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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规则新发展观察

1970.01.01 胡宇鹏 张雪佳

根据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国际仲裁学院发布的关于国际仲裁的报告(2021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Survey: Adapting arbitration to a changing world)中所述,目前国际上最受欢迎的五家仲裁机构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英文全称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英文全称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简称“S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英文全称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简称“HKIAC”)1、伦敦国际仲裁院(英文全称 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简称“LCIA”)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CIETAC”)。除此之外,国内比较受欢迎的仲裁机构还包括北京仲裁委员会(包含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简称“BAC”)和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SCIA”)等。


总体而言,各机构的仲裁规则具有稳定性,互相之间的规则也具有相似性,以为商事仲裁参与者提供较为明确的预期。不过,在此基础上,随着商事仲裁实践的发展,各机构的仲裁规则也会产生一些新的变化,不同机构的规则之间亦会存在一些区别。本文拟对主流的七家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最新发展作一总结观察,以为商事仲裁参与者提供实时更新的全面视角,帮助各参与者充分掌握商事仲裁争议解决方式的“游戏规则”,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目前,七家主流仲裁机构的适用的最新版规则均公布于其官方网站,我们在如下表格中作一总结。


仲裁机构

最新版仲裁规则

ICC

2021年版仲裁规则

SIAC

2016年版仲裁规则

HKIAC

2018年版仲裁规则

LCIA

2020年版仲裁规则

CIETAC

2015年版仲裁规则

BAC

2022年版仲裁规则

SCIA

2022年修正版仲裁规则


(一)  国内商事仲裁规则


1.     CIETAC 2015年版仲裁规则


CIETAC 2015年版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2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7章、84条。《贸仲规则》借鉴和吸收了当时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成果,结合贸仲多年的仲裁实践,在国内首先推出合并仲裁、多份合同仲裁、紧急仲裁员等制度,被认为是国内当时最为先进的仲裁规则。从章节规划和技术等方面来看,《贸仲规则》体现出了其特有的一些独特之处,比如,《贸仲规则》将国内仲裁程序作为第五章单独规定,而一般规定则适用于涉外仲裁,彰显了涉外仲裁在CIETAC的重要地位。


《贸仲规则》自2015年至今未发生进一步修订,进一步表明其规则的设定在当时便具有较强的先进性、稳定性和灵活性,使之能够在时隔八年后依然顺利适用于国际和国内仲裁程序中。这种规则的稳定性为包括仲裁员、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在内的商事仲裁参与者提供了更稳定的预期和确定性,使得商事仲裁能够在固定的框架之下展开。


2.     BAC 2022年版仲裁规则


BAC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即对以往的收费方式进行了调整,在国内首次明确将仲裁费用区分为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使仲裁收费更加公开透明,体现了对仲裁员专业价值的肯定。其后,BAC 2022年版仲裁规则(简称“《北仲规则》”)3明确诸如网上开庭、电子送达效力等问题,增加首席仲裁员的产生方式,并调低机构收费封顶金额。其中,就开庭方式而言,《北仲规则》明确开庭方式包括网上开庭,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开庭方式,仲裁庭可决定网上开庭。这积极回应了新冠肺炎疫情下国际仲裁领域的实践关切。此后,网上开庭的案件数量同比大幅增长,北仲也积累了大量的线上仲裁经验,缓解了诸如新冠肺炎疫情等特殊情况对案件正常审理特别是开庭环节的冲击。4


另外,就仲裁员的选择,《北仲规则》在“名单制”、“推荐制”外,增加首席仲裁员可由两位边裁共同选定的方式,实践中其适用范围也不断扩大。5一般而言,当事人对己方选定的仲裁员会比较信赖,因而由边裁选定的首席仲裁员能够更好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使当事人对于整个仲裁庭的组成更加信赖和满意。


3.     SCIA 2022年修正版仲裁规则


深圳国际仲裁院又称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粤港合作的产物,近40年来,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发展创新也体现了浓郁的港澳因素,并成为港澳与内地法律界合作的桥梁6,其仲裁规则也具有其独特之处。2019年版的仲裁规则,SCIA在国内首次引入了选择性复裁程序,展现出与国际仲裁的境外仲裁实践接轨重要意愿。不过,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存在一裁终局的规定,选择性复裁程序对于国内仲裁暂时难以落地实践,不过,该制度设计本身已经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仲裁提供了新的理念、思路和选择。另外,2019年版的仲裁规则的修订还在首席(独任)仲裁员的指定方式上增加了“推荐排除法”,首度引入“庭审声明”和“当事人之间自行送达”制度,并进一步加大了在多元化、专业化、高效率、低成本方面的措施力度。


