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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血样的出境监管要求及法律风险

2023.12.26 陈锋 陈克炳 陈海军 李骁雄

孕妇血样属于人血,含有人类遗传资源。一方面出境须凭科技部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证明》办理海关手续1,另一方面出境报关前须事先取得海关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2。否则,出口人可能面临科技部或海关的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走私犯罪等刑事责任。近年来,个别公司以胎儿性别鉴别为名将孕妇血样违规出境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文从法律责任和风险的视角对孕妇血样的合规出境进行分析,期待对有孕妇血样出境需求企业的合规经营能有所帮助。


一、孕妇血样出境的法律监管要求概述


关于孕妇血样出境监管的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关法律规定详见附件1)主要如下:

一是事前取得按照科学技术部出具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证明》,该证明属于行政许可性质。

二是凭《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证明》向海关办理“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该审批属于海关卫生检疫监管措施,不属于行政许可性质。

三是凭《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证明》和“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向海关报检,经海关现场查验监管合格后方可离境。


二、单位将孕妇血样违规出境的法律责任


由于孕妇血样一般体积较小、便于携带,加之办理出口许可、检验检疫等相关手续比较复杂且耗时较长,而血样保存期限又很短,实践中常有个别公司通过例如水客或者安排公司内部员工随身携带、夹带出境。如单位通过这种方式将血样运送出境,则同时违反了人类遗传资源出境行政许可和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的规定。一旦被海关发现,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单位走私犯罪刑事责任的风险。


根据单位违法情节的不同,我们对单位将孕妇血样违规出境的法律责任做了梳理,具体如下:


1. 行政处罚责任


(1)许可证违规行为及走私行为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3规定,未经批准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由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由于《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证明》属于许可证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违反出境许可证规定的行为将面临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出境申报时未能提交许可证(即通常所称“无证到货”),根据《海关处罚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4之规定,海关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二是出境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根据《海关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5之规定,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三是通过伪报、夹藏、夹带等方式出境,逃避国家禁止性、限制性管制措施的构成走私行为,根据《海关处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6之规定,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的罚款。


前述三类违法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类出境时已如实申报只是未能提交许可证;第二类属于申报错误(非故意逃避海关监管)导致违规;第三类属于故意逃避海关监管。


(2)涉检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如未向海关事前办理特殊物品检疫审批手续,海关对下列违规行为将按照卫生检疫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未向海关报检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检验检疫证单,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7之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罚的竞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8的规定及精神,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选择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前述(1)中的涉证违规行为及走私行为的处罚往往重于涉检违规行为,很可能被海关按照涉证违规行为及走私行为相应罚则进行处罚。


2. 刑事责任


(1)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关于与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的竞合及适用上的疑问


血样凭许可证出口,在行政监管上属于限制出口货物、物品。走私血样出境的,根据2014年9月1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9的规定,可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


根据法释〔2014〕1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10及第二款11之规定,走私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当然,实务中对于该条款中“其他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范围,以及法释〔2014〕10号出台以前的行为是否按该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有争议)。超过这一数量或金额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属于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与传统走私犯罪相比,构成犯罪的标准上似乎远宽于传统的走私犯罪,存在如下显著差异:


一是刑法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要求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只规定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注:我们注意到海关总署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征求意见稿)》中对走私行为的定义做了一定调整,即涉税走私行为的条件之一为逃避海关监管,涉证走私行为则为逃避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


二是其构成要件中“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与典型的具体危险犯(即具有现实危险性即可,不需要造成实际后果)的规定类似,例如“放火罪”、“爆炸罪”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对于构成犯罪的数额、金额标准(即如何确定属于“情节严重的”)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入罪”尺度大幅宽于法释〔2014〕10号的标准。


