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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化经营中国企业的境外合规问题(五)—— 北非反垄断申报制度概述

2024.02.28 魏瑛玲 巩明芳 丁雨杭 姜佳慧 李中天

一、前言


本系列的前序文章针对全球反垄断申报评估的几个常见误区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并分别对南美和东南亚地区的主要司法辖区反垄断申报制度进行了梳理。本文将重点介绍北非地区主要司法辖区的反垄断申报制度。


在地理意义上,北非国家包括埃及、利比亚、苏丹、突尼斯、阿尔及利亚和摩洛哥六个国家。近年来,由于“一带一路”政策的推动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北非国家因其拥有的优越的地理位置、较高的劳动力水平,较稳定的社会局势以及政策优惠1越来越受到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青睐,投资领域涉及基础设施、物流、智慧城市等2。随着后疫情时代全球资本流动的复苏,中国企业针对北非的投资预期将稳定发展。


二、北非反垄断申报情况简述


北非六国中,摩洛哥、突尼斯和阿尔及利亚三国均已经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了各自的反垄断申报制度,且已经发展较为成熟;埃及目前正由事后申报制度向事前申报制度改革。而截至本文发布时,利比亚、苏丹的反垄断申报制度尚处于休眠状态。具体而言:


  • 利比亚商法典规定利比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竞争委员会。而该机构目前尚未实际建立。3

  • 苏丹于2009年颁布了《竞争法规和反垄断法》,其反垄断执法机构是苏丹竞争和防止垄断行为理事会。然而,该机构目前是否仍在运作,以及该机构是否接受反垄断申报均处于不确定状态。4


本文将对较为成熟的摩洛哥、突尼斯、阿尔及利亚和埃及的反垄断申报制度进行介绍。


三、摩洛哥


摩洛哥被誉为北非地区营商环境最佳的国家。5中国同摩洛哥的双边关系良好,近年来贸易合作也取得长足发展。中国是摩洛哥第三大贸易伙伴,摩洛哥也是北非地区最早与中国签署“一带一路”合作协议的国家,两国政府于2022年签订了《关于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合作规划》。6中国企业对摩洛哥的投资涵盖基础设施建设,制造业和渔业等多方面,近年来的主要投资项目包括中信戴卡在摩洛哥设立铝车轮生产基地,7以及中天科技在摩洛哥设立导线和光缆生产基地等。8


摩洛哥反垄断申报制度设立于2014年,其法律依据为2014年生效的《自由定价和竞争法》及其实施条例。该等法律依据于2023年5月24日进行修订,对反垄断申报制度中的申报标准、申报费用等进行了更新。9摩洛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摩洛哥竞争理事会(Moroccan Competition Council,以下简称“MCC”)。2023年12月11日,MCC在其官网发布了一份《关于控制经济集中的指南》,为经营者集中申报工作提供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10


(一)摩洛哥反垄断申报触发标准


根据摩洛哥法律的相关规定,需要在摩洛哥进行反垄断申报的交易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构成“经济集中”(Economic Concentration);且

(2)满足营业额申报标准或市场份额申报标准。


就以上条件(1)而言,“经济集中”的主要情形包括:原先独立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合并;已经控制至少一家企业的一个或多个自然人直接或间接取得一家或多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一家或多家企业直接或间接取得另一家或其他几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包括设立长期自主经营的全功能型合营企业。


就以上条件(2)而言,满足以下任一项申报标准的“经济集中”即需要在摩洛哥申报:


  • 营业额标准1:参与集中的所有企业或自然人或法人团体的全球总营业额(不含税)超过12亿迪拉姆(约合人民币8.6亿元),且参与集中的企业或自然人或法人团体中至少有一家的摩洛哥营业额(不含税)超过5,000万迪拉姆(约合人民币3,571.4万元);或