2022年修正版仲裁规则(简称“《深国仲规则》”)7在2019年版仲裁规则基础上进行了两方面的修订。第一,《深国仲规则》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将“电子送达、远程开庭”等技术措施的运用从“当事人可以选择”变成了“除非当事人相反约定,否则默认仲裁院/仲裁庭可以采用”。这将降低当事人在后续程序中以不同意远程开庭阻挠案件审理的几率,也有利于避免在后续法院执行等程序中,当事人以电子送达、网络开庭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出异议。第二,《深国仲规则》第十条就书面审且未指定答辩期间的情况下增设管辖权异议需 “在收到书面审理通知之日起10日内”的期限。这些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深国仲仲裁规则,为仲裁参与者提供了更为清晰的规则指引。


(二)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1.     ICC 2021年版仲裁规则


2021年的修订是ICC仲裁规则的第九次修订,此次修订是在2017年版仲裁规则的基础上修订而来,其修订旨在提高ICC仲裁的灵活、高效和透明度。与此前的仲裁规则相比,ICC 2021年版仲裁规则(简称“《ICC规则》”)8更好地顺应了不断发展变化的复杂的国际贸易现状和当事人日益强烈的高效解决争议的需要,在远程开庭、电子通讯、利益冲突、复杂仲裁合并、快速仲裁程序、追加当事人的规定等数个方面都进行改革,使之更好地适用于各类不同争议的国际仲裁和不同需求的当事人之中。


具体而言,《ICC规则》最主要的变化包括:(1) 文书通讯方式更多转向电子化方式;(2) 进一步放宽追加当事人规则;(3) 完善合并仲裁制度;(4) 增加当事人披露第三方资助事项的规定;(5) 仲裁院裁量权进一步扩大;(6)增加对仲裁员国籍的限制;(7) 增加当事人代表变更的规定;(8) 增加远程开庭相关规定;(9) 增加附加裁决相关规定。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ICC规则》明确仲裁庭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在现场进行或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以及其他仲裁庭认为适当的通信方式进行庭审。笔者曾参与的数个在ICC审理的国际仲裁中,均通过在线庭审的方式进行了案件管理会议的召开和庭审的进行。在包含不同国家和地区当事人的国际仲裁中,往往涉及多个地点、法域和时区的参与者(因仲裁员的国籍不得与当事人国籍相同更平添了涉及地域的复杂性),如果要进行线下庭审,将需要耗费巨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更在庭审的时间协调中面临很大的困难。而在线上庭审模式下,这些困难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或者缓解。对于争议不是特别复杂的案件,选择在线庭审方式对各方而言都是很好的选择。


2.     SIAC 2016年版仲裁规则


SIAC 2016年版仲裁规则(简称“《新仲规则》”)9是自SIAC成立以来的第六次修订。《新仲规则》的修订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和快速、经济、高效解决纠纷的目标,彰显了SIAC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国际化价值。修订后的《新仲规则》增加了“多份合同仲裁”、“追加当事人”以及“合并仲裁”等条款,从制度设计上更好的顺应了仲裁使用者的新需求,进一步保障SIAC在竞争激烈的仲裁机构之中继续保持在国际仲裁的领先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SIAC是主要国际仲裁机构中第一个引入早期驳回制度(early dismissal)的仲裁机构。SIAC引入这一制度的目的是在仲裁程序的早期阶段就给予当事人机会,申请驳回那些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明显超出仲裁庭管辖范围的申请或答辩,使得当事人免受侵扰,更好地节约时间和成本。10


3.     HKIAC 2018年版仲裁规则


HKIAC 2018年版仲裁规则(简称“《港仲规则》”)11于2018年11月1日正式生效,该规则系在2013年版仲裁规则的基础上作出的修订。此次修订呈现提高仲裁程序的灵活性与效率、增强了仲裁程序可预见性以及顺应仲裁实践增加了与第三方资助相关的规定等特点。


