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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M已进入过渡期,中国企业如何应对?

2024.01.04 易芳 李德庭 焦芙蓉 王心怡

一、CBAM与欧盟ETS有什么关系


CBAM是指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也被称为碳边境税或碳关税(carbon border tax),是欧盟针对部分进口商品的碳排放量所征收的税费。简单来说,就是通过CBAM对同量的碳排放在欧盟领域内外的价格差异进行调整,使欧盟内外的同量碳排放所需支付的价格基本持平。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以下简称“ETS”)的启动标志着欧盟碳市场的建立。欧盟碳市场是世界上首个碳市场,高排放企业需要为碳排放支付成本,激励欧盟内部企业节能降碳。但ETS的实施可能会使得部分企业为规避该等成本,选择从域外进口或直接将生产线移到海外,从而造成“碳泄漏”。这将导致欧盟国家在减少国内碳排放的同时,进口商品的碳排放量却在增加,这些本来应该在其他国家被控制的碳排放转移到欧盟国家,抵消了欧盟为温室气体减排做出的努力。CBAM实质上是“碳泄漏”的“补丁”,通过对进口高碳产品增税的方式,均衡欧盟境内外高碳产品的用碳成本,可以减少“碳泄漏”的发生。


CBAM与ETS的关系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从价格上看,CBAM的证书价格将反映ETS的交易价格。对于进口商而言,CBAM证书的价格直接关系到进口商品需额外支付的碳排放成本,因此,唯有将CBAM的价格与ETS交易价格紧密挂钩,才能达到防止“碳泄漏”的目的。根据目前CBAM规则,CBAM证书价格取决于ETS配额的每周平均拍卖价格,单位为欧元/吨二氧化碳排放量。


2)从推行进度上看,CBAM与ETS改革将协同推进。目前ETS的碳配额仍以免费发放为主,因此,目前阶段,欧盟内部企业尚未实际就碳排放付出较高成本,但免费碳配额将逐步降低。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各国政府就ETS改革方案达成的协议,免费碳配额从2026年开始减少,直至2034年全部取消。免费碳配额的减少将导致欧盟内部企业碳排放成本增加,从而使得“碳泄漏”发生的可能性增加,也就需要CBAM同步对域外进口产品碳排放征收费用以达到内外平衡。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CBAM的实施和完善,都将与ETS改革的进展情况密切相关。


二、CBAM什么时候正式实施


依据 CBAM 第 36 条的规定,CBAM 已于 2023 年 5月17 日生效,将自2023 年10月1日起实施。CBAM 的实施分为过渡期和正式实施阶段。


过渡期为2023年10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CBAM授权申报人(即欧盟成员国进口商)只需按季度提交CBAM报告,报告商品的隐含碳排放量,但是不必支付CBAM费用。


正式实施阶段从2026年1月1日开始,CBAM授权申报人(即欧盟成员国进口商)需提交CBAM申报并清缴CBAM证书,开始支付CBAM费用。


三、CBAM过渡期适用的规范有哪些


2023年8月17日,欧盟正式公布了碳边境调节机制过渡期实施细则(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过渡期实施细则主要由正文和附件两大部分组成。


正文包含5大章节,共40个条款,主要涉及过渡期内CBAM授权申报人的权利和义务、CBAM申报的管理规定、罚则、CBAM申报系统的相关技术架构等。


附件由9份组成,对过渡期内的报告内容、申报系统、相关资料要求、进口产品碳排放量的暂行计算方法、过渡期报告的修改与更正、以及相应的处罚机制等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1)附件一:需在CBAM过渡期报告中提交的信息;(2)附件二:相关定义与产品的生产路径;(3)附件三:碳排放量的计算规则;(4)附件四:建议生产商向进口商提供的信息内容;(5)附件五:经济运营商注册和识别相关数据;(6)附件六:进口加工所需数据;(7)附件七:国家系统数据;(8)附件八:用于监测生产设施直接排放的标准系数;(9)附件九:电力和热能生产的协调效率参考值。


四、哪些行业和产品会率先受到影响


CBAM附件1罗列了其规范的原产于第三国的货物,涵盖钢铁、铝、水泥、化肥、化工(氢)、电力等6大门类多种产品。


至于相关上下游产品是否会受到CBAM的影响,从附件1所列的产品类型来看,部分前体 (例如铁、铬铁、镍铁、高岭土和其他高岭土等)和部分下游产品(例如钢铁螺钉和螺栓)也在将受到影响。


但需要提示的是,并非所有的相关上下游产品均会受到影响,除了CBAM附件1所列的产品外,其他产品(比如就汽车行业而言,汽车零配件)目前并不在CBAM直接管制范围内。


五、CBAM核查范围是否包括间接排放


直接排放是指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加热和冷却生产产生的排放。间接排放是指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电力产生的排放。


在过渡期内,钢铁、铝、水泥、化肥、化工(氢)、电力6大产品均需报告直接排放信息和间接排放信息。


在正式实施阶段,水泥、化肥、电力将核查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而钢铁、铝、化工(氢)只核查直接排放。