  • 营业额标准2:参与集中的所有企业或自然人或法人团体在摩洛哥的营业额(不含税)超过4亿迪拉姆(约合人民币2.9亿元),且参与集中的企业或自然人或法人团体中至少有两家的摩洛哥营业额(不含税)分别超过5,000万迪拉姆(约合人民币3,571.4万元);或

  • 市场份额标准:参与集中的企业,或集中主体(原表述为‘the subject of the concentration’),或与它们有经济联系的企业,上一日历年度在摩洛哥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在40%以上。


(二)摩洛哥反垄断申报程序


摩洛哥采用事前申报制度,符合申报标准的交易必须在交割前向MCC申报。实践中,一旦交易方能够提供足够确定的文件,如达成原则性协议、签署意向书或宣布公开要约后,就应当尽快向MCC申报。11


摩洛哥目前的申报程序分为简易申报程序和普通申报程序两种。不会产生任何竞争关注的交易可以采用简易申报程序,反之则适用普通申报程序。与普通申报程序相比,简易申报所需的信息和文件均有减少。


摩洛哥反垄断申报程序分为两个审查阶段,即一阶段审查和二阶段审查。具体而言:


  • 一阶段审查自收到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算,时长为60个自然日,但MCC可以要求延长最多20个自然日,如确有必要,交易方也可以要求MCC中止计算时限最多20个自然日;

  • 在一阶段审查结束前,如MCC仍认为交易有损害竞争的风险,其可以要求进入二阶段审查。二阶段审查给予了MCC额外90个自然日的审查时间。如交易方在最后30个自然日之内提交承诺,则会自动额外延长30个自然日审查时间。此外,如确有必要,交易方也可以要求MCC中止计算时限最多30个自然日。


(三)未依法申报或提前交割的处罚规则


摩洛哥法律就未依法申报或提前交割的交易分别对企业和个人设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针对企业而言,可以处以最高达上一财政年度该企业在摩洛哥境内税前营业额5%的罚款;个人罚款则最高达500万迪拉姆(约合人民币357.1万元)。


(四)摩洛哥反垄断申报执法动态


MCC的反垄断申报审查非常活跃。根据相关统计数据,在2020年到2022年的三年内,MCC收到的申报数量上升了一倍,从2020年的62件上升到2022年的133件。12根据MCC 2022年的年度报告,其审结数量亦从2019年43件上升到2022年的135件,上升幅度达到214%。13就中国企业的申报而言,根据MCC的官网信息,MCC最晚至2023年起已经拥有受理中国企业申报的相关经验。14此外,摩洛哥针对应报未报交易的处罚近年来也呈现活跃态势。2022年4月,MCC针对首起应报未报交易进行了处罚,主体涉及一家法国企业和一家瑞士企业,罚款金额为1,167万迪拉姆(约合人民币833.6万元)。15


四、突尼斯


突尼斯政府近年来制定了2023-2025年发展规划,旨在吸引投资、创造就业,控制贸易逆差,拉动经济增长。16至2020年,中国已有近30家企业在突尼斯开展贸易、援助、工程承包与投资合作业务。17


突尼斯的反垄断申报制度始于1995年,并于2015年进行了主要修订。突尼斯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突尼斯商务部和突尼斯竞争理事会。具体而言,对反垄断申报享有管辖权的执法机构是突尼斯商务部,但在进行审查时突尼斯商务部必须征求突尼斯竞争理事会的意见。此外,行业主管部门对某些特定行业交易具有管辖权。例如,突尼斯财政部享有针对保险和小额信贷行业交易的管辖权,许可委员会享有针对银行业交易的管辖权,独立高等视听通信管理局则享有针对视听业交易的管辖权。18


(一)突尼斯反垄断申报触发标准


根据突尼斯法律的相关规定,需要在突尼斯进行反垄断申报的交易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构成一项“合并”(merger);且

(2)满足营业额申报标准或市场份额申报标准。


就以上条件(1)而言,突尼斯法律规定,“合并”是指“任何涉及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权利或义务的所有权或享有权转让的行为,无论其形式如何。该行为的效果是使一个企业或一个集团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对其他一个或多个企业施加决定性影响”。在实践中,集中通常包括两种形式,分别是原先独立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合并;以及通过收购股权或资产,签署合同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取得其他一个或多个企业控制权。