具体而言,《港仲规则》的修订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新制度的设立,另一方面是原有制度的完善。新设立的制度主要是新增了初期决定程序 (Early Determination Procedure,第43条)、第三方资助信息的披露(Disclosure of Third Party Funding,第44条)、平行程序的进行(Concurrent Proceedings,第30条)、文件送达方式的优化(第3条)、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第13.8条)和审理终结后三个月内作出裁决(第31.2条)的规则。其中,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2017年颁布法律允许仲裁中引入第三方资助的相关立法保持一致,《港仲规则》就此方面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港仲规则》在此方面增加了以下内容:(1)当事人必须披露资助协议的存在和资助人的身份(第44.1条);(2)受资助一方应向现有或潜在资助者披露与仲裁有关的信息(第45.3(e)款);以及(3)仲裁庭在裁决仲裁费用时可以将第三方资助费用纳入考虑(第34.4条)。


4.     LCIA 2020年版仲裁规则


从整体上来说,LCIA 2020年版仲裁规则(简称“《LCIA规则》”)12的最新修订对原有的规则进行了大量增删,比如:允许同时启动多个仲裁、扩大合并仲裁范围、明确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等等。另外,此次修订还加入了仲裁庭秘书的相关规定,并对原有规则中的一些细节问题进行了完善。此次修订使得LCIA能更好地贴合用户需求,将一些实践中的普遍做法以规则的形式固定下来,比如《LCIA规则》明确仲裁庭有权酌情指令通过远程方式进行庭审等,使得一些高效便利的仲裁实践得到了规则上的支持。


《LCIA规则》中一项重要的修订为对第14条(诉讼程序的进行)和第22条(仲裁庭的附加权力)进行的实质性修改。修改前,《LCIA规则》缺乏有关仲裁员权力的具体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一些仲裁员很可能会出于谨慎考虑而不愿积极行使这些权力,从而将仲裁庭权力范围限制在有限的框架之内。在此方面,《LCIA规则》修订后,第14.5和14.6条进一步澄清和明确了仲裁庭所拥有的“最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在程序方面的范围,包括缩短程序时间、限制证据、限制陈述书的篇幅或内容以及运用技术手段等。另外,《LCIA规则》第22.1(viii)条还允许仲裁庭对明显不在仲裁庭管辖范围之内、或仲裁庭不应予以受理、或明显缺乏依据的索赔、抗辩、反请求、交叉请求、以及对反请求或交叉请求的抗辩作出决定,并允许仲裁庭在适当的情况下作出命令或裁决来确认上述决定的效力。


另外,随着仲裁实践的发展,LCIA进一步意识到仲裁庭秘书角色所发挥的不断正式化且日益重要的作用。因此,LCIA在利益冲突、独立性和公正性等方面对仲裁庭秘书作出了与仲裁员独立公正等方面相近的要求。就此,LCIA已经在在2017年发布的《仲裁员指南》中提供了详细的指引。修订后的《LCIA规则》便将这些指引内容正式引入了规则,使关于秘书的要求更加明确、正式。


总体而言,在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和框架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各个仲裁机构均致力于紧跟仲裁实践最新发展,及时回应仲裁参与者最新的规则需求和最佳实践,对仲裁规则进行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商事仲裁参与者及时关注并掌握仲裁规则的新变化,不仅能够在争议发生后更好地利用规则维护自身权益,更能够在争议发生前进行有效的筛选,根据自身需要在合同中选择最合适的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



1.2021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Survey: Adapting arbitration to a changing world | White & Case LLP (whitecase.com)。

2.请见网站: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ietac.org.cn)。

3.请见网站:仲裁规则 (bjac.org.cn)。

4.陈福勇:《顺势而为:仲裁探索与实践最新观察》,https://www.bjac.org.cn/news/view?id=4455。

5.同上。

6.深圳特区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推动规则衔接 优化营商环境》,http://www.locpg.gov.cn/jsdt/2021-07/27/c_1211261178.htm。

7.请见网站:深圳国际仲裁院 (scia.com.cn)。

8.请见网站:https://iccwbo.org/dispute-resolution/dispute-resolution-services/arbitration/rules-procedure/2021-arbitration-rules。

9.请见网站:SIAC Rules 2016 -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10.杨荣宽:《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之考量与借鉴》,https://www.kangdalawyers.com/library/859.html。

11.请见网站:2018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Rules | HKIAC。

12.请见网站:LCIA Arbitration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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