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靴子落地: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也要办证

2019.09.04 余苏

2019年8月30日,教育部的网站悄然挂出《关于做好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发厅函〔2019〕75号,下称“《审批登记通知》”),由教育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文。此文一出,行业内似乎并没有出现想象中应有的反响,但是这个文件的内容其实非常重要。想起2016年《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一出台,国内英语培训市场上有外资背景的几大品牌不约而同立即追问一个问题:新民促法下我们要办证吗?


在2002年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下称“旧《民促法》”)中,关于培训机构仅有的规定是“第六十六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直至2017年9月1日开始施行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下称“新《民促法》”)之前,国务院均未另行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注册出台过任何专门的法律规定,因此自2003年至2017年,市场上存在的民办培训机构大多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仅有为数不多的机构真正持有《办学许可证》,尤其是语言类的培训机构。


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第十五条明确提出“删去第六十六条。”再然后大家就在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会不会有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规定。无论是2018年4月20日的《征求意见稿》,还是2018年8月10日的《送审稿》,关于包括语言类培训在内的素质培训都是规定“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


正当大家都以为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应该不用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时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80号文”)第(五)条明文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也就是说只要是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无论从事的是文化学科类的培训,还是素质类的培训,都必须领取《办学许可证》。


至此,似乎已经尘埃落定。但紧接着又有一个细分问题,面向中小学生以外的非学历性培训机构,比如专门做成人培训的机构,需要领取《办学许可证》吗?


根据《审批登记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执行国家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标准申请办学许可,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并应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开展线上培训的,按照线上培训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此一来,我们理解,只要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设立、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活动,无论对象是中小学生,还是成年人,甚或是学前儿童,都需要领取《办学许可证》后方能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


至此,靴子终于落地,所有争论戛然而止。虽然市场对此早有预期,但是当政策真的如此落地,我们对此还是有些不能理解,对于外商投资的营利性的非学历语言类培训真的有必要如此严格吗?为什么要这么严格?这是贯彻落实新时代扩大教育对外开放的要求吗?种种的疑惑,建议大家密切关注教育部随后可能对此召开的专题新闻发布会。


现在还没有办证的符合规定的培训机构怎么办?《审批登记通知》第七条明确规定“此通知印发前设立的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应抓紧按照通知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完善条件、规范行为,需要办学许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领取办学许可证,凭办学许可证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换发营业执照。”我们留意到,《审批登记通知》是三部委办公厅2019年7月24日作出的,教育部网站显示生成日期是2019年8月19日,但正式公布日期是2019年8月30日。


因此,我们理解本通知发布之日应为2019年8月30日,也就是说现有的培训机构均应在2020年8月30日前按照通知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抓紧申请领取《办学许可证》。


需不需要办证是一个问题,能不能办证又是另外一个问题了。外商投资的从事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的机构在中国大陆究竟能不能领取《办学许可证》?我们以设立港资学前教育机构而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自2018年7月30日起)、《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较以前版本未作改变,学前教育机构依然限于中外合作,但依然规定可以援引《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中的有关优惠政策。以上海市为例,根据我们的研究,在旧民促法时期,上海教育部门实际禁止外商投资设立经营性英语培训机构。


尤其在2017年度,徐汇区教育局明确全年停止办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杨浦区教育局在2017年期间实际亦暂停了设立审批。在新民促法时期,因法律政策衔接问题,上海地区的教育部门实际上在2018年1月1日后才开始对营利性培训机构的设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进行审批,但在上海市教育部门实操层面,外商独资投资经营性英语培训机构依然被禁止。


所以,当我们看到《审批登记通知》第八条规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修订实施后再相应进行调整,具体由教育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时,内心很淡定,因为我们有理由可以推测出,尽管《审批登记通知》已经公布实施,但是在各地的实践工作中,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申请领取《办学许可证》大概率应该还是会比较困难的。

声明:首刊发布于LexisNex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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