值得注意的是,新设合营企业交易是否会被认定为“合并”在突尼斯反垄断申报制度下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执法机构的观点,设立长期自主经营的合营企业会被认定为集中,但在实践中,执法机构也可能会拒绝审查新设合营企业交易。19


就以上条件(2)而言,突尼斯反垄断申报制度包括基于营业额和市场份额的两套申报标准,满足任意一项标准都需要进行申报。


  • 营业额标准:交易方在突尼斯境内的合并营业额超过1亿第纳尔(约合人民币2.31亿元);或

  • 市场份额标准:交易方过去三个财年在突尼斯相关市场的平均市场份额超过30%。


(二)突尼斯反垄断申报程序


就审查时限而言,根据法律规定,突尼斯商务部需要在3个月内作出审查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该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突尼斯反垄断申报制度也规定了与中国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类似的“停钟”制度,即如果突尼斯商务部在审查过程中要求交易方额外提供某些信息,则其有权在该等信息提供之前中止计算审查时限。在此背景下,突尼斯反垄断申报的实际审查时长普遍较长。根据相关数据统计,较为复杂的交易的审查时长达6-12个月,而较简单的交易也需要花费6-8个月的时间。20


(三)未依法申报或提前交割的处罚规则


根据突尼斯法律的规定,满足申报标准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交易(无论是故意不申报还是因疏忽导致)的交易方都将面临最高达上一财政年度交易方在突尼斯境内营业额10%的罚款。21


(四)突尼斯反垄断申报执法动态


据统计,2015-2020年,突尼斯反垄断执法机构累计审结了26件交易,无条件批准了其中22件,附条件批准了其中3件,禁止了1件。22根据公开信息,截至2021年,突尼斯反垄断执法机构尚未对未依法申报的交易进行过处罚。23


五、阿尔及利亚


阿尔及利亚于2018年9月正式加入“一带一路”倡议,并于2023年申请加入金砖国家集团。24中国企业在阿尔及利亚的投资主要集中在油气、矿业领域。25此外,也有江淮汽车、福田汽车等中国车企在阿尔及利亚同当地企业合资建立汽车组装厂或生产线。26


阿尔及利亚反垄断申报制度的法律依据是《竞争法令》(2003年颁布,并于2008年和2010年进行修订)以及《关于合并许可的行政法令》(2005年颁布)。阿尔及利亚反垄断执法机构是阿尔及利亚竞争理事会(Algerian Competition Council,以下简称“ACC”)。


(一)阿尔及利亚反垄断申报触发标准


根据阿尔及利亚法律的相关规定,需要在阿尔及利亚进行反垄断申报的交易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构成一项“合并”(merger);且

(2)可能对竞争产生影响


就条件(1)而言,三种类型的交易会被认定为构成“合并”,分别是原先独立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合并;通过收购股权或资产,签署合同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取得其他一个或多个企业控制权;设立可持续自主经营的全功能型合营企业。


就条件(2)而言,阿尔及利亚法律并未对“可能影响竞争”进行明确界定,但是公布了一项基于市场份额的申报标准。根据该市场份额申报标准,如果交易方在阿尔及利亚的销售或采购市场的市场份额超过40%,则该“合并”需要在阿尔及利亚进行申报。


(二)阿尔及利亚反垄断申报程序


阿尔及利亚采用事前申报制度,符合标准的交易需要向ACC申报,且在ACC作出审查决定前不得实施交易中任何“不可逆的部分”和/或完成交割。 27

此外,就审查时限而言,ACC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在3个月内作出审查决定。


(三)未依法申报或提前交割的处罚规则


根据《竞争法令》第61条,如果一项应当申报的集中在未经ACC批准的情况下实施,则每个交易方都会被处以上一财政年度在阿尔及利亚境内税前营业额最高7%的罚款。


(四)阿尔及利亚反垄断申报执法动态


尽管阿尔及利亚的反垄断申报制度已经较为成熟,但根据ACC官网公布的案件信息,其执法机构目前的审查工作尚不活跃。截至目前,ACC于2021年、2019年、2018年和2015年共批准了5项交易,在其余年份则未公布案件批准信息。28


