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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治理专题(一)——问题与新规

2021.09.19 邓梁 李澍

引言


近年来,金融市场发生的各类风险事件引起了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最高层发出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指示。保险行业身处要冲之地,历来都是监管的重点关注所在。在加强整治的同时,监管部门越来越重视各类市场乱象层出不穷的背后原因,务求正本清源、消除隐患。而多数问题的最终指向,正是保险机构自身治理机制存在的种种缺陷。2021年以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密集发布多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直指机构治理及与之相关的各项问题;不仅如此,更有多个重磅文件已经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预计不久即将正式出台。对于各类保险机构而言,当务之急就是认真研究和学习这些新规,积极按照要求落实和完成相关整改工作。为此,我们基于多年业务经验以及对行业监管的观察,特别策划了本系列文章,旨在初步梳理新规中的亮点,期待对读者有所裨益。


作为此系列的开篇,本文暂不就监管规定的具体内容展开论述,而是着眼于介绍监管框架及其背后的逻辑和理念,兼谈各项新规的侧重方面。


一、公司治理——动机、冲突和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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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知道现代公司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产物,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或信托理论认为,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拥有至上的地位,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而是将经营权委托给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董事和经理人行使,以期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但是,由于两权分离产生了激励不相容、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董事和经理人未能谨慎勤勉行事、或利用对公司的控制而为自身谋取利益时,都有可能侵害到股东的利益,因此,传统的公司治理机制主要强调董事和经理人对股东的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防范内部人控制等基于代理关系产生的问题。与之相关的,在公司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形中,公司的代理问题还有可能表现为控股股东通过其在公司的控制权或代理人侵犯中小股东在公司的利益,例如低价取得公司资产等,从而与中小股东发生利益冲突。因此控股股东也被认为负有某种信义义务。


随着近几十年来公司法理论的发展,公司已经越来越被认为不仅仅是物质资本所有者的私有财产,它还应当是包括人力资本所有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在内的各参与方之间的契约关系的联结点。特别是作为在金融市场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保险公司,其面向如此多的消费者销售保险产品,在结构复杂的产业链和资金链中与上下游主体发生各种商业关系,还管理着数以万计的员工和代理人,毫无疑问,这些人或实体的利益都与保险公司是否正常经营密切相关,保险公司理应对他们承担某种义务,而这种义务在一定程度上还可能被推而广之,成为一种更广泛的社会责任。于是现代公司治理理论倾向于将利益相关者放在与股东相同的位置上,对于公众公司和受到高度监管的金融机构而言尤应如此。因此,董事和经理人不再被狭隘地认为仅对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其义务对象首先应该是公司,这也是兼顾利益相关者的结果。


由上可知,公司治理问题重点在于三个主要冲突,即董事和经理人与股东之间的冲突、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冲突以及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冲突。为了制衡各方力量、防止权力越界,我国公司法和监管框架中还设置了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两项制衡机制,前者在承担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任务的同时,其职工监事以及外部监事的设置还体现了利益相关者共治的理念;而独立董事本来就是中小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主体中的代表,用来抗衡控股股东、董事和管理层。


基于上述分析,下表简单总结了参与保险公司治理的各主体在博弈中扮演的角色以及可能存在的不良动机和倾向性:

 

参与者

角色

不良动机和倾向性

大股东/控股股东

(相对于中小股东)拥有控制权和信息的所有者

  • 全面控制公司

  • 对经营活动的直接管控/参与

  • 利益输送

中小股东

缺少控制权和信息的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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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为公司利益行事的管理决策者

  • 服务于提名股东、公司“一把手”

  • 控制公司经营或不作为

  • 谋取自身利益

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层

为公司利益行事的管理者

  • 服务于公司“一把手”

  • 控制公司经营或不作为

  • 谋取自身利益

独立董事

保护保险公司、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免受大股东、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的侵害的监督者

  • 不作为

  • 失去独立性

监事

保护保险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免受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的侵害的监督者

  • 不作为

  • 失去独立性

金融消费者、员工、供应商、债权人、社区等

缺少控制权和信息的利益相关者

\

 

在下一章节中我们即将看到,有关保险公司治理的各项最新制度正是为了进一步消除这些不良动机和倾向性而设计的。


二、以问题为导向的监管框架


让我们将目光放回到2020年8月,彼时银保监会发布了《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提纲挈领地阐述了银保监会的治理理念和解决路径,为这一阶段的立法工作确定了基调。从问题导向的基本原则出发,我们看到,银保监会在行动方案中按照从上到下、由内至外的顺序依次明确提出了在公司治理语境下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包括规范股东行为、提升董事会等治理主体的履职质效、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强化外部市场约束等 ,相应地,近期出台和正在酝酿中的各项监管规定均紧扣以上问题,我们在下表中试做简单总结:

 

问题

监管文件1

亮点

规范股东行为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 进一步明确股东应承担的各项义务

  • 强调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建立畅通有效的沟通机制

  • 规范股东大会各项机制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 规范、约束大股东持股、治理、交易等各类行为

  • 健全中小股东权益保障机制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规范关联交易,防止向股东输送利益

提升治理主体履职质效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 防范相关治理主体越位、缺位等问题

  • 规范董事会的构成和提名机制

  • 增加董事会的法定职权

  • 规范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 突出独立董事作用

  • 新增外部监事

  • 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 调整优化审批范围和任职条件

  • 采用更为灵活的任职考察方式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 重点针对部分董事监事不愿履职、不能履职、独立性严重缺失等情况

  • 从忠实、勤勉、专业性、独立性和道德水准、合规性五个维度确定董事监事职责

  • 完善董事、监事履职的评价体系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 限制大股东对公司治理主体的干预

  • 增强董监高履职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 通过完善绩效考核、延迟支付、薪酬追回等机制强化机构治理的合规性

加强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 扩展机构的信息披露范围

  • 要求机构建设完善各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制度

强化外部市场约束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 完善信息披露要求

  • 完善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流程

 

结语


近期的一系列新规进一步完善了保险公司治理的监管框架,有利于防止实践中可能导致公司治理失灵的各类问题的发生。


在本系列的后续文章中,我们将从保险公司治理的角度出发,重点分析截至目前已经生效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中值得关注的内容。



1. 我们在表格中仅列出2021年以来已经生效的或已经公开征求意见的监管文件。我们理解,监管部门仍在持续不断地完善各项监管制度,例如,根据银保监会国新办2021年1月22日的新闻发布会的相关内容,未来监管部门还将针对薪酬扣回、股权管理不良记录等若干重点问题制定专项的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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