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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15晚会曝光网贷乱象看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之路

2025.05.30 安洋

一、序言


近几年,网络贷款乱象丛生,“校园贷”、“套路贷”、“裸贷”等成为不时涌现的网络热词。随着2025年3.15晚会对“借贷宝”、“人人信”等网络贷款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的曝光,对网络贷款的合规监管再次成为舆论的焦点,作为发放网络贷款主力之一的小额贷款公司(简称“小贷公司”)也成为金融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对象。


小贷公司(包括网络小贷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1]。作为中国现有多层次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小贷公司的存在有助于覆盖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服务的长尾客户群体,践行普惠金融,对建设和完善我国信贷市场起到积极作用。


但是,近些年部分小贷公司推出的网贷产品存在高额利息、砍头息、收费名目繁多、隐瞒收费项目、虚假宣传、诱导借贷、暴力催收、侵犯隐私等一系列违法违规问题,导致整个行业处于社会负面评价之中。那些合规经营、良性发展的小额贷款公司也深受其害,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二、网络贷款乱象


想要实现小贷公司的合规发展,就需要正视行业中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收集和整理国内媒体曝光的网络贷款乱象,可以概括为以下五类:


1、高额利息与砍头息


在不时曝光的网贷纠纷中,我们看到部分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已经超过年化24%,甚至达到年化利率36%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金融借款合同的贷款人主张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这意味着作为地方金融机构的小贷公司,其受法律保护的贷款成本上限为年化24%,超出部分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与此同时,部分小贷公司在发放网络贷款时,会预先收取利息,仅将扣除利息的剩余贷款发放给用户,而用户还需要按照包含预收利息的贷款金额计算和支付贷款期限内的利息和其他费用。


2、收费名目繁多,推高消费者借贷成本


部分小贷公司在提供贷款时,除了正常收取贷款利息外,还会额外加收手续费、服务费、咨询费、会员费、担保费等其他名目的费用,不断推高消费者的借贷成本。特别是针对一些征信较差,已经无法正常申请贷款的用户,有的网贷业务人员会通过私下提供所谓的“帮扶手段”协助用户通过贷款审查,同时要求用户另行支付高昂的“帮扶费用”,导致用户一步步陷入债务的深渊。


3、隐瞒收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部分小贷公司在网贷办理过程中并未向用户展示贷款涉及的全部收费项目,而在用户取得贷款后会被一次性或分期扣除隐藏的收费项目,大幅增加贷款的成本。以财经新一线[2]披露的一起网贷投诉纠纷为例,用户在申请网络贷款时,被告知需要支付一笔担保服务费作为第三方担保公司为本笔贷款提供担保的费用,该用户同意支付该笔担保服务费后成功取得贷款。然而在贷款发放后一个月时,其收取贷款的个人账户被莫名其妙地扣收了两千余元的融资担保费。用户与网贷平台客服沟通后才了解到,这笔贷款同时由两家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最新扣收的融资担保费是第二家担保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用,但是在用户申请网贷时,网贷平台并未向其披露贷款涉及第二家担保公司的担保安排。在用户不知情且未明确同意的情况下,第二家担保公司向用户收取融资担保费,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虚假宣传和诱导借贷


部分小贷公司在自己的网贷平台或助贷机构的应用程序上大力宣传自身的贷款产品“高额度”、“低利息”、“服务好”、“快速到账”,甚至用户还可以享有一定期间的“免息”,类似的网贷广告遍布于各大视频音频网站、购物平台和外卖APP。这种铺天盖地的广告宣传对于有资金需求的用户将产生强烈的诱导性,极易引发冲动借贷。然而,在实际申请网贷时,用户通常是无法申请到网贷平台给出的最高额度和最优贷款利率的,这些宣传语只是“请君入瓮”的诱饵。以某小额贷款平台的广告短视频为例,其宣传自己的贷款额度最高为二十万,利率在年化3.6%到24%之间。但是,根据成功办理贷款的用户反馈,其获得的贷款年化利率接近20%,贷款额度也只有不到十万元。


