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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八文件齐发,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制度框架落地

2026.08.31 李海浮

2026年8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五部门同日出台八份文件,覆盖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房地产信贷管理、各类贷款业务规则、信托业务和资本市场融资,从销售、融资、投资三个维度搭建起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制度框架。本文梳理了八份文件的核心内容,并就其对各类市场主体的潜在影响作以下简要分析。


一、销售制度:预售收紧,现房销售成为主推方向


《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首先对预售制度作出重要调整: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项目竣工验收且水电气热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资金监管。对于《通知》施行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存量项目,实行预售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二、信贷制度:从主体信用转向项目信用


《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房地产信贷体系应围绕开发、建设、销售、运营全链条,形成总量合理、结构均衡、期限匹配、专款专用的产品和管理体系,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机制、提升全链条管理服务能力。


在贷款品种上,《意见》将房地产贷款界定为用于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商业地产等房地产领域开发、建设、销售、运营的各类贷款,并区分开发建设阶段的房地产开发贷款、销售阶段的购房贷款、运营阶段的经营性物业贷款和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等。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的贷款。


开发贷款方面,《意见》要求项目资本金先于开发贷款全额到位并配套投入项目建设;单个项目对应一家主办银行,由主办银行对项目资金实施封闭管理;除按规定监管的预售资金、定金等外,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纳入主办银行资金账户管理。贷款期限也按销售模式区分:预售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现房销售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首次还本日期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备案后。


这将对开发商和银行产生直接影响。开发商需要以项目为核心组织融资、账户、销售回款和偿债安排,集团层面的信用支持仍有价值,但项目自身的权属、资本金、工程进度、销售前景和现金流将成为授信关键。银行则需要从传统“看主体、看抵押”进一步转向“看项目、看账户、看资金闭环”。


三、个人住房贷款:保护购房人,同时释放合理需求


《意见》明确,个人住房贷款对象需符合住房所在城市购房条件,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40年,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拟购买住房的评估价值;现房销售的新建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应在销售备案后发放;预售住房则应严格在项目竣工备案后发放,并通过受托支付方式进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将月房贷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60%以下,并将预售商品房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点从主体结构封顶调整至竣工备案后。该办法还对二手房“带押过户”作出便利安排,要求银行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交易中介、评估机构、担保公司等合作机构管理,不得与非法贷款中介合作。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8年发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对购房者而言,贷款期限延长和收入偿债比例优化,有利于降低短期月供压力;对开发商而言,预售项目个人房贷发放延后至竣工备案后,将改变销售回款节奏,要求企业更多依靠开发贷、股权、债券或其他合规资金安排完成项目建设。


四、开发贷、商业地产贷、城市更新贷:融资更细分,监管更穿透


《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强化以“项目”而非房企集团为核心的融资管理,要求商品住房开发贷款采取主办银行模式,合理区分集团风险和单一项目风险,并将依据办法发放贷款所对应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纳入“白名单”项目管理。


《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商业地产开发、购买、运营三个阶段分别规定贷款要求;贷款用于商业地产开发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购买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经营性物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承贷物业评估价值的70%。商业地产贷款同样实行主办银行制、项目制和封闭管理,各项目应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独立运作、封闭管理,项目间资金不得混同。


《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银行设立“城市更新项目贷款”品种,支持纳入城市更新规划和项目库、具备充足经营性收入覆盖贷款本息、由市场化运营主体作为借款人的项目;但该类贷款不得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款,不得用于净地供应前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等前期环节,也不得用于按规定应由财政资金保障的事项,银行不得因项目入库而放松贷款审查或接受政府隐性增信。


这些安排释放了两个信号:其一,监管认可房地产领域仍有合理融资需求;其二,资金必须进入真实项目、真实建设或运营环节,并接受更强的期限、用途、账户和现金流约束。


五、房地产信托:从“融资通道”转向受托服务与合规投资


《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将房地产信托业务界定为资产服务信托和资产管理信托两类,不包括公益慈善信托和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应立足受托人定位,发挥信托机制财产独立、风险隔离功能。


该办法要求信托公司至少按季度监测房地产信托产品非标资产交易对手信用水平、财务状况、股权结构重大变动、项目运营销售等情况,建立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产品久期管理机制;同时规定房地产信托业务余额不得高于本机构信托业务实收规模的5%,投资于单一房地产企业集团的余额不得高于本机构房地产信托业务余额的20%,通过非标资产形式投资的余额不得高于本机构房地产信托业务余额的50%。投资者适当性方面,房地产信托产品应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单只产品投向房地产非标资产比例达到50%的,投资者应全部为非自然人投资者。办法将自2027年3月1日起施行,存量房地产信托业务资产到期结清。


对信托公司而言,房地产信托业务仍有空间,但空间不再主要来自“高收益非标融资”,而在于受托服务、资产盘活、风险隔离、存量处置,以及与城市更新、租赁住房、不动产资管等场景相结合的专业能力。


六、资本市场:股、债、ABS、REITs和私募基金形成合力


证监会《关于资本市场支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提出,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融资制度,推动房企融资从依赖主体信用向基于项目情况转变,并支持上市房企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公司债券和ABS,支持依托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城市更新等项目发行REITs或作为REITs扩募资产,支持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


监管端则突出“基于项目”的发行准入、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监管和穿透核查,重点关注项目合规性、收益性、资金需求合理性、基础资产权属、现金流持续稳定性、不动产项目手续齐备性和运营能力持续稳定性,并严防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挪用募集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风险处置方面,该意见要求建立房地产领域涉资本市场风险预研预判机制,加强股债基监管联动,并对上市房企退市、违约债券处置出清、多元化债券风险处置机制和地方政府风险联防联控作出安排。


对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金、私募基金及REITs参与方而言,新规可能带来更多存量资产盘活、城市更新、租赁住房、商业不动产和困境资产重组机会;但项目合规、现金流真实性、募集资金闭环和退出路径将成为投资判断和交易文件设计的核心。


七、结语:房地产行业进入“强交付、强运营、强监管”阶段


总体来看,本轮制度组合不是单点政策调整,而是对房地产开发、销售、融资、运营和风险处置逻辑的系统重塑。开发商需要重估拿地、项目公司、资本金、开发贷、预售或现售、竣工备案、交付办证之间的全周期安排;银行需要建立以项目、账户和现金流为核心的授信与贷后体系;信托公司需要降低对传统非标房地产融资的依赖,转向更专业的受托服务和资产管理;保险公司、资管机构和私募基金则应更多关注租赁住房、城市更新、商业不动产、REITs扩募和困境资产重整中的结构性机会。


对房地产行业而言,新模式并不意味着房地产金融收缩,而是意味着资金支持将更强调“项目合规、资金封闭、现金流可验证、交付可保障”。未来,能够实现产品品质、交付能力、运营能力和融资合规能力同步提升的主体,将更有可能在新一轮行业重构中获得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持续支持。


*本文部分内容由人工智能工具辅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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