兹以2023年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一起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案的判决为例12:“2019年1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张某通过与他人合作,由张某将孕妇血液通过伪装方式寄递至指定的深圳地址,后由他人安排通过水客携带、深港货车司机夹藏等方式走私出境至香港进行胎儿性别检测,共计走私孕妇血液106人206支,收取检测服务费用共计203,320元。其中多名孕妇在得知胎儿性别检测结果后选择非医学终止妊娠。”法院认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走私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构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从这一判决分析,走私孕妇血液106人206支并未查证货值大小(该等体量的血样不可能达到法释〔2014〕10号规定的另一标准:20吨),与具体危险犯的特征相符,即具有现实危险性(虽然检测服务费用虽然达到了20万元,但这并不能代表货值大小,属于违法所得性质)。但另一方面,判决中又列明“其中多名孕妇在得知胎儿性别检测结果后选择非医学终止妊娠”,似乎又体现了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属于结果加重型危险犯(此点有待后续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后继续考证)。


当然,虽然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在“入罪”标准上可能宽于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但其在刑事责任上(3年以下,3年以上7年以下)显著轻于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5年以下,5年以上)。如同时还构成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的,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及从旧兼从轻原则,应优先按照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进行定罪处罚。


(3)关于与妨碍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竞合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碍国境卫生检疫罪。同一行为同时构成了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和/或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的,理论上应按处罚较重罪行的进行处罚,由重罪吸收轻罪;如属于不同违法行为的,则应按数罪并罚原则进行处罚。


三、结语


当前,国家对国际贸易中的国家安全监管日趋严格,相关法律规定也日趋完善。特别是当前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的“入罪”标准较宽,刑事责任风险需特别引起有关经营孕妇血样出境业务的企业高度重视。君合也将持续关注后续海关、司法机关的相关执法动态,特别是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的具体适用标准等情况,并及时发布和分享我们的有关见解和合规经营建议。

 

附件1  孕妇血样出境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具体规定

法律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批准:··· ···(四)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 ···。

出境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取得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出具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证明:

(一)对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危害;

(二)具有法人资格;

(三)有明确的境外合作方和合理的出境用途;

(四)人类遗传资源材料采集合法或者来自合法的保藏单位;

(五)通过伦理审查。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需要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申请中列明出境计划一并提出申请,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合并审批。

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凭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证明办理海关手续。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 科技部负责全国人类遗传资源监督检查,各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人类遗传资源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事项主要包括:··· ···(二)获批人类遗传资源项目的有关单位采集、保藏、利用人类遗传资源的情况,材料或者信息出境、对外提供、开放使用以及出境后使用情况;···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有关问题解释的公告

三、微生物、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人类遗传资源、管制刀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第十五条第二款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出境前凭《特殊物品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报检。

报检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不予入境或者出境。

第十六条 受理报检的海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现场查验,并填写《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现场查验记录》:··· ···。

第二十条 口岸海关对经卫生检疫符合要求的出入境特殊物品予以放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口岸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予以退运或者销毁:··· ···。

检疫监管措施(非出境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

科学技术部发布的《中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https://www.most.gov.cn/tztg/202307/t20230714_187075.html),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包括所有类型细胞、全血、组织/组织切片、精液、脑脊液、胸/腹腔积液、血/骨髓涂片、毛发(带毛囊)等, ,其他不含细胞的人体分泌物、体液、拭子等无需申报。

2.《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及其产物的器官、组织、细胞、血液、制备物、重组脱氧核糖核酸(DNA)构建体等遗传材料及相关的信息资料··· ···血液是指人类的全血、血浆成分和特殊血液成分··· ···。”

3.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由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配合海关开展鉴定等执法协助工作。海关应当将依法没收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4.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5.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6. 第九条 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7.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殊物品审批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擅自移运、销售、使用特殊物品的;

  (三)未向海关报检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检验检疫证单的;

  (四)未在相应的生物安全等级实验室对特殊物品开展操作的或者特殊物品使用单位不具备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的;未建立特殊物品使用、销售记录或者记录与实际不符的;

  (五)未经海关同意,擅自使用需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的。

8.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9.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0. 第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三)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四)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五)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六)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1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12. http://www.sdcourt.gov.cn/nwglpt/_2343835/_2532828/9305638/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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