但需注意的是,在过渡期结束前,欧盟委员会将结合过渡期内CBAM授权申报人报告的信息以及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其他可能存在碳泄漏风险的产品以及钢铁、铝、化工的间接排放可能也会被逐步纳入CBAM管制范围内。


六、谁需要申请获得CBAM授权申报人身份


欧盟成员国进口商在将CBAM附件1所列的产品进口到欧盟之前,应申请获得CBAM授权申报人身份。


如果进口商指定间接报关代表,该间接报关代表同意作为CBAM授权申报人的,该间接报关代表应申请获得CBAM授权申报人身份。


CBAM所覆盖的产品仅可由授权的CBAM申报人进口到欧盟。


七、过渡期内,CBAM报告应包括哪些信息


过渡期内, CBAM授权申报人在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在CBAM注册系统中提交当季度的CBAM报告。每季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CBAM授权申报人可以修改并重新提交报告。首次报告阶段将于2024年1月31日结束。


CBAM报告应包含以下信息:

(a)进口的每类纳入管理产品的总数量和原产国生产该商品的每个设施所生产的总数量;

(b)进口产品所含的直接排放总量,以及需核算间接排放量产品的间接排放总量;

(c)进口产品在原产国所支付的碳价,该碳价需考虑各种形式的补贴。


八、正式实施阶段,CBAM申报应包括哪些信息


正式实施阶段, CBAM授权申报人应在每年的5月31日前在CBAM注册系统中提交上一日历年的CBAM申报。第一次申报时间为2027年,对应履约年度为2026年。


CBAM申报需包含以下内容:

(a)前一年进口的每种产品的总数量;

(b)进口产品的总碳排放量;

(c)应清缴的CBAM证书总数,对应前述总碳排放量,其中已扣除在原产国支付的碳价以及为反映免费分配ETS配额而作出的必要调整;

(d)由认证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副本。


九、CBAM将如何影响中国出口企业


在正式实施阶段,CBAM授权申报人(即欧盟成员国进口商)需要在每年的5月31日前通过CBAM注册系统清缴前一年进口的CBAM附件1所列产品隐含碳排放量对应的CBAM证书。一张CBAM证书能够抵扣进口产品中所含的一吨碳排放量。而CBAM证书需要由CBAM授权申报人向管理部门购买,每张CBAM证书价格=每日历周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平台收盘价的平均值(对于没有拍卖交易的日历周, CBAM证书价格为此前有拍卖交易一周的收盘价的平均值)。虽然CBAM规定由CBAM授权申报人购买并清缴CBAM证书,但其成本大概率将转嫁到出口企业,由其负担。


不过CBAM也规定,如果CBAM授权申报人可以证明进口产品在原生产国已经被征收碳排放费用,则对应的数额可以被扣除,即可以减少清缴的CBAM证书。因此,为证明所出口产品在原产国已支付相应碳价,出口企业也应保留必要的文件记录和资料,协助CBAM授权申报人申请抵扣CBAM。


十、各类绿证可以抵扣CBAM吗


根据欧盟委员会于2023年12月8日就CBAM实施发布的指引性文件(GUIDANCE DOCUMENT ON CBAM IMPLEMENTATION FOR INSTALLATION OPERATORS OUTSIDE THE EU),只有实际消耗了的清洁能源才可在计算碳排放时进行抵扣,而欧盟来源担保证书(Guarantees of Origins,GO)等绿证所代表的形式上的减排量,是不允许在核算CBAM规则下的碳排放量时进行抵扣的。


十一、绿电可以抵扣CBAM吗


如前文所述,在CBAM规则下,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了绿电,则可在核算产品所涉碳排放量时对该部分碳排放通过独立计算排放因子达到减少碳排放总量的目的。


目前欧盟指引性文件里认可的绿电消纳方式包括自发自用、远距离采购以及通过签署电力采购协议(Power Purchase Agreement)购电。因此,从目前规则来看,企业采购绿电将有助于在申报碳排放量时降低产品的单位碳排放。


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CBAM规则尚未明确欧盟领域外其他国家绿电交易与消纳量如何承认和计算,未来中国境内的绿电能否在CBAM规则下被认可以及所对应的排放因子如何计算,均需持续关注CBAM规则的后续完善。


十二、我国碳配额可以抵扣CBAM吗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理论上我国已建立碳市场并逐步将高排放行业纳入碳配额总量管控,排放企业购买碳配额时应已支付过部分碳排放成本,但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碳配额在CBAM规则下的抵扣作用很有限,原因如下:


CBAM目前纳入的行业包括水泥、肥料、钢铁、铝、氢及电力,而目前我国碳配额仅纳入火电,其他高耗能产业尚待逐步纳入,因此其他行业尚不涉及碳配额的发放与交易。


对于已纳入碳配额总量管控的行业,目前我国的碳配额也以免费发放为主,即企业在获得初始碳配额时并未支付任何对价,因此也就无法在计算应购CBAM证书时予以扣减。


即使是在二级碳市场交易所得的碳配额,2022年国内碳配额均价约为55.3元/吨,欧盟碳配额均价为88.36欧元/吨,国内碳配额交易价格显著低于同期欧盟碳价,因此,抵扣作用也有限。