此外,截至目前,ACC还未就任何一项未依法申报或提前交割的交易进行处罚。29


六、埃及


近年来,埃及推出减免税收、改善投资环境、鼓励私营部门发展等举措,鼓励投资者投资绿色氢能、电动汽车、海水淡化等绿色经济和其他新兴行业,30支持工业发展并推动进口商品本地化生产。2024年,埃及等国成为金砖国家正式成员,加快“向东看”步伐,扩大深化与中国的经贸合作,以期吸引外资并增强经济抗风险能力。31


埃及主要依据2005年颁布的《关于保护竞争和禁止垄断行为的第3/2005号法律》(以下简称“《竞争法》”)以及根据第1316/2005号总理令颁布的执行条例(以下简称“《执行条例》”)对反垄断申报机制进行规制。32自颁布以来,《竞争法》历经四次修订。332022年12月30日,埃及众议院于2022年12月6日批准的《竞争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正式生效,正式引入反垄断事前申报制度,取缔旧法规定的事后申报制度。34同时,修正案对“经济集中”(请详见下文)的定义、申报标准、申报审查程序以及处罚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和澄清。35


修正案生效前,达到申报标准的交易必须在交割后30天内向埃及竞争管理局(Egyptian Competition Authority,以下简称“ECA”)进行申报。因此,埃及目前正在经历由事后申报制度向事前申报制度的变革。理论上而言:


  • 事后申报制度将持续适用于2022年12月29日及以前所有已签署但尚未完成的交易。

  • 对于2022年12月30日或之后签署的所有交易,埃及经营者集中将启用事前申报制度。


尽管修正案已经正式生效,但相关配套规则尚未更新完毕。ECA在其2023年1月4日的公告中明确指出,在《执行条例》修订之前,修正案及相关制度改革不会得到有效实施。修订后《执行条例》的具体发布日期目前也尚未公布。因此,截至本文发布时,在明确的执行要求和标准出台之前,2022年12月30日之后签署的交易不受旧法事后申报制度的约束,也无法有效适用新的事前申报制度36,仍处于模糊地带。


以下我们对埃及反垄断即将施行的事前申报制度进行具体介绍。


(一)埃及反垄断事前申报触发标准


需要在埃及进行反垄断申报的交易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构成“经济集中”(Economic Concentration);且

(2)达到法定营业额申报标准。


就上述条件(1)而言,“经济集中”包括合并;直接或间接、部分或全部、共同或单独通过合同或购买股份、证券、资产或其他方式取得对他人的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设立全功能型合营企业,或由两个及以上交易方收购为开展合营项目而设立的实体以独立、持续地从事经济活动。37


就上述条件(2)而言,修正案规定,达到以下任何一项营业额/资产价值标准的“经济集中”需向ECA进行申报38


  •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如果交易各方上一财政年度在埃及的合并年度营业额或合并资产超过9亿埃及镑(约合人民币2.06亿元),并且其中至少两方上一财政年度在埃及的营业额均超过2亿埃及镑(约合人民币4,580万元)。

  •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如果交易各方上一财政年度的全球合并年度营业额或合并资产超过75亿埃及镑(约合人民币17.18亿元),并且其中一方上一财政年度在埃及的年度营业额超过2亿埃及镑(约合人民币4,580万元)。


同时,如果有证据表明前述经济集中导致了对竞争自由的限制,ECA也保留了其在交易结束后一年内对低于上述营业额标准的交易进行干预的权利。


(二)埃及反垄断事前申报程序39


埃及反垄断申报程序分为两个审查阶段,即初步调查阶段(第一阶段审查)以及详细调查阶段(第二阶段审查)。具体而言:


