应确保相关虚拟资产为由证监会持牌平台提供予零售投资者买卖的“合资格的大型虚拟资产”;

  • 不得就客户的虚拟资产作出任何可以产生回报的安排,即不得将客户的虚拟资产用于质押、借贷及其他用途;

  • 先前证监会限制客户只可向中介人存入及提取法定货币,不容许中介人提取和转移客户虚拟资产。新通函下证监会允许中介人的客户存入或提取虚拟资产,但只可通过中介人在(1)证监会持牌平台,或(2)符合金管局有关虚拟资产保管标准的认可财务机构(即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开立及维持的独立账户提存客户的虚拟资产,并且必须确保客户的虚拟资产通过客户的钱包地址进行存取;及

  • 若中介人将客户介绍至证监会持牌平台直接进行虚拟资产交易,那么其不能够代表客户转发任何交易指示或持有任何客户资产。

 

III. 就虚拟资产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与旧通函要求一致,若9号牌中介人拟管理投资目标明确为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或有意将投资组合中10%或以上的总资产价值投资于虚拟资产,便需遵守《适用于管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的标准条款及条件》(见新通函附录7)所列的额外规定。另外,新通函也澄清若1号牌中介人将获其客户授权以委托形式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作为一项附属服务,其应只将该客户的投资组合中少于10%的总资产价值投资于虚拟资产。

 

新通函下证监会允许中介人向零售投资者就虚拟资产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但必须符合下列先決条件:


  • 评估零售投资者对虚拟资产的认识和风险承受能力(也适用于个人专业投资者及非合资格法团专业投资者);

  • 仅可代表零售投资者进行由证监会持牌平台提供予零售投资者买卖的“合资格的大型虚拟资产”的交易。

 

IV.  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

 

与旧通函要求一致,证监会仅允许1号牌中介人(作为一项附属服务)及4号牌中介人向现有客户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

 

新通函下证监会允许中介人向零售投资者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但必须符合下列先決条件:


  • 评估零售投资者对虚拟资产的认识和风险承受能力(也适用于个人专业投资者及非合资格法团专业投资者);

  • 仅可向零售投资者就由证监会持牌平台提供予零售投资者买卖的“合资格的大型虚拟资产”提供意见。

 

V.  代币化证券

 

新通函特别提到,如果中介人提供代币化证券的交易服务、资产管理服务或就代币化证券提供意见,还必须遵守证监会现行的有关“证券”的相关规定,以及由证监会不时发出的有关中介人在代币化证券方面应达到的操守标准和指引。

 

VI. 持续汇报责任

 

中介人如(1)有意从事涉及代币化证券及虚拟资产的任何活动,或(2)有意对所进行的有关活动作出任何变动(包括服务的客户类别的变动),务必预先通知证监会及(适用于注册机构)金管局。

 

当出现实际或涉嫌重大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况时,中介人需尽快通知证监会及(适用于注册机构)金管局。

 

VII. 过渡期及实施日期

 

中介人如现正向非合资格的法团专业投资者及个人专业投资者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并有意继续向他们提供有关服务,便应修改各自的系统和监控措施,以符合新通函(包括各附录)的规定。在新通函所载的预期规定全面实施之前,为现有客户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的中介人可获三个月的过渡期。

 

中介人如目前没有从事虚拟资产相关活动,或计划将其虚拟资产交易服务扩展至涵盖非合资格的法团专业投资者、个人专业投资者或零售投资者,在推出有关服务前,应确保其符合新通函(包括各附录)的规定。

 

结 语

 

虚拟资产行业在香港的发展,有望给香港的金融业、金融科技业、会展旅游业等带来深远的影响。近半年来,我们观察到了香港传统金融行业与区块链行业呈现出了加速融合的趋势。新通函放宽了过去仅限于专业投资者的限制,开始允许中介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向零售投资者提供虚拟资产相关服务,为促进香港虚拟资产行业的蓬勃健康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动力,也体现了香港政府及监管机构对进一步发展虚拟资产行业的支持。

 

我们也期待证监会在不久的将来就代币化证券颁布具体的监管指引,进一步吸引更多机构在香港发展未来具有万亿资产规模潜力的代币化证券市场。

 

君合区块链团队介绍


我们的团队持续关注各国家地区发布的与虚拟资产行业相关的规则和指引动态,也在虚拟资产和区块链相关合规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我们已经为众多中介人客户在香港发展虚拟资产相关业务(包括代币化证券业务)提供合规意见及结构设计,并为众多Web3初创企业在香港开展虚拟资产相关项目提供法律咨询。我们建议现在从事及计划从事与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企业应提前为业务合规性及相关牌照的申请做好准备。如对虚拟资产行业合规事宜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络。

 

我们曾就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监管要求发布以下文章,欢迎关注:


(1) 有关全球各主要国家及地区对于稳定币的监管情况,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浅谈全球稳定币监管」一文;

(2) 有关金管局对稳定币业务监管进行公众咨询得出的结论,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香港金管局拟就经营稳定币业务设立强制性发牌制度」一文;

(3) 有关证监会对VASP的监管体系,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香港将针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建立发牌制度」一文;

(4) 有关香港特区政府于2022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在香港发展虚拟资产的政策宣言》的详情,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确保Web3创新发生在香港 – 香港就推动建设虚拟资产中心发布政策宣言」一文;

(5) 有关证监会于2023年2月20日发布的《有关适用于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监管规定的咨询文件》的详情,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香港证监会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牌照(1、7号牌照及VASP牌照)申请要求展开咨询」一文;

(6) 有关美国加密资产法案的讨论,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美国Lummis-Gillibrand 加密资产法案要点解析」一文;

(7) 有关美国、新加坡、香港对于稳定币的最新监管情况,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浅谈全球稳定币监管(二):美国、新加坡、香港稳定币立法趋势比较」一文;及

(8) 有关香港金融科技及Web3领域相关牌照简介,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香港金融科技及Web3领域相关牌照简介 - 一文读懂香港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TCSP)、储值支付工具(SVF)及金钱服务经营者(MSO)牌照」一文。

君合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同时还与亚欧主要国家最优秀的一些律师事务所建立Best Friends协作伙伴关系。通过这些协作组织和伙伴,我们的优质服务得以延伸至几乎世界每一个角落。
北京绿化基金会与君合共同发起的“北京绿化基金会碳中和专项基金”,是中国律师行业参与发起设立的第一支碳中和专项基金。旨在充分利用公开募捐平台优势,积极联合社会力量,宣传碳中和理念,鼓励和动员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增汇减排”、“植树造林”等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