但我国碳市场还在不断的建设和完善过程中,我们理解,随着国内碳市场的成熟,我国碳交易对于我国企业在CBAM规则下的抵扣作用将更加明显。


十三、建议


(1)在国家层面,逐步完善我国碳市场,扩大覆盖范围至CBAM所覆盖的范围和行业,以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碳减排作用,让出口产品的碳排放成本通过国内市场得以体现,避免或减少通过CBAM体现碳排放成本。同时,加快推进出口产品低碳认证,探索建立碳标签管理体系,从顶层设计、法律、管理、技术等多层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和碳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激励企业绿色低碳转型,降低产品碳排放。


(2)在企业层面,中国出口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应尽快熟悉CBAM相关要求、建立碳核算能力。尽管需要直接履行报告义务的是欧盟进口商,但进口商很可能会进一步要求作为供应商的中国企业提供相应数据并承担相关成本,因此,中国出口企业仍应及时建立自身技术能力,确保提交的数据和信息准确,否则就可能间接影响其产品的竞争力和贸易额。


与此同时,中国企业需尽早分析和评估CBAM正式实施对现有生产经营的影响、预期成本及潜在风险,制定减排计划,减少产品的隐含排放量,通过提升企业自身的碳减排能力,创造企业在全球节能减排趋势下的“碳竞争力”,掌握绿色发展、低碳竞争的先机。



参考文献:

1. 欧盟委员会:《CBAM regulation in the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 European Commission (europa.eu)。

2. 欧盟委员会:《CBAM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for the transitional phase》,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 European Commission (europa.eu)。

3. 欧盟委员会:《Annexes to the CBAM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for the transitional phase》,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 European Commission (europa.eu)。

4.《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问与答》,载微信公众号“中国节能协会碳中和专业委员会”,https://mp.weixin.qq.com/s/aFk5JTAnENMGV-MwXF0uKA。

5.《欧盟碳关税如何计算!申报!数据填报!》,载微信公众号“中国节能协会碳中和专业委员会”,https://mp.weixin.qq.com/s/bNMJubmQbgzmx-CScgr4cg。

6.《欧盟“碳关税”生效对我市企业影响及应对建议》,载微信公众号“贸易预警灯”,https://mp.weixin.qq.com/s/wUM19wq_qj90czXzww7c7w。

7.《聊双碳,知未来:有关CBAM填报,你知道多少?》,载微信公众号“中创碳投”,https://mp.weixin.qq.com/s/vQtfIFBn9MkgYmiHTecsYg。

8.《【国际税务新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过渡期规定速览》,载微信公众号“普华永道”,https://mp.weixin.qq.com/s/rhX5RbmaiksO44upVG4XKA。

9.《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与实施细则解读(附中文译文)》,载微信公众号“双绿智库平台”,https://mp.weixin.qq.com/s/IlkMN9BKSeBNBcwEhhLW4Q。

10.《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中译版)》,载微信公众号“ERR能研微讯”,https://mp.weixin.qq.com/s/pvgtDFf1_wzCWbhI6uuXEg。

11. GUIDANCE DOCUMENT ON CBAM IMPLEMENTATION FOR INSTALLATION OPERATORS OUTSIDE THE EU,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system/files/2023-11/CBAM%20Guidance_non-EU%20231121%20for%20web_0.pdf。

12. 路舒童:《国内绿色认证机制和CBAM的衔接》,载微信公众号“生物质能独见”,https://mp.weixin.qq.com/s/dUP3__0qHRr-Pv-rRJ39BA。

13. Pablo Ruiz:Industry’s EU ETS reforms and CBAM: how firms can turn the rising cost of carbon into competitive advantage,https://energypost.eu/industrys-eu-ets-reforms-and-cbam-how-firms-can-turn-the-rising-cost-of-carbon-into-competitive-advantage/。

14. 徐卫星:《绿证可以抵销碳关税吗?商务部专家解答企业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最关心的四个问题》,载《中国环境报》,2023年11月20日第07版。

15. 李恒、许广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对我国汽车产业出口影响量化分析及应对措施建议》,载微信公众号“中国汽研政研咨询中心”,https://mp.weixin.qq.com/s/opbuDG6UiHRFj0fVB2mg0Q。

16. 孙瑾、庄婧玙:《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的影响与启示》,载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官网,https://iigf.cufe.edu.cn/info/1012/7924.htm。

17. 沈婷、何锦峰:《提前谋划,积极应对,降低欧盟碳关税(CBAM)对我国影响(视点)》,载《 中国能源报 》,2023年05月29日 第 16 版。

18. 孙旭灿:《CBAM对我国相关领域低碳发展的影响与应对策略》,载腾讯网,https://new.qq.com/rain/a/20230728A05D2K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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