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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专题系列(十)——7月1日起VOCs专项执法检查:企业面临的注意事项

2020.07.01 朱核 倪天伶 陈清源

近年来,我国尤为重视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空气质量虽得到一定改善,但臭氧污染问题仍较为严峻甚至日益凸显,已成为影响夏季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简称“VOCs”)作为臭氧污染物的主要前体物,一直以来也是环保部门的执法治理重点。为有效遏制夏季臭氧污染,生态环境部及各地将自7月1日起展开VOCs专项执法检查。本文将从合规管理的角度,为企业充分准备并面对VOCs专项执法检查提供建议。


一、 环保部门开展VOCs专项执法检查


2020年6月3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对臭氧污染较重的地区,加强夏秋季(5月-9月)VOCs治理。此外,将突出抓好重点行业VOCs和氮氧化物(NOx)治理,全面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工业园区、企业集群等VOCs综合治理。


2020年6月24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VOCs治理提出若干措施,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并指出从7月1日起,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开展执法行动,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重点查处违法情节及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的,典型案例将予以公开曝光。


我们也注意到多地环保部门已发文明确将要开展VOCs专项执法行动,尤其是针对夏秋季的专项行动。


二、 VOCs相关问题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部在《方案》中列举了要求重点查处的10种具体违法行为,其中包括:(1)以敞开、泄漏等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的形式储存、转移、输送、处置含VOCs物料;(2)化工等行业使用敞口式、明流式生产设备;(3)在不操作时开启VOCs物料反应装置进出料口、检修口、观察孔等;(4)敞开式喷涂、晾(风)干等生产作业(大型工件除外);(5)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发生渗液、滴液等明显泄漏;(6)有机废气输送管道出现臭味、漏风等感官可察觉泄漏;(7)高浓度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8)生产工序和使用环节的有机废气不经过收集处理直接排放;(9)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VOCs自动监控设施;(10)石化、化工、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肥料制造、炼焦、人造板、家具制造等行业中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无证排污。


在法律责任方面,企业如生产和销售VOCs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3条规定,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企业如在生产过程中违反VOCs治理的相关规定,环保部门也有权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规定,针对特定的违法情形,要求企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除行政责任以外,如企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排放VOCs等有害物质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并面临刑事责任。


三、 VOCs专项检查下企业的合规策略


为充分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的VOCs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我们认为企业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及企业所在地关于VOCs治理的配套规定,严格审查自身的VOC治理现状并加强合规管理,尤其应重点关注如下几点:


(1)质量标准:企业在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VOCs的原材料和产品时,应当确保VOCs含量符合质量标准或要求。我们注意到,国家层面已针对涂料、胶粘剂、油墨和清洗剂等产品制定有害物质限量和VOCs含量限值的最新标准,企业也应当自查此类标准实施后业务所涉及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2)生产要求:企业在从事生产活动时,如产生VOCs等废气,应当注意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安装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则应当尽可能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3)治理设施:企业应当定期检查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包括废气收集治理设施是否存在故障、是否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是否具备充分的处理能力、输送管道是否存在泄漏等,并及时做好检修维护工作,避免环保部门在现场检查时对VOCs治理设施闲置或未运行提出质疑。


(4)建立台账: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适用标准做好环境管理台账。重点区域内石化、化工、 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应编制“一厂一策”方案并做好VOCs管理台账。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5)排放标准:企业应注意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大气污染物和VOCs排放标准。需要注意的是,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以及《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前既有的企业(如适用)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这三项标准,相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上述标准,尤其应当遵守VOCs排放限值的具体要求,避免合规风险。


四、 结语与建议


在环保部门开展VOCs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的背景下,企业应当密切关注环保部门的监管重点,给自身进行VOCs治理现状“体检”,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合规风险点,提升合规管理能力,同时关注和落实近期即将实施的VOCs排放标准。在发生行政案件时,企业应当第一时间判断是否需要专业的环境律师介入协助和应对,通过申辩和听证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任何具体的问题,欢迎邮件联系我们:ecoenvpro@junh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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