初步调查(第一阶段):

自正式提交申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ECA将在30个工作日内对交易进行分析。ECA将设立多个由三名成员组成的审查委员会。如果审查委员会认为交易具有竞争关注,交易方可以提出某些补救措施或承诺,在此情况下,第一阶段的时限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在第一阶段期限届满时,审查委员会可以作出的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无条件批准、附条件批准,以及进入第二阶段开展详细调查。


详细调查(第二阶段):

自审查委员会决定将申报进入详细调查之日起,审查委员会将在60个工作日内深入分析交易对竞争的影响。鉴于修订后的《执行条例》尚未公布,第二阶段审查的具体内容尚不清晰,可能将包括更广泛的信息和经济数据收集、向市场参与者发出更详细的调查问卷或进行实地考察等。此外,如果审查委员会认为交易具有竞争关注,交易方可以提出某些补救措施或承诺,该阶段的期限可额外延长15个工作日,以进一步评估交易。在第二阶段期限届满时,审查委员会可以作出的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无条件批准、附条件批准、禁止交易的决定(可在决定通知各方之日起30天内提出上诉40)。同样,如果审查委员会未在上述审查期限内提供任何反馈或保持沉默,则该经济集中将被视为批准通过。


(三)未依法申报或提前交割的处罚规则


修正案对处罚规则进行了修订,显著提高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41根据修正案,未依法向ECA进行申报,或未能履行修正案中规定的义务,参与集中的各方将面临高额罚款,罚款金额为年度总营业额、资产价值或交易价值(以参与集中的各方共同经审计的最终财务报表中的较高者为准)的1%-10%。任何个人/实体如(1)未依法向ECA进行申报,(2)未遵守ECA作出的审查决定,或(3)为获得经济集中批准而故意提交虚假信息和文件以达到经济集中的目的,都将受到前述处罚。此外,如果一方的营业额或资产价值无法确定,则应处以至少3000万埃及镑(约合人民币687万元),但最高不得超过5亿埃及镑的罚款(约合人民币1.15亿元)。42


七、总结


总体而言,北非地区主要司法辖区的反垄断申报制度近年来日趋成熟、完善,其中摩洛哥、埃及等地区亦对反垄断申报制度进行了大幅度更新或改革。就反垄断申报审查而言,北非地区主要司法辖区的执法活跃程度参差不齐,既有较活跃的摩洛哥,也有不太活跃的阿尔及利亚等,差异较大。中国企业如在北非地区已开展业务,或者拟投资北非地区,应结合执法活跃程度,在外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开展北非地区反垄断申报义务的分析及申报。



[1] 参见https://m.yicai.com/news/101881568.html

[2] 参见https://www.sohu.com/a/453827801_731021

[3] 参见https://www.state.gov/reports/2022-investment-climate-statements/libya/

[4] 参见ENSafrica发布的“doing business guide”系列苏丹篇,最后更新时间为2023年2月。下载网址请见https://www.ensafrica.com/doing-business/download/?termId=56

[5] 参见商务部《2021年版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摩洛哥篇》。

[6] 参见https://new.qq.com/rain/a/20230201A03G9700

[7] 参见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3-11-20/doc-imzvhpfr7250863.shtml

[8] 参见https://www.chinaztt.cn/industry/show-47782.html

[9] 参见https://www.whitecase.com/insight-alert/morocco-competition-council-announces-merger-control-amendments

[10] 参见https://conseil-concurrence.ma/lignes-directrices-relatives-au-controle-des-operations-de-concentration-economique-decembre-2023/

[11] 参见Lexology Getting the Deal Through: Merger Control 2024 by 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 第667页。

[12] 参见https://www.whitecase.com/publications/insight/antitrust-merger-statpak-global

[13] 参见Rapport Annuel du Conseil de la concurrence 2022,第19页(原文为法语),链接见https://conseil-concurrence.ma/rapport-annuel-2022-2/。