5、暴力催收和侵犯隐私


在用户申请贷款的过程中,部分网贷平台要求用户填写紧急联系人信息,授权网贷平台获取和收集用户的通讯录信息,取得定位、相册及通话记录等权限。一旦用户发生贷款逾期,催收人员不仅会用短信轰炸、电话轰炸、威胁起诉等方式向用户催款,甚至还会向用户的紧急联系人、通讯录中的其他联系人、甚至向用户就职的公司进行催收,严重影响用户及其亲友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此外,部分网贷平台会超出必要范围收集用户信息,将用户信息披露给催收机构、甚至通过对外出售用户信息牟利,导致用户及其亲友的个人信息和隐私被侵犯。


三、把握小贷公司最新的监管要求


随着金融监管部门逐步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管,同时受经济形势、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小贷公司近几年生存压力较大,整体数量和规模呈下滑态势。金融监管部门清退了大量“违规”、“失联”、“空壳”的小贷公司,“央企退金令”的出台也导致部分央企和国资退出了小贷公司的经营。小额信贷行业在2014年至2017年间发展到顶峰后,开始逐步收缩。全国小贷公司的数量在2015年9月达到历史的最高点——8965家,贷款余额在2017年末达到最高点——9799.49亿元,而截至2024年底,全国小贷公司的数量减少至5257家,贷款余额则减少至7533亿元[3]。金融监管趋严后,小额信贷行业经历了从野蛮生长到规范治理的变化,行业在洗牌中逐步走向正轨。


为健全小贷公司的监管制度,引导其合法合规运营并化解行业风险,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在2020年9月7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初步建立起小贷公司的监管体系。随后在2025年1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又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监管暂行办法》”),在已有的监管文件基础上,结合小贷公司现阶段的实际发展状况,进一步完善了小贷公司的监管制度。


以促进小额信贷行业稳健经营、规范发展为目的,《监管暂行办法》主要涵盖了以下八个方面的核心内容:


1、建立起从中央到省级地方的两级监管体系


《监管暂行办法》对作为地方金融组织的小贷公司建立起两级监管体系,明确了中央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和省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权责划分。

金融监管总局的作用体现在从宏观角度把握小贷公司监管规则的制定以及对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则需要在微观上落实具体的监管要求和开展实际的监管工作,《监管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小贷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负总责。以此为前提,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授权省级以下承担监管职能的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但是对于小贷公司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则需要统一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不得下放。


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的作用体现在监管协同上。《监管暂行办法》在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与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之间建立起小贷公司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通过及时共享信息,实现监管的协同。


2、《监管暂行办法》适用于网络小贷公司


网络小额贷款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而迅速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金融风险与网贷乱象。2017年以来,网络小贷牌照的发放趋严,金融监管部门对网络小贷业务进行整顿并加强监管,意在把控网络小贷业务的风险,规范互联网金融秩序。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20年曾专门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但是该文件目前尚未正式落地。


《监管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网络小贷公司应当遵守本办法对小贷公司的各项规定,填补了现有监管的空白,有利于治理当前网贷业务存在的各种问题,满足现阶段规范网络小贷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3、立足本地展业和限制无序扩张


《监管暂行办法》要求小贷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即使拟开展跨地市展业,也需要满足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监管暂行办法》强调小贷公司应当立足于本地,在经依法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虽然网络小贷公司经营区域的条件尚待监管部门另行作出规定,但按照现有的“强监管”趋势,未来大概率会作出类似的限制性要求。


此外,《监管暂行办法》对小贷公司的业务集中度以及外部融资额度均作出限制性规定,要求小贷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小贷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一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四倍。


对经营区域的限制、对业务集中度的要求以及对外部融资额度的规范有利于优化小贷公司的贷款结构,避免大额贷款带来集中度风险和业务无序扩张引发金融风险,促使小贷公司专注于本地市场,以服务于本地实体经济为核心任务。


