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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评

2012.12.27 魏瑛玲 汪亚辉

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7号),随后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允许外国投资者设立或参与设立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外资合伙企业”)。但外资合伙企业的外汇登记及外汇资本金结汇等事项并未在法规层面予以明确。


2012年11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58号,以下简称《外资合伙外汇通知》),对外资合伙企业的外汇登记等事宜予以明确。


一、主要内容


1、明确适用范围


《外资合伙外汇通知》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包括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为“外国合伙人”)以及外国合伙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并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内地设立合伙企业,参照该通知执行。


2、关于外资合伙企业的外汇登记及年检


(1) 设立登记


根据《外资合伙外汇通知》的规定,外资合伙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办理该等外汇登记需要提交如下文件:(1)经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指定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3)包括外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登记机关查询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或网络查询结果打印单;该信息单中未显示合伙人出资情况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跨境人民币形式出资的,应注明人民币出资金额);及(4)外管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此外,《外资合伙外汇通知》进一步明确,(1)外资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设立不需要另行办理外汇登记;(2)外国合伙人新入伙,或者通过受让原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份额入伙,致使原合伙企业变更为外资合伙企业的,应按照前述规定办理外汇登记。


(2) 变更登记


根据《外资合伙外汇通知》的规定,外资合伙企业在企业登记机关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30日内,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办理外汇变更登记需提交如下文件:(1)经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指定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2)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3)涉及信息单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信息单;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对外资合伙企业出资且信息单中未显示出资变更情况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或者合伙协议指定的人员签署的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及(4)外管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 注销登记


根据《外资合伙外汇通知》的规定,外资合伙企业解散并清算完毕后,清算人应在办理企业工商登记注销手续后30日内,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办理该等外汇登记注销手续需提交如下文件:(1)经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指定代表签署的书面申请及外汇登记凭证;(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及(3)外管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4) 年检


根据《外资合伙外汇通知》的规定,外资合伙企业应参照普通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外汇年检。


3、关于外资合伙企业及其外国合伙人的外汇管理


除外资合伙企业的外汇登记事项外,《外资合伙外汇通知》还进一步规定了外国合伙人出资认缴,因清算、减资、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利润分配等所得汇出或再投资的外汇管理事项,具体如下:


(1) 外国合伙人出资认缴及外方出资确认登记手续


根据《外资合伙外汇通知》的规定,外国合伙人以外汇认缴出资的,应在外资合伙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后,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资外汇账户,用于外国合伙人支付外汇出资。该账户的管理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管理。在该等账户开立前,若外国合伙人确有需要向境内投入资金的,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开立一个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账户。


此外,在外国合伙人对外资合伙企业进行出资后,外资合伙企业应向其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方出资确认登记手续(登记所需材料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验资询证要求提供)。该等手续若未办理,则该等外汇出资不得在境内划转或结汇使用,并且,外国合伙人从外资合伙企业中因清算、减资、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利润分配等所得,在前述出资确认登记手续办理后,方才可用于对外付汇及境内再投资。


(2) 利润及退伙和清算所得的汇出


根据《外资合伙外汇通知》的规定,外资合伙企业向外国合伙人汇出其利润所得,应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在办理前,应确认外资合伙企业已经完成相应的外方出资确认登记手续,并查询和审核有关利润情况,且在办理同时,向外汇管理部门相关业务系统备案有关信息。


外资合伙企业汇出其利润所得应向银行提交如下申请文件:(1)经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指定代表签署的书面申请;(2)全体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形式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作出的利润分配决议;(3)外国合伙人所得利润缴税的税务证明;及(4)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此外,根据《外资合伙外汇通知》的规定,外资合伙企业向外国合伙人汇出其退伙资金或清算所得资金,应在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或注销后,凭相应税务证明和外汇登记信息,向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但《外资合伙外汇通知》并未明确办理该等手续所需提交的文件。


(3) 财产份额转让的外汇事项


《外资合伙外汇通知》明确规定了外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外汇手续等事项,具体如下:


境内合伙人受让外国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需要汇出受让对价的,外资合伙企业应办理外汇变更登记手续,境内合伙人在该等外汇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凭相应税务证明和外汇登记信息,到境内合伙人所在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外合伙人受让境内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需要支付外汇对价的,外资合伙企业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原境内合伙人根据外汇登记信息直接到银行开立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接收外汇对价(该账户内外汇资金结汇按照现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4) 境内所得转投资事项


根据《外资合伙外汇通知》的规定,外国合伙人(含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用其自外资合伙企业获得的利润或退伙、清算所得和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所得资金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包括增资和再投资),但应向外资合伙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该等登记手续所需提交文件如下:(1)经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指定代表签署的书面申请;(2)上述对应所得资金的来源证明材料及相应税务证明;(3)再投资项目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书);(4)如再投资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该企业的批文、批准证书、外汇登记凭证;及(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4、关于外汇管理系统


除前述规定外,《外资合伙外汇通知》还规定了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外汇业务,应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办理,且银行就外资合伙企业开立及关闭账户、结售汇等业务,应当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及时、准确办理备案或信息反馈。


二、总结


《外资合伙外汇通知》于2012年11月19日发布,并于2012年12月17日起正式实施。该通知明确了外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办理相关外汇事项的操作规定,并明确了该通知未规定部分,外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事项将参照普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且外资合伙企业、银行未按照该通知规定办理外汇业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可以说,《外资合伙外汇通知》弥补了外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的空白。


但遗憾的是,就业界普遍关注的外资合伙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结汇用于境内投资的外汇办理事宜,《外资合伙外汇通知》并未明确规定,仍然以“外国合伙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其他外汇管理问题另行规定”的表述予以回避。就此,以外资合伙企业为组织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外汇资本金结汇问题,仍未通过《外资合伙外汇通知》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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