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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众筹:冰与火的萌芽

2015.08.20 令狐铭 周莹

一部国产西游主题动画片《大圣归来》不但使中国动漫产业有了重拾《大闹天宫》时代辉煌的信心,也把89位以众筹形式参与该片投资的兄弟姐妹推到了观影者和大众读者的面前。温馨的视频花絮、长长的片尾署名、4倍的投资回报,一切如此美好,使得影视众筹形式及其平台成为了投资界的高热值、高曝光话题,似乎这将是又一个吹起不少头猪的风口。


然而2015年8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官网刊登的新闻-《中国证监会致函各地方政府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证监会的这一封函,给整个股权众筹市场带来一丝寒意。“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只此一句,就让大家感到猛踩刹车甚至是开倒车的意味。而且,证监会办公厅督办对口省级人民政府,“私募股权众筹”、“股权众筹”、“众筹”名义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平台全部纳入专项检查范围,“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再次被强调。那么,对于影视众筹,这种旨在获得大众广泛关注,吸引潜在投资人和观影群体,依赖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这种技术上天然具有向不特定对象传播属性媒介的众筹方式,路还有多宽呢?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帮助大家解读。


一、定义分析:具备非股权属性


证监会的函再次试图对股权众筹做出定义:“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如果沿着这个定义的逻辑架构去看,影视众筹如果是基于合同或合伙企业形式开展的影视项目,由具有一定规模的影视公司(非创业企业或小微企业)推出,旨在以投资合同权利或有限合伙人权利交换众筹对象的资金,应可以区别于股权众筹行为。


二、规范体系分析:立政和施政的解释空间较大


我们综合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十部委推出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证监会系统推出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还原和展望政府对于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影视众筹领域可能的立政和施政走向。


总体而言,影视众筹这一细分市场行为截至目前应该尚游离于互联网金融相关主管部门的聚焦范围之外:《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设定的互联网金融分类和监管职责分工并不能准确地和影视众筹形成对位,但是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等都可能和影视众筹互动发生竞合,例如以影视众筹平台自行完成出资和筹资方之间的互联网支付、P2P形式向影视制作公司或影视项目公司借贷、以影视项目公司股权融资方式完成影视众筹等。


此外,主导《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及其行业管理的基金业协会采取了广撒网的立政姿态:“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这一定义形式中的“其他投资标的”使得影视项目的投资合同权利或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权利也可以被纳入。


再有,本着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几个监管重点和手段也是值得开展影视众筹认真借鉴的: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互联网金融产品购买者视同消费者保护的倾向、网络和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三、行为特征分析:“众”字的多元价值和法律意义


影视众筹,虽然从字面意义来看是与影视项目投资相关的大众资金筹集活动,但是从其行业背景及行业发展需求来看,影视众筹应当在影视内容产业链上发挥复合职能,而这其中资金价值甚至是次要价值。在影视内容产业策划、开发、制作、宣发和后期管理的产业链上,一个字的引入会给予传统影视项目带来丰富的意义,而互联网+的模式正是希望赋予“众”的参与最低的交易和沟通成本。更具体而言,当一个普通的影视产品/影视衍生产品消费者在具备了一定的影视项目参与兴趣和能力以及投资风险承担能力之后,他/她有可能在影视项目的策划创意阶段即开始创造资金之外的价值,促使影视项目的创作结果更符合大众口味,更受大众关注,产生更多的大众消费。从这一角度来看,影视众筹互联网平台更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对其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的容忍度。同时,其运作中可能构建的多元法律关系更丰富和创新,在影视项目相关知识产权、署名权等身份权(出品人、赞助人等投资行为产生的身份权利及创作行为产生的身份权利)都是值得深入研究和界定,以便赋予这一平台更大的产业价值。当然,在这一多元价值体系中,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尚有影视行业监管体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法律和规范体系需要发展、融合以迎接影视众筹的爆发式发展时代。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行业背景是,在多元价值体系中,其他产业链环节的平台和商业模式也可能逐渐发生影视众筹方向的演化,例如微信、糯米和娱乐宝都具备很好的基因和生态圈资源,传统互联网金融公司(综合搜索平台、P2P平台等)在正确植入了影视行业的基因后也具有互联网金融用户群的先发优势。


结语。影视众筹互联网平台尚处于萌芽状态,而且是一颗爆发力极强的萌芽。但是,由于具有互联网金融属性,其将始终受制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在一段时间内都很可能是审慎监管的环境。众筹、众创、众制、众宣、众消费的产业链融合才是领袖级影视众筹互联网平台的气质。也许当“冰与火的青春”时代到来,一群来自于BATM、传统影视公司和传统互联网金融公司又能有效利用老东家资源的小伙伴才会是真正的弄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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