[14] 参见https://conseil-concurrence.ma/ar/%d9%82%d8%b1%d8%a7%d8%b1-%d9%84%d9%85%d8%ac%d9%84%d8%b3-%d8%a7%d9%84%d9%85%d9%86%d8%a7%d9%81%d8%b3%d8%a9-%d8%b9%d8%af%d8%af-3-%d9%82-2023-%d8%b5%d8%a7%d8%af%d8%b1-%d9%81%d9%8a-12-%d9%85%d9%86-%d8%ac/

[15] 参见https://www.gide.com/en/news/first-gun-jumping-decisions-and-the-new-regularization-procedure

[16] 参见http://tn.china-embassy.gov.cn/ljtnss/tnsgks/202310/t20231027_11169835.htm

[17] 参见http://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tunisi.pdf

[18] 参见OECD Peer Reviews of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Tunisia 2022, 第126-131页,链接见https://www.oecd.org/daf/competition/oecd-peer-reviews-of-competition-law-and-policy-tunisia-2022.pdf。

[19] 例如,2021年7月,竞争理事会拒绝就某新设合营企业交易发表意见。参见OECD Peer Reviews of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Tunisia 2022, 第103页。

[20] 参见https://resourcehub.bakermckenzie.com/en/resources/africa-competition-guide/africa/tunisia/topics/merger-control-developments

[21] 参见Article 43 (1) of Act No. 2015-36,链接见https://alp.unescwa.org/sites/default/files/2021-09/Law%20no.%2036%20of%202015%20on%20reorganizing%20competition%20and%20prices_EN.pdf 。

[22] 参见OECD Peer Reviews of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Tunisia 2022, 第98页。

[23] 参见OECD Peer Reviews of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Tunisia 2022, 第106页

[24] 参见http://paper.people.com.cn/rmlt/html/2023-11/20/content_26032940.htm

[25] 参见商务部《2021年版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阿尔及利亚篇》,第24页。

[26] 参见http://news.afrindex.com/zixun/article10722.html

[27] 参见https://resourcehub.bakermckenzie.com/en/resources/africa-competition-guide/africa/algeria/topics/merger-control-developments

[28] 参见https://www.conseil-concurrence.dz/?cat=24

[29] 参见https://resourcehub.bakermckenzie.com/en/resources/africa-competition-guide/africa/algeria/topics/merger-control-developments

[30] 参见http://world.people.com.cn/n1/2022/0824/c1002-32509673.html

[31] 参见http://www.news.cn/fortune/20240104/5afbf79c5ca0452c8089b4a6bf11e99a/c.html

[32] 参见https://www.lexisnexis.co.uk/legal/guidance/egypt-merger-control

[33] 参见https://www.glaco.com/blog/merger-control-in-egypt/ 

[34] 参见https://www.bremerlf.com/resources/client-briefing-antitrust-merger-control-egypt

[35] 参见https://www.bremerlf.com/resources/client-briefing-antitrust-merger-control-egypt

[36] 参见https://chambers.com/legal-trends/merger-control-in-egypt-and-key-legalisations

[37] 参见https://www.glaco.com/blog/merger-control-in-egypt/以及https://globalcompetitionreview.com/review/the-european-middle-east-and-african-antitrust-review/2024/article/egypt-new-merger-control-regime-updates-competition-law-framework

[38] 参见https://www.glaco.com/blog/merger-control-in-egypt/

[39] 参见https://globalcompetitionreview.com/review/the-european-middle-east-and-african-antitrust-review/2024/article/egypt-new-merger-control-regime-updates-competition-law-framework

[40] 参见https://www.glaco.com/blog/merger-control-in-egypt/

[41] 参见https://globalcompetitionreview.com/review/the-european-middle-east-and-african-antitrust-review/2024/article/egypt-new-merger-control-regime-updates-competition-law-framework

[42] 参见https://www.glaco.com/blog/merger-control-in-egy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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