4、服务小微企业,践行普惠金融


《监管暂行办法》要求小贷公司开展业务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等群体作为主要服务对象,特别是传统银行金融机构无法覆盖的长尾客户群体,以回归业务本源,践行普惠金融理念。网络小贷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小额”、“分散”的展业要求,有利于避免消费者非理性过度借贷,让小贷公司的金融服务覆盖到更多的消费群体。


与此同时,《监管暂行办法》要求小贷公司合理确定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的贷款年化利率水平,以合理的利率实现普惠金融的目标。


以上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小贷公司在中国现有的多层次金融体系中作为有益补充的定位,满足相应层级客户对普惠金融产品的实际需求。此外,合理确定贷款年化利率水平以及践行普惠金融的要求有利于规范小贷公司贷款产品的利率水平,改变过高的利率定价。


5、加强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


部分小贷公司制度建设不完善,流程要求不规范, 存在着内部管理混乱、放贷审批不严、风险把控能力差、客户信息易泄露等问题。《监管暂行办法》要求小贷公司建立起与其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意在改变部分小贷公司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的现状。


《监管暂行办法》对于小贷公司的公司治理架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风险防控体系、资产风险分类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放贷资金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特别是针对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规范,对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强调放贷资金专户管理,建立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和小程序的备案制度以及信息化和互联网业务信息系统的建设等规定,将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变小贷公司的经营面貌,提升小贷公司的市场形象,为小贷公司建立起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道路。


6、规范小贷公司业务,禁止助贷导流、出租、出借牌照及“通道”业务


对于小贷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的贷款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核心业务外包、联合贷业务、融资担保和保险服务合作方资质以及助贷业务提出了一系列的限制性要求,具体包括:

(1)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


(2)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3)不得与无融资担保、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的机构合作,接受其提供的融资担保或者保险服务;


(4)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


(5)不得仅提供不实际出资的营销获客、客户信用画像和风险评估、信息科技支持、逾期清收等服务;


(6)与商业银行联合发放的网络贷款的单笔出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前述规定将对部分小贷公司开展的联合贷款业务以及不实际出资的助贷导流业务产生巨大影响。


此外,出于防范金融风险,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目的,小贷公司的下述行为被禁止:


(1)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私募投资基金融资;


(2)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发放贷款;


(3)营销、出借牌照,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


(4)协助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申请金融属性字样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和小程序等备案;


(5)向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转让或变相转让本公司信贷资产(不良信贷资产除外)。以上规定阻断了市场上普遍存在的无牌照机构利用小贷公司的资质进行信贷投放和监管套利的操作路径,有利于规范小贷公司的经营行为,净化信贷市场环境。


7、多方面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


针对部分网贷公司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监管暂行办法》以专章的方式突出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要求小贷公司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等合法权益。


对于高额利息和砍头息,《监管暂行办法》要求小贷公司合理确定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的贷款年化利率水平并且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金额,足额向借款人支付贷款本金,不得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


对于收费名目繁杂以及隐瞒收费项目的问题,《监管暂行办法》要求小贷公司将其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利息、费用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贷款年化利率,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如存在合作机构收取助贷信息服务、担保增信等费用的,小贷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如实、完整告知。


对于虚假宣传和诱导借贷,《监管暂行办法》对小贷公司的营销行为进行了规范,以下五类行为被明确禁止:


(1)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营销宣传,片面宣传低门槛、低利率、高额度等,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多头借贷;


(2)采取诱导、欺骗、胁迫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贷款;


(3)面向未成年人推介办理贷款或者以大学生为目标客户定向宣传信贷产品,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


(4)将贷款列为默认支付选项;


(5)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以上规定覆盖了网贷市场上常见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对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等权益作出了全面的保护。


对于暴力催收问题,《监管暂行办法》要求小贷公司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催收管理制度,强化合作催收机构管理,严格规范催收行为。小贷公司及其合作催收机构不得采取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恐吓、跟踪、骚扰、误导、欺骗等手段实施催收,不得向负有履行债务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催收。


