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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招生歧视的权利救济

2026.03.28 余苏 张美怡 邱琢璇

一、前言


2025年9月,一则关于特殊学生受教育权的新闻引发了广泛关注。广东一名19岁的自闭症患者李同学于2025年4月18日通过广东省残联选拔、推荐报考广东省某学院,并被录取至计算机网络应用专业。2025年8月30日李同学到校报到时,其父因李同学填表慢而自述了其自闭症情况,最终李同学因自闭症被校方拒绝办理入学手续。


特殊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平等受教育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2025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将特殊教育明确纳入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整体框架,提出“人口20万以上县办好一所达标特教学校”的硬性指标和“十五年一贯制”的学段贯通方向。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学前教育法》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特殊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保障,明确了普惠性幼儿园接收特殊儿童的法定义务,推动特殊教育学校。2025年9月26日,《山东省特殊教育条例》作为我国首部聚焦特殊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压实了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生随班就读的工作责任,要求加强资源教室建设,探索特殊需要学生助教陪读制度。


在特殊教育快速发展的背后,招生环节的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制约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瓶颈。如上文提到的新闻所反映的客观情况,实践中,大量有自闭症、注意缺陷多动障碍(ADHD)等特殊群体在入学时面临被劝退的情况。针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招生争议问题,《山东省特殊教育条例》作为首部地方性法规在第二十一条建立了义务教育的争议处理机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学校就入学、转学安排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处理。接到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条件和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愿,对入学、转学安排作出决定。然而,一方面该条款目前仅针对义务教育,还未在学前教育、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阶段明确应当以何种程序处理;另一方面除了行政监管路径之外,该条例尚未明确司法救济途径。


二、特殊教育招生行为的救济路径


(一)教育行政监管


我国法律体系目前从《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搭建了明确的行政监管制度框架,既直接明确了学校的招生义务,也赋予了教育行政部门相应的监管与查处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十五条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五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招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学生入学的……



(对于违规招收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处分的法律规定)


然而,对于未达到“残疾人”标准的自闭症、注意缺陷多动障碍(ADHD)等其他特殊群体,尚不能直接适用前述残疾人保障的法律法规。尽管如此,现行制度下,教育行政部门对于特殊学生及监护人提出的招生投诉,依然负有及时调查、核实的法定义务,经核查确认学校存在违规拒招、教育歧视等行为的,需依法责令学校改正,情节严重的还需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分,通过全流程的行政监管手段,实现对特殊教育招生行为的常态化管理。


(二)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


当特殊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因特殊教育学校的违规招生行为受到侵害时,允许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学生提起行政诉讼,可以与行政监管形成互补的救济方式。


1997年河南王某案中,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平顶山市某学校经过对原告王某的残疾程度进行详细的调查后,认为原告王某的考试成绩和身体残疾程度均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为此,于1997年10月18日将原告王某录取到该校学习。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王某认为自己的受教育权已得到保护,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该案成为司法推动学校纠正违规拒招行为的早期典型,印证了司法程序对个体特殊学生入学权的直接纠偏作用。


2018年厦门乔某案中,脑瘫一级残疾学生乔博参加中考时,申请的电子书写工具、专人代为画图等个性化考试便利未获教育局批准,进而影响其升学录取,乔某将教育局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教育局仅以地方文件机械否定个性化便利申请,复核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程序存在瑕疵,最终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该案明确了特殊教育招生及升学环节中,残疾学生的合理便利需求应遵循个性化评估原则,为司法审查“是否符合录取要求”“是否属于合理招生便利”提供了核心裁判思路,也倒逼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特殊学生升学保障职责。


(三) 行政公益诉讼


安徽省妇联会发布的督促保护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行政公益诉讼案中,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自2023年8月起开展“公益诉讼护航残疾儿童入学梦”专项监督活动,同年9月7日,龙子湖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区妇联、区残联等参加听证会,厘清问题症结和整治方向。9月11日,该院向区教体局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行义务教育监管职责。同时,与区妇联、区残联和区教体局召开座谈会,设立“虹爱”检察工作室,建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残疾人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护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并对行动不便的残疾儿童和监护不到位的家庭,联合区妇联送法上门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该案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实现了司法对行政监管的有效监督与赋能,推动行政机关切实履行特殊教育监管职责,也为司法与行政协同保障特殊学生受教育权探索了可复制的实践路径。


三、结语


总体而言,特殊教育招生行为的规范化,是保障特殊群体学生平等受教育权的关键环节,而行政监管与司法救济的二元规制路径,是我国现阶段契合特殊教育发展实际的制度选择。我国特殊教育招生领域的司法救济呈现的特征,其虽以行政监管为前置程序,但通过个体诉讼对具体违规招生行为的直接纠正、公益诉讼对行政监管履职的全面督促、司法裁判对特殊教育招生落地的延伸保障,与行政监管形成双向互补,共同构筑起特殊学生受教育权的司法保护屏障。


行政监管凭借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管控,成为规范特殊教育招生的首要力量,而司法救济采取“个体诉讼纠偏、公益诉讼兜底”,既为个体权益提供最后防线,也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实现对行政监管的有效督促。以政策为导向,立法为基石,行政与司法协同发力,构成了特殊教育招生秩序的多重保障。


随着我国特殊教育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我们也期待未来除了残疾人群体的立法保护之外,其他遭受入学和就读困难的非残疾类群体,例如注意缺陷障碍等特殊群体,的受教育权保护及救济也能有更加完善的体系保障。针对特殊教育中“是否符合录取条件”这一核心判断难题,也能从立法、行政、司法的多维体系逐渐探索更加科学、完善的判定方案,既可保障对特殊群体的判断结果的客观公正,又可为学校招生决策提供专业依据。从根本上化解特殊教育招生环节的各类风险,推动我国特殊教育事业朝着高质量、公平化的方向发展,才能真正实现“弱有所扶”的法治与社会价值。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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