对于侵犯隐私问题,《监管暂行办法》禁止小贷公司及合作机构散布借款人及保证人的隐私并且要求小贷公司及其使用的互联网平台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取得客户授权同意。小贷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与客户的约定,处理其存储的客户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未经客户授权或同意,小贷公司及其使用的互联网平台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向他人提供、公开、删除客户信息。


随着以上规定的落实,小贷公司将面临较大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压力,需要对自身的经营和服务作出进一步优化。除规范公司业务模式,建立严格的内部制度和约束内部工作人员行为外,还需要加强对催收机构等外部合作机构行为的管理。


8、对小贷公司的合作机构进行规范


《监管暂行办法》对小贷公司的合作机构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合作机构包括与小贷公司在营销获客、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


为规范小贷公司对合作机构的管理,避免因为合作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殃及池鱼”。《监管暂行办法》要求小贷公司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制管理,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统一准入机制以及相应的标准和程序。小贷公司同时需要确保合作机构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经过依法备案,督促合作机构落实合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四、小贷公司如何走好未来的合规之路


《监管暂行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小额信贷行业将进入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发展阶段。监管制度的完善,在改变行业乱象和提升风险防控的同时,也为小贷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


按照金融监管部门对小额信贷行业的定位和发展愿景,建议小贷公司重点关注以下方面的合规建设:


第一,普惠金融是小贷公司业务发展的主要方向。在利好政策下,小贷公司应以服务小微、三农和低收入群体为己任,下沉服务,覆盖传统金融服务的盲区。在行业洗牌加速的情形下,聚焦特定产业,丰富产品供给,与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形成错位竞争。


第二,严抓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是小贷公司合规发展的核心基础。强化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建立更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在降低业务风险、控制不良率的同时,压缩运营成本,将更多的资源用于提升公司的合规管理能力。 


第三,科技赋能是小贷公司竞争力提升的主要驱动。除少数头部小贷公司外,大部分小贷公司在科技驱动力和数字化能力方面都有着很大的不足,加快信息化和互联网业务信息系统的建设,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优化信用评估模型,提升科技能力是当前大多数小贷公司迫切需要完成的任务。


第四,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小贷公司的生存之本。小贷公司需要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完善催收制度以及合作机构的管理并加强数据安全与用户隐私保护,改变小贷公司当前的市场形象,以增强用户的信任度和粘合度。


第五,妥善应对舆情是小贷公司维护企业声誉和利益的核心能力。在以往媒体爆光小贷公司负面新闻时,我们看到很多小贷公司以简单否认、逃避,甚至是沉默的方式予以应对,它们以为随着时间的发酵,负面新闻的影响也会逐渐消散。但事实上,互联网是有记忆的。妥善应对舆情需要小贷公司迅速核实事件的真实性并予以及时的回应;真诚地坦白实际情况并积极主动面对舆情变化;发自内心的自我反思和针对问题提出合理的补救措施。如果是不实信息,小贷公司应当迅速溯源,在联系发布者或者平台删除谣言的同时,及时向媒体作出说明并与监管机构进行适当的沟通,必要时,应采取法律手段追究造谣者的责任,以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舆情对公司运营的影响。如果负面新闻属实,小贷公司应第一时间联系用户,快速处理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与此同时,应及时向媒体和监管部门说明问题的具体情况、相关的整改措施和进展,争取最大限度降低负面报道和监管部门的处罚。


在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中,监管部门提及目前金融监管总局正在抓紧按程序推进《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起草相关的工作。在该条例正式出台后,监管部门将对《监管暂行办法》作出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形成正式监管办法,对于小贷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及程序、小贷公司的跨区域展业(特别是网络小贷公司经营区域的条件)、行政处罚等事宜进行明确。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小贷公司正式监管办法出台之前,小贷公司需要充分利用《监管暂行办法》给予的过渡期,达到监管规定的各项要求,并且做好未来新规出台后进一步自我提升和完善的准备。



[1] 参见《小贷监管暂行办法》第三条。

[2] 消费者被扣款谜局:助贷“双担保”暗藏暴利收割

[3] 央行:截至2024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5257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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